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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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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口

亦称口份。即平身科斗栱坐斗上开的十字形卯口。清代殿式建筑用此作为衡量大木尺度的标准。斗栱建筑中一个基本模数单位。这十字形卯口是承托瓜栱和头层的翘或昂,宽度与栱、材的宽度相同。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卷二十八明确规定:“凡算斗科(即斗栱)上升、斗、栱、翘等件长短高厚尺寸,俱以平身科迎面安翘昂斗口宽尺寸为法核算。斗口有头等材、二等材以至十一等材之分。头等材迎面安翘昂斗口宽六寸,二等材斗口宽五寸五分,自三等材以至十一等材,各递减五分,即得斗口尺寸。”斗口不仅是决定升、斗、栱、昂尺寸的依据,而且柱高皆由此而定。《则例》中把斗口分为十一等,在平地上的建筑常用的是六至八等材,城阙角楼等建于高处的建筑用四、五等材。垂花门、亭子等矮小建筑使用第九、十等材。牌楼和琉璃门上的斗栱尺寸很小,可使用第十到十一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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