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五识中初三识。上下言自类互为缘。后二识但言自类为缘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随所应上下界地。
论。有义五识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师计。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论。有义无漏至相分摄故。
述曰。此第二师。唯佛地得。无无漏后起有漏故。无漏五识诸非是佛者皆无故。何以无者。彼非佛已外余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许是无漏。以是异熟识相分摄故。第八所缘必同漏.无漏故。
问有漏根生无漏识。有何义违。
论。有漏不共至不相应故。
述曰。谓有漏者。简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不共者。简有漏第八识。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 必俱者。显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简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识。不相应故。
外人复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今复量成。
论。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述曰。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已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后。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
论。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已相者。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己者境体。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所摄。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 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 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 若尔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中影。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者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安惠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论。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别。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杖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谓为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虽无本质。然离彼法心亦生故。余如枢要。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论。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
述曰。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不杖他生任运变故。
论。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
述曰。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杖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师俱非。此难前第一师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
论。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师云。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少。谓有三乘.五姓差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变多者少不变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不变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后无故。有色界变杖他。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因中五数。唯托心王所变为质。心王唯能变实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托心王所变为质。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总说。心所不尔。
论。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此识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运无力。必杖第八识。以为外质。自方变故。既非业果。体力须藉质起。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虚空.去来。无外质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质故。
论。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或分别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
论。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眼等五识。八识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粗。二者钝。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余如枢要 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因中五识诸根互用。唯除相应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论。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后辨胜显差别。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 有胜势用者。谓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于余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 或顺或违。显与违.顺能为缘。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违。亦是此缘故。
论。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
述曰。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余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别体明四缘故。
论。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
述曰。此显用.果。其顺违用于何处起。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谓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生者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说。自种为先余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对法第五。谓风轮于水轮等。成者大论第五等。云谓成立成辨。即摄彼二。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陈那以后。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成辨者。谓工巧智为先。劬劳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内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证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兴世等也。彼且约无为说。实亦通有为。二十七贤皆名得故。论说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别法。四体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摄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若违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论。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胜显差别。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论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偈云取境.续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间.出世净。依此量立根。余如枢要说。
论。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
述曰。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论。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说。五受言随应者。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或通八识。或不尔故言随应也。或体各各随其五别。故言随应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进。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别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论。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
述曰。体谓体性。位谓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几不系。答后三.九少分。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后心 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 见道据见观谛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类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第十六心泛观类忍。不同小乘证无为故。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 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真见道中已有无间。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岂预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相谛圆方始建立。非真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犹此根摄。而非初果得有初根。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犹此根摄。至第三心相.见既圆。方极见满。乃非此根。第二根摄。
论。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义亦辨决择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资粮之言。不唯取彼亦摄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举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系.及不系。一切系.不系为义。义者境也。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对法第十亦尔。
论。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尔。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非无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在顺解脱分位。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说。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谛现观者。从善法欲已去。于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当知。
论。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
述曰。于前三位九根为性。然加行位。及资粮位。于后涅槃胜法。求证未知愁戚。欲证亦有忧根。即以十根为性。安惠菩萨集糅对法。多顺同彼。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非正根摄。根本位中必忧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脱.加行分位。非无此忧根。然资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漏灭故 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入无色。后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复云。空处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无漏非想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余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别说。
论。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谓有菩萨见道。先时曾异生位修习。得彼定已后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后亦许起。既非见道起亦无失。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不容现起世间心故。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须修。此不应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见道修。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顺故 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对法第十。上唯修下依决定说。渐离欲说。非实道理 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毕竟不起。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此义应思修用何为。宁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于定。非惠地故 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故作此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有彼解脱分。
论。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
述曰。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为证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为菩萨观起。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论。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谓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于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
论。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对法第十同也。
论。诸无学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无学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摄。
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摄也。
论。有顶虽有至非后三根。
述曰。虽有游观而不明利。想微细故非后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摄。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
论。二十二根至如论应知。
述曰。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 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等种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 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 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证相望亦尔。
述曰。谓见与自证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证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违也。
论。余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证。及证自证为二。见分之余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论。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缘讫。
论。净八识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识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所缘缘。以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识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余净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应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证与相应法见分。同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证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境齐故。然与自证作用各别。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与相应法同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外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论。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缘。见分摄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证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证。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证自证无别。何须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缘自证分。亦能缘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余者不能。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余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亲得。余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别 又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证。非显余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论。既现分别至能作几缘。
述曰。上来第一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 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摄故。今论解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论。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论。现于亲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论。种望亲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于一切位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性非亲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细如理应思。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 次下第二总结有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论。依斯内识至何固执为。
述曰。谓依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论。虽分别言至具广分别。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别。此言分别唯是有漏心.心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 如余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 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 或于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别。第三广分别 或于此广生分别分二。初辨生。后辨分别。余解同前 就明唯识相中。初广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讫 自前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难。后五颂释违教难。初二颂解违理难中。上来已一颂讫 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死难。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论。虽有内识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初寄问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论。颂曰至复生余异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长行答中有四复次。至文当知。
论。诸业谓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解之 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复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对法论说。欲界系善业名福。瑜伽论言。谓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五趣别业。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流果。如凉风触身等。别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 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初是三恶趣总业。后是五趣别业 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别业。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余趣业。遇缘转得余趣处受。彼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摄名为不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且福之名应通三界满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伽论少别。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语.意。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身.语身.语动作故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余。
论。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蕴性。善.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余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 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即彼八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异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论。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上四字讫。
论。俱谓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颂言俱者。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力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
论。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论。前异熟者至业异熟果。
述曰。颂中所言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异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谓余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论。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难招业虽招得。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习气有尽。如沉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论。由感余生至余异熟果。
述曰。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余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 由感余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 复别生果等者。解余异熟复生也。
下结答难。
论。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续。
述曰。由此所说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论。此颂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总此颂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总有三种。
述曰。第二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四三种熏习。
论。一名言习气至各别亲种。
述曰。别解有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论。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别。
述曰。唯第六识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名故。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屈曲差别。唯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 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又一切法名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言进退摄句字故。
论。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应行故。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说名。唯有漏也。
论。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缘。
述曰。随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辨体故。
论。二我执习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七。
论。一俱生我执至自他差别。
述曰。因我执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熏我执种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初通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论。三有支习气至善恶趣别。
述曰。有谓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余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论。应知我执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后二种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我执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习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 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分熏习唯善.不善。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识。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别 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约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第六识有漏至八地。余六识。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内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此即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论。此颂所言至有支习气。
述曰。以三熏习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支习气也。
论。二取习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执。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习气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余俱义。及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理知。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
论。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述曰。于中有二。初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则初也。
业.惑.苦者。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论。发业润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别解也。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法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起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苦中即摄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论。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前二习气至亲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辨体亲生苦故。
论。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论。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论。此惑业苦至如论广释。
述曰。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总复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并别报体。苦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 一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 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用不取余法 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 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事故不取余法。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论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 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非余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处处又说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性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泛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爱引证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初解总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 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刹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释总名已。次辨别名 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 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 了别名识 触境名触 领纳名受 耽染名爱。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蕴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于行。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说。此中染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总别业用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余乃至老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嗔.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嗔.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然后支非前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此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因所摄缘起。故中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无明熟成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 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沙门基撰
七引.生料简诸论对释者。
论。然十二支略摄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来。是此能所引门。论自有文不假悬解。论所无者。随文附出。即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体释名。二别重料简。
论。一能引支至五果种故。
述曰。谓无明行者。出能引体 能引识等五果种故。释能引名。虽此二支与生老死为引因体。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远望二果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种名能引也。
论。此中无明至善恶业者。
述曰。重料简。
云此中者。是简持义。如常分别。先解无明故。谓诸无明。如胜鬘经有五住地。即见一处。欲色无色有。及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若泛言发身.语。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发业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论下言第二地中断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发业。唯望菩萨是染污性。望余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无明支取发业者。谓能发起善不善业。故五无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发业。谓见道全。修道一分。不发业者。谓修道一分。于发业中。有能通发总别业者。有但发总报者。有唯发别报者。今取兼发总别。及唯发总报者。不取唯别。于中复有助正发业。为简助等皆非此支故。此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名无明支。但发感总行所有无明名之为正。于中以见.修无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谛相应.不.共等分别。缘起下卷无明有四。皆应准说。
论。即彼所发乃名为行。
述曰。即彼所发感总三业。乃名为行。
论。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简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现报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一切现业皆唯能感别报果故。亦由此文即证现业不感引果。感当业中。别有一业唯感别报。亦非行支。由此即显设有一业唯感总报。复有一业通感总.别皆行支摄。缘起经说。圣者不造后有业故。对法第七说。圣不造业。无真实义愚故。又瑜伽第十说有支非学摄故。别报非也。此中有云学是解脱分等为体故。初发心已去皆不造后有引业。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缘起下说。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动行。非无明为缘者。不起现行相应无明而引发故。若放逸者。三种无明之所引发。不放逸者。为简于此故说彼行非无明发。非彼无明种子不发行也。得成总报。对法第七云。有二种愚。一异熟愚。二真实义愚。由后发福.不动。初发非福故。无有福.不动非无明所发。不尔何故即彼经言我说诸圣有学不造新业。不言内法异生不造新业。由此当知。顺解脱分顺决择分善方便性者。能违背有尚有感总。是无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总报也 或说彼二方便善法不感总报。此中所说感总报业方成行。故缘起复云内法不放逸行非无明引故。虽言感报。但别报因。由此道理。既所有业皆非行支。现所有业亦非行体。不尔别报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胜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摄。若不尔者。于一生中。唯有总行兼总别行。所余能感异熟别报名色等支。应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别业果既名名色。别报因体应名行支。若正异熟名色支者。或唯总报。或兼总别。若兼名色支。唯满果亦是。行支亦尔。正行如报或唯感总。或兼总别。若兼行支唯感别报。诸行亦是。圣不造业。约正行支。别报即名色。兼名色支摄。亦不相违。此论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别不独能牵后有故。然体是行。不尔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尔返显能发彼行所有无明。非缘起中无明支摄。但是有分熏习所收。
论。二所引支至所引发故。
述曰。出所引体兼释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谓本识内等者。出体也。即是第八本识之内。为前行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习气。亲生当来五果之种。是前二支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所引体。即显当果因缘种也。通总别报。即识支全及名色并意处触.受少分。是总报体。除第八识及相应法余皆别报 是前二支所引发者。释所引名。此五种子。虽是当果亲因缘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从能熏行说为所引也 言本识者。简经部师色.心有种。又简自性。虽生死因。非本识内故 言亲生者。简自业种及萨婆多业为因缘。非亲生故 所引发者。有三义释。谓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论。此中识种至即后三种。
述曰。重料简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种离.杂体性。此有二解。一离五种各各别体。五种之中识种。即是本识之因。阿赖耶识因缘种也。除后六根触受三种。余色。四蕴之因缘种。皆是名色种子所摄。后之六处并触.受种。如三名是。此中防难及违论文。如出体中已料简讫。
一杂五种者。
论。或名色种至总别亦然。
述曰。其名色种总摄五因。诸论皆说五蕴性故。前已引讫。于中随胜立余四种。执持识胜。生识处胜。触境触胜。领纳受胜。故别立四。或报主识胜。识依处胜。受因触胜。受境受胜。或爱因受胜。故别立四。故余想等不别立支。由此六处名为总。摄六识界故。识支是别。意界摄故。亦由义胜总中离别准此亦然。此总第一离.杂二体也。
论。集论说识至名识支故。
述曰。二释妨难。于中有五。一会集论。若五所引二为能引。何故集论名识能引。三四有异。集论说识亦能引者。亦前二支为第三故。遂致亦言。识中业种名识支故。种子识中通有行识。故说行种以为识支。是能引摄。
若尔识种何法所摄。
论。异熟识种名色摄故。
述曰。名色体宽如前已说。
论。经说识支至俱名识故。
述曰。二会契经 问集论可尔。缘起经上卷。说此识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经说通能所引者。业种识种俱名识故。各别义说。非定相违 何故识种不同集论名色所摄。
论。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
述曰。经说识种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于识外别说名色 若全五种名所引支。何故缘起上卷经云一分名色.六处.触.受亦名所生 答依当现行故作是说。非谓种子即名所生 若尔识种何故不说 已说彼种通能所引。遂略不说识有现行。又说名色入母胎故。但说识支是种子摄 问若尔何故。彼经亦说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现行受有二。一内异熟受。彼经说为所生支摄。约当生位名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爱等。故彼经说为能生支摄。亦不违理。九十三等说。一领受内果。二领受境界。由迷内果故造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发生贪爱等润先引因。乃至广说。由此理证实不相违 问此五种子为前后熏发。为一时熏耶 答一时熏。
问若尔如何说有前后。
论。识等五种至假说前后。
述曰。三释伏难。伏难如前。此答有二。初识等五种由业熏发。感召之位虽实同时。而依主伴等相异故假说前后。谓本识为主。异熟主故。余四为伴。非主异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总。体性宽故。余三是别。义用狭故。就后三中。六处是胜。受等依故。余二是劣。依处生故。就后二中。触是因胜。能生受故。受是果体。触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体实同时。此中意言。名言熏习发此五种。虽有前后杂乱不定。于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为后。由行熏识。业力种成。令五种子一时转变。于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说由行增上所发说为一时。非名言熏必一时也。此依实解。
论。或依当来至说有前后。
述曰。二或依当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说因五种前后不同。非行熏时及实生果有前后也。此依分位。非实体也。
问若实此五但是种子。何故诸圣教说识.名色中。互为缘等。亦说现行。
论。由斯识等至现行义故。
述曰。四会现行难。今答。由此当起理故。识等五支。十地.对法亦说现行。以在因时决定无有现行义故。缘起上说。世尊何缘名色等种。异熟识中同时引发。而复说有先后次第。世尊告曰。彼于当来先后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说。正与此同。
问若初熏时未能现起。如何缘起上卷经说生.引同时。
论。复由此说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会同时难。复由此理经说生引皆是同时 何以得知于当起位方说同时 于初熏时未能现起。润未润时必不俱故。谓初熏时爱等未润。虽八万劫终不生果。后爱等润方生现行。若初熏时即能生现。应初熏位便有爱等 若尔如何造润时异 由润.未润必不俱故。于当起位方说生.引许有同时。其体是一。位别说故有引.生别。其润缘合。可得引.生二义之名。即行等六。别名为引。总名为有。经亦不说定同时故 若尔何故先说其引。后说其生 润已生时虽无前后。润.未润位前后定别。必先有引。后有生故。故说引先生居后也。缘起上说。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要由有引。后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远故。
论。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爱取有者。出其体也。今以三法为能生体 近生当来生老死者。释能生名。虽爱.取二亦能润前六引因体名为能润。以近当果但说能生。
此释名也。总为初段。第二重释。就中有三。初牒于前。
论。谓缘迷内至五果种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义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种。谓内异熟受外境界受。受内异熟时。由迷内异熟果无明不知二苦。故随所应造三种行。为增上缘。引起当来生老死位。识等五果因缘种已。
第二正解润生之相。
论。复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缘爱复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谓欲取.见取.戒取.我语取。又如枢要。
论。爱取合润至后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润能引之中业。及所引因五种转名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后有果故。此总意说。受内异熟时。由不了内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粗显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内胜义苦故。起福.不动。人.天苦果相非粗显。胜者知苦名胜义苦。为缘引发名言五种已。虽迷二苦不同。总是迷内起业。后受境界时。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时爱等增长。合前六种转名为有。如水润种。种近果生。此中缘言。是缘藉义.势力义。由痴故造行。行有势力故。令名言种可生当果。不尔异熟此名言种。未能生果。后复由起爱等势力。令前种子近生当果。虽别身起业。别身起爱。随业胜者。由烦恼力果即近生。势力令然。非由别义。此中二愚随增义说。据实迷内亦得润生。全界烦恼续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发业。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内外二见.修愚别。随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发.润。
