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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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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明清对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 (1403—1424) 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 一为万历(1573—1620) 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朝雍正 (1723—1735) 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各地改流后,均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制度,如登记户口,征收赋税,编制保甲,兴办学校,实行科举等。促进了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亡,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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