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官职 >

村公所

输入关键字:

村公所

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北洋政府时期设置。(1)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由村长、副村长和闾长组成。采取合议制。其职权为:一、办理行政官厅委办事项;二、执行村民会议议决事项;三、根据村民公意,陈述利弊;四、报告职务内的办理情形和特别发生事件。村长与副村长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其是否给薪,照该村习惯办理,但得照规定支给旅费。村办公费用,照习惯向村民摊派。村以下的组织是闾、邻,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闾,设闾长。(2)云南省于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开始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村长为村公所的主持人,由村议会议长充任,其职权为:一、执行村议会议决各事项,执行公约、村规则;二、筹备村议会议员选举;三、管理村自治经费和公共营造物;四、任免村的事务员;五、向监督机关(县)陈述办理村自治情形;六、提出议案于村议会;七、答复监督机关的询问;八、处理临时发生事件;九、其他属于村长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件。村长之下设村佐一至八人,协助村长处理事务,由村议会就村民中有被选举权者选出,由监督机关加给委状。


【检索村公所 ==>】 古籍全文检索:村公所     全站站内检索:村公所

登闻鼓使
登闻鼓院
绩工下士
缋工中士
缎匹库
缎库
缅甸馆
缉探总局
编军科
编估局
编译图书局
编译科
编定书籍
编修
编修中书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编修官
编修院
编修敕令所
编类圣政所
编类御笔所
编案处
编排试卷官
编敕
编置司
编置司郎中
编管
缘边交市监
缘边交市副监
史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