论。有处唯说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会诸论。如瑜伽第十。说此十二支无因缘者。依增上所摄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摄业名胜分有等。诸论非一。此初会彼故。但总言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此能正感异熟果故。五种虽正因能生。无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说名胜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说生起因能生因摄因缘为性。即唯五种。不说业支。何故此中亦说业有。次会此文。
论。复有唯说至识等种故。
述曰。识等五种彼名有者。亲生当来识等五法之种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说业。此皆偏说非谓实体。第十复云全分有者。业及识乃至受所有种子。由取所摄说为有故。此言有处。经论文多故不别出。
论。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谓生.老.死。出体性也 是爱取有近所生故。释所生名。虽亦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种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应尔。而近为前爱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总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为此名故。总是第一出体释名。
论。谓从中有至乃名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谓从中有初生已后至本有中。随命长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随多少时心色俱衰。总名为老。身坏命终入灭相位。方名为死。大乘灭相在过去故。由此正死名为死支。缘起亦云。有下种生.渐增生.出胎生.渐长生.成长生等五位差别。五衰名老。[髟/首]发衰.身相衰.作业衰.受用衰.命根衰寿量将尽邻近死故。有六种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别相.五究竟死分差别相.六时非时死。此取自相死。谓识离身故。如彼经广说。大论第十.及八十四别别解释。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摄者。为爱润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说识现行。当亦识所摄。五十六中说识.名色.六处为引因依处。六触.受为生因依处等。如彼广解。于此无违 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 问无明以谁为因。无因应有始。有因应无穷 答以不如理作意为因。何故不说。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断因。非杂染因故。依染因说支故。又彼无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无明。无明染彼故不说也。又生杂染是业烦恼之所熏发。业复以无明为因故。不说无明以不如理作意为因。缘起上卷云问若无明亦缘非理作意何故不说。佛言无明亦引非理作意与行为缘。又从无明所生触.受为缘生爱。是故不说即由无明胜故偏说 问老死有果不。若无者生死应有终。有者应无穷。此亦应说 答有。谓忧悲苦恼。十地经第八云。死别离时愚人贪著心热名忧。发声啼哭名悲。五根相对名苦。意根相对名忧。忧苦转多名恼。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叹苦忧恼 问何故不说 答缘起顺生死流趣诸趣义。忧悲离散。行相高举。不顺流趣故不说之。此为旧说。与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须定或遍。此愁叹苦忧恼。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 问非理作意以谁为因。忧悲以谁为果 答此显轮转因果已周故不须说。即是影显已具足故。云何影显。谓由惑生惑业。从业生于事。从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种依当起说。亦得说有前后。如受事生爱或。显无明支由前老死生。如爱生取。显后无明亦由前无明生 问若尔何故不说无明为无明因 答由无明自体杂染。若无余缘不能增长。不损减故。不说为因。由此亦显老死有果。谓为无明因。如受生爱。虽知发.润惑体不同。是彼等流故以为喻。非如小乘无明。以五蕴为缘起支。爱等亦尔。惑等相例。又显破彼常.断二愚。谓愚现无因故说前世十。愚现无后果故说未来二。虽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现受生爱等故。知前无明老死所生。未来老死能生无明。因果不断。唯十二支。故不说无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无果因。由此亦非有无穷失。此等废立。文外所加。自下叙立依文自有 问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说住为支耶。又灭在过去其体即无。岂缘起支体通无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摄 后难善释。前难如何 以缘起支是流转义。住不顺流转故。不说为支。又住滥无为。所以不说。言缘起者有为相故。生老即生异。唯死非灭相。灭相是无。有法方是缘起支故。谓缘起支约相续立。即是正死末后之时。及前将死顺死之位。总名死支。灭相体无。唯过去立。故不为例 若尔诸论说一期四相谓依相续。死.灭何殊 答一期刹那。时分虽异。依世立相其义乃同。要依过去方立灭相。但表此法后时无故。非一期灭相体即是死支。以此死支显将正死。虽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灭相以立死支。令生厌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问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后二支应行蕴摄 答以彼三相显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体即现五蕴。名依相立。体实有殊。如触处死。非即灭相。但将.正死解支节等。是死触故。岂以名死体即灭相。由此三支虽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厌。体非即彼。三相所摄。
问何故诸支各别而立。唯老与死二合立耶。
论。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论废立有七。此为第一。杂集论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为显离老得有死故。非于胎生身中离名色等得有六处等故。是故各别立支。
论。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问。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应合立支。故论问云病何非支。
论。不遍定故。
述曰。此论主答。谓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随所应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罗。年过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论。老虽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虽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诸趣界故立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问何以得知。诸色无色亦有老耶。
论。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临终异前根.识衰朽。故是遍趣得立为支。除中夭者显不定故。瑜伽第十三云。问云何应知上界有差。答彼诸行有朽坏腐败性故。正与此同。
论。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问辞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谓色界全。欲界化生。六处顿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论。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义。谓虽不遍定故立支。随其趣生所应有处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为例。谓除化生。胎.卵.湿生者。乃至六处未满已来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湿.卵二生除在母腹。余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于初生时诸根圆满与余差别。故不遍也 问何故此中说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现云何。谓于湿.化二生身分顿起。答据实湿生所有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说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湿生亦顿起者。即是身支。谓湿.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顿起与胎.卵异。非谓诸根皆得顿起。故彼此文不相违也。分者支义。
论。又名色支至未名六处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尔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满。于有色界化生初位。虽具五根。而此五根犹未有用。但名名色。尔时未名六处支故。谓诸根满有明利用。能生触等乃名六处。此虽根满无明利用。尚未生触。但名名色不名六处。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虽言化生初生根满。不言化生无名色支。故作此释。
问若尔者初生无色但有意处。何有名色。
论。初生无色至未名意处故。
述曰。彼亦初生时名为名色摄。九十三云无色有情识。依于名及色种子。名及色种依识而转。故知无色界亦有名色支。意无用故不名六处。
论。由斯论说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无名色非一切故。缘起上云若唯有名都无其色斯有何过。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续生起不应理者。依有色身现起色语。或色种子亦名为色。九十三等。云无色界名与色种子为识所依。彼地未灭报色种故。报色种子非彼界系。故此异界色。为异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种子。亦得为名依。理亦无失。
论。爱非遍有至不爱彼故。
述曰。此第三问。若尔爱非遍有。宁别立支。何谓非遍。生恶趣者不爱彼故。故非遍也。缘起上说。世尊若唯说爱与有为缘。不缘于取斯有何过。世尊告曰。希求名爱。于险恶趣无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虽求善趣而违果生。彼非福果岂缘于爱。又如所说无有爱者希求无有。求无有时。由先造福不动行故。相违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缘爱。
论。定故别立至定有爱故。
述曰。此随他答。非为尽理。何谓为定。不求无后有。依胜善行生善趣者定有爱故。谓唯除彼求无后有。及生恶趣已外。定有爱生求无有故。不希有起爱。生恶趣故不爱所生处。除此已外爱是定有。
问若尔不还果现无爱润圣教所说。言定有爱岂不相违。
论。不还润生至定有种故。
述曰。其不还果生他地。润生虽不现起爱。然如于彼自身取支。定有种故亦名为定。彼不还者。非但无现爱。亦无现取。取种有故。而得润生。既取名定。爱例应然。故如彼取爱定有种。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论。又爱亦遍至亦有爱故。
述曰。生恶趣者。虽彼不爱当生处身。于现我身。及现在境亦起爱故。故生恶趣有爱润生。
论。依无希求至非彼全无。
述曰。会经违也。缘起上卷依无希求当恶趣身之爱。说生恶趣无有爱起。非生彼趣诸爱全无。有现爱故。
论。何缘所生至识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问也。何缘果合立生老死。于所引位乃别开立识等五支。虽种现殊而体无别。故相对问。
论。因位难知至别立五支。
述曰。此论主答。初总文也。谓识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别之相难以了知。遂依当生之位。别立因支为五。
论。谓续生时至立因为五。
述曰。此广前也。谓于当来初生之时果识初起。即是因识相显。以果初生令识种用显故。名因识相显也。即初刹那。或说一七日。次识位后五根未满已来。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长。以果显时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应有因。但识中说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后。五根满时至钵罗奢佉。因六处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处发触相显。因触起受因受相增。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当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以因眠伏相难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论。果位易了至以显三苦。
述曰。当现果位既是现行。易了差别相。故总立生老.死二支。以显三苦。缘起上说。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处.触.受为相。于此生身何缘显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为显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种苦成苦相故。生显行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至下当知。此欲界为论。若色.无色界即显三相。谓生.异.灭。
问若尔果位唯显三苦但说二支。如何复说于果起时令知分位说识等五也。
论。然所生果至说识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令有情生厌离故。但总相说生老死支。毁责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互相显故。以今显后说五不遮。以后显今说二无妨。由此前说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差别故说有前后。不尔相违。
论。何缘发业至别立爱取。
述曰。此第五问。意谓。诸烦恼皆能发业。何故支内不同爱.取。而总立无明不更别立。又诸烦恼皆润业。何故不同无明亦但立一。而别分爱.取。
论。虽诸烦恼至广如经说。
述曰。一切烦恼皆能发业。而无明力发业用增胜余烦恼。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此答初问。但说无明为发业惑。如缘起说。十一胜者。一所缘胜。遍缘染净故。二行相胜。隐真显妄故。三因缘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胜。等能发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异胜。随眠缠缚相应不共四转异故。六邪行胜。于谛起增益。及损减行故。七相状胜。微细自相遍爱非爱共相转故。八作业胜。作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碍胜。障碍胜法及广法故十随转胜。乃至有顶犹随转故。十一对治胜。二种妙智所对治故。故不说余惑亦名发业支。
论。于润业位至能沃润故。
述曰。答于润位说爱.取二。虽诸烦恼皆能润生。于润业位爱力偏增。何以知者。诸论唯说四爱为集谛。又圣教皆说爱如于水能沃能润。故不说余。
何意发业但一无明。润生之惑分爱为取。
论。要数溉灌至立一无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数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爱之初后分爱.取二。其实有多现行爱惑。十地第八经云爱增名取。故初名爱后名取也。发业之义不可重发。立一无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润时可言得数。
问前出取体通余烦恼。何故此处及十地等。说是爱增。
论。虽取支中至说是爱增。
述曰。据实取支摄诸烦恼。爱润生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名取故。
问诸缘起支若生此地。为皆此地。亦有他地 设尔何失 若唯此地。缘起上文当云何通。世尊何缘不说爱.取二种能生缘起与行为缘。世尊告曰。爱.取二种自界所行。有分齐故。所以者何。欲界爱.取与彼色界。或无色界诸不动行。为等起缘不应道理。非境界故。又言无明与离欲界或色界类能生缘起。作等起缘。又言如是无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为伴。能为彼界不动行缘等。即异界无明为异界行缘等也。若得异界支后起异界支者。五十六说复云何通。诸有随生何界何地。当知有支即此所摄。
论。诸缘起支至发上地行。
述曰。第六问也。诸缘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同取缘起。此如何等。应显其事。为一为多。此唯有一。如下无明发上地行。
论。不尔初伏至犹未起故。
述曰。不许下无明发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应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离九品欲尽。后时方起彼地无明。尔时彼地无明犹未起故。彼有漏定应非行支。无无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无明所发 此意即显五十六说依多分支说。经意通论。有依他地。亦无违也。此文可显未至无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发。
论。从上下地至而起爱支。
述曰。此第七问。从上生下。从下生上。彼所能润当生之爱。取其何地受支为缘。为当生地。为现居地。何意有此问。既受缘爱。现起受支与当生爱异地故。应如无明发行许异地成。为此问也。
论。彼爱亦缘至于理无违。
述曰。随其所应。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俱时现行受。若前时种子受。于理无违。此中言亦缘当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爱定依同地。从异地生异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现居处受。亦为爱缘。如彼无明异地缘故。此非受支。有疏缘义 问发业之惑异地为缘。润生之惑亦应异地 答发业是等起因。疏故通异地。润生是生起因。亲故唯自地 问受缘于爱疏通异地。行缘于识异地为缘 答受缘于爱为远起因。疏故通异地。行缘于识是异熟因。亲故唯自地 问何故识等。生等。开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为一 答业在引因造作名行。为爱.取润转名为有。无别体事。故互不开 问有若唯业如行唯一。有通非业何故不开 答有中虽通业与非业。而俱近有后有果故义势均平。总名为有。非唯如行无非业性故不开之 问何故未润名行。润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义彰故。初名为行。有果名有。润已方著故。后立有名 问何故业有三总合名行.有。惑润但一爱。而分爱.取二 答一润果不生。方分爱.取二。一业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萨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论。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与后二支果。定不同世。以总异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现业得果是十二支故。约身死生为世。十因二果决定不同。若约时分。此即不定。如后报业等过去造前七。次后身未熟今身不起爱.取。次身方起。后后生受果。岂非爱.取与生.老死。同在未来。故约大时分以说三世。义即不定今此所说约身生死以为世也 因中前七支。与爱.取.有。或异世。或同世。若顺生受业。受初生时。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后报业等。世不同也。今身造业至后后世将受果时方起爱.取故。萨婆多师爱.取.有三。与前七种中初二。定不同世。与次五种定得同世。于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业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谓生.老死二。爱.取.有三。无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痴发业熏发报种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别世。起烦恼水润先六种转名为有。亦非异时。非起能润隔世异时方成所润。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过去。果或现在。或在未来。因在现在。果未来世一往而论。二世缘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过去十因现在二果。未来二果现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缘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过去。爱.取.有三在现在。生.老死二在未来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别身造业。别身润业。故不同小乘二因过去.五果现在.三因现在.二果未来。时分缘起决定如是。十地论第八卷。十二缘生。乃至经三世缘起。同小乘者。此翻译谬今勘梵本。与瑜伽等同但言三际。谓从初际中际缘起。从中际后际缘起。非谓三世二在过去五现在.三现在.二未来等。彼经之释世亲所造。世亲所造十二因缘论亦言三际。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译人意也。
论。如是十二至便致无穷。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问小乘曰。何劳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谓有外道拨无过.未说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际故说有缘起。无前际故说诸法常。无后际故说诸法断。今说二因在过去。有过去世因业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体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来二果。破法后断。非即解脱。体轮转故。现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后有因生。故说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显生死轮转。非我自然等生体自解脱。及离断.常。施设二重实为无益。说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脱。过去为因法体非常。未来为果诸法非断。现果。有因起。现因必招报。足显轮转及离断.常。但说因果一重。即显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断。故设二重实为无用。若言愚前际说过去二因。更有愚于前前际者。二因犹少。更应说因。有愚未来说二果者。更有愚于后后际者。二果未足。更应说果。故论说言或应过此。若但破断常说一重因果已破常断讫。即显过去前前亦尔。今显未来后后亦尔。何劳有二重说三世因果。若尔应更立便致无穷。既尔过此若更立之有无穷失。故说一重实为有用。
论。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诸门解释。于中总有十七门释。一假实门。九实三假。假者谓有.生.老死也。谓为爱.取已所润行及识等五支。合前六支转名有故。所润六中。识等五种至现起时。谓四相中显生.异.灭三相位别名生老死。体即识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爱体异名取。更有余惑为取支体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实三假。五十六与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论。五是一事至余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门。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无明支唯无明为体。识唯本识 余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余惑。余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余非。此中别显。有人释云。五者谓取。不取识支。取唯爱增上故。此解不尔。便违圣教。
论。三唯是染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门。若言染净。净唯善故亦通无记故言不染。第十云。于不染中善及无记别。故分二种。通名不染。三唯染谓无明.爱.取。烦恼性故。七唯不染。谓识等五。及生.老死。异熟性故。此约体性而为论也。
问若尔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余通二种。
论。七分位中至余通二种。
述曰。容起染故假说通染。非体染故名为染也 余通二种者。谓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无记故。
论。无明爱取至余是杂相。
述曰。四独杂分别门。无明.爱.取三支说名独相。独者此体为支。不与余支相交杂故。取中虽爱增上。非转爱为增上贪故。又别有法故。余是杂相。谓行及识等五转。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为杂。体无异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独相行等是杂相。
论。六唯非色至余通二种。
述曰。五色非色门。行通三业。名色五蕴。六处二蕴。六支名有。五蕴现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种。
论。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门。皆有漏有为。无漏逆生死断生死。无为非是缘起义故。彼非起故。此对大众.化地等说。不尔此门便为无用。
论。无明爱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别门。无明.爱.取三唯通不善.有覆无记。无明欲界唯是不善。对法云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爱.取欲界亦通不善.无记二性。润生有覆经论诚文。欲界四取说是不善。诚证非一。上界此三皆唯无记 问若尔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润。见惑助润。岂有取支名助闰也 答彼是助润合名取支 问何妨亦应助发惑者合名无明 答齐解亦得。今此但据正发之惑。论说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后故。又不齐解。发业无重但一发。唯可举一正发惑。润生通明数数。润是故通取助润生。行支唯通善恶不通无记。无记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为有故。余识等五.生.老死七。唯无记性。异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论第十云。四唯杂染。余通染净。谓无明.爱.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忧悲。假说为染。此中克性。彼唯异熟。故不相违。余通染净者。此中会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体性也。五果支约当生处说分位故。老死由二义。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忧悲故也。
论。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门。十二皆通三界。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摄十二全。色.无色界摄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净。名色具五蕴。六处具诸识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无色界则不如是。染一向无。无色无色等。及无三受等故。以忧受非报。此中不论。故大论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无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说。
论。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谓上行支。粗.苦等六种行相。此通色.无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谓观下界十二支为粗.苦.障。观上界一切为静.妙.离。即上地行支。下无明所发。故言上行支断下一切以下一切为境界故。虽缘上一切。能缘行相但是行支。故说依上行断下界支 问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独名行相 答行相谓见分。如先已说。即心心所无不有之。然今六行体即惠数。简择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无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别抄说。瑜伽论第十说。颇有依支得离支耶。答有。谓依上地支离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暂时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无明.爱.取惑性。有是所润业性非现业性。识等.生等异熟无记故。非能治道。既尔唯行说能离支。是有漏故唯暂时。非无漏故非毕竟。
论。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摄。
述曰。十一学等分别门。一切唯非学非无学。有学.无学者。流转相违故。圣者所起有漏善业。以无漏明而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大论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学及无学。唯非学非无学摄。彼论问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学。答堕流转故名为支。若学所有善有漏法。彼与流转相违。及用明为缘。故非支摄 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学故。内法异生发心已去。皆不发总报业。皆非无明发。皆非行支者。不然。缘起下云。外法异生具四无明发行。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种不共无明。余三无明为缘生行。内法异生若不放逸。及圣有学。三无明为缘虽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恶趣。我不说为无明缘行。却证前文能引支中。云别助当业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内法异生。若造福行及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发。解脱为依。乃至广云。虽于善趣感殊胜生。而非无明起增上缘。乃至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不造新业。乃至应知内法有学。不缘无明更造诸行。经既唯言圣不造业。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又云内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动。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犹造行支。然如决择分善。虽无别文定释感总.别报。且同小乘一说唯感别报。可非行支非正引故。虽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无明发。而言圣者不共种断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无。但是不起现行不共。及现相应发。而有种子不共相应发亦无爽。不尔彼福.不动应不名行。亦不可唯言圣不造业故。对法第七云。未见谛者虽起善等。由彼随眠所随缚故。亦名愚痴。由彼势力。于三界苦。不如实知。便能发起后有因性福.不动行。非已见谛能发此业。无真实义愚故。是故彼业说因于此真实义愚生。
论。由此应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证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 何意不造。于后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厌。不求故不欣生。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彼已无漏明为缘故。诸学有漏定非行支。
问若尔杂修五净居业。岂非行支。若是者圣便造业。若非者。如何生彼感总报也。
论。杂修静虑至于理无违。
述曰。不还果等。杂修第四静虑。资下无云等三天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此总报业及名言种。凡夫时已造生第四禅下三天业。一地系故。后由无漏资此故业生净居天。非圣者新造也 既异处受云何名为不动。以定住境名为不动。非不易处受名为不动。对法虽言不可转令异界地受名为不动。然约多分。除此杂修。及生自在宫者。所余凡圣皆无此事 又非异界地趣受名不动。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动即通一切。若不异处受名不动。从多分说。如地狱业不可改转。仍许转重为轻。阿罗汉身受。从多分说者。此亦应尔 净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宫。瑜伽第四.对法第六.十地论等说。净居之上有自在宫。第十地菩萨当生其处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时故业。由无漏定有资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论。有义无明至后有业故。
述曰。十二三断门。此有二义。初师一切发业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之无明。行相增能发行故。此为一因。又经论皆言圣必不造后有业故。是第二因。若无明修所断。应圣者更造业。对法第七说二种愚皆见断故。言已见谛。无真实义愚故。不造福.不动行 有人解云。异熟愚修道断。真实义愚见道断 此理不然。缘起下云。外道异生由四无明发行。具造非福等三种业。内法异生除不共余三无明缘行。不放逸者行。非无明为缘。且对法云。异熟愚发非福行。真实义愚发福。不动行。若初愚修断后愚见断。岂见道分别之惑。唯发福.不动。修道之惑。发非福耶。五十九说。发三恶趣业。唯分别烦恼。非俱生烦恼。岂发非福行无明。修道断耶。若言发别报业者。便非行支。即发恶趣总报业愚。实唯见断。云何乃言异熟愚修道断。又此中二说。正发业无明。唯见道断故 彼人复云异熟愚迷前七苦。真实义愚迷第八苦。大论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胜义苦造福.不动。对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胜义苦。故发非福无明。是修道断。余见断者 不然。岂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处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胜智境故名胜义。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动果。胜智方知是苦。名胜义苦。非是分八苦。而论名世俗胜义。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为世俗。第八胜智知。名为胜义。非谓前七是迷发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尔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坏苦。岂色界等无坏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恶趣岂无第八胜义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动行。故知文同非必一义。此中无明唯见所断。此等征诘如别章说。
论。爱取二支至见修所断。
述曰。第一师意。爱.取唯修断。贪求当生润生之爱。明非见断。见断爱等缘见等起故。对法第五说九种命终心。三界三界生。各润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爱俱无明唯修断。取支但是爱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泛解取义非取支摄。余九通见.修断。随业因断故。其无记法非唯修断。至下当知。
论。有义一切至无全断者故。
述曰。第二师中有三。一标宗。二申难。三显正 皆通二断。标宗也 论说以下。申两难。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见.修所断。何意无明亦修道断。爱.取二支亦见道断。瑜伽第十说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
论。若无明支至无全断者。
述曰。难前师云。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则预流者初支全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言断一切一分有支。
论。若爱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难。前师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预流已断一切支一分。爱.取二支见道不断。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断故。
彼若救言大论第十但据通言从多分说。
论。又说全界至烦恼能发。
述曰。若尔如何五十九等。复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结生之言显润生惑。若唯修润即有界中见道烦恼不润生故不名全界。此难爱.取唯修所断。又说取支通摄四取。见.戒取等非修断故。下难无明唯见所断五十九初。复说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则应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以见断烦恼不唯发往恶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别报业。修惑能发。通总别报说故。论不言发人天者。即恶趣别报业。应修道惑不发。恶趣别报行。修惑既能发。故知彼说但论总报。
论。不言润生至见所断发。
述曰。诸圣教中不言润生之惑唯修所断。全界烦恼能结生故。亦不说言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唯言恶趣行分别惑发故。
论。由此故知至见修所断。
述曰。结申正义有二。初结三支。后泛释断。此下初也。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
会对法七云。
论。然无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发行者唯见所断。以粗猛故。故说二愚皆见所断。会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发人天总报之业亦通修道故。彼但言发恶趣之行。唯分别惑。能助发恶趣总报之行。多唯见断故。发别报等少亦通修。约多分说。不相违也。会对法第六润生云。正润生者唯修所断。以其微细数现行故。故彼但言俱生爱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四取皆名为取支等。然发业惑唯种子者。如不放逸内法异生。其润生惑亦唯种者。谓不还者。有说及无想没。此据正发正润。若助发助润起现无失。远因等起亦有现故。未临命终起现惑故。
问今言十二皆通见.修断。断义如何言彼通也。
论。又染污法至彼永断故。
述曰。以下泛释一切断义。此闇法种与彼无漏明法相违。无漏起时闇种便断。色性非染污。此断即通诸心.心所。
论。一切有漏至不违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谓善及无覆无记。非性应断。体非闇法。即通五蕴。不违道故。
论。然有二义至杂彼烦恼。
述曰。然此善.无记。有二义故说之为断。一离缚断。谓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缘彼烦恼。谓有烦恼缘彼有漏而生。随彼七识所缘有漏善等境是。若断能缘烦恼。说所缘境名得断也。
杂彼烦恼者。谓第七识起烦恼时。虽不缘彼六识等法。六识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识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恼断时。六识等法名为得断 又相间起者名之为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间第七识等烦恼生故。然相顺者名之为杂。无漏第六.七不顺烦恼。正相违故不名为杂。此非因等起。诸无记业非因等起故。但相间生亦有杂义。性顺漏故间生名杂。又杂者。谓有漏善业烦恼引故成有漏性。不同无记。后断彼时善亦名断 又解相应缚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与烦恼俱名烦恼缚。烦恼断时。彼心王遍行等名为得断。离相应惑故。名断杂彼烦恼。心王遍行等。虽与染法相应。性非应断法故在此门收此解违下唯修断文。见道岂无相应缚也。由此应知。前二说善。若说七识名杂烦恼。离欲九品未得无学。欲界善等应不名断。以杂烦恼犹未断故。若准此义。离欲之时。但能缘尽说之为断。非杂烦恼。既尔生上圣者。不断杂烦恼。亦自然无。如见道烦恼修惑缘缚未尽亦名为断。断已永不生。以自性强故。说之为断。其善等法类亦应然。缘彼烦恼强故。不待断杂惑亦名为断。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此义应思也 问如五见是惠分。惠体是应断。不应断也。应断者。即相应法。无离相应得断。体皆可断故。若非可断者。五见便非漏体。亦非缚体。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问 答遍行.别境中。是见体者是缚。非见者非。见是能执故。由此此十除惠余九所有染分。入随烦恼等中。皆体非漏。假立漏名。不尔便无缚相应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论。二不生断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处也。因依无故果必不起。果依无故因亦不生。
论。依.离缚断至唯修所断。
述曰。依前离缚断故。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五十七说。信等六根此通修断及与不断。而缘此缚。此位起缚。皆修道断故 问见道烦恼岂不缘之 答缘之亦起。然未尽故所以不说。今尽处论故唯修断。
论。依不生断至唯见所断。
述曰。依后不生断。对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恶趣异熟趣体第八识等。唯见所断。及无想定等。亦唯见所断。彼入善.无记门即修道摄。入依亡门即唯见断。彼等唯是分别烦恼发外道等起故。入见道时。一切分别烦恼皆断。舍外道等所依身故。彼无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无想天.半择.二形.北郁单越等。然半择等。五十三说于见道时得非择灭。又彼卷说无想天等是非择灭。今名为断违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说不生亦非择灭摄。断是舍义。非得对治义。若尔即恶趣恶业果亦无记性例应然。故对法第四。云恶趣业果见道所断。或与因合说为见道断。非断缘缚及种体也。五根见断亦如此释 断有四种。如别抄中义差别说。若道理论。唯有三种。一自性断。谓染污法。二离缚断。谓能断缘杂彼烦恼。善.无记法修道所断方究竟尽。三不生断。谓断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种。一谓因亡果随丧。谓三恶趣果名见道断。由因惑业无故。果永不生故。二果尽因随断。谓三恶趣别报善业亦见道断。所依果无。因随亡故。无想定等引发烦恼。见位因亡果随见断。半择迦等。多由分别烦恼正发故。入见时因亡果灭余如枢要。
几通见.修等。
论。说十二支至如应当知。
述曰。瑜伽等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二断中如应当知。若无明.爱.取三是自性断。然通见.修。离缚.不生等弱故不说。行.有少分通自性.离缚.不生三种。见.修所断染污者自性断。非染者通不生.离缚。离缚可知。以无想定等见道所断故。行.有通不生。识等七支唯离缚.不生。体非染法。非自性断。恶趣.人.天如应知故 大论第十云。预流.一来。断一切支一分。无全断者。虽有七生。于色.无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预流作不还已后生彼故今通作论。不还欲界一切。色.无色不定。阿罗汉一切已断。正与此同。此中断义至下自知。此门兼解果断分齐。
论。十乐舍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门。依当起位十支与乐受.舍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相应。是自体故此约一识。若依多识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应名俱。非谓世并名为俱。故受不与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非谓第八主舍亦无。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于受。非自体俱如前理说。老死多起忧悲等苦。故大论第十但云乐.舍除二与余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别解。其忧.喜受同苦.乐说。此生支位宽故有乐.舍。
论。十一少分至故不说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别门。十一少分坏苦所摄。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无乐受。十一之中非乐受无。依乐立坏故。不说彼老死支中亦为坏苦。大论第十云谓乐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坏苦。前说乐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与受俱。故说受为非受俱支。今坏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于彼故言一分。
论。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摄。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谓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摄十一。除受如前说。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坏苦说。
论。十二全分至如坏苦说。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摄。据实而论。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别门。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无舍故。如坏苦说。前舍受俱行与乐受同故。大论第十说。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摄。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谓不苦乐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与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说。据实有漏皆行苦摄。约相显时舍受位显。与二受时二苦相显故。
论。实义如是至所说不定。
述曰。此约实体.相显二位说支实义。摄苦如是。诸经论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此义如何。且此论等中有二。一全体多分摄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余二苦名多分。二相显多分摄三苦。即舍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显。余二受俱苦名多分。缘起经上卷云。生显行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十地第八云。经曰十二因缘分说名三苦相。是中无明.行.识.名色.六入。名为行苦。触.受名为苦苦。余因缘分名为坏苦。即爱.取.有.生.老死支。彼论无解。皆各随义增。实无违也。瑜伽等说据遍法体正称道理。缘起经中但约果时以辨三苦。因多种子隐而不论。或说果时。即显因故。谓有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义造作义增说为行苦。老是衰义。坏是变义。老坏义增说为坏苦。死是灭义。苦是迫义。死灭迫增说为苦苦。以果三苦。显因随应亦有三苦。随相增说。不违瑜伽。十地经中通因果辨。行是作义。前之七支并引因摄造作义增。当果本故说为行苦。虽触.受二亦引因收。苦苦义增不说为行。谓受支体多起苦受。诸支苦苦唯受支增。触近生受与受相顺。但说触.受为苦苦体。欲显诸受体皆是苦无有少乐。为令生厌故。说触.受俱为苦苦。虽于死位苦苦亦增。与老相邻但名坏苦。谓正坏体多是老支。死是灭无。与老相顺。故老死支实名坏苦。于当果位生为坏本。故生.老死皆坏苦摄。其爱.取.有为能生因。生当果时此三极近。从所生说爱.取.有三亦名坏苦。又此爱等五能所生摄。于熟变时此苦方起。变坏名坏苦。故皆坏苦摄。对法论说。于当果位有能所生。由熟变故说名为果。坏苦亦尔。皆随相增说此三苦。非为实理。故论会之。余随相增所说如是。
论。皆苦谛摄至业烦恼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谛门。此十二支皆苦谛摄。以是有漏取蕴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谛。招感名集。非为因义。行.有是业。痴.爱.取三烦恼性故。非灭.道者。非无漏故。萨婆多师。苦.集体是一。因果故说二。今大乘不然。苦谛宽。集谛狭。诸集皆苦非苦皆集 问苦谛是果。果义有漏皆苦。集谛是因。因义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无非苦。苦逼迫义。有漏皆苦谛。有异熟故方名集。集是有报。义非有漏法皆名集。如决择第五十五卷说。问道谛非有漏。支非道谛摄。加行.资粮道谛摄。有支亦应道谛收。答顺道名为道。二道道谛摄。顺生死法名缘起。道谛非缘起。二道克性亦非道谛。今约克性论故。支非道谛。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缘起支。非道谛摄。无漏二道种。是道谛摄。非缘起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大论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谛。现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谛。当为苦。识乃至受。集谛谓所余。与此文同。
