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明官修律书。朱元璋吴元年(1367)命李善长等据《唐律》修编。洪武六年(1373)刘惟谦等定,七年颁行,计十二篇,六百零六条。三十年重订,成三十篇(卷),四百六十条。卷一为各例律,卷二至三十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门类。然明人断狱,不甚遵用,其书亦罕传世。是书辑自《永乐大典》,《玄览堂丛书》三集中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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