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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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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役

①宋职役的一种。由乡民出资或捐田助役。南宋职役甚重,役法杂乱。约在宋高宗绍兴年间,婺州金华县(今浙江金华市)长仙乡的一些“大姓”,因轮派保正役而时起纠纷,乃创议合伙捐田一百亩,帮助当役者应差;每年三月旧保正将田移交给新保正,用为应役之资。乾道五年(1169),处州松阳县民以都保为单位,按役户多少、职役情况,出钱买田,称为义田;以所收田谷助役户轮流应役,称为义役。后不少地区亦相继仿行,但义役亦有其弊,很多义田、义钱为乡间豪绅把持,他们欺压乡民,逃避职役,对乡民敲诈勒索,甚至使原来无役或役轻的中下户破家荡产,很多地区的义役因此被破坏。嘉定七年(1214),曾由朝廷下令禁止沮坏义役。度宗咸淳四年(1268),下令在全国推行义役、义田。元代亦称助役,其法与宋大同小异,元初为民间自行组织,仁宗延祐五年(1318)规定,浙西地区有田百亩以上者都要出田助役。英宗至治三年(1323),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役法。规定助役田由应役者轮流掌握,官府不得干预。但助役田(钱)一般均由豪绅大户所支配。②见“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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