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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田和土地制度的法令。战国时已有此称。《睡虎地秦墓竹简·南郡守腾文书》:南郡郡守腾“修法律令、田令”。后代亦有沿用者。唐代即称田令。包括对百姓土地(永业、口分田)的授还、买卖条令以及亲王、百官的永业田、公廨田、职分田和国家屯田的授受管理规定。令文散见于《唐六典》、《通典》、《唐律疏议》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