论。诸支相望至有无不定。
述曰。十六四缘门。十二支相望。增上缘定有。以宽故。余之三缘有无不定。以局故。
问若亦有余。何故缘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论。契经依定唯说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说有一增上之缘。非遮余也。
又三缘中因缘最狭。
论。爱望于取至有因缘义。
述曰。此二支望后有因缘义。爱增名取。爱种能生取故。识等五种转名为有。所生现行名为生故。有因缘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邻次说。不尔识望名色。乃至展转亦尔。约当生位得为因缘。缘起经说生引同时故。今约种望种相邻支体为论。识等未润故。识等五种。望生等非因缘此即缘起。十地。瑜伽等。不说业为识支。因缘准此。
论。若说识支至亦作因缘。
述曰。如对法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为因缘。现行行望行种识支故。
论。余支相望无因缘义。
述曰。除此三外余非因缘。不辨体生故。
论。而集论说至实是行种。
述曰。此会违文。集论第四。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于无明俱时之思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非实无明。无明既尔。余支准知。此依别体。非分位故。彼论以无明为首。例余应亦尔故。彼且以无明作法。此偏会之。
论。瑜伽论说至唯业有说。
述曰。瑜伽第十说有三缘无因缘者。依现行爱.取。不依种爱.取故。依业种为有。不依识等种有说故。不说有因缘。非相违也。彼论但言。无明望色行为增上。望无色行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如是余支为缘多少。应如此知。谓有色望有色支。为一增上。望无色支。为二缘。谓所缘.增上。无色望有色。一增上。望无色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彼复问言。何故相望无因缘。答因缘者。自体种子缘所显故。故知依现爱.取及业有说。爱.取依现非依种子。有依业种非自体故。若无此论。难解瑜伽。彼又问言。若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果性建立缘起。答依增上缘所摄。引发.牵引.生起因说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业有说。即以此文证生起因唯说增上缘。
论。无明望行至有余二缘。
述曰。增上缘定有。此中更不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余二缘。谓等无间。及所缘缘。行望识。乃至触望受。取望有。无等无间者。其果皆非现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缘缘者。皆非现行心能缘虑故。
论。有望于生至有所缘缘。
述曰。有望生受望爱无等无间。有.受皆种。种望于现。非等无间故。有所缘缘者。为彼果所缘故。
论。余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说。
论。此中且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此中所说。前望次后邻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顺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后不相杂乱。各各克体实缘起。而论。不如对法无明望行相杂乱。非实缘起说。异邻次若越次。异顺次若逆次。异不相杂乱实缘起。若相杂乱假缘起者。为缘不定。诸聪惠者如理应思。且隔越者。且如无明。与识等五及有。但一增上。与爱.取.生.老死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邻次.隔越。今合说老死与生.爱.取.行.无明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但增上。若相杂乱有二。一顺。二逆。顺中有邻次.隔越。邻次如对法。隔越与前实缘不殊。亦约识等五种而说。若约当生随其所应。逆次之中有邻有间。皆应思准。缘起下说此约增上说。然有远近。乃至诸支一一广作。然此中识等五。依当起位。诸支隔越逆次超间相杂为缘。一一思准可解。不烦广为。
论。惑业苦三至是苦所摄。
述曰。第十七门。惑.业。苦摄支者。无明.爱.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识等种是业所摄。识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润识等五种。是苦所摄。
如大论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边上说。行.有是业道。无明.爱.取是烦恼道。余七是苦道。大论第十虽不别解。今云三是烦恼道。二是业道。余是苦道。旧中边说道为难。谓烦恼难.业难.苦难。然新翻名杂染。
论。有处说业至业有说故。
述曰。今者会违。此中据实而论。乃言有一分。含识等种故。瑜伽.十地等。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论依业有说故。不尔彼论应分别有。
对法第四云。行.识.有三是业。余皆同此。今论会云。
论。有处说识至为识支故。
述曰。识是业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彼论问言。何故识支业染所摄。答诸行习气所显故。即行种子名识故也。
论。惑业所招至为生厌故。
述曰。此释外问。若苦体者一切皆是。何故惑.业不名为苦。唯此所招名为苦也。彼唯苦谛。非如惑.业亦集谛故。又为生厌不起惑.业。说此所招独名为苦。此即论文以十七门。总是第十广分别门讫。余门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缘起等说。谓七.十九无知广问答等。
论。由惑业苦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等一一如别章抄。不能广解。后诸讲者准此应说。上来总是第二以十门广解缘起讫。自下第三结惑.业.苦归本颂文。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续不断。不由外缘生死续也。
上来已三复次解颂文讫。自下第四段释本颂文。中有三。初释生死相续颂文。二因解净法相续。三结归唯识。初中有三。初总解颂文。生死相续由内因缘等。次别解二死。后属释颂文。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故唯有识。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别解二死。既言内因内缘。何者是也。
论。因谓有漏至故说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总举生死之因缘体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征释出生死体等。初中先出因体。后出缘体。此则初也。有漏业者。谓三界善业。欲不善业。如缘起中。正感后世引满业是。除顺现业别助当业。皆非此摄。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无记业亦非业摄。理如常解。无漏业中。除无分别正体.后得.及此加行。唯取后得有分别者。缘事生故。至下当知。此有无漏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言正感者。显由此故生死相续。由此有力生死续生。正牵生死。有漏者异熟因摄。无漏者如异熟因故言正感。
论。缘谓烦恼至起说为缘。
述曰。此释缘体等。此中二障。助前二业感于生死。故说为缘。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烦恼障者。谓一切润生诸惑。取发业者虽理无违。而今此意取润生者。所知障者此类虽多。但取缘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烦恼润。至下当知。
论。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体。于中有二。初假外征。此有二问。生死有几由二因缘。有何所以由斯二业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总答。后别解。
论。生死有二。
述曰。此总答数。
论。一分段生死至粗异熟果。
述曰。此下别解有二。初解分段。后解变易。此解分段中。初体后名。此出体也。用前有漏善不善业为正感因。由前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异熟无记粗异熟果。易可见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间共知有故。名之为粗。五蕴为性。此即正出生死体也。
何名分段。
论。身命短长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释名也。以此异熟身命短长。或一岁一日乃至八万劫等。随往业因惑缘之力有尔所时。若身。若命。定齐限故名为分段。可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论。二不思议至细异熟果。
述曰。下解变易有五。初出体。次释名。因辨得人。次问答。次二死对辨。后总结。此出体也。谓前诸无漏后得有分别业。由前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此望分段转净妙故。转微细故。转光洁故。无定限故。非彼世间。及非回心二乘境故。名为殊胜。唯妙唯细。唯是菩萨。及其自身。并佛境界故名为细。第八十说其诸天等尚不见故。此以异熟无记五蕴为自性。于五果中异熟果摄。此即正出生死体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于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属此界业。此变易死不属。无漏业故。此资行相至下当知。
何名变易死。而言不思议。
论。由悲愿力至故名变易。
述曰。下释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谓由大悲救生大愿得菩提力故。改转旧鄙恶身命。成今殊胜身命。转先粗劣身命。成今妙细身命。前有定限齐。谓此业。此洲。此界。此地。定尔所时。今此业。此洲。此界。此地。齐限不定。如资色界广果天身。过五百由旬。命过五百劫。或减于彼。乃至欲界.人天亦尔。变是改义。易是转义。改转旧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变易。
下何名不思议。
论。无漏定愿至名不思议。
述曰。若无漏定愿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细妙用难测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议。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议。非谓菩萨.佛亦不知。名不思议也。楞伽第四卷说。大惠声闻辟支佛。未证法无我。未得离不思议变易生。佛离故得不思议无漏界法身。变易死名与此论同。无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论。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
述曰。下释第二名。及显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随大悲愿意之所成故。胜鬘经云。生者诸受.根.起。死者诸受.根.灭。乃至云云。如别章解。
释此一名恐义无由。下引经证。
论。如契经说至三种意成身。
述曰。此成于前意成身名。如胜鬘经说。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罗即胜鬘也。彼说如似。以取为缘。即烦恼障。有漏业因。即正因业。由惑润故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举分段因果以况变易。如是五住地中无明习地为缘。即所知障。无漏业因。即有分别业。有阿罗汉一。独觉二。已得自在菩萨三。以彼所知障。及无漏业为因故。生是三种意成身。佛性论云于三界外有三种人受于变易。人虽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种。皆转旧粗身。由大悲愿力得随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无明住地。是法执摄。彼经自云由无明住为依。恒沙烦恼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会。胜鬘经云世尊有如取缘。即是此中如取为缘。彼意说。有一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等义与此同。而文有异。翻者失也。旧言无明住地。今言习地。梵本无住。所言习者。由数习故。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名无明习地。所言住是何义。旧云大力菩萨。今言已得自在菩萨。是第八地。于相及土二种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说断二愚中。有于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于相于土得大力故。无上依经云大地菩萨。旧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义随意而生。今意随意而成。但转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无学回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萨八地以去方受变易生死。此非尽理。但随经文。佛地第二卷说。声闻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处处一生。即前三果。虽诸烦恼所润分段得非择灭。而由愿力受变易生。三无数劫修菩提因。无有过失。非择灭者众缘不具。于此时中毕竟不生非永不生。资此身因展转增胜乃至成佛。第八十说。复次回向菩提声闻。或于学位即能弃舍。或无学位方能弃舍。乃至广说。故知前三果。亦得受变易生。验知此文非为应理。七地以前决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说二乘无学.八地以去受变易生。决定故说。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决定受变易生死。故不说之。此三种定故说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讫。以有菩萨初地。即能伏诸烦恼故初地得。如灭定说。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谓有唯受分段非变易。谓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变易非分段。谓二乘无学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萨。或亦受分段。亦受变易。谓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烦恼未尽故。若依烦恼障有漏业。感生死名分段即粗易知。若由无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变易。细难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诸有情受三涂苦。乃是实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论云八地舍虫身者。舍分段也。若作此释。此中据定。非无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义故。如对法第十三抄会。彼有异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无决定分段业。如阿罗汉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说寂静法。得证清净无我之相入远行地。入远行地已得无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说。然胜鬘经与此说同。二乘无学。自在菩萨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种意生身。一者得三昧乐三摩跋提意生身。谓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谓菩萨摩诃萨于八地中。三者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自内证一切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即七地前皆得变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经者。今会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应名得三昧乐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说。得定自在。于此生死有胜能故。故彼经云。自心寂静行种种行。大海心波转识之相三摩跋提乐名意识生。以见自心境界故。如实知有无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于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六地无相观多。七地虽得此无相观。然未能无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从胜处论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经言。谓观察觉了。得诸法无相如幻等法。悉无所有身心转变。得如幻三昧。及余无量三摩跋提乐门.无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第九.十地。唯行无相。亦无功用。于事及理皆唯内证。故彼经云。谓自内证一切诸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此中三名。虽诸地已得。然据增胜地语。非于余地分不得此。然胜鬘及此中。约通三乘决定受变易生死者语。楞伽约直往菩萨通定不定受变易生死增胜位语。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说迂会者。虽地前已得。且说胜者故。彼二种三种意生身。名位有异。亦不相违。
论。亦名变化身至故不违理。
述曰。此释第三名。此变易生死。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于本分段身。清净微妙广大光洁如变化故。从喻为名。然初二名义用彰名。此即从喻 如有论说。引教成名。此显扬论第十六说 声闻无学等。乃至非业报身。皆彼论文之问答也。亦不违理。故知从喻即变易生也。
此即第二释名兼辨得人讫。自下第三解诸妨难。有四问答。或分为三。
论。若所知障至无余涅槃。
述曰。此外人问。如有学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生死。便不永入无余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动无漏业。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应不永入无余灭界。有所知障及无漏业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诸部共为此难。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论。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述曰。此论主答。若作此解有四问答。若作后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难。谓如诸异生烦恼所拘碍故。驰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乐趣灭。为此心拘驰流无相。不趣无上正等菩提。如诸异生拘烦恼故。虽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诸异生虽有无漏种不趣涅槃。第八十说。由种姓别故不能趣。如无种姓人拘烦恼故驰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至此异生拘烦恼文。有义总是难外伏计。谓有伏计。以无漏业正感生死。为生死因如善恶业。今此难彼。若由无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恒起无漏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为缘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诸异生善恶业因烦恼力。助拘烦恼故不得涅槃。返显既知有趣寂者。虽有无漏及所知障。不皆回心。故知无漏非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谛实能感苦。总是难文。有二难意。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以所知障招于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诸异生拘诸烦恼不得涅槃。第一问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无能发业润生之用。但为缘助感于生死。有种姓者起无漏定愿所知障助有变易生。非正发业润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虽有所知障。不能发业等故。如何道谛实能感苦。第二问也。下文先答此第二问。后答第一问。然虽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问。其第二解设难伏计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势不违。亦无过失。
论。如何道谛实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论。谁言实感。
述曰。此论主答。不实感苦。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实感。感义如何。
论。无漏定愿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实有漏业感。但由无漏资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实能感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论言。
论。然所知障至润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脱者谓二涅槃。解除缚义。故名解脱。烦恼名缚。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缚。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体非缚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贪等。润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润生。缚有情故。可别障解脱。此既不尔。故不障解脱。
论。何用资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问。佛地论说。二乘无学尽此一身必入永灭。与佛无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长时受苦。彼答变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同。
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须资生。
论。谓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断烦恼障。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虽诸菩萨愿力受生。伏烦恼种。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愿。若有惑种生死后续。故断种时生死永尽。菩萨生死但由悲愿。必假现惑助愿方生。故伏现时永断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润生。由起烦恼利益有情。业势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伏业势便尽。故须法执助智受生。故已断伏。无容复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入无漏胜定。胜愿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资现身之因。即资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长时与果不绝。即非择者复更生义。此或先愿后方入定。或先入定后方发愿。二理无违但由发愿入无漏定。冥资故业令身转变。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 言胜定者。旧云边际第四静虑。今虽无文定何静虑之边际定。四定俱得。预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违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大喜大乐等。乃至广说。
论。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由无漏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论。既未圆证至猛利悲愿。
述曰。既未成佛圆证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执菩提可求。有情可度。为实有者。无有因由可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愿。以所知障。可求可度执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疏远故。非如烦恼资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论。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断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断缘故。
论。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宽遍。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决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为于身住有大助力说为缘也。此中三释并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复更愿资即无初义无漏相续不起执故但后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别。以下第四辨二死别。问且如决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舍衣钵等入边际定。以修福力资现命业亦得延寿。变易生死有何别耶。
论。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别体。变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设定性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能见。身极微细非其境故。故此论言二乘.异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设预流等亦能见之非天眼。二乘并悉能见得殊妙身。眼亦胜故。然不许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见下 又解以同类故下得见上。
小乘福资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舍福资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证。粗妙既殊。见者亦别。
论。由此应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总结会违。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之中异熟果摄。通五蕴性。此果望于无漏业。是增上果。疏缘与力故。
论。有圣教中至随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违。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此无漏助业因说。而体实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住有余界。无余界尔耶。答唯有余界。无余依中离诸事业故 问若唯有余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 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极成迟钝。不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别抄会。
论。颂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讫。自下第三释本颂文有二。初正解。后逐难释。此正解也。颂言诸业习气。即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诸业。二取习气。即二障种子。俱执著故皆说名取 俱等余文者。等前异熟尽等文。
问变易生死非如分段别死别生。如何可言前异熟既尽等。
论。变易生死至余复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初解变易难。后释颂中不说现行等所以。此则初也。虽无如分段别尽别生。而以定愿数资助故。改去前恶者。转生后胜者。亦有前尽后更生义。此即所资业力未尽。为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极长时增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后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颂不说现行所以。
论。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实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续。而种子相续一切时有。非如现行多间断故。颂中偏说种子。云由业习气等。
论。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显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识。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识。现行不然。各别体故。
论。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恶等法。虽亦是异熟因不即与果。熏于种子已。要于后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
问六识之中。亦有异熟果。何故颂不说前尽后生。六识现行亦不离识。是异熟果故。
论。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异熟。不说六现行。颂意偏说第八识也。正是生死相续法故。
上来解颂依染法相续讫。颂言异熟故非无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论。前中后际至应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论。谓无始来至相续无穷。
述曰。由法尔种新所熏发。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识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总结上文。
论。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述曰。由此上来所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沙门基撰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 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 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 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 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 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论。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执者。即不应言虚妄分别。若不执心名妄分别。即无漏心应名虚妄分别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计。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
论。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执。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执。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执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论皆有此文。摄大乘论第四卷中。及辨中边皆作是说。
论。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执自性之妄执习气。即能执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扬等。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执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论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别习气。五十一说缘遍计种。故遍计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许有法执安惠等师义。
下第二护法等师。
论。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计。
述曰。下文有三。一标宗。二立证。三会违。此初也。全非五.八识。亦非一切心。执我法者方能计故。
所以者何。
论。唯说意识能遍计故。
述曰。下证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计心通八识者。如何摄论第四但说意耶。
问如第七识亦能遍计。而彼论中唯说意识不言第七。岂七不能。七识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识亦能不说。
论。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识合而言之。总名意识即是已说。谁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语二法亦业亦道。总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识。总合名意识。故无前难 安惠等云。何故不许唯第六识能遍计度。余之七识虽亦能计。不能遍计摄论不说。非余不计。摄论第四本.释二论皆作此解。云第六识能周遍计度。体顺彼名。余不然故彼论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识。第六名意识。彼论总合为言名意识。亦有何过。故知八识皆能遍计。
论。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述曰。五.八既无计度。明无分别而不起执。摄论本第四云。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乃至是故意识无边行相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非五.八识能普计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计。应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能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非五.八识有此能故。其第七识有计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识有分别者。由能显示.随念分别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计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为正解 前师云。计度分别计相粗高五.八即无。自性.任运.有相分别此等细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摄论约粗计度分别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识实能遍计。又一切八识简无漏心故言意识能有分别。非谓唯言第六.七识。世亲摄论唯言由此品类能遍计度。不简何者。无性偏解本论。故以显示等言简别。此有何妨。
后难之云。
论。执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识恒与惠俱宁容有执。前师云若计度惠粗五.八无细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论。二执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执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痴善根性相违故。彼前师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寻.伺俱起。寻.伺性顺可许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论。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论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内而说有无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轻故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相违之法不相应故。如无惭与惭不得俱起。痴.无痴等例亦应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痴与痴非谓相应。痴相轻微名无痴者。
论。不见有执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执。即加行智既有法执。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论。执有达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随顺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达无。既有法执名为执有。如何执有心。与达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执。
论。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执。法执之心必有势力。应异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势用故。如善.恶等。然汝执第八亦非能熏。是异熟心无势用故。不见有执势用之心无能熏者。应第八识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违。
若尔何故楞伽。中边上卷等。言三界八识皆妄分别。显扬十六说亦同此。
论。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别。
述曰。下文会违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证实理故。一切八识名妄分别。非妄分别皆是执心。若有漏心有非执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执也。
论。虽似所取至亦有执故。
述曰。此会第二违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心。由依他起善.无记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执。非以似二便计一切皆能遍计。有计度分别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计故。彼中边论唯据六.七二识为论。若似二取皆是执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应皆有执。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执。准二十释。菩萨后得亦有法执。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执。此但言佛无显余亦有。
论。如来后得应有执故。
述曰。难前师言。佛应有执。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后得无二相者。违圣教失。且无相分违佛地经。
论。经说佛智至如镜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圆镜也。谓现法乐.声闻.八部庄严道场。即变化声闻等是。第七识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论说言现身.土等如镜等故。勿谓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证无漏有相分也。
论。若无缘用应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应非智等。此即违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应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谓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记智品并无漏心品。应无法执。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计如来无漏智品非有执故。本业璎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恶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国安陀偈师义。故知前师所说非也。
前师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执。说藏识缘种何独遍计。
论。虽说藏识至故非成证。
述曰。此会第三违。更有别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据有漏强者谓遍计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计。既尔复不言第八唯缘遍计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论师总结上也。
论。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计。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计。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计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当对辨。
此则广前遍计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论。识品虽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识品虽二者。第六.七二识也。总名遍计以是一故。更不须论。但言二等 摄大乘第四说。遍计有二。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世亲释云。如于眼等计自性。于此计为常无常等之差别 七十三说一无差别.二有差别。复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设 显扬十六说。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别自体。二分别所依缘事。摄八分别者是。七十四说。一随觉。二随眠 三者谓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随念.计度分别。如对法第二说 四者摄论说。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三有觉计谓善名言者。四无觉计谓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说。一计自相。二计差别。三计所取。四计能取 五者摄论说。一依名计义。二依义计名。三依名计名。四依义计义。五依二计二。显扬十六。及七十三。说一种五与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计义自性。此有四谓计自相等。二计名自性。此有二谓无差别等。三计染自性。谓有贪等。四计净自性。与染相违。五计非染净自性。谓此色是能.所取等。复有五种。一贪。二嗔。三合会。四别离。五舍随与等。显扬十六与此文同。复有五。一无常计常。二苦计乐。三不净计净。四无我计我。五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 六者显扬十六说。一自性计。谓计色等实有相。二差别计。谓计色等实有色无色等。三觉悟计。谓善言者执。四随眠计。谓不善言者执。五加行计。此有五谓贪.嗔等。六名遍计。谓此有二。谓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对法第二说 八者即八分别生三事显扬十六等说。八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分别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别分别。三总执分别。四我分别。五我所分别。六爱分别。七不爱分别。八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三事者。一谓戏论所依想色事。二见.我慢事。三贪.嗔.痴事。此等广解八分别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显扬十六说 九者以理为之即缘九品计。执九地亦然。九结俱品执亦是 十者即摄论第四说。对法第十四虽名分别非能遍计。一根本分别。第八识。二缘相分别。色等识。三显相分别。眼等识并所依。四缘相变异分别。老等变异。五显相变异分别。变异所有变异。六他引分别。闻不正法类。七不如理分别。外道类。八如理分别。闻正法类。九执著分别。我见类。十散动分别。即十散动。十散动亦为十。此能遍计分别之体。又对法第十二。说于见无见见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说 十一者即十一识。谓身.身者识等。缘此十一生分别名十一分别。如摄论说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说。一言语分别。乐言语故。二可知分别。三相分别。四义分别。五实体分别。六因分别。七见分别。八建立分别。九生分别。十不生分别。十一和合分别。十二缚不缚分别。别缘十二处生分别亦是 十三者无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记事分别 十五者亦无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显扬十五云一根缚.二有情缚等 十七者对法第十二说。谓相.见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见。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见。对法第十二。二十八见.六十二见等。故此论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说。随依他起尔所分量遍计亦尔。故无量种。此论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诸论各自广分别。不别烦引。
上来已广初行第一句讫。自下广第二句。
论。次所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计已问答讫。言所遍计自性是何。
论。摄大乘说至所缘缘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圆成而为境也。彼不相似故。摄论第四唯说依他性是所遍计。
论。圆成实性宁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问。七十六说胜义无性。无如所执胜义相也。至下当知。亦以彼为疏所缘缘。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极疏远故。
论。真非妄执至亦所遍计。
述曰。依他是妄。可计少分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远亦不遮。
论。遍计所执至故非所遍计。
述曰。所执虽是遍计心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所遍计者据有法故。境义同通无法名境。所缘缘局无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计。七十四说。由何故遍计。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说遍计所执非凡.圣智境以无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无法故。无法非所缘缘。所缘缘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缘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缘。以无体故。非不对心说为非境。是故此性说为应知。若非对心云何令知。又说遍计唯凡境故。此即广前第二句颂讫。佛知无不。若知如何成所缘。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义应思如第七卷唯识中解。
自下广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颂中初句。
论。遍计所执其相云何。
述曰。问体相也。
论。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述曰。问二差别合二问也。
论。有义三界至遍计所执。
述曰。此师有二。初立宗。后引证偏答初问。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证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谓见.相分。诸经论中说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虽似体有。理实无也。此之二相中边等说为计所执。
