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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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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户

古代对因逃避赋役而流亡外地人户之统称。秦汉以来,历代均有。《魏书·食货志》:“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由于均田户分田很少,赋役繁重,以致“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有的沦为佃农或雇农,有的逃入寺院或城市,还有的进入山林川泽。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逃户影响政府的赋役征派,唐代曾用括实籍外逃户的办法解决此问题,收到一定效果。明初,逃户甚多。洪武二十三年(1390)命查明后押回原籍复业。永乐中改令凡原籍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押回原籍,其余准于所在地收籍。正统元年(1436),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两京直隶府州县,编造逃户周知册,登记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户籍及遗下田地、税粮数目,原籍承担赋役情况,并督令回原籍复业。又定:凡回原籍复业,免赋役一至三年不等,不回原籍者,发卫所充军。若每丁现种有成熟田地四十或五十亩者,许自首告官,准于所在官司收籍。原系军、匠,仍作军、匠附籍,原系民、灶,则俱以民户附籍。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按土地征发赋役,使逃户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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