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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10.10)关内外铁路督办胡燏棻与英国中英公司在北京签订。共二十款。主要内容:(1)借款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四十五年还清;以北京至山海关铁路财产和进款担保;(2)允公司建奉天(今沈阳)至新民厅(今新民)铁路,建至营口支线及至南票出煤处的支路,三年内造成;(3)借款期内,铁路总工程师由英人担任,办事首领委任欧洲人;(4)总理衙门须向英国公使保证,本合同内所指各铁路永不让与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