论。二所依体至缘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问显二差别。此二所依识等体事。实从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从虚妄分别种子缘生故。此师意说。唯自证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见.相二分是计所执。如龟毛等是无法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证。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论。诸圣教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辨二差别。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旧中边云虚妄总类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论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显扬十六云分别体性谓三界心.心所。瑜伽摄论等皆有此言。谓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从因缘生。其二取名遍计所执。旧中边颂云。无二有此无。长行云。无二者谓无所取能取。有此无者有此二取无。新翻无二有无故。摄论.显扬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师并说此义。下护法等菩萨方更分别。
论。有义一切至遍计所执。
述曰。第二师说。文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破斥。四结正。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执定实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此以有无为一偏句。一异为二偏句为首。俱不俱通二处。此二见.相方名遍计所执。非因缘生二法名遍计所执。
因会前师次引文证。
论。诸圣教说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证也。摄大乘论第四卷说唯识二种种。彼云唯识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无境故。唯二者有见.相故。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见得成二种。故见.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经说。现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种种者是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义。如摄论说。
论。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摄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识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数。八处。九言说。十自他别。十一善恶趣死生识。眼等五根名身。五识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识所依意界名受者识。此等三识以六内界为性。色等六尘名彼所受。六识界名能受。似三时影现名世。似一等算名数。似村等现名处。似见.闻等言说相现说名言说。起我.我所执名自他别。似五趣等相现名善恶趣死生识。此等门义如摄论说。此中既言身识.所受识.处识.言说识.善恶趣生死合五识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显扬十二.十六明五法。摄论第四明十一识及相.名等。彼皆说为依他起摄。故知二分非计所执。论言等者等相识等色处等。
论。不尔无漏至遍计所执。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过难。此为第一。若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二分应名所执。应立量云。有漏非染见.相二分。非计所执。是非染心现二分故。如无漏心现二分等。
论。许应圣智至有漏亦尔。
述曰。若许无漏见.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计所执。则应圣智不缘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缘相生便计所执。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许圣智虽有二分非计所执。应知有漏心亦应尔有二分故。如无漏心。
论。又若二分至体非有故。
述曰。第二难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计所执者。应非所缘缘。彼言计所执许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计二分非所缘缘。所缘缘者陈那破他就他为论。我既唯识何藉缘生。
论。又应二分至应无二分。
述曰。第三难。所执二分。不熏成种。以无法故。如石女儿。即后识等应无二分。然彼所计。所有二分种生之时。但自证现行是依他起。种生二分便计所执。故为此难。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谓极成。
论。又诸习气至能作因缘。
述曰。第四难也。有漏习气是识相分。相分既非有。岂体非有之法能作因缘。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汝执相分体非有故。彼执种子非真有体。自证分缘仍非相分。今说自宗言相分摄故为此难。
论。若缘所生至无异因故。
述曰。第五难也。从缘所生不离于识内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识体。例亦应尔。无异所以彼此可别。若心外二分非因缘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师计。能生之种有二。能生所生现行。及计所执。故以自证为例。例之应立量云。因缘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缘种子生故。如自证分。又唯自证分。如何缘证自证。如何缘种。岂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缘故。许有见分即无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证不自内缘亦见分摄。
论。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结正也。解二句为二。若为初性。及依他起合为门者。此初师结。若分三性各别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异生.二乘有漏.无漏皆依他起。善顺圣教不违理故。
解第二颂初句。及遍计所执体性非有答问其相。二师异说有体无体宽狭不同。辨二性别答第二问。总是广前第一颂讫。并解第二颂初句。因结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颂第二句。
论。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述曰。释颂中缘所生之三字也。释依他义。
论。颂言分别至亦圆成故。
述曰。释分别字唯局有漏。兼显不说净分所由。或从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总解第一句也。今此颂中应知且说染分依他。谓分别法因缘所生。杂染诸法名为分别。依他因缘之所生故。或染依他为分别缘之所生故。唯杂染故。此中依他唯说染分。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显通二性。明净依他不名分别。染依他起唯依他故。显此颂中唯明染分。
论。或诸染净至依他起摄。
述曰。第二又解。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此中通说。非由净故便不缘虑。言能缘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是此颂中依他起摄。皆名分别故 若尔染.净色.不相应。应非此中依他起摄。不能缘虑非分别故 答曰不然。说心等时彼亦此摄。不离心故。唯识门故 问若尔何故致能缘言 答显能缘心遍诸染净皆名分别。并能虑故。非缘虑言简除色等。色等虽不能缘。不离心等故亦此摄。
次下解圆成实性。先解第二颂第三句。
论。二空所显至名圆成实。
述曰。依二空门所显真理。一圆满。二成就。三法实性。具此三义名圆成实。
如何真如具此三义。
论。显此遍常体非虚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体遍。无处无故。即是圆满义。二者体常。非生灭故。即是成就义。三者体非虚谬。诸法真理。法实性故。即此体言贯通三处。论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体遍欲显何义。
论。简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简自相。诸法自相局法体故。不通于余。若通于余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诸法 常显何义。常简共相。诸法无常.空.无我等虽遍诸法。体非实有。谓诸法上无体无用名空.无我。非有实体贯通诸法。唯有观心无共相体如前已说。既尔不应说彼体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简彼共相 又非虚谬言。意显何等义。非虚谬简虚空.我等。小乘.外道执虚空.我亦体是常。能遍诸法。说彼虚谬非法实性。故非虚言简异虚空。非谬之言即简我等。等妄执故。又言等者。等卫世师大有.和合。僧佉自性。虽彼计遍。又体是常。今言彼体是虚谬性非定有体故复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义。圆成实言如次配属。
问曰若尔净分依他体非常.遍。如何亦是圆成实摄。
论。无漏有为至亦得此名。
述曰。净分有为亦具三义。一者离倒。体非染故。是实义。二者究竟。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断惑非究竟故。诸无漏法体是无漏。能断诸染是究竟故。是成义。三者胜用周遍。谓能普断一切染法。普缘诸境缘遍真如。故言第三胜用周遍。是圆义。由具三义与真如同。故净依他亦得称为圆成实性。旧中边上亦说。无为无变无倒成就入真实性。一切有为皆道所摄。无颠倒成就故。境界品类中无颠倒故。得入真实性。无变者常义。无颠倒非虚谬义。成就者遍义。由上三义真如名成实。净分依他但有体遍。俱无颠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无究竟义。新翻中边第二卷云。真如涅槃无变异故名圆成实。有为总摄一切圣道。于境无倒故亦名圆成实。合此二种但有此中初.三之义。摄论四说。何缘名圆成实。由无变易故。即此常义。清净所缘。即此遍义。一切善法最胜性故。即此体非虚谬。诸法实性。今彼论中但当真如圆成实性。非净依他亦圆成摄。义不具故。此中通摄义皆同也。
论。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述曰。虽有.无为诸净分法皆圆成实。然今颂中说初真如名圆成实非后净分。不能简别自.共相等三义胜故。净分依他。一非所证。二非法性。故今颂中说初非后。
此解第三句圆成实三字。次解于彼。及第四句。初总。后别。
论。此即于彼至真如为性。
述曰。此总解也。此圆成实于前所说彼依他起上。于一切时常无第一遍计所执。常是恒义。一切时义。远离无义。离过失义。三性之中所执为初故名前也。此圆成实依他起上无计所执。二我既空。依此空门所显真如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说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为空。故依空门而显此性。即圆成实是空所显。此即约表诠显圆成实 问空为门者。为智是空。空为异智 答空是智境。空体非智。智缘彼空之时。显此真如故。
论。说于彼言至不即不离。
述曰。下重释第三句于彼二字。即约遮诠显圆成实。颂第三句言于彼者。显此与依他不即不离。依他是所于。真如是能于。非即一法有所能于。显如与依他体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应有灭。依他应不生。言不离者。即于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于彼。不可言离。若全离者如应非彼依他之性。应离依他别有如性。云何言于彼。故于彼言显不即离。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也。
论。常远离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释第四句常远离字。谓遍计所执是妄所执。此非暂无。恒时无故名常。此体非有故名远离。
既远离言无计所执。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论。前言义显不空依他。
述曰。遍计所执依他前说。今空于所执不空于依他。
前言显此颂中但言常远离前遍计所执已空计所执。更言性者此复何用。
论。性显二空至离无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为所由如方显故。
如体空者何所妨也。真如离有。及离无相。若言于空虽离有相非离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体。故致性言深为有用 真如离空名空性。真如离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说空门。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总显圆成实性于依他上无前所执所显之性。故遮.表门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颂下二句讫。虽二颂不同。明三性体讫。下明三性异不异相。即第三颂。于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结之。
论。由前理故至应是无常。
述曰。下解第三颂中初三句。此与依他起非异不异者。摄论等皆对三性明异不异。此中但对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对。非计所执以无体故。彼约性对。故三皆对。此约体对。彼一无体。故但对二。此中论言由前不即离理故。若依他起与彼定异。真如应非彼之实性。既与彼异故非彼性。若全不异。此真如性应是无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论。彼此俱应至用应无别。
述曰。又释一义。依他彼。真如此。既体一俱应是净非净境。以体一故。中边第一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正与此同。七十四说。唯此真如圣智境。依他起凡.圣智境。又依他境体不净。真如境体是净。二性既一。彼依他境体应亦净。真如境体应不净。又依他既通凡.圣境。真如应亦然。既尔即根本无分别智。与后得智应无别体。本智本缘如。亦缘依他故。后得缘依他。亦缘真如故。此约见分以为妨难。故二无别。摄论云。由依他种生成依他。由遍计所缘相故。遍计所遍计故成遍计所执。由即此自性成圆成实。如所遍计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异非不异。世亲云。谓意识是遍计。此依他起为所取所缘境性能生遍计。是故亦名遍计所执。即依他起为境生遍计心义名计所执性。即释遍计所缘相故。是所遍计故者。即彼意识名遍计。缘彼相貌为所取境为所遍计。由此依他亦名计所执性。谓依他起为遍计心之所缘故。亦名计所执。前即为境能生计心名计所执。后为计心之所缘故名计所执。总解本论。是一义也。无性云。非异者。依他起有。计所执无。有望于有可得言异。有望非有非可异故。彼既是无。望何为异。非不异者。有与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净。圆成净故。故彼三性非异非不异。此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计所执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计所执。遍计所缘相故。即是依他为计所执之所依。名计所执也。此与前世亲别。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识遍计所遍计故。即依他起为能遍计之所计执名计所执。彼云由此意趣假说依他为计所执。
此解第三颂上二句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讫。下释下第三句。
论。云何二性非异不异。
述曰。此问譬喻。
论。如彼无常无我等性。
述曰。颂言如无常等性。等取无我。及空等故。无我亦复言等。
论。无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异者。应彼行法非无常等。如青非黄以是异故。不全异者。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与色不异故。
论。由此喻显至相待有故。
述曰。结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异。诸法与法性理必应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应尔。所以者何。胜义.世俗相待立故。谓若有俗理必有真。若无真时待何为俗。非龟毛望兔角可说异一。以体无故。若有真时理必有俗。若无俗者待何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真家俗故。故后三俗亦名为真。俗家真故。如斯胜理故彼二性非异非一。
次第三段释第四句非不见此彼。
论。非不证见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初也。今言见者。非谓眼见意识比见。但是无漏亲证见也。见者圣惠亲所得义。非不见此此即圆成。而能见彼彼依他起。即一见言义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颂但说非不见此彼 要达真理方了依他。宁说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现虽不了达但亲所取。若论了达唯圣非凡。若亲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说亦不相违。如世有人亲见一物然不能识。凡境亦尔。
论。未达遍计至依他有故。
述曰。释此所以有二。初释。后成。此释也。地前等位未达遍计所执之性体是空无。终不如实知依他有。妄所执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时依他自现。知妄所执无。依此无门证圆成实便了依他。今从所无门说。故言了所执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无分别智。若不先达所执性空真如妙理。其后得智终不实知依他为有。显无分别智证二性也。
问既要知真方了事俗。为俱为后。
论。无分别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阳炎八喻等也。非初见位一时双见。第五地后。及佛能尔。至下当知。
论。虽无始来至虚妄变现。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异生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虽亲得依他。由我.法执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虚妄显现。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谓无始来见分缘自相分。自证缘自见分。亦缘自身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缘自自证故。故言缘自相.见分等。由我.法执第七识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实知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论。犹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显依他非真实有举喻以成。如大般若广说其相。摄大乘说。云何无义而成所行境界。为除此疑说幻事喻。云何无义心.心所转。为此说阳炎。云何无义有爱.非爱受用差别。为此说梦境。云何无义净.不净业爱.非爱果差别而生。为此说镜像。彼言影像。云何无义种种识转。为此说光影。云何无义种种言说戏论相转。为此说谷响。云何无义而有实取诸三摩地所行境转。为此说水月。云何无义有诸菩萨无颠倒心。为辨有情诸利乐事故思受生。为此说变化。彼世亲.无性第五皆广解。不能烦引。中边论中亦有八喻喻计所执。如彼抄会。显依他性喻如此八。体非实有是虚妄有似彼真有。故说依他非有似有。
论。依如是义至虽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严经颂。虽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见真已后见依他。与长行同。
此上文段准义应知。总是别解彼三颂讫也。下第二段今总解彼三颂意也。于中有三。初总。次别。后结。
论。此中意说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总也。
论。谓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别也 谓心心所。即自证分 及所变现。即相.见分。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谓为实有。故名诳惑。名依他性。
论。愚夫于此至遍计所执。
述曰。于此依他。横执我法或是有.或是无。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异。或俱.或不俱。或是实.或是不实。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无一.异为首。俱.不俱通二处。等者等一切执。但执所执如空华等。若性若相无少是有。一切都无者名遍计所执。此遍计执亦依圆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执为圆成实故。从实为言但说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处。稍可言说。及拟宜故。但执依他。圆成不尔故不说也。实亦依执。如二乘无常.无我.无乐净等。
论。依他起上至名圆成实。
述曰。于依他起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圆成实。
论。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故此三性不离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体相。上来第一广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讫。
论。虚空择灭至何性摄耶。
述曰。下诸门释。于中有二。初以十一门辨。后总指例。今别问答故成十一。于中子细诸门极多。此为第一。论中问意。如无漏有为具二义故。依他.圆成二性所摄。此择灭等等取不动.想受灭等。有言无漏收。有论亦言苦谛等摄。
此于三性何性摄耶。
论。三皆容摄。
述曰。此略总答。
论。心等变似至圆成实摄。
述曰。如论可知。即显。诸论言无漏者。无漏心变。言苦谛等摄者。有漏心变。亦不相违既言苦等。心所变者。依他起摄。此唯定也。不多执空而感生死。略不说集。理亦集摄。不善心执。如胜论等。此说多分故苦谛收。
为显此义因述上来所说依他义亦不定。故次论云。
论。有漏心等至圆成实。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定属依他。以相.与见必同有漏.无漏性故。唯依他起。无漏心等。及所变空等。容二性摄。以有缘起无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体异。故摄不同。若说空等为无漏者。容二性摄。体不定故。苦谛等收。唯依他起。体即定故。此但分别有体假空等。非计所执。彼无体故。
论。如是三性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摄。如解深密。及七十七。显扬第三。中边第二。佛地第七等。广解真如有诸门释。旧中边说真如名分破真实。今新翻云差别真实。为七种者从能诠说。非真如体可名差别。论中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下答中初出七体。后辨相摄。
论。七真如者至流转实性。
述曰。一切有为法生灭性。性即真如。约诠名生灭。言性即彼如。约诠为言。下准当知。旧中边名生起真实。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显扬等。解唯缘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为法。彼据内法根本流转唯言缘起。此中通说一切法体。亦不相违。
论。二实相真如至所显实性。
述曰。因二空门所显如性。七十七说。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无故。显扬.中边亦同于此。以下同处更不引之。下准应知。旧中边名相真实。
论。三唯识真如至唯识实性。
述曰。显扬云。心染众生染。心净众生净。见识真如便能知此染净心等。约诠即依他。据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别真如。识了别也。
论。四安立真如至谓道实性。
述曰。下四是四圣谛。旧中边云。依处.邪行.清净.正行真实名异。今新翻名。体与此同。诸文无异。此约诠门义别说七。废诠谈体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转.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约除佛余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无苦.集故。显扬又说无始流转实性。即是缘生故流转如。亦非佛有。又设一切有为皆是流转。然佛法身体离生灭亦无流转。又流转如虽通有为法。唯约有漏故佛言无。由实相.了别二如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一切诸法皆无我.法皆唯识故。由清净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约灭谛。三乘皆得有余.无余二涅槃故。胜鬘经云。声闻不得涅槃者依别意说。下自当知。以所证涅槃说能证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旧云智处也。由正行真如故。听闻正法缘总境界。胜止.观所摄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听闻正法等故。此如若废诠谈体性。一一皆具无不平等。若谈体约诠故此四种道理平等。此中复约二乘行位。证时分齐等。皆如理知。
论。此七实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体已。次相摄者。七皆圆成摄。二智境故。谓实相.唯识.清净三如根本智境。余四真如后得缘故。此约增上。若谈如体。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约诠为论七皆后得境。就约诠显体三.四境别。显扬十六说与此同。
论。随相摄者至妄执杂染故。
述曰。中边云此三二性摄。所以者何。若妄所执三。皆遍计所执摄。若约诠杂染三。皆依他收。遍计执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体杂染摄非圆成实。
论。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述曰。亦约诠无漏故。中边云此唯圣境。圣智所显故 问何故唯识非前二性。正行一种不通依他 答遍计所执多不执唯识。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识。故非前二摄。正行约离过义。不言通依他。据实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后通依他。亦无过失。又七皆三性于理不违。所执.心变.如体异故。论中既约随相而言。亦无过失。
论。三性六法相摄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彼六法中至缘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无相摄。皆具三性者。并可妄所执皆遍计所执。无为所执者有展转义。如前已说。皆缘生故依他起摄。无为亦心缘变故。如理应知。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圆成实。此约通义。辨中边云。色家所执性。色依他性。色圆成性亦名为色故各通三性。若别谈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无漏故。后一唯成实。非生灭故。此除假无为。假无为如前通三性。或通说假亦唯圆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计所执。
四五事相摄门。有二五事如别抄解。
论。三性五事相摄云何。
述曰。初问可知。
论。诸圣教说相摄不定。
述曰。此总答彼相摄不定。
论。谓或有处至不摄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显扬第六.及第十六说。前四依他。后一圆成实。三无性论第一卷。佛性论第二卷并同此说。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别.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广解。
论。彼说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难会也。彼瑜伽等说。有漏心等所变分二。能变为一。能所诠异故。余文可解。有漏有戏论有能所诠。起名.相等故。无漏不尔。此辨有体五事不摄初性。七十四云。问若依他起亦正智摄。何故但说依他缘计所执自性执应知。答彼唯说染分依他非净分者。若净分者亦缘无执。许通二性。余二性易故略不说。
论。或复有处至圆成实摄。
述曰。旧中边上卷。新第二说。彼有颂文不能烦引。下皆准知。
论。彼说有漏至圆成实摄。
述曰。约见相门。不约诠门。前约诠门。今依见.相。设能诠名亦相中摄。见分相故。余自证.见分等名分别。能缘性故。此二缘生依他起摄。所执都无。为显非有假说彼性为五法名。谓但有名无实体故。真如.正智二皆无倒。体无漏故。能缘.所缘俱断漏故。圆成实摄。前依缘生故摄正智。约别义说。故与瑜伽不相违也。
论。或有处说至圆成实摄。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说。今勘梵本正与此同。然四卷楞伽文胜。十卷者乱。如文易解。无劳重释。
论。彼说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余文可知。唯遍计所执相.名二事者。即随能计依他之心。假立所执而为相.名。由多依名而计于义。依义计名体实都无。实非名.相。七十六说初所执性依于相.名。文同于此。二成实摄正与前同。故论不释。
论。复有处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世亲摄论第五卷文。彼释。名.义若体相称即成相违。此中安立名为依他起。义为遍计所执。此意。名者五法中名。义者即相。及分别。名所诠故。能所取故。与彼五法相摄有异。故对举之。
论。彼说有漏至故说为名。
述曰。等者。等自证分.证自证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诠势分力故。随能诠名缘之起执成所遍计。故说依他是名所摄。所遍计言非计所执。所执之依故依他起。彼世亲云。以依他起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正与此同。不言圆成者。此体与名极疏远故。
论。遍计所执至假立义名。
述曰。遍计所执随于此名横计于义为实有体。此非实有。于此非有中假名为义者。于非义中假立义称。谓此但有所执之义。无随依他之名故也。显圆成实离名离义。不可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计说之为名。不可随名执此为实有假立为义故。俱非二摄。楞伽.中边所说五法。或通有.无。或体实有。遍计所执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显扬十六说。计所执无。五不摄故。即五法体唯是有也。
论。诸圣教中至广说应知。
述曰。由彼四说文虽有异而理为言。各据一义不相违也。然诸说中不杂乱。如瑜伽论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说三性及别章说。诸经相乱者如理应知。中边以三性与十真实相摄。此皆摄尽。可勘彼文。然有蕴等。此不说者如下当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摄门也。
论。所诠能诠至能诠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诠。二能诠。三相属。四执著。五不执著。若妄所计所诠诸法。能诠诸名。计所执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别三事之中。取分别全。相.名少分是所诠相。由名亦所诠故。相.名少分是能诠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唯说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诠相。正智少分是能诠相。此依无倒释成实性。故摄正智。随此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正智亦能变似能诠相故。前言离过无漏无能诠。今谈法实无漏亦能诠。故所诠相。及能诠相并属三性。
论。二相属相至定相属故。
述曰。第三能诠.所诠二相属。相唯计所执。妄计名之与义定相属故。
论。彼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第四执著相唯依他起。能执著者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设所执著即所遍计。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别为自性故。
论。不执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圆成性故。不执著相是此性摄。此后三种别约三性增胜相语。故显扬论十六说。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计所执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圆成相。正与此同。据实而言。第三亦有后之二性。若执二相属所执是无。可是计所执性。所执性所依二相属。二相属能所执并依他性。若但不执说二相属。即通后二性摄。今约所执语故唯计所执。彼执著相若是所执著。亦计所执性。所依执著相亦通圆成。今据能执著心语故言唯依他。不执著相即体是无。不可执著亦计所执。若无执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约全非能执著语故唯圆成。然第八十一摄释分。及显扬十二云。所诠相谓相等五法。能诠相谓计所执相。二相属相谓计所执性执所依止。执著相谓自体执。及此随眠。不执著相即计所执相。及彼随眠解脱正分别。解云彼所诠相即依他.圆成。有实自体可为诠故。遍计所执既无有体非可诠故。虽诸无法亦是所诠。然无差别可诠之用。非所诠摄。能诠唯计所执非余二者。彼二论文各自释言。此是遍计.所执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声。显彼无体唯有能诠名故。但说能诠是计所执。非余二性非能诠摄。此即各据一义。与显扬十六亦不相违。此二相属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即遍计所执性也。遍计所执自性之执是能计心。执所依止是能计心之所执。所执是依止义。依止所执起计心故。故第四言遍计所执自性执。及彼随眠是依他起。明知执所依者是遍计所执。第四可知。第五不执著相。谓染依解脱。解脱.了知圆成实摄。遍计所执相。及彼习气者。故知所执我法都无。唯有依他染分习气断之得解脱。解脱即真如。正分别者即无漏智。意言知计所执无。断依他得解脱.正智。是不执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诸论不同。各据一义。后三诸论皆同理不违也。广如彼说。如是和会诸智者知。
论。又圣教中至相摄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摄门。此问起也。显扬六说。谓诸世间于诸事中由串习所得悟入智见共施设世俗性。乃至略说者。谓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间有情决定胜解所行。一切世间自昔传来名言决定自他分别共为真实。非邪思择观察所取。是名世间所成真实。谓诸智者有道理义。乃至处异生位者随观察者。依现.比.至教极善思择。决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证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实。以入圣位非此真实。谓一切声闻.独觉无漏方便智.无漏正智.无漏后所得世间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由缘此故于烦恼障智得清净。及后证得无障碍故说为彼真实 问此中何者是真实 答谓苦.集.灭.道名之所显四种圣谛。由简择如是四圣谛故。得入现观位。于现观位后真实智生。即四谛理三智所行。四圣谛故名此真实。谓于所知中能碍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实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实。即世间共许事等名世间真实。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实。四圣谛理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亦取无漏智体是净法。即是道谛后得世间缘故。不尔便感。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或初谓一切异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圣位。第四唯大乘位。
论。世间道理至二事摄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实义品。对法十一等说。初二真实依他摄者。七十三说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五事中三事所摄故。有漏心变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谓相.名.分别。多依异生说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为相。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者。七十三说烦恼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五事中二事所摄故。谓正智.如如。前言后二真实。四圣谛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缘。以后得世间智等。亦缘无漏诸事智故。烦恼净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说同此。
论。辨中边说至唯属第三。
述曰。辨中边说。世间所成唯初性摄。一切世间多共依此一处执故。体即依他假名所执 又解即共所执我法为初真实。世间执实故名初性摄。若约前解体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实皆有法假名所执。后解即通有法.无法。为四真实体亦不相违。第二真实即道理。是三性所摄。道理之法通执.无执。执中有所.能执。所执是初性。能执是染依他。无执中通杂染及清净。杂染是依他。清净是成实。后二真实与此等同。前唯约异生为道理真实故唯依他。此通约凡.圣故通三性。初真实中此约有体法故唯依他。彼据无法执所执语。故唯初性不相违也。旧中边上颂说。一处世俗成。三处道理成。清净境二种摄在于一处。新翻中边第二卷云。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义皆同也。应取诸论出四实体。及诸门义。
论。三性四谛相摄云何。
述曰。第六四谛门。此为问也。
论。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广答。后总结。此略答也。
论。且苦谛中至位转变故。
述曰。下广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无性无常。以体性常无。即初性也。旧中边云无有物。新同此。实非无常假名无常行。观此性故实是初性假名为谛。二起尽无常。中观生灭法为无常。三垢净无常。实是后性。假名为谛。故中边云有无垢为义。此约诠分位为垢净。假名无常行。无常行实不缘之。又依一切无常为语。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边论同。显扬十四无常有六。或八。六者。一无性无常。二无失坏无常。三转异无常。乃至六当有无常。八种者。谓刹那.相续.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并约三界分别等。然说六无常三性摄者。无性无常当知遍计所执相摄。余无常依他起摄。圆成实性无无常义。何故此论等言三性俱有无常。垢净名转变在圆成实。彼论转异是依他起。非圆成实。会云。据实无常有二义。一有生灭体之无常。二无他常故名无常。此唯在二性。圆成实性二种俱无。显扬据此故言一性无无常。此论.中边约诠为论。圆成实性亦名无常。体是常法非无非有。为但约诠为论故也。又此中垢净约诠谈旨。彼论转异谈诠之体故。二论所说义各不同非相违也。又彼说十五种无常等。如彼广解。
论。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为我.及法二能执心之所取故。能执是苦。此无假立故亦名苦。苦实有法。此是无故名为假苦。性实而谛假。非苦谛故。旧中边云一取苦。新同此论。以下中边旧文更不叙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谓即真如与一切有漏有为苦相合故名苦。体实非也。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新中边同。
论。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异性空。此即有为有体之法。与计所执体性不同。异于彼无。无无性故说之为空。体实非空缘之为空。空无所执。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显扬十五云。一无体空。二远离空。三除遣空。言远离者。无所执相义。除遣空者。除遣二我显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计所执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论。无我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一无相无我。我相体无故。二异相无我。与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义同空释。
论。集谛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谛四行各三。集等三谛总有三种。苦谛诸行义通诸谛故各分三。行相宽故。余谛之下行相局故总为三也。中边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余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习气集。此谛实而性假。执彼我法之习气。体是依他。从所因为名。假立遍计所执。或缘此起执名为执彼。作所遍计假所执摄。从能依为名假也。
论。二等起集至未离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烦恼起业。业起果故。三未离系集。假名为集。性实而谛假。如次三性。彼论皆同。
论。灭谛三者至谓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灭灭者。不生义故。性实假名为灭。定非谛摄。二二取灭。能.所取无故。护法.安惠各有别解。从所无得灭依他假名灭。谛实。非依他故性假。中边云二取不生。三本性灭。中边云谓择灭。及真如。与此相违。如彼抄会。如次配三性。
论。道谛三者至圆成实故。
述曰。一遍知道。从所知为名名计所执。谛实而性假。二永断道。但说染分名曰依他。能断圆成实摄。从所断名依他性。谛实而性假。或能断体即是依他。性.谛俱实。三作证道。或假或实。如依他说。如次配二性。
论。然遍知道亦通后二。
述曰。遍知名宽。故七十四说。三性皆应遍知。显扬六说。遍计所执唯应遍知。无余义故别得总名。余二性皆遍知。由彼别可应断.应证如次得名。
论。七三三性至如理应知。
述曰。下总结也。此苦谛下有四种三。余三谛下各三。总七种三。彼与三性如次配属。中边第二卷说同。或假或实如理应思。已随文出讫。此如中边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论。三解脱门至相摄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摄门。此为问也。
论。理实皆通至如次应知。
述曰。皆通三性。谓缘依他上无计所执。因显成实。成实因空所显即为空境。俱不于此起愿求故为无愿境。非缘遍计所执真如起愿求故。如空缘此三为无相故。为无相境。七十二说。相通三种。谓空.无愿.无相。亦三种境。此中既言三解脱门。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证故说。第七十二.显扬第二皆言解脱门。言唯出世修惠。既尔有漏.无漏五事中相为三种境。依他.圆成皆通三境。净分依他属圆成故。缘之亦为无相。道四行名无相故。显扬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门。瑜伽第十二说。若于此处无有彼物观之为空名空性。即所观空无可希愿故名无愿。即此远离一切行相故名无相。即缘遍计所执。为三解脱门故。今总言理实三性皆通三解脱门。随增别相说。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显扬第六说。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门。由第二性.故立无愿解脱门。由圆成实性故立无相解脱门。意可知也(如枢要说)。
论。缘此复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证印名忍。第七十四.显扬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缘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计所执本体无生。依他缘起无自然生。证圆成时惑苦不起。是名三种无生忍别。不说依他因缘亦无名无生忍。显扬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证三性时得此三也。如对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论故。八十六说。一切行苦依无愿。即依此依他。一切法无我依空。即缘此计所执。涅槃寂静即缘此圆成。此论略而不说。应会诸论三解脱门等义如别抄。
论。此三云何摄彼二谛。
述曰。八二法相摄门。此问起也。
论。应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实无体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摄。第二体有为行。正体是世俗。简胜义谛亦世俗故名为行。旧中边云取行世俗。唯有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摄。第三摄者心上变似四谛相理。不离于事依他起摄。三显了世俗。此三名与彼新中边论同。谓断染依他。遍计所执无二空为门显真如名圆成实。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无漏故。如次配三性。显扬论亦有此文。
论。胜义有三至圆成实性。
述曰。第一胜义依士释也。第四胜义收。第二得胜义谓涅槃。持业释也。第三胜义摄。因证显故。约得辨故。真如旧成。不说为得。涅槃后显。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胜义摄。理稍胜故。若随事者亦初胜义。多财释也。旧中边云正行真实。此三新翻名体同此。前二无变。不生灭故。第三无倒。随其所应皆圆成实。无漏依他此中说名圆成实故。下自广明二谛不假预陈。
论。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圣智境门。此问起也。
论。遍计所执至唯圣智境。
述曰。初性是无非所缘缘。所缘缘体具二义故。必有体故。若尔佛智应不缘彼。缘与不缘皆有过失。不缘.不知无故。如何复言此应遍知。若缘者如何成所缘缘。解云亲所缘缘即不缘彼。非有法故以为本无质别变似无名应知。缘无如缘他心。不尔即违圣教道理。如缘他心。二十唯识说。不知如佛不可思议境。虽尔下言亲缘。上来论意不许亲缘故。解彼文云。然称实知。佛亲证相故名现量。明净圆极胜二乘故。乃至缘过.未天眼.宿命亦尔。佛智生时有此相起。佛亲证相圆明圆极。胜声闻等名之为知。非亲证也。言不思议者是胜义。圆明圆极义故。非谓亲证彼心。心外取故。圣者以此达为无。心外无无故。但见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见心所取上实我.实法。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作此无相故名应知。此护法.义。如二十唯识抄二解。七十四说。初性非凡.圣智行。以无相故。然说应知故此解胜。彼论依他.圆成说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间无漏圣智之境。非出世智。有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说。初非圣境。后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无非圣所证。复不执故。后性胜义非凡智亲缘 若尔圣智不知一切。彼既是无。智何所知 若知为有则成颠倒。若知为无则非初性。心所现无依他起摄。真如理无圆成实摄。是故圣智虽知有.无。而不缘彼初性为境。与前说同。非不证无便非圣智。勿心外法亦能缘故。凡虽缘如不得实故说非彼境。总有三文。一初非凡.圣所行。后非凡所行。二初非圣所行。三通凡.圣智所行。后亦应疏所取故。
论。此三中几假几实。
述曰。十假实门。
论。遍计所执至非假非实。
述曰。初性有名无体。妄情安立可说为假。谈其法体既无有相非假非实。非兔角等可说假.实。必依有体总别法上立为假.实故。
论。依他起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实.有假。假有三种。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时所集成故。能集成虽实所成是假。二相续假者。如过.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续性。多法多时上立一假法。如佛说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蕴刹那灭者虽体是实。于此多法相续假立一有情。至今犹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应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时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见有对。亦名色等。并是于一法上假施设故。若彼实者应有多体。其忿.恨等皆此假摄。心.心所.色从因缘种生故说为实。若清辨等依胜义谛依他等并名假者。依他之中自无实法假法亦无。一种类中假法必依实因而施设故。显扬十六三性中说。不应宣说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无实法假法成立。若异此者无实物故假亦应无。即应破坏假.实二法。二法坏故应无杂染。杂染既可得当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设决定是有。亦非一切决定是无。故一切种非有非无。然许皆可言说。谓若有若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性通假.实。由世俗故说为有。若胜义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说故。对法第三说。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实。真谛三藏解拳论成此三假。陈那菩萨造。如别章说 问第二卷吠世师。难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实法。无实假无 答彼计真事即实等句义。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实等句义非真事。真事无故似事亦无。德句共法亦无。非于自相有似名起。今于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须稍有体法。如青.黄心.心所等。方可假说长.短。不相应为假法。非无彼实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实故。于彼所执体全无故。今言实事稍拟宜故 问若尔何故说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实事无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执实我.实法说为假。还是依实说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说假我法。我法无故。
