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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太平洋会议期间,中国提出修改税则要求,会议所订立的关税协定中规定,俟各关系国家批准后三个月内,由中国政府召集会议。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二月十九日北洋政府公布《关税特别会议筹备处章程》,决定成立关税特别会议筹备处,隶属于外交部,由外交总长、次长兼任正副处长。筹备工作虽在逐步具体进行,由于帝国主义各国拖延支吾,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