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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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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法律用语。宋代法律称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已杀人的罪犯,以及犯*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等罪犯,为正犯。余如将邪法药物给人服食,为人合药、针刺故意不如原方,制造厌魅、符书、咒诅企图给人疾苦,故意使牲畜、猛兽杀伤他人,故意给人食用有毒之物,诬告他人死罪,诈陷他人,断案官吏故意入人死罪等,皆同正犯。正犯遇朝廷常赦、皇帝*疏决,不予赦免或减刑。后代则以首谋者为正犯。《元典章·刑部五·检验》:“今省部定到尸形格式于内,于是开写正犯、干犯名色。”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比差》:“凡抗拘不到,已改差拿,而牌上正犯,仍有不到,必该差明知必责,定受重贿,希图破调。必重责,严限补拘,自无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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