论。圆成实性至而施设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实有。胜义摄故。
论。此三为异为不异耶。
述曰。十一三性对辨异.不异门。前论本颂与有体法别自相对明异.不异诸论所无。今此三性对明异.不异摄论等有。
论。应说俱非至真义别故。
述曰。若言异者无别体故。谓妄所执名初。非离依他别有初性体。若彼有体可说异故。圆成实性是依他之实性。不可说三性异也。非不异者妄执是初性。缘起是第二性。真义是第三性。既此三别。不可言非不异。如前所引摄大乘说。
论。如是三性至略示纲要。
述曰。自下第二总结止繁 义类无边者。显扬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说三性各五业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决了隐密义经。摄大乘说梵问经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无常是。通达三性时。行于相行无相耶。悟入遍计性入何性。乃至入圆成实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无初性有何过。于依他中应无名言执。名言执无故应无染.净。无第二性有何过。不由功用一切杂染皆应非有。此染无者应无清净。无圆成实有何过。一切清净品皆应不可知。三性粗细.难见.极难了亦尔。几无体能转有体等。几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执.无执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几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为喻。中边论说。色有三种。一所执义色。色家分别性。二分别义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实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识蕴。乃至十二处亦尔。如是等门义类无尽。皆易知故。恐厌繁文今此论中略示纲要。然此等并收诸经论尽。更无一余。对法第十二别抄有异。应取解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末)
沙门基撰 论第九
论。若有三性至皆无自性。
述曰。第二违经失。若言三性亦不离识有三种者。何故世尊说一切法皆无自性。今言有识也。
论。颂曰至即唯识实性。
述曰。显扬十六说与此同。初二颂正答所问。后一颂明唯识性。即是从初能变后及此二颂。广前第一初一颂半。宗明世俗谛。今此第三颂。显前所说唯识真理。宗明胜义谛。总成广前初分也。若约境.行.果科者。前来及此初二颂广俗谛境。此第三颂广真谛境。以上随应思准。就初二颂中。初一颂总答。次颂别答。
论。即依此前至非性全无。
述曰。长行有二。初别解三无性。后总释颂意。就别解颂中分之为二。初解前二颂三无性。后解第三颂唯识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颂总答意。次解第二颂三无性。今之后三无性。依前所说遍计所执等三性。立彼三无性。一相。二生。三胜义无性。七十六.解深密经德本菩萨请说佛言。虽有云云一切同此。
论。说密意言至总说无性。
述曰。释密意言。今论说云谓后二性虽体非无。而有愚夫于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摄大乘。说依他起性是遍计所缘。圆成实性依展转说亦所遍计。七十六说。非由别观三种自性立三无性。然由有情于依他起自性。及圆成实自性上。增益遍计所执自性故。我立三种无自性性。乃至广说。故依三性有体.无体。总密意说三种无性。三种无性非无后二性。但无计所执。
论。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释初颂总答意讫。自下将解第二颂中别三无性故先问起。
论。谓依此初至无性所显。
述曰。初性体无。后二密说。体有法故。余文可知。不烦重释。胜义但由无性所显名为无性。依他有缘生。无自然生性。故名为无性。别配释颂如理应知。
论。虽依他起至故此不说。
述曰。释依他起亦名胜义无性。此文不说之所由。无之言非。依他虽有体法。而非胜义名胜义无性。所执无故不可为例。又七十六云谓诸法生无自性性故说名无自性。故即缘生法。显扬云。不遮缘生。遮自然生故。即缘生法亦名胜义无自性性。于诸法中若是清净所缘境。我显彼为胜义无性。依他起相亦是清净所缘境界故。亦说为胜义无性。无漏后得真智名胜。亦缘此依他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净所缘。胜之义故。所执既无非为圣境。不得此名。然无彼计所执故。故说胜义无性。乃至广说。若说依他为胜义无性。此圆成实即为第二胜义无性。今恐依他胜义无性滥第二圆成胜义无性故。此颂中但说圆成胜义无性。不说依他为胜义无性。应如彼经广说譬喻。
论。此性即是至胜义谛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识性。别配释颂如理应知。其圆成实胜义无性。即是诸法胜义谛也。
论。然胜义谛至谓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谛义及引论文。如第一卷抄广树彼义。此随浅深以立四种。皆胜之义。或以胜为义。胜即是义。随其所应皆胜于初世俗谛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谛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诠显实。第四废诠谈旨。且一往为论。三乘合明二谛非唯菩萨。如显扬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对法第六等说。
论。此中胜义至不虚妄义。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简有漏。有漏妄故。如简无漏有为。彼体虽真有生灭故。又真简初性。以妄执故。如简依他。有生灭故。余文可解。
论。亦言显此至随义广释。
述曰。谓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说。又对法第二有七名。谓真如.无我性.空性.无相.实际.胜义.法界。此论本颂但有二名。并此释师但有四号。故言等者等余三名。如余论中随义广释。对法解云。体恒无我。无有改转。名曰真如。性离二我名无我。由缘此故杂染空寂。说之为空。谓色乃至菩提诸相寂灭名无相。无倒究竟无倒所缘名为实际。圣智所行名为胜义。与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为法界。界者体义。但妙法依。性者体义。一切法体故名法性。湛然离倒名不虚妄。余随所应一切当知如体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实有与对法别。皆广解。瑜伽.显扬虽有名。并不如对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颂上三句讫。即是胜鬘.瑜伽等无作四谛如非安立谛也。
次解第四句。
论。此性即是至说实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实性简计所执性。显其颂意。
论。复有二性至故说实性。
述曰。谓相及性。性者实体。即唯真如。相亦名体。依他体故。有法相对。不明初性。以无体故。
论。三颂总显至都无自性。
述曰。初一性无。后二定有。余文易了。不烦重解。总释颂意也。
上来二十五行颂。有二二别判。一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一云二十五行颂中。初之一颂半略明能变识相。第二余二十三颂半广明能变相。释诸妨难讫。自下五颂明唯识所入之位。既说世间假说我法遍计所执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识变。能变之识略有三种。二十四颂广为分别。即依他起体虚幻有。此虚妄识必有实体故。次前一颂明识之性。即圆成实。虽知诸法皆是唯识若相.若性。要惭修行证入圣位。故下五颂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无边。非少修行即速圆证。非行一行便证多果。必须三劫修无边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摄。即前四颂。后之一颂所求果满。即如来位。初之四颂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摄。虽行胜行犹未证真。学行千差位有远近。故以二颂显明初劫。第三颂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证圣位见.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颂偏明见道。地位虽长证理是等。故第四颂合明二劫。第四颂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结上文彰后所明生下五位。后举颂文正释五位。初中有三。一结上为三问。二随问略为三答。三广前所答别三问答。
论。如是所成唯识相性。
述曰。结牒上文二十四颂相。末后一颂性也。
论。谁于几位如何悟入。
述曰。为三问也。谁者问能入人。五乘不同谁能悟入 于几位者。问所经位。既言悟入几位入也。凡经时节多少短长 如何悟入。问入方便。虽知唯识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论。谓具大乘至渐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谓具大乘二种种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余乘也 略于五位。答所经时。十三住等略为五也。大果难感故经五位 渐次悟入。答入方便。万行难修。二果叵证。非顿方便即能入也。
论。何谓大乘二种种姓。
述曰。第三别问。别答。广前略答。于中分三。如前总释。
论。一本姓住种姓至无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种子三义中第三正义答。未闻正法但无漏种无始自成。不曾熏习令其增长名本种姓。性者体也。姓者类也。谓本性来住此菩萨种子姓类差别。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种姓。三十五菩萨地云。无始法尔六处殊胜名本姓住种。正与此同。即种姓住。
论。二习所成种姓至熏习所成。
述曰。此闻正法以去令无漏旧种增长名习种姓。菩萨地说闻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谓大定缘如起俱时正智后生后得。后得复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说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时。便能断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顺恶违具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义。流者出义。从彼所出与彼相似故名等流 闻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为成。令种增长亦名成故。若由三惠无漏种增。何故乃言闻所成等。意显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尔所成亦然。故论说言闻所成等。
论。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识。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种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简彼定性。及无种姓。此是未种解脱分善名本种姓。未闻无漏法令无漏种增。种解脱分善根以去名习种姓。闻无漏教为缘令无漏种增故。菩萨地说正与此同。勘彼应说。此下不解故别出之。然仁王经.及璎珞等经所说所同者如别抄会。摄论第六说。谁能悟入所应知相。大乘多闻熏习相续。已得逢事诸佛出世。得定胜解。集诸善根善修福智资粮菩萨。彼约有多功能。四种力故方能悟入。然于此中唯言具本性种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习所成等。即彼所言多闻熏习等。即因力也。彼余三力。下入位中所须方说。故此与彼广略不同。至下当知。然具本性犹未能入。具习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摄论能入章也。无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问入者谁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余力者是所须具。非正所须。故余三力此中不说。胜解行地发心已去未入初地名习所成故。
论。何谓悟入唯识五位。
述曰。此为问广前第二位。
论。一资粮位至顺解脱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从初发心乃至十回向终。皆名顺解脱分。对法等说。暖等已前名解脱分。简二乘故言大乘也。
论。二加行位至顺决择分。
述曰。即在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胜解行地摄故。
论。二通达位至所住见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论。四修习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从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刚无间心位。名为修道。
论。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刚心后解脱道中尽未来际。此等五位下各释名别出体性解三劫摄。无劳预解。摄大乘说。何处悟入。谓即于彼有见似法.似义等。乃至胜解行地见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说四位。此说五位。合此初二为胜解行地故。即是摄论所入位章。无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论。云何渐次悟入唯识。
述曰。此问广前第三入法用。
论。谓诸菩萨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贯通下。此初二位以道为位。即分出体。后三以分为位。即通出体。资粮位中能深信解。虽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说。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当知。
论。加行位中至引发真见。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为除。非离伏时别名除也。至下当知。
论。在通达位如实通达。
述曰。方起无漏现行二智。证实相.性故。
论。修习位中至伏断余障。
述曰。十地行多时劫长远念念进习。名数数修伏余烦恼断余智障。此等位中虽亦修证余行.余法。唯识为本方修余行。故但言唯识。
论。至究竟位至唯识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无不周备不同小圣故名为圆。无阙少故简二乘也。其福.智二清净极胜无有能过。不迷不闇故名为明。此简菩萨。第十地菩萨虽皆遍有可名为圆未清净故。如罗网中观月等故不名为明。能尽未来化导一切。复令悟入唯识相故。显非自济成已度人故名法轮。轮者转义。摄大乘说。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种练磨心断除四处障。无性云。此即入因。谓由何因于此能入。故摄论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无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论资粮位中。彼论四寻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顺解脱分.名事互为客等.寻思.寻思果.教授二颂。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识性故悟入三性。入极喜地等。入唯识所须。即此见道。彼论已入于地得见道已入唯识。于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别分。及三学分。是此修道。彼论果智。果断分。是此究竟道。然摄论十分所有。并此论有。如前已叙。菩萨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说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说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摄。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萨位。今此五颂前四颂摄。第十三住是如来住。即如来位。今五颂中第五颂摄。十三住者。一种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种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说。谓诸菩萨性自仁贤。性自成就菩萨功德菩萨所应众多善法。于彼现行亦有显现。由性仁贤逼遣方便令于善转。非由思择有所制约。有所防护。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种子。于自体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种子。性不能起上.烦恼缠。造无间业或断善根。广如种姓品说 云何菩萨胜解行住。谓诸菩萨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乐。所有一切诸菩萨行皆此住摄。当知前住于余十一菩萨住。及如来住。唯有因转摄受彼因。于余菩萨住。尚未发趣未得未净。况如来住。住此住中普于一切余菩萨住。及如来住皆名发趣。然未得净。于自住中名趣。名得。为令清净而修正行。于前住中虽修诸善。性仁贤故为之非为菩提故作也。未名发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发趣。故与前别。此位思择力胜。所作加行以分别惠。未得坚固相续无退菩萨胜修。此说无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说初发心时。十住菩萨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于胜修于胜修果无碍解.神通.解脱.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谓不活畏.恶名畏.死畏.恶趣畏.处众怯畏。有三处妄失。一失念于五境颠倒。二失念于受生妄前生事。三于所受持法久作久说有所妄失。或具聪惠为他说法勉励而转。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于菩提虽已发趣而复退舍。或时舍戒。或利有情而生厌倦。利益安乐未广大无量。于一切菩萨学中未能普学。菩萨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萨正加行中未等显现。于此所说诸行状相。下忍转时上品。中忍转时中品。上品转时下品。渐轻微故。入初地时此一切相皆无所有。一切相违白法显现。乃至广说。皆第二住摄。即是此中资粮.加行二道。五颂之中初二颂摄。以彼论言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乐是胜解住。论说清净意乐菩萨住是初地摄。故知四善根亦初胜解行住摄。既尔即显是初劫摄。论说此住初劫摄故。至下当知。此与璎珞经二种姓别。应如别会。中边中卷对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脱分。如别应知 第三极欢喜住。亦名净胜意乐住。即初地摄。此少分是见道。即五颂中第三颂。除住地.出地心故 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 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 第六觉分相应增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诸谛相应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应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应增上惠住。即第六地 第九无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摄 第十无相无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无碍解住。即第九地 第十二最上成满菩萨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 四十八说。又即于此一一住中。经多俱胝百千大劫。或过是数方乃证得。及与成满。然一切住总经于三无数大劫方乃圆证。谓经第一无数大劫。方乃超过胜解行住。次第证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进。非不勇猛勤精进者。复经第二无数大劫。方过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无相住。次第证得第八地。此即决定以是菩萨得净意乐。决定勇猛勤精进故。复经第三无数大劫。方过八地.九地证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摄。未名净胜意乐地故。摄论第七云。有五补特伽罗经三无数大劫。谓胜解行者经初无数大劫修行圆满。清净增上意乐行.及有相行.无相行补特伽罗。于前六地。及第七地。经第二无数大劫修行圆满。即此无功用行补特伽罗。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经第三无数大劫修行圆满。此论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摄。故知初劫所摄。古人难云。初禅方便非欲界摄。初地方便非初劫摄。应为质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摄。若言未证真故非圣者摄。应言未证真故非第二劫摄。又彼难言大庄严论.对法第十一说。四善根初劫满已修习故。可非初劫者。应反诘言。且如璎珞经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学佛威仪。万劫化现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觉菩萨。言三大劫满已。何故不是佛地摄。又此论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顺解脱满已修。岂即彼非胜解行摄。满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满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摄。广成立此如对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说。有二无数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数时无量。故说名无数。二如前说超过一切算数。名无数大劫。若说前劫即经无量无数方证菩提。若说后劫但三无数方证菩提不过此量。如璎珞经下卷说。八百里石净居天衣拂尽。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进。或转众多中劫。或有转多大劫。决定无转无数大劫。即释迦菩萨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灾劫增咸劫数。释迦菩萨超九劫由翘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报闻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饿兽故。如别抄会 此时长远何日成佛。处梦谓多年。如摄论广说。此后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颂中第四颂摄。然已前十二住并是因位。第十三最极如来住即究竟道。如来地摄。即五颂中第五颂摄。果位所收。此后十一住下论广解。不能预述。
有差别者。对菩萨地.及十地经。下自广解。最初二住虽论有文。然不广解此行相故。今别出之。种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无漏种子为体。未起现行无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蕴种子为体。五法中正智。据三性中依他.圆成二性摄。常.无常漏.无漏别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无漏种子。有漏随顺一切现.种功德为性。起顺趣心故。此等引证者如前已说。未证真如唯以有无为体。次十住此论以有为.无为无漏功德为性。证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间功德顺趣者为体。三十二相等。非皆无漏。正智.分别.真如.及相为体。二性如前。如来住以有.无为无漏功德为体。下十地三身等中自当解释 辨差别者。胜解行住。于菩萨修所作狭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极欢喜住所作广大。无缺决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种增上惠住亦尔。即前六地行相皆同。从初无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满菩萨住所作无量。无缺决定。所得终无退转。又胜解行住。于无相修发趣。六地以前获得。七地圆证。第八地清净。第九.十地于无相修果。当知领受得诸功德。乃至广如彼论等说 言七地者。前六菩萨。第七一种菩萨.如来杂立为地。一种姓地即种姓住。二胜解行地即胜解行住。三净胜意乐地即极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无相住。五决定地即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此地菩萨堕在第三决定中故。六决定行地即无碍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满菩萨。及如来住。既知地.住而相摄已。地摄五颂准住应知。此等诸义下既广解。不劳预说。
论。初资粮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别解。然前三问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颂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别解释。然此二种各五不同义意既同。各合解释总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论。颂曰至犹未能伏灭。
述曰。答也。初颂。后解。下逐难解。易处不言。
论。从发深固至资粮位摄。
述曰。此解初位始终分齐。于中有二。初别释颂文。后此位未证唯识真如等下。显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颂文。后广二取随眠。即是二障。初中复二。初释上二句。后释下二句。文至当知。摄论云。清净.增上力.坚固心胜进。名菩萨初修无数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为其自体。以大愿为缘不退屈。为其策发方能发起。故善根力名清净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愿力名增上力。是缘。常值善友故坚固心升进者虽遇恶友方便破坏。终不弃舍大菩提心。所修善法运运增长。大菩提心坚固不退。齐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净.增上力。固即坚心胜进深固即是大菩提心 唯识真胜义性者。简前三胜义。非胜义胜义故。即是真如。顺决择位识作唯识观。求住唯识真胜义性。此位未能伏除识相。未名求住真唯识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万八万.六万.四万.二万.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净增上力。坚固之心未升进故。
此出初道位分齐已。释上二句颂讫。此当释名。
论。为趣无上至胜资粮故。
述曰。初释资粮之名。望菩提为号。菩提因之初位。资益己身之粮方至彼果故名资粮。此即依自利释名。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缘中。解资粮位亦有未知当知根云。能近资生根本位故者。从久修者邻近为名。此说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违。
论。为有情故至顺解脱分。
述曰。次解顺解脱分名。为有情故勤求解脱。望涅槃为因。涅槃名解脱。如常所谈。勤求于彼此行不违故名为顺。分者因也。支也。彼顺决择分言分者。即决择是分。即择法觉分。分者支分义。顺彼决择分故。名顺决择分。今言分者因支义。是解脱之因。因之一支。故名为分。即顺体是分。顺彼解脱之分。名顺解脱分。此依利他为因。为度有情乃求解脱。然求菩提利他义显。勤趣解脱自利义增。然于菩提有自利之谈。涅槃致利他之义者。盖欲以彼显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显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于此义贯于彼故也 问何故顺解脱分分即是顺。顺决择分分体非顺 答决择体是有为。决择可体即分。体有多分故。涅槃体是无为。解脱彼非是分。体非一.多故 又解解脱者即胜解数。缘解脱解脱苦名解脱。因中印境为名乃名胜解。在果出苦为因故名解脱。若依此释解脱即分名解脱分。分义非顺与决择分同。然彼望惠为名。此望胜解为号今为此解即无前难。
上来虽出位体分齐。释位二名不同。总是解释资粮位讫。此解渐次悟入唯识之时初位渐次。释颂下二句。
论。此位菩萨至修菩萨行。
述曰。此出四力。摄论第六云谁能悟入中。大乘多闻熏习相续。此乃因力。简二乘等种姓多闻。即前所说本.习二姓。彼云已得逢事无量诸佛出现于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决定胜解。非诸恶友所能动坏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积集诸善根故。善修福智资粮菩萨。名资粮力。由前无间所说三因已善积集诸善根等。世亲云。第一力为因。第二力为缘。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积集善根名资粮菩萨。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种资粮。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恶友缘。任运心。下资粮。以皆胜故名四胜力。此位依此四力。于唯识义虽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诸粗行。名住外门修菩萨行 问华严第九十住品颂云。第四生贵真佛子。从诸贤圣正法生。有无诸法无所著。舍离生死出三界。彼经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萨。余住亦尔。颂云。清净妙法身。应现种种形。犹如大幻师。所乐无不现。或处为众生究竟菩萨行。或复现初生。出家行学道。或于树王下自然成正觉。或处为众生示现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门修菩萨行 答此第四住菩萨作十种观法。第七观业。第八观果。折伏现缠。不依见道等所有无明。更造恶业令后果起。名为舍离生死出于三界。定当能出非时已出。今依外门修菩萨行。亦不违也。又此十住菩萨。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现八相度脱有情。以十住初发心住中。分得十力学于十法。第十法者为苦众生作归依处。此住已去彼诸菩萨。展转增胜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观。名多住外门。不说彼菩萨唯住外门也。亦不相违。
论。故于二取至二取现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现行为能熏习所引随眠。犹未有能伏灭此二随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现行 问华严经第十卷解十住菩萨中。云除灭诸烦恼。永尽无有余。无碍寂灭观。是则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师所起不共无明伴烦恼类说尽。非尽一切自分别生烦恼。及俱生烦恼 又说佛法功力能灭一切烦恼。非十住位已能灭一切烦恼 下此论文资粮道中。于分别二取虽渐伏灭。未全伏故。缘起经云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我不说为无明缘行故。
因自分别不共.相应无明见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说不伏谓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为论 又但总言。多分未能名为未伏。非少亦未。论下文云。于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别二取。因邪教者于资粮位亦有起故。瑜伽论说胜解行菩萨。于三处妄失犹起烦恼。或时舍戒。所说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别烦恼未尽。
正释下二句颂。
论。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颂二取言。显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执二取种。岂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执二取为实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论。二取习气至烦恼障种。
述曰。二情取之种名彼二取。随眠何义。随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识不现余处。故名随眠。或随增过故名随眠。随逐有情多增过失。故名随眠。何故眠者乃是增义。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过失增是随眠义。前当性彰名。后从喻为因。与萨婆多别如别抄。即二障种也。
论。烦恼障者至诸随烦恼。
述曰。上解本颂讫。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体释名等。二见.修分别。三约人分别。四约有.无漏道伏.断分别。五结归颂文。先解烦恼障中。初出体。后释名。以萨迦耶见为首由我见为本生诸烦恼。我见若无烦恼随断。见.修二断。其义亦然。或虽所生之惑先除我见未灭究竟尽位由我见断余方断尽。此依九品虽别断。断八品等时不断我见。烦恼先断说。以我见无品数。全离欲方断故 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数。能生之见定然亦有九品。即随离九品欲我见渐断故。根本断时余亦随断。此中不言我见言萨迦耶见者。若言我见不摄我所。梵云没曳达利瑟致。此云我见。梵云萨迦耶。此云不实移转身见。即摄我所。为显此中摄我所故言萨迦耶 百二十八根本烦恼者。见道所断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种。
及彼等流诸随烦恼者。即二十种。或复更多。如前所引摄事分说。此出自体性。若眷属及余心.心所等五蕴为性。佛地第七说。若此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彼论通远眷属皆假名障。今此据自性障即不取业.果。若不尔者无明所发.感善三业。及果。应是染性。应是障体。既不尔者故今此文为胜。
论。此皆扰恼至名烦恼障。
述曰。此释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体性。第二释名。第三八识分别因破异执。第四三性分别亦遮外计。第五释外妨难。
论。所知障者至爱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执为首生余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者。此出体性。此之头数亦与烦恼障同。若烦恼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烦恼粗有多品类可易了知。二乘所断。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数束显。今此所知障细下无多品类极难了知。唯菩萨断。亦是异熟无记所摄故不显数。其实法执无离无明故必有数。又显法执无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摄。前障四住地摄。故不显数 若尔何故不言诸随烦恼 既言慢等等取随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体。若眷属者。佛地云。诸心.心所。及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无明为根本故。此中果者谓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异熟果。不感执故。
何名所知障。
论。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释名也 所知境者。谓有为.无为 无颠倒性。谓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释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转依中自当解释 前烦恼障烦恼即障。此所知障障于所知。前当体彰名。持业释也。此所障受称。依士释也。
论。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识分别因破外执。第八识名异熟识。何以不俱。彼异熟识是微细劣弱故。此法执望彼粗而强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师执三性心皆有法执。此识唯异熟故。唯异熟性中破之。
论。不与无明惠相应故。
述曰。诸论但说此第八识唯五数俱。法执必惠。及无明俱。惠能计度。无明迷故。佛地论说。有义法执及无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皆不了达法无我故。皆似相分.见分起故。前卷已说。此障中无。但护法师伏遮彼计。若言法执何藉惠俱。
论。法空智品与俱起故。
述曰。菩萨法空智品。许与此第八识俱起故。第七有法执。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执有。法空智起此应灭。既八现行与彼俱起。定知第八无法执俱。量云。第八识等。定非法执品。法空观品与俱起故。如佛第八识 若言因中法空观起第八许断。即无漏法无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镜智俱识。非无记故。犹未得故。第八异熟既尔。余识异熟应然。然今七识总合为法。又下异熟心许是法执故。不可为例。于佛地论此论胜也。
论。七转识内至如烦恼说。
述曰。无离烦恼别起执故。故数与彼烦恼等同。七识之中根本有四。随惑有八。及别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识有一切。五识有根本三.随惑十。与十三法俱。
何故五识无见.疑等。
论。眼等五识至皆容引起。
述曰。无计度分别故。法见.疑等定不相应。等者等取随中诸惑。与此五识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余十少分。计度分别之所生者。五识皆无。非无见道所断诸惑名无分别。就见道中无缘邪友师。自分别诸惑。而实非无意识所引见道诸惑名无分别。对法等云分别起者见道断。既许五识中惑通见道断。则有分别之惑。然非自力生。为意所引生故。故论云余由意力皆容引起。余者即见.疑等余。佛地论说。五识虽无见等。由意识引有非见所摄爱恚等起二障所摄。今此意说。加彼自力分别惑余。为遮外计执五识中惑唯修道断故。
论。此障但与至无记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别遮外计门。瑜伽第五十九卷说。欲界烦恼一分是不善。及余上二界是无记。即是无明唯通不善.无记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执。法执必有无明俱故。对法第四亦言欲界烦恼能发恶行是不善。余是有覆。如何乃言无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摄故必有无明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若尔善心既有无痴。此执有痴。痴与无痴不相应故。如何可说善与不善。痴.无痴等定不相应。相违法故。如无贪.贪等。不可言此执心无无明俱。如人执心无明俱故。彼复有执第七识中唯有我执无法执故。如前第五卷解。璎珞经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义。今遮于彼。
因解二障宽狭。
论。烦恼障中至为所依故。
述曰。烦恼障中此障必有。法执体宽故。烦恼障狭。彼定用此为所依故 何故用此为所依也 答此通粗.细烦恼所缘必是法故。彼唯是粗。有法执时非必有故。胜鬘经说。世尊于此起烦恼刹那心相应等。乃至若复过于恒沙。如来菩提智所应断法。一切皆是无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诸种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长。若地坏者彼亦随坏。若无明住地断。诸所应断皆亦随断。璎珞经下卷说亦同之。由此问言。若有烦恼障皆有所知障耶。应顺前句答。若有烦恼障定有所知障。
若尔必俱应二障体各有差别。第七识等应二执体俱。是二执故。如二执用。
论。体虽无异而用有别。
述曰。体不相违可唯一体。用义分故可说有别。同一种生用分成二。如一识体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论。故二随眠至断或前后。
述曰。此中二障随三乘圣道有胜有劣。断或前后。若望二障行相相对。即烦恼障粗。所知障细。若望圣道断即不定。或有先断烦恼障不断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断所知障不断烦恼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萨。此依种说。不依粗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断烦恼.所知二障。谓入初地。金刚心菩萨。此依种说。若依粗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须双断。俱非谓诸异生。不断三障粗重.种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后故复言或。种随现行体一体异 又烦恼障中自类九地。可有粗.细先断粗后断细。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数。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细。有初地修道断有顶所知障而欲未尽。第二地等亦复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类。但由圣道故复言或。
问此既无记中何无记摄。
论。此于无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余三无记势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异熟生势力强厚。通作意生计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非业果也。虽与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无覆。
此名无覆望何人说。
论。此名无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转依果故。二乘无学可现行故。非彼无学说染现行故名无覆。若望菩萨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无覆摄。故于菩萨乃有亦言。然破计中佛地论说。有执不可导彼空智。异熟心非所熏。能遍计唯意识等。已如前卷遍计中解。此中不说。佛地论说。前师难云。若善.无覆无法执者。何故不能了达法空。后师质云。亦无我执云何不能了达生空。彼言第七识人执俱故。今言我亦尔。第七识法执俱故。二难既齐。然前师不许第七识中有法执不尔。违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难齐故。既有相.见分何故非执者。如前卷解。
此总第四三性破计分别讫。自下第五释诸违妨。
论。若所知障至无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难。何处经说。胜鬘经说。不依璎珞经。非极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说阿罗汉我生已尽。得有余果证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种学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断烦恼更不受后有。名不受后有。非尽一切烦恼。一切受生说不受后有。有无明住地.变易生故。烦恼有二。谓住地烦恼.及起烦恼。住地有四。谓见一处住地.欲爱住地.色爱住地.有爱住地。起者无始无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烦恼依。若烦恼种。比无明住地。算数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无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数上烦恼依。亦令四烦恼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断。唯如来智之所能断。即无明种子亦言种类。即五门种类当无明种类也。
即通见等。何故彼经唯说无明为所知障。
论。无明增故至非无见等。
述曰。此论主答。今此住地无明增故总立无明。非无见等所余烦恼。何以名增。一者体增。虽余烦恼有俱.不俱。无明皆有为此障故。如二乘无学等。非必有余烦恼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烦恼故。三难断增。要上上道方能断故。故名为增。
论。如烦恼种至慢无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烦恼种见.修皆有。然分别起者立见一处名。岂分别中更无贪等。修道之中唯说于爱岂无嗔等。然初唯见。后唯说爱。既见所断见力偏增。分别之首故。修所断爱力偏增。润生惑故。法执住地无明力增故。唯说无明非无余也。此五住中。初唯见道所断烦恼障。次三修道所断烦恼障。后一见.修所断所知障。初迷谛理胜。一处为言一处断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约界论之。后一障智总名无明。无品数故。无有别迷谛行相故。地者依止。种子与现行为依。名之为地。此约数.种断名之为地。品等门分别五住地别可知。总是第一出二障体。释二障名讫。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体。三界烦恼等。一切无明名无明者。不然。此文为正。
论。如是二障至修所断摄。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见.修分别。俱生分别既通六识。分别起者见道所断。粗易断故。六识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断之。细难断故。前言五识随意引生。即成分别.俱生之惑。如五识中烦恼障说。无违理失。即初地中断五识惑二障并得。
论。二乘但能至菩萨俱断。
述曰。三约人分别。二乘但能断烦恼障等。求解脱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萨俱障。二果别故。由作意故断有先后。后中定障二乘亦断。小故不说。
第四有.无漏道伏.断分别。
论。永断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烦恼时此俱法执亦不起故名伏法执。非别起伏道。或见道前加行智伏。诸论或说有漏诸道不能断种。有相缚故。粗重缚故。不证理故。无漏不尔故。
自下第五结归本颂。
论。菩萨住此至未能伏灭。
述曰。二粗现行虽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别之粗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尽。下四善根等方尽。而细分别者。及二障中若粗.若细所有随眠。由能对治止.观力微未能伏.灭。初起止.观未胜顺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细分别现种。其俱生现.种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为六行。修习势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义。下准此知。菩萨不断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约十地分别断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烦预述。如中边上卷说此二障诸障相摄。
论。此位未证至解行地摄。
述曰。以上解颂讫。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后明修行。摄大乘论说五道为四。谓胜解行地。见。修无学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胜解修行。亦解行地摄。论言亦者亦顺决择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论有亦言。胜解者即决定义。散心决定意解思惟未证解故。亦言至下当知。
论。所修胜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问。次答。虽言胜行何者为胜行。
论。略有二种至余名为福。
述曰。下答。胜行有二。初显二种行。后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后辨二种利行。惠为体者是智。非惠为体名福。此克性出体。即十力.一切智是智。余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虽与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摄。唯是智。四无所畏。五根.具知根摄。通福.智。诸相.随好。舌根.及四.根依处。谓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处。合四根所摄。即唯是福。三不护。如无畏。三念住。非根摄。无贪嗔所摄。即唯福。大悲。无嗔痴所摄。无忘失法。如力。一切种妙智亦尔。唯是智摄。永断习气。非根。六根所证。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福。余唯福非智。余应准知 由此诸功德种门总为论中应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谓十力.一切智.一切种妙智.无妄失法.四念住.愿.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诸相.随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谓四无畏。三不护等。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别。或永断习气。无为功德等。余差别门功德福.智如理应思。
论。且依六种至通相皆二。
述曰。并名为福。皆名为智。与智俱行助成智业皆名为智。与福俱行助成福业并名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体。
论。别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克性出体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体故。
邻近生起以出体者。
论。或复前三至余通二种。
述曰。前三唯福远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余通二种即精进.定。邻近于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经.三十六说亦同于此。彼解云。前三为福。第六是智。余二通二。若依精进修布施.持戒.四无量等名福。若依精进修三惠.六善巧。观四谛.缘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静虑修四无量名福。若依静虑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谓智有六种一一分别。应知无量等。乃至广说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为福。义如前说后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后一唯智。精进通二。或有初三.及定为福。精进.及惠为智。策惠胜故。此并有文。后四波罗蜜唯智非福。后得智故。此中且说六。如对法第十二抄会解。上来福智一种二讫。
