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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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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道

官名。又称分巡道。明清道员之一。主掌刑名之事,其再兼某衔者,则更兼管其事。明朝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于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后罢试佥事,改设按察分司四十一道,以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之。渐增至六十九道,其中兼兵备者五道,两京不设按察司,巡道无所属,则寄衔于邻近省之按察司。清顺治(1644—1661)中沿设,先后共设七十二道。十六年定各道均兼带按察使司衔。各道员或通辖全省,或分辖三、四府州,因职设官,裁设衔额无定,皆带原品衔充任。乾隆十八年(1753)裁副使、佥事等衔,定为正四品官。巡道由此从临时性的“差使”,变为实官了。嘉庆四年(1799)准其密折奏事。加之兼衔者多,事权益重,渐与布、按二司并论。所属有库大使、仓大使、典吏、攒典等员分办事务,皆因地建置,不备设。宣统三年(1911),清亡遂废。


官名。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置,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除使外,还有副使、佥事等官。分一省为数道,令副使、佥事分道巡察,称按察分司,副使、佥事所任之道员,称巡道。清沿明制。《明史·职官四·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副使、佥事分道巡察。”《清史稿·职官三·道员》:“布、按二司置正、副官……按察使副使、佥事,是为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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