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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清丈编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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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清丈编审法

清代丈量地方田地、审定科则标准之法令。顺治十二年(1655)颁部铸步弓尺于天下,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令有司乘农隙亲率里甲长履亩丈量,以定疆界、杜隐占、息争讼、均赋役。凡丈量册原载丘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隐牵累、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丈,亩步不符赋则或浮者丈,荒熟相间、旗民盐灶以及边地民番相错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芜召垦、寄粮分隶者丈,水冲沙压、公占应抵应豁者丈。濒江、濒海之区五年一丈,视其坍涨而别升科、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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