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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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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正府

官署名。金代置,掌理皇族政务。官长为判大宗正事,从一品,以皇族中族属亲近者担任。下设同判大宗正事、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等官。章宗泰和六年(1206),因避讳,改名大睦亲府。元司中枢刑政,秩从一品。世祖至元二年(1265)置。仁宗时减去“”字,顺帝至元元年(1335)仍为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奴、轻重罪囚,以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均归掌管。世祖至元九年,规定只理蒙古人公事。皇庆元年(1312),以有关汉人之刑名归于刑部。泰定元年(1324),又命兼理汉人事。致和元年(1328),始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大宗正府审处;其余地方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置札鲁忽赤(断事官)若干,其长一人,由诸王充任;其余皆皇帝位下及诸王之有封国者充任。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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