论。复有二种至自他利行。
述曰。随意乐力所为一切诸功德等。皆通二利。
论。依别相说至利他行摄。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禅支.十八不共法.诸相.随好等。自利行摄。然四十三说。六度唯自利。四摄利他故。四种摄事.四无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护.三念住。皆利他行摄。此中所望总聚一向多分为论。非依体性。依体性者应四句分别。或唯自利。谓相.随好等。或唯利他谓四摄等。或自他利。六波罗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广解 菩提分法。谓四念住.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觉支。八圣道支三十七种。如对法第十抄 四摄。如大论四十三。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以十门分别。四无量谓慈.悲.喜.舍。如对法第十三等抄。及别抄解。四十九说。从胜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种菩萨行。一波罗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说。三十二相.八十随好在种姓地。唯有种子依身而住。明知种姓住未入僧祇若在胜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净增上意乐地中乃名为得。在诸余地转胜清净。在如来地善净无上 又云。若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萨时亦已成就。至佛之时善净圆满。又此一切菩提资粮有远.有近。远者谓去菩提果远即未获得诸相.随好异熟果时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谓初获得诸相.随好异熟果时。从此已上展转清净。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萨行。一切菩提分法。虽少分得未名为证。未得无漏。未名得异熟果。未净胜故。
论。如是等行至所修胜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胜所修行也。
论。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总 练谓陶练。磨谓磨莹。即修治义。
论。一闻无上至修诸胜行。
述曰。摄论第六说入因中。三种练磨心。断除四处。缘法义境。止.观恒常殷重。加行无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练磨心。初练磨心中云。广者无边。大者无上。深者难恻。远者时长。彼既丈夫我亦尔。不应自轻而退屈。第一练磨心广深退。第二练磨心难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练磨心难证退 引他粗善者。诸有障善名为粗善。谓行施等。彼于命终即便可爱一切自体圆满而生。我有妙善无障碍善。云何不得一切圆满 圆满佛果者。即转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备故。诸佛转依难可证也。彼皆广解无别义趣。意与此同故不烦引。初且举菩提。后且举转依。论实皆同 除四处者。一离二乘作意。二者疑离疑。三离所闻思我.我所执。四断除分别。缘法义境缘似法.似义等。如彼广说。
论。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非实住唯识。
述曰。下答也。
论曰。菩萨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长行有十。第一显位所由。第二释位总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释四法地名。五解本颂文正明此位犹有所得。六此位于彼相。及粗重缚分别.俱生伏.断解释。七此位所观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别。十七地分别。此第一也。总即结上所已行行。由得见道复修此行。应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满心修习。故云先于初无数劫。乃至广说对法.庄严论亦云。谓诸菩萨已善积集福德.智惠二种资粮已过第一无数大劫。已闻随顺通达真如契经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发三摩地。镜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观此影像不异定心。乃至广说。明也。由行如是。乃至舍离二种能.所取故。证无所得正入见道。舍离一切粗重得清净转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过第一劫满。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满心修习。如前已引璎珞经等为此证讫。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论。此四总名至决择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释顺决择分名 真实决择分。决择是智。即择法也。决择即分名决择分。决简疑品。彼犹豫故。择简见品。彼不择故。疑品择而不决见品决而不择。故此智品名决择分。分是支因义。即择法觉支。谓在见道。此无漏故名为真实。为有漏者非真实故。此暖等四顺趣彼分名顺决择分。顺趣者行相同彼。故名为顺。欣求往彼故名为趣。此中行相既与彼同。复求证彼故名顺趣。前顺解脱分。既初发心求究竟果。故远从彼以得自名。此顺决择分邻近见道。欣远之心不如始业。故从邻近以得自名。
论。近见道故至无加行义。
述曰。此释异名。位名加行道。近见道故。即是见道之加行故。旧言方便道。今言加行。显与佛果善巧差别。因中行未圆足。所行必须加功求后胜果。果上万行既满。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显此二别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独名加行。以近见道故。非前资粮无加行义。显前资粮亦名加行。对法八说所有资粮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资粮。此四善根非资粮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见道说独此得加行名 问资益后果己身之粮。唯初独名资粮。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独名加行 答资粮远望大果。最初独名资粮。加行万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 问加功而行万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资粮亦通此四 答初位发心最猛。四善不名资粮。万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 问初位心猛独名资粮。四善近见独名加行 答以近见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万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于五道中。四善独名加行者。近见道义。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齐解 若齐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资粮亦名资粮 而彼论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约最初说 若尔见道等亦应名资粮 果之资粮故。从增得名但名见道。不可名资粮。故知从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资粮。义准成故前解为胜。二释位名讫。
论。暖等四法至初后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寻思观。后二位实智观。此文总也。此寻思.如实智体性者。对法第十一说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观察义。即唯是惠。无性云。推求行见方便因相说名寻思。了知假有实无所得决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实智。即唯加行智为体。此约推求行增出体。若并相应增者。五根.五力为体。及俱有者五蕴为性。定俱有戒为色蕴故。七十三云。四寻思者。五事中如理相应分别总摄四种。则唯有漏。四如实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摄。即唯无漏。七十二说五事中。相通有漏.无漏。二唯有漏。二唯无漏。真如是真智所缘名无漏。非漏尽相义。正智漏尽对治义故名无漏。摄论第六云。由四寻思.如实智故。于似文义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识性。彼卷又云。四寻思在暖.顶。实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论亦同。即如实智亦有漏摄。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说。住此住中得无生法忍极清净。此复云何。谓诸菩萨由四寻思。于一切法正寻思已。先时获得四如实智。如实了知一切诸法。尔时一切邪分别执皆悉远离。于现法中随顺一切杂染无生观等。乃至广说。此如实智始从胜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极清净。今此住中已极清净是故说言无生法忍。即如实智名无生忍体。然今实义。寻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后得智故。如实智通有漏.无漏。通加行.根本.后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无漏说为无生忍体。不言通有漏。余处据实通有.无漏 未印可位名为寻思起忍印时名如实智。中忍虽亦观无能取。犹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实智。非是寻思与寻相应。不尔上地应无暖.顶。三十六说。愚夫于此四如实智。加行阙故。不现前故。便有八种邪分别。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间。若了知时便除八分别等。此等义门如显扬论第六卷说。
论。四寻思者至假有实无。
述曰。谓一切法名之与义。既于前位缘法义境。其中似文文名之义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义亦唯意言。无性第六释云。此中名者谓色.受等亦摄名因名果等寻思。名因者谓字.字身.多字身.及声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对法第十一云。谓推求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实。名召法胜。但说寻名。义者如名身等所诠表得蕴.处.界等。若体.若义总名为义。以义宽故不说自体。推求此能诠.所诠定不相应。此中唯观妄情所执能诠.所诠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义不说无故。即依所取能诠.所诠。今观唯是意言性也。对法等说。此在暖.顶位。此位唯观所取无故观计所执无。非依他也。不尔即成颠倒心故。依他是有观为无故。无性云。寻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义似外相转实唯在内故。不无依他内文义也。此二唯有内法。假名有文义外法故说唯假。此即观一切有为.无为皆义中摄。此遍一切诸有法也。依此二法观其自性心外亦无。唯是假立如我.法等体差别亦尔。如无常等义。无性云。证知四种虚妄显现依他起摄。了达四种遍计所执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实义品云。此诸菩萨于彼名.事。或离相观。或合相观。成合相观故通达二种自性.差别二种假立。依离相观别观二种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寻思。四寻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论。如实遍知至名如实知。
述曰。前四寻思观计所执四境离识非有。唯观所取无未观能取。此如实智忍可前境离识非有。所取空已复能遍知能取彼识离识内境决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内识及所变相互不相离。如幻事等唯识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无计所执便谓二空。依此为门观彼空理入圆成实。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观。未证真故。前四寻思无所取时。暖是下位伏除。顶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难故分上下位。至如实智位。下忍印无所取。中忍顺无能取观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无能取。俱是如实智观下品。以久修习伏能取时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双印前二空。名如实智观上品。此于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说。即入地已去不作寻思观。唯作如实智观。已除二取不须唯观所取假有。二取无故但作如实智观。七地已前犹未清净。此体即是无生忍体。初地已得故。不须作四寻思观。
问何故诸法名.义各别寻求。名.义自性.及与差别即合观也。
论。名义相异至故合思察。
述曰。谓名.义二种。一自性同。二差别同。故合名.义二种自性。及二差别为合观也。前二是名.义。后二是自性.差别。名.义举寻求。显寻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别举思察。显思者察也.推也.观也。此二影有寻求故诸论言推求名.义观察名.义等是也。前引瑜伽离.合相观。离观是名.义观。合相是自性.差别。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释四地名。
论。依明得定至故亦名暖。
述曰。明得是定。寻思是惠。故名为发。此俱时名发。如世第一法名无间定等。明者无漏惠。初得无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创观四法依他。皆自心变。此乃假施设有名.义.自性.差别。实名义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无名。名无义。无实自性.差别义故。今名名.义乃至差别岂非假也。如摄论等说明得.及暖。准此中释 行之言起。从喻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谓明相等 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论。依明增定至故复名顶。
述曰。顶者极义。文易可知。明相转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诸论皆同。
论。依印顺定至亦顺乐忍。
述曰。印前所取无顺后能取无名印顺定。顺通二种。一名乐顺。二名印顺。若此三品皆名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顺名。一印顺名通初及后。乐.顺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顺定也。又差别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无故。中品忍名乐顺。乐无能取顺修彼故。上忍起时但名印顺。印能取无顺观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顺定。忍者智也。印顺俱定名印顺定。初后准此解。于无所取决定印持者。是下忍位。无能取中亦顺乐忍者。是中.上忍位。顺通中.上。乐唯在中。
论。既无实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计所执所取既无。彼计所执能取宁有。
论。印顺忍时总立为忍。
述曰。摄论云。入真义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无名一分。对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随顺三摩地。彼论解云。一分已入者。于无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随顺者。于无能取随顺通达所依处故。今者即后忍位。故彼文胜摄论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别分中.上忍二位故。谓中忍但乐顺修无能取未印无故。上忍印无能取故与中别。彼论虽有一分顺言。不别分乐顺.印顺故。下中上品印忍.顺忍之时合。此三位四善根中总立为忍。故论言印顺忍时总立为忍。忍通二处。谓印忍.顺忍。故合为论言印.顺忍时。此三位总名善根中忍。
论。印前顺后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顺者印前所取无。顺后能取无。及印能取无故立印顺名。此释三位别名。此三位忍境空.识空故亦名忍然中忍虽不印可。顺乐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顺忍皆名忍故。不可难言顶等位中亦顺下忍彼应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后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类故亦名忍。不同暖等。
论。依无间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与见相邻双印二空。其文可解。无间即定。无间之定。二释皆得。此即别解善根体讫。此上第四释四位名。
论。如是暖顶至双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总摄上义释本颂文。总牒前义。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顺乐忍可者。顺乐后位上品之忍修无能取。
论。皆带相故至方实安住。
述曰。心上变如名为少物。此非无相故名带相。相谓相状。若证真时此相便灭。相者即是空所执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谓有.空相是彼唯识真胜义性。真者胜义之异名。第四胜义。简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证真理。灭空.有相即能入真。
论。依如是义至后触无所得。
述曰。此中颂者。摄大乘说教授二颂。教授菩萨故。此分别瑜伽论颂。弥勒所作。无著故引。古云分别观论也 菩萨于定位者。显非散。资粮位中多住外门。此多在定内门修行 观影唯是心者。观内心境影离心非有唯是内心。此初位观即在暖位 遍计所执心外之境。
义相既灭除 审观唯自相。唯有内心也。即在顶位。以上总是暖.顶二位 如是住内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 次能取亦无。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时少故从忍位说 后触无所得。入真见道。
此上第五释本颂。明此位中犹有所得。以下第六断二缚位。
论。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断。
述曰。相缚者。谓相分缚见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证第七识有中说。谓一切有漏善.无记.不善等心。皆有分别相分。此相能缚于心。非谓相缚即是执也。有义八识皆有执故。相缚于见通于八识。有义不然。有漏八识有分别故。分别之相缚于见分名为相缚。非要有执。
若不执之相亦名能缚者。后得智品相分应亦能缚 答曰不然。彼后得智断漏方得。体非硬涩。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别境。后得见分缘一切相皆为证解。有漏不然。有分别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断漏证故。缘一切境非皆证解。或比量故。若善.无覆无记心中唯现.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缚能拘碍见。不令明净。不令证知。故有别也。一切有漏法能缚见分者皆名相缚 若尔自证缘见缚自证耶 有义亦缚。有漏类故。有义彼非。不同见分缘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诸量故。此自证分缘见分时非外取故。唯是现量作证相故 若尔第八识等现量心相分。应非相缚体。由此见分亦缚自证。分别类故。不明净故。见分漏心增自证故。有漏相貌缚能观心名为相缚。非谓相者是相分也。经说所取.能取缠者。即是四分互相缚义。不尔见分便非相缚。自证缘时不名相分故 粗重缚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论五十八说。粗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罗汉修道烦恼断时皆悉远离此。谓有随眠者有识身中不安隐性。无堪能性有漏粗重者。随眠断时从漏所生漏所熏发本所得性。不安隐性。苦依附性。与彼相似无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问经上卷有习气品二十四种。彼经颂云。阿罗汉习气。以有过患故。唯佛独能度。为众生归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粗重名烦恼习。二乘所未能断唯有如来能究竟断。是故说彼名永断习气。是不共佛法。大论第二说。自识中所有有漏种子。若烦恼品所摄名粗重。亦名随眠。若异熟品。及余无记品所摄。唯名粗重不名随眠。若信等善法所摄种子。不名粗重亦非随眠。由此法生时。所依自体唯有堪能非不堪能。粗重所随所生自性。故佛说为行苦。对法第十说二十四粗重。所知障粗重异熟品摄。异熟粗重亦异熟品摄。领受粗重摄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劳倦粗重即威仪无记余无记亦摄。如此等文相违非一。然会此者如别抄说。准五十八文粗重缚即一切有漏法。漏与有漏皆粗重故。由相缚未断有分别相。故其无堪任粗重缚亦未能断。显扬十六说。由相.粗重二缚执二自性。谓执依他。及计所执。若解二缚于二自性。正无所得。及无所见。彼论唯约执心解缚。其非执心彼即不说。据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粗重缚为体云何说为依他。由此二种更互为缘而得生故。谓相为缘起粗重。粗重为缘生相缚。相缚即约现行相。粗重约种子语。论时彼体虽复皆同为缘互得。然今此文以相为现行。粗重为种。有漏相未遣。二障种不除。不尔如何此中言相未灭粗重不断。前说相缚是执二性。应细勘彼诸文相违。此中言相缚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缚者。一切有漏不安隐性。与瑜伽第五十八有漏粗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识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无。五.八全有。粗重随应。佛地全无。显扬十九说。相缚缚众生。亦由粗重缚。善双修止.观。方乃俱解脱。此当彼解。
论。唯能伏除至全未能灭。
述曰。其此位中分别二取全能伏灭。乃至细者自分别起亦不现行。俱生二取未全伏.灭。如前所说。许少伏.灭即是现行。分别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别二种种子全未能灭。未得无漏有所得故。有分别故。
此上第六相.及粗重分别。俱生二取伏.断分别。自下第七明所观境。
论。此位菩萨至唯观安立。
述曰。此位菩萨于安立谛.非安立谛皆亦学缘。或总作一实真如。或别作二空别.总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谛差别观。胜鬘经说有作.无作四谛。无作四谛即非安立。有差别.名言者名安立。无差别离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设义。此位菩萨。若加行不作二种观者。不能引真.相见二种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为入二空观真如理。正观非安立为起游观起胜进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观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说作四谛安立观。菩萨不尔。今说于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观。然不同菩萨。菩萨二空俱作。为显彼劣故不说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萨。菩萨行.智深广。彼不尔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处。
论。菩萨起此至入见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说。唯依诸静虑。及初近分.未至。能入圣谛现观。非无色定。无色定中奢摩他胜。毗钵舍那劣。毗钵舍那劣道。不能入现观故。显扬十六说。现观何所依。答唯依静虑不依无色。若有于此执中间等六地皆能入现观。何处有文中间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现观。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静虑。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现观中。云此六几依未至依。乃至无所有处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余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种一分亦尔。若中间禅有依入现观。应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时智谛.及边.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说六地。明中间禅无入现观者 问何故不依中间入 答彼无明利无漏故。有明利无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乱故。非纯净地故。瑜伽文言依诸静虑。及初未至。不言中间入见谛故。此中复言前方便时通诸静虑。而依第四方得成满。即最后入时唯依第四。第四禅望余禅最胜。要托最胜依入见道故。不依下地入 有菩萨功德。六十九说。虽诸静虑皆能引发。多依第四静虑。不同二乘。其欲界无修惠。无四善根.无漏故不说依入 前说二十二根中。未知当知根通无色。菩萨见道傍修得故。若彼无见道。及四善根。何故说修彼。六十九说。入见道时如先所修诸世俗智种子。由彼熏修皆得清净亦名为修。此名谛现观边诸世俗智。出见道已生起此智。即从发心已去。皆名未知当知根。见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显。先曾起时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时已名此根。入见道已傍修之时故名此根。非谓无色有见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系故。此依一义 若尔修道位应起未知当知根。种子不殊约位.行相二皆有别。今至修皆遍缘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见道初智生时。诸余智因由能生缘所摄受故皆说名转。此时皆不别得。故无色界无漏种子此见道时名修。是此根摄对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说。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无色。如类智缘。如六十九说。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萨唯依第四。诸论通方便为论。言菩萨亦依五地。此中料简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余通余地。
论。唯依欲界至非殊胜故。
述曰。六十九说。非生上地或色界或无色界。能入圣谛现观。彼处极难生厌故。若厌少者尚不能入现观。况彼一切厌心少分亦无。即无少厌心色.无色界不入现观 问若尔如何彼地圣者亦离欲 答无厌见道三界分别惑.及恶趣等厌心名无。非无有漏欣上厌下。及厌自地欣生上心。入见道时必总厌三界一切法。总缘谛方入故。此一向据入现观为论。非修道.及异生为论此论中释。余界厌心劣非殊胜故。余趣惠心非殊胜故不入见道。显扬十六颂云。极戚非恶趣。极欣非上二。处欲界人.天。佛出世现观。彼说恶趣不入现观。若受恒随极忧戚故。不能证得三摩地故。即三恶趣不入也。色.无色界亦无现观。欣掉重故厌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现观。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现观。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摄故。无佛世不得。无说法者令生厌故 若尔有佛法世发心。法灭后方成熟久已修讫得入现观不 准此文不得。无此类者故 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论。即三论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别。
论。此位亦是至真胜义故。
述曰。此亦已前资粮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别。在何劫摄如前已说。对法第十三等并有此文。摄论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复修持.任.镜.明.依五地。如前引对法第十一说。其余门义如下当说。
论。次通达位其相云何。
述曰。问第三位。下解见道。
论。颂曰至离二取相故。
述曰。举颂可知。
论曰。若时菩萨至戏论相故。
述曰。下释有二。初略解本颂。后广释此颂。今释上二句颂 不取种种戏论相者。不取者。无能取执。不取戏论相者。无所取相。观真胜义名无所得。
论。尔时乃名至戏论现故。
述曰。释下二句。心.境相称。如.智冥合。俱离二取。绝诸戏论故。名平等平等 真胜义性。体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后得智亦有相。此亦离彼相戏论也。
论。有义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广释上颂。于中有四。初广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别。第四解得见道时功德有异。然广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说无此第一。然彼一切无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 说无所取能取相者。识体合如冥然无取。无攀缘也。如摄论第六所引庄严论颂。智者了达二皆无。等住二无真法界等。此颂说离二取相等。此类非一不能烦引。
论。有义此智至名声等智。
述曰。由所缘缘要带相故。难前师说。无似境相名缘彼者。应此色智等名此声等智。此色智等上无声等相故。此难无相分。以色.声智返覆比量义准可知。如观所缘说。带彼相起故名有无分别影像所缘故。如虽无亲证。无分别相。与彼极相似。不同余智名曰证如。如对法第十一抄会。
论。若无见分至定有见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无能缘相。亦准前解。
论。有义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说。此智见分有。相分无。说无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说也。既言无相取。宁无见分。不取相故可无相分。彼论有数十番难应广叙之。
论。虽有见分至非取全无。
述曰。解第一师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见分有异。文意易解。
第二师云。所缘论说。识依彼生。带彼相故名缘于彼。若无真如相。应非是所缘。
论。虽无相分至不离如故。
述曰。此缘真智。挟带真如之体相起故名所缘。非带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缘于如。不离如故。
论。如自证分至有见无相。
述曰。举喻显成。自证分等缘见分等。非带彼相分起。得名所缘故。此无分别与后得殊。故必无相。如前第七卷四缘中解 若尔心王应名缘所。不现彼影带彼体相起故 此亦不然。非所虑托故。余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见.相分别。
论。加行无间至亦名见道。
述曰。见即是道。体者通也。会者达也。第二释位.及见道名。
论。然此见道略说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别。于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别。后与六现观相摄。初中复二。初总标有二。后依标别解此即初也。
论。一真见道至无分别智。
述曰。渐.顿一心.多心分别。此中初总。后诸师异说真.相二种分别。此出真见道体。以无分别智为体也。唯此证真故。
论。实证二空至总说一心。
述曰。释其真义刹那多少。经位虽多刹那。以相相似等故总说一心。即三心见道依此为证。即是会五十八等一心见道之文。若一心见道。以无间.解脱.并一胜进。名多刹那总名一心。非无间中复有多念。
然于此中有二异说。
论。有义此中至粗细异故。
述曰。二空渐证。二障渐断。如下三心真见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对法九.显扬十七说三心文。证此渐也。然五十九文亦说见道三心名顿断者。不别起观心。束三界二障合为三品断名顿。以此三心人.法俱异故名渐断。理有浅深。障.及智行有粗细故。
论。有义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师说。二空顿证。二障顿断。或三心究竟。一无间.一解脱.一胜进。从真入相见故。或一无间.一解脱不假胜进。从胜入劣。且为二说。合十一说。如别抄解。五十八.及对法九云。又此见道所缘.能缘平等平等智为其相。说一心文今以为证。然五十五胜。此中互解二文如对法第九抄。此真见道也。前加行时意乐俱断。故入观位不别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说者不然。
论。二相见道此复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后解后得智。初中又三。初总。次别。后总释。此初也。
论。一观非安谛至分别随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见道。二辨言教相见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内遣者。唯缘内身而遣假故 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计。但有内心似有情现。谈其无体名之为假 缘智者能缘心。即缘内身为境。遣有情假之缘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粗者为上。细者为下。合为四类。然二粗者各别除之以智犹弱未双断故。若上品智方能双断。此则随智说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胜前劣故。后起名上。于断见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随智说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胜。但缘内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时其智上品。能广缘一切内外我法。故三别也。此则说三真见道义若说假者。以法真见有差别故。前二智劣未能广法。第三智胜能广法故。此初泛说为相见道 观非安立谛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说三心缘非安立故。又约决定。相见道中定有三心故。
论。前二名法智至总合缘故。
述曰。总别既殊义名亦别。诸论不同。今会诸论者。一对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论.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类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后二名类。四六十九说。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类智了色.无色界。下尔不能。唯法智了。总为三例。一缘如名法。缘智名类。是前类故。十六心名法.类可知。对法约三并缘如。故皆名法。二别缘名法。总缘名类此论等是。不就缘如为论故。三缘下名法。缘上界名类是下类故。六十九文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论。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者法则。放学为义。真见道中有二空见分。虽亦有自证而不法彼。亲缘如者即乃放之。就见分中有无间解脱。随自所断障有四见分。就无间道中人.法二见分各别法故有初二心。解脱道中人.法二见总法有第三心。但法见分者。见分行相与真如境别故。以自证分与真如境体义无别故不法之。别总法者。显无间所断有差别故。显解脱道所证唯一味故。此师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见道唯缘非安立安立别故。
此有二说。
论。有义此三至缘四谛故。
述曰。第一师说。此是真见道。即前第一渐证断师义。以相见道不作三心缘四谛故。如对法说。说真见道缘非安立。非相见道中能缘非安立故。此中有别起无间.解脱为六。并胜进入相见道为七心。或除胜进为六心。或后无间即前解脱。即三无间加一第三心解脱。并一胜进入相为五心究竟。菩萨利根不别起解脱道故。或总四心究竟。但除胜进。从胜入劣故。合有四说。如别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执。次除中品法执等。此初二执皆望第三品俱断时人法执。为粗细下上故。然诸处皆先除上品后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后除上品。前虽已解今又解者。此约易断名下故。粗人执名下品。彼约实体粗细而言先断者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当体故。此中所言先断下品者。诸论皆同。
论。有义此三至不别缘故。
述曰。第二师说。此三是相见道。以真见道但总缘真。诸论共说 何得别缘以为三品。以加行心意乐尔故。入真决然。
论。二缘安立谛至此复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总。次别。此总也。对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谛故。
论。一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唯对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谓谛理。能取谓缘理之智。法忍.法智。缘谛理为境观所取也。类忍.类智。缘前智品观能取也。此唯别立无间.解脱。不总合说故名别立有十六心。对法云法智品道真如为境。类智品道法智为境。正与此同。
论。谓于苦谛至应知亦尔。
述曰。二十八随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谛。法者苦谛教。智者加行道中缘苦法之智。忍者无漏忍。忍前苦法.智。对法第九广解。忍言智者以决断故。惠即不然。虽忍.智无别。随用标名 苦法智者。法谓苦如。能缘苦如之智名苦法智 苦类智忍者。谓后圣法。是此苦智之类名苦类智。缘此之惠名苦类智忍 苦类智。印可缘苦类之智名苦类智。
论。此十六心至八观正智。
述曰。法品缘如。类品缘智。
论。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忍法真无间道见分。法智法真解脱道见分。类忍法无间之自证分。类智法解脱之自证分。印前智故差别立也。又解法忍法无间道。法智法解脱道。此即总法。类忍法无间.解脱之见分。虽缘智.缘如不同。见分是一故合法也。类智合法二道之自证分。前解为本。
论。二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五十五说。观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谛境似法.类智生。是第二现观位。乃至广说。谓忍可欲乐智.现观决定智。是现观边智谛现观。显扬十七说。法智.类智四谛智不由行差别。然随所作说其差别。真见道中亦可义说有十六心。十六心既尔。三心亦然。今此约行差别说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说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说见道。显扬说修道。不是相违。然五十五仍说。从见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从三心非安立见道起。作此安立谛观。非全出见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异。可细寻之。
论。谓观现前至二现观智。
述曰。现前界者。谓下界。即欲界。现于欲界入见道故。上二界名不现前。
论。如其所应至见分观谛。
述曰。其现观忍法真见道无间道见分。现观智法真见道解脱道见分。不法自证分。以于前十六心后作此观渐粗心。与前十六心差别观故。
论。断见所断至名相见道。
述曰。欲界四谛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谛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为观心纯熟。为有情说令见道前亦作得入见道。
论。若依广布至有九种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见道。别修作故。此广布教道理。即菩萨等在见道等不作此观。但为布教说其差别。所以须学。即是依彼假说也。
论。此即依前至止观别立。
述曰。前相见道安立谛。有二种十六心。今法于彼名二十六种。法彼二个十六种。止.观二心别立。
论。谓法类品至总说为一。
述曰。五十八末说。忍.智合者。谓八忍合为四。俱忍类故。八智合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为四。缘如为境。以类同故。品者品类义。故得为此解。类忍.类智八合为四。缘智为境亦类同故。此依惠别俱定唯一。广如彼抄说。
论。虽见道中至名相见道。
述曰。释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见道摄。不作此观然约布教相见道摄。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对法.显扬.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无间等言故今会云。
论。诸相见道至真已断故。
述曰。此下第三总释。于中有三。一会违。二释颂不说。三智摄。今初也。依真之义假说相见道等为无间等。如前引显扬十七。正与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见道真非安立后生故。余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见道义。
论。前真见道至故颂偏说。
述曰。第二释颂不说二种见道本颂何故但说于真。以证识性观照如故。即圆成实。自证识相。亦是自心观于依他故。今依见分说。论说初胜。后者后得摄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说。
论。前真见道至后得智摄。
述曰。有相.无相别故。
自下因解后得智。
论。诸后得智至离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说。佛不说法。无十五界。大定.智.悲以为体性。悲愿增上众生识上声.色等相生故。此后得智佛地论第三。虽有三说有相见等。但是此中二师之义第一师说。二分俱无。离二取故。
论。有义此智至有分别故。
述曰。见有.相无。诸圣教说此智有分别故有见分。五十五等说也。
论。圣智皆能亲照境故。
述曰。以理为证无相分也。
论。不执著故说离二取。
述曰。经论中言离二取者。不执著二取故。非全无见分。
论。有义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师说。二分俱有。七十三说思惟。明有见分。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广说。
论。又说此智至而为说故。
述曰。佛地经.摄论等皆说。此智分别诸法观有情等。此成有见分。破第一师。
论。又说此智至说法等事。
述曰。引经为难 现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为证。不劳此引。此破无相分第二师义。
此上引教。下引理。
论。转色蕴依至应无受等。
述曰。以五蕴相例。
论。又若此智至应缘声等。
述曰。既无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离自己体之法。不带影像。应非所缘缘。直亲照彼不变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体故 若尔真如应非所缘缘。无似境相故 答不然。带如之相起故。离自体法既无影像。不可言带彼相起。如何说有所缘缘。彼皆离自体故 既不带相起名所缘缘。缘色等时应缘声等。缘色等智不带声等相故。
论。又缘无法等至无缘用故。
述曰。不变为无相为见所缘故。以无相分直照于无。无非有体。所缘缘义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亲缘于无。此文理证也。
论。由斯后得二分俱有。
述曰。总结之也。
出差别已。下诸门解释。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见道现观分别。应如彼知。五十九最胜。大有断惑法用诸义。未获广引。
论。此二见道至相摄云何。
述曰。此为问也。第一与六现观相摄者。对法第十三.显扬第十七.大论五十五.七十一广明。对法说十。显扬说六.或十八。瑜伽说六。摄论第六说十一种三乘现观各别。然有义.事.所缘三种差别。如别抄说。
论。六现观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现谓现前。明了现前观此现境故名现观 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 喜受相应者。喜能明利别有分别故。舍即不然。可与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说初一唯与喜受相应故 思所成惠。即因于思所成之惠为体。显扬.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此下现观并作是说。
论。此能观察至故非现观。
述曰。暖等色界系。此观共相能引暖等。思能生修故。此观一切行无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胜名观共相。不言观自相。自相者下.中摄故。未广缘故。虽如亦是诸法自相。未证之时但共相故。于见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胜也。偏说为现观。暖等不能广分别法。但观所取无等。虽亦观一切法无我等。多分有分齐观。又三乘通说。在二乘位唯观四谛别别行相不及于思。谓种种思推.种种观察名广分别。暖等无此能。不如于思不立现观。其见道等虽亦不能广分别法。缘真理故立为现观。此又不同彼。未证理故。七十一说四善根非现观是等流故。
论。二信现观至立现观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无漏。现观者是惠现观诸法。以信助现观令不退故亦名现观。有处但说无漏者。以胜故立为不坏信故。
论。三戒现观至亦名现观。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体讫。余文可知。
论。四现观智谛现观至无分别智。
述曰。谓在何位但缘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摄。故言一切种。七十一等说。此缘非安立谛境惠为性。五十五说三心见道等是此现观故。即一切见.修道二智也。不取无学等二智。与究竟现观不殊故。
论。五现观边智谛现观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无漏一切见.修道缘安立智。七十一等说缘安立谛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论。六究竟现观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尽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诸智 即通十智。然皆无漏。七十一说尽无生智等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六十九说无觉十智皆是无漏。可勘彼文。此等门义可取如上所说诸论广明。和会增减不同等。
论。此真见道至故不相摄。
述曰。以今见道摄六者。真摄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见道缘非安立谛。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见道收第四少分。亦摄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余文可知。
论。菩萨得此至生如来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亲第六云。由此能令诸佛种姓无断绝故。无性云。谓佛法界名如来家。于此证会故名为生。于此所缘胜智生故。转先所依生余依故。绍继佛种令不断绝。乃至般若证真法界。名于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树自相续故。
论。住极喜地。
述曰。于十地中住极喜地也。下当释此。四十七说分十王位。多作转轮圣王。王此洲化果也。
论。善达法界得诸平等。
述曰。无性云。于此法界深作证故 得诸平等者。佛地经说得十平等。摄论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萨.一切如来三种平等心性故。广如彼释。
论。常生诸佛大集会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网经.十地经说。至下十地中广说。
论。于多百门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说。一刹那顷证百三摩地。以净天眼见诸佛国见百如来。动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为百类普令他见。成熟百种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见前后际百劫中事。智见能入百法明门。化作百身。身皆能现百菩萨眷属。即于十百自在。名多百门。
论。自知不久至利乐一切。
述曰。既证真如。便自知证。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说预流果尚能自知。况此菩萨。利乐一切利他行也。广说此相如十地经第三说。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种。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见百佛摄。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动百世界中摄。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动百世界中摄。彼又少此成熟百类所化有情。论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论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处为释。读者勘之。如四十九。说此位菩萨有十种发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说十种大愿。如十地第三卷。说十种净修住法。既见诸佛。听闻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广说。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并广解。一一细勘文义差别又作阿赖耶识依他性观。如五十一三乘差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本)
沙门基撰
论。次修习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见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见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终金刚无间道来。并名修道。此为问已。至下当知。
