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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寓处所的主人。《宋史.丁谓传》:“周怀政事败,议再贬准。帝意欲谪准江淮间,谓退,除道州司马,同列不敢言,独王曾以帝语质之。谓顾曰:‘居停主人勿复言。’盖指曾以第舍假准也。”准:寇准。寇曾向王借过寓舍,所以丁谓称王曾为“居停主人”。后人凡被雇用的,也称其主人为“居停”。
偏正 居停,寄居之处。所居住处的主人。沙汀《淘金记》:“她的~,并不是一个怎样容易说话的人。”△用于指称居屋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