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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巡警总厅各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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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巡警总厅各分厅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所属机构。分为内城中分厅、内城东分厅、内城南分厅、内城西分厅、内城北分厅。各分厅以知事一人为主官,正五品,总理本分厅事务。各分厅内部分设三课六所,以分理众务。总务课,掌警事、机要、文牍、支应、统计等事;警务课,掌护卫、治安、正俗、刑事、外事保卫、户籍、营业、建筑、交通等事;卫生课,掌清道、防疫、医务、医学等事,各设课长一人,正六品;副课长一人,正七品;课员二至四人,八、九品;书记官四至八人,正九品;司书生八人。事务所,掌收发文件,押解人犯、管理杂务、马匹等事。巡查所,掌各区巡查岗线,救护火灾,弹压暴动,保护中外大员等事;刑事巡查所,掌密查、侦察事件,检查广告、传单、集会演说等事;守卫所,掌站岗守卫,接受诉讼呈状等事;拘留所,掌看管违警人犯、查验人犯、物件等事;清道所,掌管理清道、厕所、清道器具等事。各所设巡官、巡长、巡警等员。内城各分厅之下设区:中分厅设六区,东分厅设五区,南分厅设五区,西分厅设五区,北分厅设五区,设区官一人,以七品警官充任;区副一人,以八品警官充任;警官一人,以九品警官充任;司书生一人,巡官二至四人,巡长十至十二人,巡警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三十人,分理本区事务。总厅改隶民政部后,下辖三个分厅,即内城中分厅、内城左分厅与内城右分厅。各厅分设四课六所:总务、卫生两科职掌如旧。改警务科为行政科,掌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营业、建筑、交通等事。增设司法课,掌刑事、警法等事。六所名称、职掌如旧。各厅之下的分区亦有变动:内城中分厅设五区,左右分厅各设四区。各区设官如旧。惟改各区直辖于总厅。区官、区副之名为区长、副区长。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分厅裁撤,各区直辖于总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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