论。颂曰至便证得转依。
述曰。此举颂答。即于初地住出心。后渐至究竟金刚道来。皆断俱生法执种故。至无学位便证转依。
论。菩萨从前至无分别智。
述曰。下释有二。初以略释颂文。后广释颂义。初中有二初释上三句正显位相。后明此修位于究竟位便证转依。十地修道修无分别智 为断余障证转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习位体。今从所缘能断道说略不说余。
论。此智远离至及不思议。
述曰。远离所取名为无得。远离能取说不思议。此即解上初句颂也 即一智体离计所执实所能取说无得等。非无见分等。
论。或离戏论至名不思议。
述曰。即一智体无有分别。有分别者戏论行相。即后得智亦名戏论。或有漏分别说为戏论。偏执增故名为戏论。即后得智不名戏论。若依前解。能断二障无分别智名为妙用。是不思议。若依后解。即无漏智皆离过失。能违生死名为妙用是不思议。今此文中但约前解。论自显故。
论。是出世间至无分别智。
述曰。解第二句颂。无分别智具二义释。谓断世间。体无漏等。后得不然。不名出世。
论。数修此故至故说为舍。
述曰。解第三句颂。违细名粗。违轻名重。所知障种名粗重者。及非种粗重地地别断。烦恼障种名粗重者。金刚始除。若论烦恼非种粗重。亦地地断。今显由十地修无分别智。至金刚心断烦恼种。十地等中断所知障等。总合为言名断二种。约究竟尽唯在金刚。金刚尽时证转依果。
论。此能舍彼至广大转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证转依。解第四句颂。于中有二复次释。即为二也。
论。依谓所依至二转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总为别依断染故无所执。生净故得二果。余文易了。同摄论果断分解转依。无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广 言转依者。转谓转舍转得。依谓所依。即转之依名为转依。依士释 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执著.正理离倒。转舍.转得。事为理依故名转依也。无性云。二所依止。转依亦持业释。然今能依.所依合为转依。故无持业。今言依他起名转依者。流转.还灭依也。即所舍.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执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断所执名舍。非别有体名为舍也。
论。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师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论。愚夫颠倒至断障证得。
述曰。悟此真如证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离杂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异。此位断障金刚心后证得。非此位即证。
论。虽于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颂意所显。颂意所显如后颂说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义。寂止默静诸杂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识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说。二乘有此名解脱身。故说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师菩提亦名转依者。如后颂中自当解释。
上来已略释二文讫。自下广前颂文有三。初问。次略答。后广解。
论。云何证得二种转依。
述曰。问能证之因所得之果。双为问也。
论。谓十地中至由斯证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经位也 修十胜行。所修因也 断十重障所治断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 证十真如。所观照法。由此四种因故。二种转依果由斯证得。后证转依必有经位。位有多种且说小分能证之位修习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无别体。修十胜行。断十重障。证十如时。名十地也。总释别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胜行。即是广前无得不思议是出世间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断十重障。即广颂中舍二粗重。且知所断十重障法必有所证。故次乃明十种真如。即广颂中舍二粗重之时转依。虽已分证未名圆满。此乃因位。广前三句。即是渐次悟入 二种转依由斯证得。明所得果。即广前颂第四句文。正明悟入。总为第二略答文也。
论。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广前答也。初广因。后广果。因中有四。初广十地。于中有三。初解十别名。二出地体性。三释总地义 初获圣性者。谓初断凡性得圣性。即依无漏无分别智等俱行五蕴种子。为圣性体。异生性体唯二障种。若此圣性取三乘初智种正能生现功能名为圣性。依分别二种立异生性。俱生二障种虽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无漏种立圣性故。凡夫时有初无漏种。而非圣性。未能生故。分别之障障圣性者名为凡性。无漏之性能断凡性者名为圣性 若尔后诸无漏应非圣性。不能断分别障故。前劣者已舍故 此亦不然。性能断故。是彼类故。亦名圣性。各随自乘所治既为凡性。亦随自乘能治名为圣性。即随一空二空智种为体。若现行智为体。起世俗心应非圣者。若菩萨是大士夫之圣性非如二乘小人之圣性。二具证二空。简二乘等唯证一空。今从诠说。说如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简彼二乘唯自利也。由获大士圣性。具证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极喜地。简后菩萨非初得圣性不名极喜。及简二乘无是三胜。初得果时不名极喜 若尔菩萨初果何故不名预流。对法第十四说。何缘菩萨已得超升。而非预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预流行不成就故。预圣之流乐住于道。厌出生死故。何缘亦非一来也。故受诸有无量生故。何缘亦非不还耶。安住静虑还生欲界故。十地论第五卷说。菩萨生欲界不退静虑。对法第十三说。菩萨咸离无色界生。静虑相应住静虑乐。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证得威德菩萨。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乐有情。以无色界非成熟有情处故。彼自解言。住静虑者。由此菩萨善巧回转故。瑜伽.显扬等此文非一。由此义故不名不还。复还来故。何故不名阿罗汉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当知。由此初地菩萨不名预流。预流之果不名极喜。摄论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对彼二乘名极喜故。无性云。若初地喜不相应者。自后诸地亦不相应。此为先故。十地论第一卷说。无上二利初证圣处多生欢喜故。即与此二因同。唯证二空此论独有。四十七说。此地善决定故。四相发心故。发起精进发正愿故。净修地法故。开晓余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经第一.第二.第三卷广解。璎珞经下卷虽别释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愿为最胜。有十大愿等。并如彼二论说。
论。二离垢地至烦恼垢故。
述曰。其初地时已离粗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离故。所以说之。望前细故。下十一障中当辨二障摄。
净尸罗者。谓别解脱.道定共也。即通三种。虽第三地始发定增。能离过时此地已满故。或依别脱。亦能全离加行.后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离加行.后起罪故。世亲摄论说。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择护戒。性戒成故。诸犯戒垢已极远离。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极喜地中当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误犯微细过失。又论性戒。初地已离。入地菩萨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犹有妻孥。性罪必无犯。但于遮罪犹有误犯今第二地悉能永离。余论皆同。此下余论同者更不烦叙。此下诸地并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论。三发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胜定。定谓三摩地.三摩钵底。无性云。谓静虑名等持。诸无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现前。如前已解。陀罗尼此名总持。总持有四。一法。二义。三咒。四能得忍。此地所治迟钝性。于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无忘彼法。名大法之总持。法谓教法。殊胜之教名为大法。此定及总持为因。能发无边妙惠光。故总持以念.惠为性。谓以闻.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断障闻.思转胜非由定力亲能起二。十地云。随三惠等照法显现故名明地 问何故十度五地修禅。修三福业 此地修定如下当知。又十一障中自当解释。
论。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识等中俱生身见等摄。非谓一切。至下当知。世亲云。能烧一切根本烦恼及随烦恼皆为灰烬。十地云。不忘烦恼薪智火所烧故。以菩提分法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从火喻为名。菩提分法如别章说。
论。五极难胜地至极难胜故。
述曰。世亲云。知真谛智是无分别。知诸世间书论等智是有分别。此二相违应修令合。能合难合令相应故。无性云。真俗谛智互相违返。难可引发令共相应。此能和合令不相违。以前不如。名极难胜非望后也。然相应者。谓于真观为俗令境相入名相应。为一念中二智并起名相应。今令一念二智并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犹未能故。又境同名相应。以前四地观二谛境亦有差别。此观彼境更无差别。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应也。前第二识中已有妨难。如彼广说。知彼二境无差别故。故此真如名无差别。
论。六现前地至令现前故。
述曰。谓观十二诸缘起支。有最胜智观无染净。令现前故名无分别。七地成有。八地成无。世亲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罗蜜多行有间。大智现前住。
论。七远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亲等云。此地于功用得至究竟。虽一切相不能动摇。而于无相犹名有行。十地云。善修无相行功用究竟。能过世间二乘出世间道故。此地出过世间二乘道者。前六地中虽有缘起染净无二。犹有所治细相现行障。执有生灭流转还灭相故。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远离彼障。亦能空中起有胜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间即不能是。
论。八不动地至不能动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无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动此地心故。第七地虽一切相不能动之不现行故。然不自在任运而转有加行故犹有烦恼。第八地中任运而转。不依加行。无功用故。亦无烦恼。七.八二地之差别也。十地云。报行纯熟无相无间故名不动。此地已去明知无相非有间也。
论。九善惠地至善说法故。
述曰。无性云。得最胜无碍解。于诸智中此为最胜。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亲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无性云。由法无碍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义无碍自在通达一切义理。由辞无碍自在分别一切言辞。由辨无碍遍于十方随其所宜自在辨说。于此地中。最初证得先未曾得无碍解智故名善惠 能遍十方者。十地云。无碍力说法成就利他行故。
论。十法云地至充满法身故。
述曰。无性云。由得总缘一切法智。总缘一切契经等法不离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云。陀罗尼门.三摩地门犹如净水。智能藏彼如云含水。有能生彼胜功能故。又如大云覆隐虚空。如是法智覆隐如空广大无边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粗重。彼论又云。又如大云澍清净水充满虚空。如是法智出生无量殊胜功德。充满所证所依身故。世亲云。言充满者是周遍义。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云地。第十二云。如云身遍满故除垢。八相成道度众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于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处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对此障故说后佛地。十地第十二说。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宝花王出。二量相。周圆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胜相。一切众宝间错庄严故。四地相。过于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说。又如怀孕在藏。十时菩萨亦尔。彼说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广释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释别名已。如十地经。
论。如是十地至以为自性。
述曰。能证.所证以为地体。无性云。法无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无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论总出地体义。所证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长义故。四十七云。由能摄持菩萨义故名地。能为受用居处义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为地。能摄持故。即是实法为假者所依等故实法名地。第二出体也。
论。与所修行至故名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摄持菩萨义名地。彼摄义即是此依生长义。持者即是依义。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长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长。今者不言如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为增上缘。行自从种子生故。即以胜功德与行为摄持功德名地。此约果与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 然以假者总法为能依。别法功德为地胜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璎珞经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无性云。谓诸菩萨于此地中修习现观。离过。离贪。修菩提分。观察诸谛。观察缘起。于无相中。若有功用。若无功用。得胜辨才。逮真灌顶。除灭所知.烦恼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别。何以地有十。断十障。修十相智。证十真如故。乃至广说彼地地所修诸行。不能烦引。显扬第三亦解。小别读者知之。
论。十胜行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二解胜行。于中有二。初总举十行。即波罗蜜多。二广释。广释中有四。至下当知。初以十三门辨释。
论。施有三种至法施。
述曰。对法第十二同。与十八任持相摄故。财是身任持。无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摄论第七。施中以法.财.无畏为次第。二本摄论皆言法资益善根。财益他身。无畏资他心。次第虽复不同义意同此。无性第七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财施.无畏施.法施所摄故对法云。施度是财施余五无畏施。一切六法施。此与世亲金刚波若论相违。彼云。檀度摄于六。资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释。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财.法.无畏为次。卷下又说财.无畏.法为次同此。此等广解相。不能烦述。然施财名财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无畏施。法施可知。
论。戒有三种至饶益有情戒。
述曰。律仪戒是善任持。摄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饶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仪者仪式。无性云。于不善能远离.防护.受持。故名律仪。此即是戒。故名律仪戒。世亲.无性。皆言律仪戒是依持戒。为显建立其余二戒。是故安住律仪戒者。能建立摄善法戒。集诸佛法后。得益有情无罪利益相。七众戒是初体。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济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转舍不善戒。转生善戒。转生利生戒。义亦同此。
论。忍有三种至谛察法忍。
述曰。对法云。耐怨害忍是不舍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于彼怨是舍于彼。安受苦忍是舍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谛察法忍是无生法忍任持。世亲同此。无性云。初忍是诸有情成熟转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热等苦皆能忍受无退转故。谛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处。堪任甚深广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论。精进有三至利乐精进。
述曰。摄论等皆云。一被甲精进。即解经中初有势句。对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摄论等云。二加行精进。即解经中次有勤句。对法云善根圆证任持。七十八云。转生善法加行精进。即与此同。名体俱宽。摄论等云。无怯弱。无退转。无喜足。即经所说有勇.坚猛.不舍善轭句。世亲摄论次第广解稍好。对法云。饶益有情精进。即善根无尽任持。七十八同对法.及此处。然对法及此论。以二利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说。所以第三精进名饶益生。即初二精进摄五句尽。摄善宽故。是善根圆证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证。皆此摄故。体宽而名狭。摄论但以自利为精进度故。三精进无利生说。以摄五句加行为狭。唯摄有勤故。摄善精进解经五句。不同对法第十二名狭体宽。复异摄论名义俱狭。由此论意名义俱宽故。利乐有情精进。与对法同然此三勤与四十二解同。彼论初云。被甲精进。势与此同。余名无别。然彼广解。璎珞经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进趣。三勤化众生。不能繁述。
论。静虑有三至辨事静虑。
述曰。摄论等同 安住者。安住现法乐住故。对法名无厌倦任持。无性云。离慢.见等得清净故 引发者。引六通故。对法云诸所思事成满任持 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义与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饥俭等故。对法云御众业任持。名饶益有情静虑。从果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称。四十三说。一现法乐住。从果为名。二能引菩萨等持功德静虑。三饶益有情静虑。并义同此。七十八亦同。
论。般若有三至俱空无分别惠。
述曰。诸论但明六种度故。摄论等云以加行.正智.后得为三。对法以缘世俗。缘胜义。缘有情。为三。从胜功德说。意同摄论。对法自解。即合第十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论别开理.事二智各别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诸论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证真如惠。二五明处三聚中决定善巧惠。三大悲相应惠。但明六度。亦同对法。虽诸文异义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璎珞经云。一照有谛。二照无谛。三中道第一义谛。
论。方便善巧至拔济方便善巧。
述曰。摄论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谓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诸有情。回求无上正等菩提。故世亲云。此由般若及与大悲。以诸善根回求无上菩提是般若。作诸有情一切义利是大悲。故无性云。不舍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舍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说。如前所说。十二行相方便善巧。当知说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说。合有十二种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为般若。成熟有情六为大悲。如彼广解。对法十四。有四种方便善巧。勘同异。璎珞有三。一进趣向果。二巧会有文。三一切不舍不受。此中回向即般若。拔济即大悲。
论。愿有二种至利乐他愿。
述曰。摄论说。谓发种种微妙大愿。引摄当来波罗蜜多殊胜众缘。无性云。求到彼岸缘。为利有情故。及为速证佛果涅槃。世亲云。此愿即度。名为愿度。愿为当来。此是所为。第七转声。为当来故发种种愿四十九说。如前五种大愿名波罗蜜多。五大愿者。四十五说。一发心愿。谓初发菩提心。二受生愿。愿当来随顺生诸善趣饶益有情。三所行愿。无倒思择诸法。愿于境界修习无量等殊胜功德。四正愿。愿当来摄受一切菩提功德若总若别。五大愿此从正愿所出。此复有十种。谓供养无边佛等。此中初是菩提愿。余利乐他愿为利有情起此愿故。此中配属如文可知。璎珞有三。一自行愿。二神通愿。三外化愿。
论。力有二种至修习力。
述曰。摄论说。由思择.修习二力。令前六度无间现行。无性云。此中且说二力。其余诸力亦摄在中。思择诸法而修习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净。名力波罗蜜多。十力加行清净者。此中何者为思择为修习。此文义配可知。璎珞有三。一报通力。二修定通力。三变化通力。
论。智有二种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摄论云。谓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乐。成熟有情。无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复由此智成立六种名受法乐。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饶益有情。世亲云。由般若波罗蜜多无分别智自性等故。成立后得智。复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罗蜜多。由此自为与同法者受用法乐成熟有情。四十九说。于一切法如实安立清净妙智。名智波罗蜜。当知能取胜义惠名惠波罗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罗蜜。有多复次后四度异门。如彼广解。虽四十九言于一切法妙智。即后得智。谈体故一。今此论等中论用故二。不相违也。璎珞有三。一无相智。二一切种智。三变化智。虽引此经未可为证。以后四种即第六体。今但有二无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于地前具几。乃至佛具几。初施中财施。摄后余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摄前度何者。皆如对法第十二抄解。总是第一列彼名也。显扬第三虽亦解十度。无别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体者。
论。此十性者至三业为性。
述曰。即以无贪及相应思。并彼所发身.语业为体。对法第十一云。施自体者。谓身语意业。然是三业诸度通性故。所以无无贪。如三十九广以九门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谓诸菩萨于自身.财无所顾惜。能施一切所应施物。无贪俱思。及因此所发能施物身语二业。释彼文者。一解。唯取三业。同对法取无贪俱思。不取无贪故。今解。亦取无贪。同此论文于财等不贪方能施故。既无别解。即三种施体性皆同。
论。戒以受学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亦以三业同此。四十云。律仪戒以七众别解脱戒在家出家戒为体。即唯二业。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后。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为体。即通三业。饶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种。如彼广解。亦通三业。此中总论故。以三业为性。以受时学时三业为性故。然菩萨戒自息恶戒。是何戒摄。今欲为前别故。所以且说七众。其实菩萨戒。亦得是律仪戒。菩萨戒有意业。此中论色为律仪体。所以不说。摄善戒宽故。即令入摄善戒中故。论实亦得。若尔菩萨戒有支无支。如色法不。如别抄会。文殊所问经菩萨有五篇戒。是出世间戒若心分别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罗夷。以三业乃至于树叶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兰遮。如是广说。然菩萨地四波罗夷复与此别。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广以九门解之。
论。忍以无嗔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但以三业为性。是通性故。谓三种忍通以三业为性。故不别出。四十二说。云何名忍。自无愤勃。不报他怨。亦不随眠流注相续。故名为忍。是名菩萨耐怨害忍等。彼广明此相。耐怨害忍以无嗔及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处苦有九种。谓衰.毁.讥.苦.坏法坏.尽法尽.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别若总。不由此缘精进懈废等。乃至常勤修习。无变易意。无杂染心。是名菩萨安受苦忍。故此以精进.及彼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萨法思胜解忍。谓诸菩萨于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观察胜觉惠故。能于八事生胜解处。善安胜解故。故谛察法忍。以审惠为性。彼不言此有三业。若定.道俱色可名三业。正与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门分别。
论。精进以勤至三业为性。
述曰。对法但以三业为性。从诸度通相出体。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说皆通三业精进为体。亦如彼以九门解。
论。静虑但以等持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数。不通散有不说三业。对法云。起三业自在用时所有一切种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静虑自性。彼三相虽别。皆以静虑为体。然二种行相别如前卷。广九门亦如彼。
论。后五皆以至后得智故。
述曰。对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间加行正智后得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无漏。此依实义。摄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说同此。但依胜法出后五体。非为尽理。彼云。后五应知般若无分别智.后得智摄世亲.无性皆解云。若说十种度。即无分别智。是般若波罗蜜多。方便等四后得智摄。若说六度。二智皆第六摄。故分后五二智为性。
论。有义第八至为自性故。
述曰。余义无诤。唯愿不以惠为自性。即以欲.胜解.及信三为性。愿以三法为自性故。说是后得智者。唯后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则不然。摄大乘等说。或欲.胜解为愿体。或信.胜解为愿。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为体。
论。此说自性至功德为性。
述曰。如前所说克性为体。若并眷属一切功德为性。眷属出体故。总以五蕴为十度体。即是第二出体性也。
论。此十相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罗蜜多之相貌。具此七义方名度故。阙者即非。
论。一安住最胜至一切事业。
述曰。一切事业者。谓随顺度所有事业。皆应行之成满度故。摄论有六。除初种姓。即菩提心中摄故。然无性引颂亦似证有初种姓云。麟角喻无有六波罗蜜多。唯我最胜尊。上品到彼岸。然对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萨种姓。菩提心为依止。以悲导心。舍一切时。所有三业。即有五义名六度相。然显扬第三亦有六义成度然别于摄论不能烦引唯此论中具包诸论。
论。五巧便最胜至二障间杂。
述曰。无相智所摄受者。即第六不执三轮清净等。回向最胜中与第二别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回向菩提。此乃回向。清净胜中为离二障行于度也。不为彼杂。谓三时无悔等。
论。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总结。由七所摄名度。不尔即非。
论。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别。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应四句分别。此一一自望。即种类福为四句。谓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随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约种类福。次第修者。施为三句。无是波罗蜜非施故。余五度得为四句。前有施度得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为四句。此中有三尔四句。
论。此但有十至无增减故。
述曰。第四不增减门。初总解。约地断障证如释可解。障者即十地十无明等障。对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悭吝.犯戒.憎恚.懈怠.散乱.恶惠等障故。就恶惠中复分为后四。故总名为障。离恶惠为五名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别出六障故。
论。复次前六至相违障故。
述曰。下次明说六所以有六义。初明治六障。对法.摄论所治皆说六蔽。即是六种相违障也。又如摄大乘。说不发趣因等。以上所言说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证十真如故。此约十地为论。下依六说十。谓悭吝.犯戒.嗔恚.懈怠.散乱.恶惠。四治相违障故。
论。渐次修行诸佛法故。
述曰。五也。摄大乘说。前四不散动因。令所治无散故。第五不散动成熟。令不散动得圆满故。第六依此得如实觉。能于所缘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谓十力等。修谓成辨。
论。渐次成熟诸有情故。
述曰。六也。摄大乘说。由施能摄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恼。由忍虽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脱等。
论。此如余论广说应知。
述曰。此后三因。如余摄论广说。应知。
论。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谓施等前三对法第十一说。是诸菩萨增上生道。后三决定胜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财。戒感大体。忍感眷属。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贵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归附故。决定胜道中。精进能伏烦恼。修善方便。静虑能熟有情方便。依此发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诸菩萨道唯有此二。若阙一种道不成故。
论。又前三种至诸烦恼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二因缘故六度无增减。一饶益有情。谓前三。由施故。摄受资财饶益于彼。由戒故。不行损恼害等饶益有情。由忍故。彼为损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饶益故。二对治烦恼。谓后三。由精进故。虽未永伏烦恼永害随眠。而能勇猛修诸善品。彼诸烦恼不能倾动善品加行。即是此云虽未伏灭等。乃至诸善加行。由静虑故。永伏烦恼由般若故。永害随眠。即是此中永伏灭义此中若加行。若正灭。皆对治诸烦恼。对法十一亦有此解。
论。又由施等至不增不减。
述曰。第九因也。对法论说。由诸菩萨为翻住涅槃故。于生死中摄增上生。为翻住生死故。即于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论名不住涅槃。后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论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释云。由勤故修对治。由定故伏烦恼。由惠故永害随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为无住处涅槃资粮。此涅槃者谓真如。此六为彼资粮。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后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说。三学摄故不增不减六也。前四是戒学。后二是二学。如下当知。总由如是论有九种。别义一种合十义故。前之六度无减无增。
前六既尔。后四如何。
论。后唯四者至不增减故。
述曰。此总文也。
云何助六。
论。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说。于前三种波罗蜜多所摄有情。以诸摄事方便善巧。而摄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说方便善巧为施等助。谓摄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顺摄益于彼。故云助也。
论。愿助精进。
述曰。彼文又说。若诸菩萨于现法中烦恼多故。于修无间无有堪能。由羸劣意乐故。下界胜解故。于内心住无有堪能。乃至为未来烦恼轻微。心生正愿。如是名愿。由此愿故。烦恼微薄能修精进。故说愿助精进。
论。力助静虑。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作意为因缘故。转劣意乐成胜意乐。亦得上界胜解。名力波罗蜜多。由此力故。于内心住有所堪能。故说力度为定度助。
论。智助般若至广说应知。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已能闻缘。善修习故。能发静虑。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发出世间惠。故说智为惠助 令修满故者。谓后四助前六令修满。前六不为后四所助不名满故。理如上说。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边第一说十度十障。颂云。障富贵善趣。不舍诸有情。于失德减增。令趣入解脱。障施等诸善。无尽亦无间。所作善决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种度不增不减。
第五次第门。
论。十次第者至持净前前。
述曰。第一解。谓由前前引发后后。七十八.解深密.对法十一.摄论等说。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广如彼说。易故不言 第二解。及由后后持净前前。对法论说。谓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谓由具尸罗施得清净。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摄益有情。由持戒故不为恼害。乃至如伽他说。无有静虑而不因惠。广如彼说。
论。又前前粗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对法论说。于诸行中施行最粗。戒细于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为最细。故最后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摄论同。余二解唯此论有。对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谓治障生起。生起即粗细故。第三异熟。如彼广解。
自下六释名者。
论。释总别名如余处说。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总名云。何缘此等名波罗蜜多。由五缘故。一者无染著。不染著波罗蜜相违事也。二无顾恋。谓此六度诸果异熟。及报恩中心无系缚。三无罪。谓于六度无间杂法。离非方便行。四无分别。不如言辞执著自相。五正回向。谓以所行度回求大菩提。摄大乘说。于世间.二乘施等最胜。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罗蜜多。对法十一说。由十二最胜相应故。名波罗蜜多。一广大。不求世乐。又最上故。二长时。三劫积集故。三所为。为利生故。四无尽。回向大菩提究竟无尽故。五无间。自他平等令他速圆满施等故。六无难。随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圆满故。七大自在。由得虚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满故。八摄受。无分别智所摄受。九发起。谓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证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余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圆满。谓十地及如来所有施等。即菩萨满。如来圆也。若阙一种非波罗蜜多。最胜所至。最胜所作。故名波罗蜜多。波罗。所至义。或所作义。蜜多。能至.能作义。彼论又说。到所知彼岸名波罗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罗。是所知彼岸义。蜜多。是到义 又解济度自他最极灾横故名波罗蜜多。合六解总名 释别名者。摄大乘说。能裂悭吝.贫穷。得广大财位.福德资粮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见趣诸邪恶惠。及能真实品别知法名惠。对法十一说。由大施故。离过故。离垢故。故名施波罗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罗蜜。如彼广解。彼论又解。能舍施者当来贫苦。能舍受者现在热恼故名为施。乃至他所发智故。内证智故。种别智故。得寂静智故。胜德智故。名为惠。合三解别名。故今总指释总别名如余处说。余处即摄大乘等也。
论。此十修者至广说其相。
述曰。七修门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对法。第十二说 依止任持修者。复有四种。一依因修。由种姓力于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胜自体力于度修正行。三依愿修。由本愿力于度修正行。四依简择修。由惠力于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说复有四种。一依胜解修。于一切度相应教法起增上胜解。二依爱味修。于已得度多见功德起深爱味。三依随喜修。于诸世界诸有情所行度深生随喜。四依喜乐修。于自他当来胜品度中深生愿乐 三依止意乐修。即六意乐。谓一无厌意乐。二广大。三欢喜。四恩德。五无染。六善好意乐。广如彼解。然与摄论六意乐名字不同。及摄三作意。一谓爱重。二随喜。三欣乐。皆如摄论第七.对法第十二抄会。
四依止方便修。对法论说。亦有三种。由无分别智观察三轮皆清净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诸行速成满故 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种。对法说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变化身。三说自在。谓能说六度等无有滞碍。谓缘求依止此故修。无性云。即为彼故修。亦名为修。然摄论说五修。名亦不同义意无别。然此同对法。摄论文略。世亲难解。无性易知。此中指同对法.摄论。故言如集论等。
第八摄门者。
论。此十摄者至互相顺故。
述曰。谓十度一一皆摄一切度。十行相资成互相顺故。此中对法等说。或真如摄。或惠摄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摄。不同彼论。如前财施唯施。无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诸论言。或唯施声说。乃至或唯智声说。是此即杂行十度故一摄余。无性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金刚般若论云。檀度摄于六。资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罗蜜多。摄在般若波罗蜜多。又对法十二更互决择门有三。一方便中广出其相。
论。依修前行至不待后故。
述曰。前引后度起者。前摄后。后待前方成故。后不摄前。前不待后而成故。对法十二说。此依始业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谓戒所不摄施。既以宽问狭。故顺后句答。然应因叙对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顺前后句等。
论。依修后行至非持净故。
述曰。后持净前者。后摄于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谓施所不摄戒。以后戒持净前施等。故前不摄后。非持净于后故。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施狭故也。
论。若依纯杂至应作四句。
述曰。谓有纯修。且如施纯修。谓有施非度。不回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随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种类福。如前已说。然不约种类福。不说随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余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为三句。若杂修者有四句成。诸度相间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对法。然彼更有少别。不能烦引。摄大乘云。此能摄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随顺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摄。乃摄诸功德也。广如彼说。谓施摄施是相。摄信等是随顺。摄无诤是等流。
论。此实有十至缘世俗故。
述曰。第九问答合六开十门。此义可知。如前已引摄大乘说等。
论。此十果者至除异熟果。
述曰。十五果门。约实而言。有漏有四。无漏亦尔。所除有别。此义可思。此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论。而有处说至或二合说。
述曰。会相违也。对法十二说。永断自治是离系。摄受自他是士用。于当来增胜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财等是异熟果。即具五果。或无漏资有漏亦得异熟。有漏资无漏亦得离系。故言互相资。或有漏无漏二合说。故得五果。非有无漏体各亲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果有六。大财.善趣.无怨坏。为众生主。无恼害。大枝叶。皆是异熟果中说。非不得余。摄论云。富贵.大生.大朋属。此三异熟果。广大业.尘垢薄.知五明处。后三但约增上果中说。亦不违也。菩萨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后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于增上果说。若因缘.增上缘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说。前各九门分别度等得如是果别。不能烦引。读者知之。
论。十与三学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学相摄门。于中初出学名体第二五位分别。第三正以学摄度。戒学有三。初以七众戒为体。二以有为无为无漏善法为体。有漏善法非正应修。体可断故。三谓正利乐三业为性。如上应知。
论。此与二乘至如余处说。
述曰。然此三学与二乘有共不共等。摄论无性第七.世亲第八。各有四殊胜。初一差别胜。即三聚戒。二共不共胜。谓菩萨一切性罪不现行。与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现行。与二乘不共等是。三广大胜。此有四种。一种种无量学处大。二无量福德大。三利生意乐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广解。四甚深胜。谓菩萨行杀生等十业。而无有罪。生无量福。速证菩提等是。然彼虽有四种殊胜。然初即此三聚戒体。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广大。合为三种 如余处者。即是彼文。
论。定学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静虑。诸胜定者多是彼中。由地胜故唯是无漏。既言声闻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摄论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论有解。发智光明。通闻.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论。此四所缘至如余处说。
述曰。摄论第八说有六差别。一所缘别。以大乘法为所缘。二种种别。即四定别。且举上首者。三对治别。谓总相缘智。即缘真如智速遣阿赖耶中粗重障故。四堪能别。谓住静虑乐随欲受生故。五引发别。能引发一切界无碍神通故。六作业别。谓能振动等。即十八变。又能引发十难行等。即自誓难行等。彼虽有六。第二差别即四定体。故除第二。唯有所缘等五。如彼广解。密语六度等.十恶业道并尔。
论。惠学有三至无分别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为一。说后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论。此三自性至如余处说。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缘。若所缘。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门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余十五门解之。自性者。彼云。离五种相。以为无分别智性。一离无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离有寻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离想受灭寂静故。即智不成定无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种故。五离于真义异计度故。计度是有分别。非无分别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说智无分别不应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应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种类。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颂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缘者。彼颂言。诸菩萨因缘有言闻熏习等。即以闻熏习为因缘。言所缘者彼颂言。诸菩萨所缘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计所执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谓二无我所显真如。是即无分别智所缘也。即是三种无分别智所缘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颂云。诸菩萨行相。复于所缘中是无分别智。彼于所知无相。即此智于所缘中所现无相。能.所二缘平等平等生无异相。如眼取色见青等相。非此青相与色有异故。此中且举五门。余十一门如彼论解。总是第一出体名门。
论。如是三惠至俱已舍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别门。加行唯有漏。余二无漏。故诸位别。此依顿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说。若回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烦广解。
论。若自性摄至皆具相摄。
述曰。第三正相摄门。自性摄可知。余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属理通三。三具摄十。
论。若随用摄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摄前三者。施是戒资粮。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属。由忍不破戒故。余二可知。精进三学摄。遍策三学故。七十八.解深密说同此。
论。若随显摄至惠摄后五。
述曰。戒摄前四。前三如次前说。以精进守护戒故亦戒摄。余文易知。四十九说。由前四资粮.自性.眷属.守护修戒学也。由定故圆满修心学。由惠故圆满修惠学。同此也。
论。此十位者至俱唯无漏。
述曰。十二五位现种相摄门。此中所说。随其所应未必十种一一皆尔 修习位中其相最显者。通有无漏能无边行故。此中约法尔种子说。通达位言有者。虽无别行义说有故。余文意可知。
论。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别门。三劫得名别。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别。如前已说然未入劫时。同已初入。但名波罗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说。胜解行地名波罗蜜多。此中复言初无数劫。明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说胜解地。对法.摄论等说。从坚固心至极喜地。解行地摄。彼复说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对法第十一说持.任.镜.明.依中。言满已者。是满心学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满已修相好业。非于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摄。数如上说。大文上来第一已十三门分别度讫。
