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共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前者属“正文”,共十四条。后者属“附录”,共九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有制订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任免官吏、统率军队、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总揽司法等特权;同时还规定,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不准施行。臣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与纳税、当兵之义务,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