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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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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又作“边”或“编”。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各地实施时间不一。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嘉靖末,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1)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2)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银。(3)里甲轮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4)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5)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为明代赋役制度一大变革。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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