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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都给事中的通称。每科一人,正七品。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置,初正八品,建文(1399—1402)中改正七品。各掌本科事务。参见“六科”。
官名。明置,为六科给事中的长官,秩正七品,员额每科一人。清初沿置,员额满、汉各一人,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改为掌印给事中。参见“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