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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指具办诉状。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向杲》: “晟不服,[庄公子]遂嗾从人折箠笞之,箠毙,乃去。杲闻奔视,则见已死,不胜哀愤。具造赴郡。”●《书·吕刑》: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造: 诉讼双方。师: 民众,徒众。五辞: 诉讼时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述词。简: 核实。孚:信而不疑。五刑: 五种治理百姓的法律。吕侯奉周穆王之命制定刑法,诏告天下。规定诉讼时,原告被告均须到场,证词须齐全。所述之词核实而可信,则以刑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