论。此十义类至略示网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 义类无边者。解深密.七十八说。度清净.度最大.无染.最明盛.不可动.最清净.度无尽.度威德.度因.果.义利.度摄三性等。皆如彼经论说。不能繁述。
论。十于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门。十地经.摄论.显扬.瑜伽等皆言。初地施为增上。余度随力随分非不修习。乃至十地智为增上。余度非不修习。随力随分故地地修十 问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为发光 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论。虽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摄诸行。六度外更无菩萨道。即由六度摄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说十度更不说余行。
论。十重障者至异生性故。
述曰。前答证得转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于中有二。初明重障。后重以二障摄总明断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后别解释。释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对释二十二愚义。乘文便故因释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体。一异生性障。世亲摄论名与此同。十地论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体非唯我故。凡夫名异。如别抄说。此障体性如何等者。谓分别二障。依此种子之上立异生性故。今断能依故说所依断。即与现本识同地二障种子能生现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离欲。仍名欲界异生。不伏见惑种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 亦可言。种在本识与识同性。即无覆性 若尔何故对法第四解无记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异生性耶 答由约烦恼种可名染污。约异熟种可名无覆。通二义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为例。今勘诸文。前释为善。对法解无记。及六十六立五无记中。不言异生性是五无记等故。既依染种立故。亦唯染别小乘也 问今以二障分别起种名为此性。即二乘圣应名异生。未断所知分别障故 答随望自乘见道所断种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断此性。自乘障无故。唯依烦恼种子立故。若不定者名为未断。依二障种立异生故。若不尔者。不定性者应无异生性障 若尔无种性者。既无自乘圣道。说何为异生性 应说但依二障分别种上立异生性。不须别说。望自乘见所断种上立故。所知未断虽曰圣者。尚名异生 此何位舍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断世第一法与见道合舍。今大乘唯见所断。见道无间道起时舍。依所断种立此性故。与种俱舍 问若异生性不定性圣。未全断尽故。仍得名异生。未全得无漏。应不名圣者 答异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断。可名分断异生性。二真见道名为圣。已得小分名为圣。未全断尽故不全名为圣。言不定性名异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断故。言圣应尔分已证故。由此总应四句分别。有异生非圣。如全未得三乘圣道。有圣非异生。大乘者得见谛。有异生亦圣。如不定性圣未至十地中。有非异生非圣如入无余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体性。自下第二对三乘明同异。
论。二乘见道至名得圣性。
述曰。此约异生性各望自乘障为论。断少分名小圣。全断尽名大圣。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谓有萨婆多等为伏难言。若异生性是修所断。见道前舍故。无漏果起。无有凡圣俱成熟失。今既见所断种上立异生性者。即无间道有惑种俱。此种未舍。异生未断。如何凡圣无俱起失。由萨婆多惑得俱故。今为此难非就大乘。
论。二真见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谓无惑得与圣道俱。唯依分别二障种子立异生性。其种必不与见道俱。如何凡圣有俱成失。
问无间道起惑种不俱。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如何名断。
论。犹明与闇至无俱成失。
述曰。由此对法第七等。问从何而得断耶。答不从过去。已灭故。不从未来。未生故。不从现在。道不俱故。然从诸烦恼粗重而得断。为断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对治。若此品对治生。此品粗重灭。犹如世间明生闇灭。由此品离系故。令未来烦恼住不生法中。是名为断。故非道惑可说为俱 问此言断者。为断缘缚。为断相应缚 答若所知障。唯言断粗重。体非缚法故。若烦恼障从二说断。五十九说。对治道生烦恼不起得无生法。是故说名断彼相应。相应断已不复缘境。故从所缘亦说名断 言粗重断。虽亦通烦恼障。然从二断唯烦恼中 又所知障种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萨断时断彼种体。如二乘者断烦恼种。然二乘断定障等时。但断粗重令相随顺。不能断种。不同菩萨 问此言断者。为总缘智能断。为别缘智能断 此有何失 总缘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断惑耶。若别相智能断。即违对法.五十九等文。对法七等说。问何等作意能断耶。答总缘作意观一切法皆无我性能断烦恼。师子觉云。总缘作意者。合缘一切法共相行作意 答如佛地第六说。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岂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说。有义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说定心。若在定心缘一切相皆现量摄。由此总缘智亦现量摄断惑无失。即由定照共相自体故。说定心为现量也。第二说有义。定心唯缘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缘诸共相所显理者。就方便说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说真如名空无我诸法共相。或说真如二空所显非是共相。由此义故。对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断惑者依方便说。实自相观方能断之。第三说如实义者。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体不共他故。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别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实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异故。是故彼论与此不同。由此义故。对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断惑者。依分别心于一种类真如之上通在诸法说名共相。或真如体诸法皆有义名共相。缘此之智名共相智。论实真如法实性故非是共相。据实而言。即别相智能断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论。无间道时至解脱道为。
述曰。第四释二道别。解脱道所治与小乘不同。小乘难曰。我无间道犹有惑得。可起解脱道与得相违。今汝无间道已无惑种。何用复起解脱道为。用之何作。
论。断惑证灭期心别故。
述曰。下论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别故。谓无间道能断惑。解脱道能证灭。虽无间道已无惑种。证彼无为。有此用别起解脱道。此一解也。
论。为舍彼品粗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粗重性者。即二障种无堪任性。
论。无间道时至择灭无为。
述曰。无间道俱虽无惑种。而未舍彼无堪任性。为舍此故起解脱道。解脱道起非唯为此。及证此品择灭无为。即无堪任与无间道俱灭。证无为得与解脱道俱生故。解脱道虽不违惑得。而亦有用。此后意说。种生现虽同时。菩萨金刚心由有粗重性故不名为佛。明此位第八识犹有漏为粗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为佛。前解但为证无为者。金刚心中第八已无漏。未圆明故不名为佛。后解为胜。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识舍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说云。金刚道生有漏皆舍。种生现同时故。此中粗重言非谓种子。由种子等令所依无堪任性。此名粗重虽前已说。至下当知 问此义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断烦恼障粗重既不断种子。起无间道时。复不断粗重。无间道起何所断耶。若无间道中。有断烦恼种用。于解脱道位。可说除粗重。无间道中既无所断。如何说粗重解脱道治耶 答修道十地中断烦恼粗重者。非离所知障外别起无间道等治。然烦恼粗重障。无始以来与所知障俱。所知障为本。由无间道本障断故。其未烦恼障粗重。与所知障粗重。解脱道中舍。故无此过。由此烦恼粗重非能受生。但障于地。所以与所知障俱断而不留之。故无斯咎如身见等。至下当知 问若尔如二乘者唯断定障不断种子。无间道生位无粗重。何用复起解脱道为 答无间断粗重。解脱道中得自在故 问既断粗重得无为不 答大般若经第三百六十卷说善现问言。若无为法无差别者。佛何故说习气相续。如来永无。二乘犹有。世尊答言。习气相续实非烦恼。二乘身中不能引无义。菩萨身中能引无义。如来永无。即由此文。显断习气不得无为。不尔无为应有差别。亦显所知障断不得无为。若所知障断得无为。便显三乘亦得无为而有差别。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论。虽见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显异生障摄法不尽。以是根本不说业等。等者等取恶趣非业及非异熟。及等余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别所起业。及果故。直言恶趣摄不尽故。能起之中但说烦恼。以所知障与之俱故总名烦恼。
论。由斯初地至诸业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说断于二愚。如文可解 诸业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别所起别报业。及果等。直言恶趣。摄不尽故。经中既言恶趣杂染者。杂染之言通善趣分别杂染故。前说无记若断缘缚修道所断。今言彼果是不生断。如缘起中说故。
为此第二解。何故业果亦名为愚。
论。应知愚品至后准此释。
述曰。诸业果等虽体非愚。业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为愚。后诸地言愚准于此解。如第二地业趣愚。非体是愚故。又初执著我法障中。亦有贪见等体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别障中虽有所知障。非能发业感于生死。非缚法故。今此第一所发业果。并言趣者。毁訾言也。如说半择迦名人中恶趣。
论。或彼唯说至俱起二愚。
述曰。谓第一言执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恶趣杂染。非必业果。但是钝障品俱起愚。毁责名趣。此中不别言余烦恼。余烦恼但是利钝障品。俱起之愚即唯无明。此师意说。唯取无明与见非见俱名为利钝。说十地中断十无明故。不取余烦恼等也。
论。彼粗重言至无堪任性。
述曰。彼言粗重。粗重者何。显即是彼二愚之种。前二是现行。粗重是种故 问现行久已灭。如何言断 答五十九说。诸烦恼断略有二种。一诸缠断。二随眠断。故二现行亦说断也 问彼何不是伏现行言断也 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断言。诸缠断者。谓贪嗔断。乃至疑断五见。断见苦所断断。乃至无色界所系断。断离系是随眠断。非伏惑时亦伏见道诸惑。故知二愚是现行。粗重是种子。又解。随汝意前二是种。粗重非种。今此乃是二品所起无堪任性。如苦根等说其断位。
论。如入二定至例此应释。
述曰。瑜伽论第十一说。第二定断苦根。苦根种子初定已断。今者断彼苦根粗重。说第二禅断彼苦根故。后诸地粗重准此为二解。
第六以障即无明为同为异。
论。虽初地所断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说。初地实断二障。今说异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烦恼。以世亲摄论第七卷。说十种无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烦恼即十无明通染污故。以无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无明故。
何意不说初地无明许是染污通二障种。
论。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说。
述曰。二乘者亦能断烦恼障。断烦恼障是共故。非此所说。彼二乘不能断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无明。但说不染故。世亲摄论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别。
论。又十无明至修所断说。
述曰。说为不染者。即摄论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无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断说。即不说异生性是见断故。何以知者。对法十四云。已得现观。于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对治道等者。故不说见道所断为十无明数。以说不染故。若异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异生性非不染污。世亲又云。为治十无明立十地别。离十障外说十无明。故十无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复次解十无明故。然无性但有一解。亦不别说。
问十地修道亦伏烦恼。断彼烦恼障粗重。如言二障三处过。是何故不说耶。
论。虽此位中至故此不说。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烦恼断彼粗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断随眠故此不说。摄论本及世亲等说。十地菩萨留烦恼障助愿受生故非正意。意趣于智断所知障。故断随眠。不断烦恼之随眠也。
问若尔何故初地。但说异生性障。不说更断修道障也。
论。理实初地至准此应知。
述曰。论主答。虽实初地出见道已。修道位中亦断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从初说故不说修障。初地既从初说。后九地中所说九障准此应知皆从初说。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见道等已更断余惑。
论。住满地中至道应无别。
述曰。今以理答。住.满地中时既淹久。谓二僧祇。理更应断。若不更断尔者。地三时道既无三品。应无别故。
论。故说菩萨至方顿断故。
述曰。引对法十四文为证。若住.满地心更不断惑。如何论说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断见惑。更不断修惑。地有九故。又摄论第十说。烦恼伏不灭。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尽。证佛一切智。世亲云。以留烦恼随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圆寂。故留烦恼助愿受生等。谓诸菩萨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对治道。不取烦恼对治道。拟于生死助悲愿受生故。名留烦恼也。不尔如来大悲最极。应留烦恼随类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断故名为留。将成佛时方顿断尽。此等对法十四文也。
论。二邪行障至误犯三业。
述曰。十地云。邪行于众生身等障。世亲摄论云。于诸有情身等邪行障。义意大同。所知障者简烦恼障。俱生之言简分别起。一分之说简余修断诸所知障。下准此解 误犯三业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 问前二种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发业。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发三业是业趣愚佛地论第七。亦言若所发业所得果皆所知障体 答若发业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缚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说不发。若障智三业不招恶果。此亦能发。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业果 问法执既通不善。何故非缚 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缚。如心王等性即非缚。法执但由烦恼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缚 既尔何故不感异熟今实义者。虽不善心俱仍名无记。菩萨.二乘所望各别。即通有覆.无覆无记故。不能招异熟果等。故无前难。
论。彼障二地至误犯三业。
述曰。此业能障第二地净尸罗故。名趣毁责为名。如人恶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恶果故 粗重如前。故不别解。余论中言身等者。即是三业。此言邪行已摄尽故。
论。或唯起业不了业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业之愚。后是不了业之愚非所发业。此亦非必能发业也。境用别故。
论。三闇钝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于闻.思.修等诸法忘障。世亲摄论云。二迟钝性于闻.思.修而有忘失。
论。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断。
述曰。胜定者。谓等持.等至。随诸禅.无色无漏定 总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说。即以念惠为体。彼四十五说。有四陀罗尼。法.义.咒.能得菩萨忍。今即初二摄。即是闻持陀罗尼。及定等所发三惠。定亲发修惠。总持亲发闻思。故合为文及彼所发殊胜三惠。三惠以惠为体。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从因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论。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贪愚障胜定及修惠者。即由于五欲起贪多住散乱。障于定及修惠。修惠与定相近故唯说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问欲贪者烦恼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贪。
论。彼昔多与至依彼转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与烦恼中欲贪俱故名欲贪愚。非所知障体名为欲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断。说欲贪随伏。所知为本断故。烦恼是末便伏。此烦恼无始来依所知障转故。
论。二圆满闻持至闻思惠者。
述曰。以闻思与闻持相近故偏说之。非不障修惠。然从胜障故别分二。非一障体义说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并不同。
论。四微细烦恼现行障至说名微细。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译家名别。即我见慢等是。世亲摄论云微细烦恼现行。俱生身见等摄。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缘故。远随现行故应知是微细。义意大同 此中言第六识俱身见。简第七识俱。等者等取我所边见。及我慢.我爱。与见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爱法爱。至下当知 如何此名微细 解云。最下品故。谓第六识亦有分别身见等法。彼为粗猛名上品。第六识中独头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于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细唯无记故。又不作意缘故名下品。即是任运生故名下品。非如见断强思等方生故。又远随现行故。即无始来随逐于身。不舍于身名下品。非如分别起者。逢善友等便舍于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义故说名微细。余论准此释。
论。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断。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断 问如何身见等障菩提分 答由有身见等俱爱迷执身故。不得观身为不净。观法为无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边第一有菩提分障。
问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烦恼名。
论。彼昔多与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显以上所知障立烦恼名。虽有别头生者。皆多分与烦恼同一体而俱起故。立烦恼之名。由所知障断故。烦恼之末亦永不行。从烦恼名故说为断 问何故初二三地不断我见等耶 答非障法故。
论。初二三地至二身见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间。世间有情多作此三福业事故。未能修证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见等。二身见者。谓初见道已离第六识中分别身见。今此后离第六识中俱生身见。尽处总说名二身见。非今离二。如第四定言灭苦乐。又正断所知障身见等。并永不起烦恼障中身见等。故说二身见名永害。非烦恼身见亦起对治。
论。宁知此与第六识俱。
述曰。问也。
论。第七识俱至为依持故。
述曰。第七识俱身见等法。与无漏道性相违故。七地以前犹有有漏道故。未全伏灭。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方永不行。七地以来得现起者。与贪.嗔等余烦恼等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识俱。七地以前已许灭者。即贪.嗔等已前应灭无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论。此粗彼细至第六相应。
述曰。又此第六识俱者粗。彼第七识俱者细故。伏有前后。粗者前伏。细者后伏。故此但是第六相应。解深密.七十八等说。世尊此诸地烦恼随眠有几。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谓前五地。诸不俱生现行烦恼。是俱生烦恼现行助伴。彼于尔时永不复有。说名害伴随眠。二者羸劣。谓第六.第七地微细现行。若修所伏不现行故。三者微细。谓于第八地已上。从此已去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问因论生论。如何害伴。如断障章已广解讫。
论。身见等言至特违彼故。
述曰。身见等言。非唯贪.痴.慢。及余俱行随烦恼。亦摄无始定.法二爱。定.法二爱特违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无漏定。及胜无漏教法。及别别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爱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为得。今既于定于教法及念惠等起爱。于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违也。前地迟钝障障定忘所闻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别也。
论。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应释。余文易了。无劳重解。
论。五于下乘般至乐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亲摄论与此名同。前地依觉分观。观身受等及无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厌。此地真如名无差别。故缘彼道名无差别。生死涅槃既无差别。何得有厌复有欣耶。余文可解。
论。六粗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十地云。微烦恼习障。世亲摄论云粗相现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说为细。世亲及此论。望后七地说为粗相。亦不相违。由前地观四谛故有二染二净。故障六地无染净道。此地真如名无染净。故缘彼道名无染净。其缘起相望四谛为细。望后障故说此为粗。
论。由斯六地至执有净者。
述曰。缘苦集行流转相为障。执有染是 相多现行。即障缘起还灭观。缘灭道净相为障。
论。取净相故至住无相观。
述曰。由取无漏净相故相观多行。未能多时住无相观。即后得智作有相净观也。虽作无相少时能故。解深密云现前观察行流转愚。言现前者。观现前有漏法染也。
论。七细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十地云细相习障。世亲同此。由前六地作缘起观。流转还灭尚有生灭微细相故。故名为障。此地真如名种种无别真如。故此道名妙无相道。此细相为障。
论。由斯七地至细灭相故。
述曰。细相现行。执有生者。以行流转以生为首。实皆有灭。于有漏有生且举一生。非不执灭。即执流转相也 纯作意求无相愚。即执有灭。即执还灭相也。
论。纯于无相至起有胜行。
述曰。前地尚取还灭细灭相故。纯于无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于无相不专勤求。乃于空中起有胜行。所言空者。无相空理。于空中作有行。即真观中起于有观。冥真俗二境。合本后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经云。七地以十种方便智发起殊胜行入。彼论解云。无障碍智现在前时。于无作行中生乐心等。无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论。八无相中至不任运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体。二辨相。三即愚。四显有。此初也。十地云。于无相有行障。世亲摄论云。于无相作行。义意大同。余文易了。
论。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观心犹劣。无相观少。第六地中。犹观染净平等如故多住无相。第七地中断微细生灭相故。无相恒续而有加行。与八地等别。
论。由无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运入无相观者。不自在故。未能任运现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现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运现故 言现相者。即是随欲现何相者即能现之。如现金银等相珠宝等相。皆能现故。此即宽遍。便于相中别建立土自在 土自在者。随欲现于大小土等。现金银等色。即能现故。土即狭也。土是假别能依。相是实别所依。相中别分立故。
论。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论。八地以上至不违彼故。
述曰。四显有。此地以去一切烦恼虽不现行。微所知障犹可现起。此是第七识。以生空无分别智。及果即是灭尽定等。生空后得智。皆可现行。法执末那不违彼故 问若等流后得智法执犹起。八地以上无漏相续。无有一时非此等流。如何可说二观等流别也 答由无分别智生法二观近远势用所引故得别也。如前已解。
论。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断。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四总结。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众生障。世亲云。于饶益有情不作行。义意亦同前八地中得无相乐。耽著寂灭不肯进修。诸佛七劝方能进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无碍解利他法故。
论。由斯九地至一切音声故。
述曰。三即愚也。于中有二。初总。后别。别中初标。后释。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于无量所说法。即是此中义无碍解。无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无碍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论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隐。后后惠辩等可解。即陀罗尼言贯通三无碍解。随于一能诠名句文中。现一切能诠名等。是法无碍解。于一方音声中。现一切方音声。是词无碍解。或极少于一方一名等中。现一切方诸法上名。于一方一念声中。现诸方一切音声。是二无碍解境差别故。前是假名等摄故。后者是实体即声故。
论。二辨才自在愚至巧为说故。
述曰。辩无碍解。能为巧便说甚深法。即是七辩。迅辨.应辨.捷辩.无疏谬辩.无断尽辩.凡所演说丰义味辩.一切世间最胜妙辩。高下清浊小大等是。
论。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摄。
述曰。四总结也。其文易了。此四体性诸门。如对法第十四抄。及别抄说。
论。十于诸法至所起事业。
述曰。文有三。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余论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缘如之智譬于大云故名大法智云 及所含藏者。即陀罗尼门.三摩地门诸功德等。大法智云含众德水充满法身故 所含藏。即诸功德 所起事业。谓智所起诸大神通。
论。入十地时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 微细秘密者。所障微细。亦秘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萨地四十八等。说校量前地后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诸论不同略对明讫。
论。此地于法至入如来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标。二显。三即。四证。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犹有障在不名为佛。解深密等说。此第十地虽于诸法得自在。即于业自在义。陀罗尼门.三摩地门自在义。总名于法得自在。总持及定并业皆名为法。由总持等名法持故。
论。由斯佛地至烦恼障种。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无劳重释。此但言种。亦有粗重。
论。故集论说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证。此义易了。集论第十四末。说顿断等言。广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说。菩萨地.十地等一一对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说。第九地菩萨。用法无碍智知诸法自相。以义无碍智知诸法差别相。以辞无碍智知不坏说诸法。以乐说无碍智知诸法次第不断说也 又解。第一知法无体性。第二知法生灭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断假名法说。第四知随假名不坏无边法说 又解一知法差别。二知义差别。三随言音而为说法。第四随所乐解而为说之。彼有多复次说。不能繁引。应勘瑜伽六十六卷修义不同于此中会。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末)
沙门基撰
解十障中。上来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释十一地障。会十障讫。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势有三。一总明现种伏断位次。二明断顿渐。三释四道差别。
论。此十一障二障所摄。
述曰。断位次中。初总即二障后别解释。此即初也。体性宽狭更无别异。十地所断虽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论。烦恼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断位次。后释妨难 初中先明烦恼障。以体性粗三乘共断易可见故。分别种子不论二乘。说菩萨者于极喜地 见道初断。以见道位体性稍宽。乃至相见道后得智起位久时犹名见道。今简于相唯真见道。真见道中唯取无间惑灭智生。故说初断。非相见道亦能断故。然此分别烦恼现行。瑜伽五十八等。说世间道唯伏俱生若爱.若恚.邻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别烦恼。此据异生.二乘性等说。若直往菩萨彼障现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别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资粮位此粗现行亦能伏灭。二细现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别细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萨正愿.胜解世间道力。邪见.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厌菩萨不为。非此菩萨无此能也。缘起经说。内法异生若放逸者无不共无明故。邪见等未必皆起。即资粮位已不现行唯分别贪等二位不起。故论总言地前已伏 问华严经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离三界烦恼 如前卷解。
论。修所断种至毕竟不行。
述曰。修所断种后皆顿断。此约种子。不言粗重。粗重者十地中亦断故。伏俱生现起地前亦能。理无疑故。璎珞经说三贤菩萨唯伏不断。正与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现起未全伏除也 言暂起者。谓十地中前四。犹起我见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贪.嗔等故 问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与此何别 答道力犹微不能伏尽。为烦恼制少分自行。即我贪等有失念起。故说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别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顿伏尽。如阿罗汉。有不怖者故起烦恼。怖者不然。此中所说见所断者唯顿悟人。修所断者通渐有学。渐无学者二种俱无 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运不行道力胜故。此是对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论。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萨加行唯欣于智。见道已前唯伏法执。其烦恼障随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说烦恼伏。非前加行故伏烦恼。十地之中与烦恼俱所知障品多分亦尔。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论。修所断种至方永伏尽。
述曰。此中断伏时节等解。如烦恼说。由于地地能为障故。故十地中渐次能断。乃至十地方永伏尽。由前道力折伏后地所知障现。令其不行名之为伏。
此犹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识何者犹行。
论。八地以上至能违彼故。
述曰。六识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无漏无分别智心。及此果灭定后得智等。相续不断能违第六识二执故不行。
论。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识者八地犹行。以法空智及果方违法执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并粗不相违故。
论。前五转识至障不现起。
述曰。于十地中。前五转识设未转依得无漏智。以第六识胜无漏道胜势力故而伏于彼。治彼二障不令现起。此五识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断。能障地故。第七识俱金刚方断。于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识俱者设是后地所能断者。于前地中亦能伏之。现行粗于种子违于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识俱者虽不得对治。由第六俱无漏伏故令不现起。七地以前犹能现起 第六识者准此应知 亦地地断亦能伏故。
问俱生烦恼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说二障三住中断。
论。虽于修道至三住断义。
述曰。下释妨难有二。此初也。如彼论说。于极喜住一切恶趣诸烦恼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断。一切上中烦恼品皆不现行。于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中。一切能障无生法忍。诸烦恼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断。一切烦恼皆不现前。于最上成满菩萨住中。当知一切烦恼习气.随眠障碍皆悉永断入如来住。此中意说。金刚心位亦是成满菩萨住摄故。所知障粗重有三。一在皮。极喜住皆永断。二在肤。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皆永断。三在肉。如来住中皆悉永断。得一切障极清净智。此中意说已断处故。广如彼说故此论云由斯故说。即四十八说也。
若烦恼粗重非彼种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断。何故但说三住断也。
论。虽诸住中至是故偏说。
述曰。第二释妨。三劫分齐成满位故。无漏观心初起.无间.圆满别故。现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无故。一切烦恼分别.俱生。永害.不行.毕竟离故。无生法忍少净.多净.极净别故。初舍异生.分段.变易有差别故。于无漏心未得.有相.无相满故。
论。断二障种渐顿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断二障种 渐顿云何。问也。虽已说断但言菩萨未辨二乘。未明顿.渐故为此问。
论。第七识俱至无粗细故。
述曰。所障有异断亦有殊。此中障种无粗细者八十一品。亦与非想第九一类品摄。如断善邪见非无九品故成能熏 又解所障既同断无前后名无粗细。非九地所摄总是一品。如前第七识中已广解讫。又唯缘内境自地之境。境无粗细无多品类故名一品非三界中总无粗细。
论。余六识俱至三界顿断。
述曰。见道断名顿者。此是正义。又虽三心。九地总合以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别断。名之为顿。五十九等有此诚说。此于见道断六识者。显此五识有分别障。此之顿.渐如前卷解 修断有二。然此文中无先伏修后入见时一品断者。明于见后方起修故。不说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别者。唯对法第十三有此文。广如彼抄。略解释者。此中初以九地渐断。是渐次得果者。得一来果必依未至。其不还亦尔。然必起无漏道方始得果 有入静虑.无色起对治道亦有何失 此亦不然。五十三说不还者唯五地于欲界有断对治。不说无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 第二三界九地合为九品断者。唯有利根诸预流非余果。余果不能起胜作业。缺烦恼故。指端经.及分别经中说。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为一品合为九品断 准超越不还许依五地。此亦依三无色。斯有何过 然加行心是色界。总缘三界故无间道可起无色上地。如不还于五地有欲界断对治故。此亦应尔。应说此义理不违也。但非以下道能断上惑。由意乐力别故应作四句。不尔但以五地得第三果。无色于下无断对治故。尚不许九无间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况预流者得四静虑.及三无色证超果也。于修道中未得下断惑道。不能起上断惑道故。游观可尔。今依集论第十三说。顿出离者入谛现观已。依未至定发出世间道。顿断三界一切烦恼。品品别断唯立二果。故依四静虑.三无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说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说唯依未至地故。不尔受变易生起无漏者。岂不许得上静虑耶。故依上根本四静虑亦得。此以下道能断上惑由意乐别故。余文可解。
论。所知障种至有众多故。
述曰。所以六识俱所知障。诸地渐断不同者。以通缘内外境.内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粗细。非如第七识唯缘内故。前之六识通粗细境。第七唯细境。三界行相唯一类等。所以金刚心断。六识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类差别有众多故。所以诸地分分别断。五识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说。
论。二乘根钝至或总或别。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异。二乘加行.胜进可有别别起九品为九品加行.及胜进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胜进。故加行.胜进二道总.别不决定也。此依容预胜进道说。不尔便违对法九说。其无间.解脱必各别起。如起无间道断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脱。此第二念解脱。不得望第二品为无间道。其第二品要别起无间.解脱。以根钝故乃至九品亦尔。次第.超越并然。由有九品渐能断者故。加行.胜进各别别起。若一观中随断几品。即总一加行.后一胜进。故加行.胜进或总.或别易故。若九品渐断出观。若不出观断九品者。无间.解脱必各别起难故。此说修道。非见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钝即证无为时。不容断惑故。设先世道伏后入见时。亦总一品与见同断不为别道。
论。菩萨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萨利根。如初品无间至第二念。即为解脱。此初品无间望第二念。即为加行。此解脱道望自第二品。即为无间。望初为解脱。望后为加行。至第三无间道望第一为胜进。与第二品为解脱。自品为无间。与第四为加行。第二无间望前即非胜进。但是解脱。此是菩萨十地位中断所知障时分品类排次断法若别别断一一别起。由能印证.及能断惑.复能容豫.复能欣求故具四道。不尔便无四义具足。对法第九说。胜进道者谓为断余品所有加行.无间.解脱道名胜进道。望此品是胜进故。即是别别望前有也。又云。或弃舍断烦恼加行思惟诸法等。即是别起胜进行相。即二乘也。或总通三乘。今此既论二乘胜进或别.或总。不遮后品所有诸道是前胜进故。其加行不尔。为趣求故。前所有无间解脱非后加行。又今此约别起行相故言总.别。若望此品后道名胜进者此中不说。若不尔即无不起胜进.及总胜进者故。广如彼论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学及无学。通有漏及无漏。遮加行智通无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萨金刚心亦有加行道。任运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脱道。是前胜进道自望无胜进。胜进有者佛应有胜劣。有漏摄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胜进。无漏四道除有顶皆通四道。彼处唯有胜进。解脱道类名解脱亦有。非次无间后之解脱。亦不见许有加行道。中间稍胜有无间等无失。有顶闇昧加行等不成。对法第十四说。于诸现观位证得后后胜品道时。舍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证此果所摄道时。即舍此向所摄道。以不复现前故。如菩萨虽不言向.果亦得胜。舍劣劣不现前。如得果故。今约此文。即转齐义三品种子各各别有。不用下品以为中上品也。若约转灭义一种子转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复起名舍劣也。
论。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证得有四。上来已明三讫 自下第四明所证如。于中有四。一总牒如。二别解。三释难。四废立 此中真如约诠辨体。若不尔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说遍故。若不约诠说遍何法 遍行如者。摄论第七十地中说。世亲菩萨解云。谓此法界遍一切行。以无少法非无我故。无性云。此即法空。无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约诠说一无我.一空理皆不足。体.用别故。今此所论二空如。是总包彼也。无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边第一云。由通达此证得自他平等法性。旧论通云证得一分。犹有后地不名全得故 因论生论。何名二空之所对治二行相别 答执法有体。执法有用。二所治别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别故。故能治道亦有别也。
论。二最胜真如至最为胜故。
述曰。由离犯戒证此真如德庄严故。世亲等云。一切法中最为殊胜今出胜因谓具无边德。新中边云。由通达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于同出离一切行相应遍修治。是为勤修相应出离。旧论难解故不引之。下引别处。同处不说。
论。三胜流真如至极为胜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观此法教根本真如名胜流如。无性云。由所流教胜故舍身命求此善说。新中边云。设有火坑等三千界。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为难。意同无性。
论。四无摄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亲云。于此中无计我所。无摄我所。如北洲人无有系属无性云。谓契经等法爱断故不计我所。观此非自他摄。新中边云。由通达此乃至法爱亦皆断灭。又解今此中说。彼皆不尽理。应说此如无系属。非我执.我慢.我爱.无明.边见.我所见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狭故。由缘法爱无故。我见等不依如取之。谓此真如但为境故名为我所。余论说之。此中但说我境聚故。如不离彼法。我执起时亦取如故。今不于彼起我等执。但言我见即不摄所。但言我所即不摄见。今言我执通见及所。上准此释。
论。五类无别真如至类有异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无差别。摄论云相续无别如。世亲云。谓于此中体无有异。非如眼等随诸有情相续差别各各有异。即如不同身各各有异。相续即身故。故如自他无别。无性云。非如色等相续差别。或与世亲同或与此论同亦得。谓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别类故。中边云。此名相续无差别义。由通达此得十意乐平等净心。
论。六无染净真如至后方净故。
述曰。世亲等同。旧中边云因第六地十二缘生因处观。于四谛染净因果。无有一法可染可净。新中边云。由通达此知缘起法无染无净。非谓如也。由真如故法无染净。名真如为无染净。此论等谈如体。中边因如体谈法。非相违也。
论。七法无别真如至而无异故。
述曰。由离生灭细相现行故。虽多教安立真如无别。世亲同。谓教安立为胜义法界善不善等。此无别也。新中边云。由通达此知法无相。不行契经等种种法相中。此依教谈如无异。彼依如谈教无异。绮互一边亦不违也。由达此如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
论。八不增减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无性云。谓法外无用所以不增。诸法不坏所以不减。此即离遍计所执增.余二性减解。又一解与世亲同。云染法减时而无有减。净法增时而无有增。即断染不减。得净不增。今此复别。离增减执故。新中边云。由通达此证得无生法忍。于诸清净杂染品中。不见一法有减增故。即依如说法无增减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无性云。前诸地中虽亦得此无差别住。然作功用后乃得成。于此地中能无功用。随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边云。有四自在。一名无分别自在。二净土自在。三智自在。四业自在。第八地中唯达。初二名无增减差别如故。其相自在名无分别。如彼疏解。
论。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边云。由智自在圆满证得无碍解故。余论解同 问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 答无性云。谓此地中得无碍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罗蜜多。于一切法不随其言。善能了知诸意趣义。如实成就一切有情受胜法乐。非谓全得智波罗蜜。
论。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业即神通。及陀罗尼.三摩地三种自在。业即身等三业。中边云。随欲化作种种利乐有情事故。总持中有文.义二持。持一切法文.义。等至能持.能断。随所欲虚空藏等而能现前。此无性解。余义同此。
论。虽真如性至假立十种。
述曰。此即第三释其妨难。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实无别。随其所证.所生.能证胜德假立十种。
论。虽初地中至后后建立。
述曰。第四废立。初地中于十真如非不皆达。未圆满故后后建立。故立十种。行.位有十故。圆满真如名。乃至如来十皆能了。如中边释且广分别。
就解本颂中。初略。后广。就广中有二。一明证得因。二明所证得。上来虽有四段不同。谓十地.十胜行.十障.十真如讫。总是第一明证得因。自下第二明所证果。于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发论端。第二正解所证得果。
论。如是菩萨至便能证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证二转依果 二转依者。菩提.涅槃。
就正明所证中有二。初约位辨证。二正明转依。初中有三。初总举。次别解。后料简。
论。转依位别略有六种。
述曰。初总举所证位也。此中资粮位初说。略开五位。地前为二。十地为二。如来为一。下应当知。
论。一损力益能转至亦名为转。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渐伏亦名为转。转之因故能伏转故。实证得位谓通达位.修习位等。故此非真。世亲.无性摄论并第九云有胜解者。是胜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惭愧故者。即二位中。世亲等解云。有惭.愧故令诸烦恼少分现行或不现行。烦恼现行即深惭.愧。则惭.愧者是胜解行之胜相故。今又解。由习胜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识增故名胜解。未能伏唯识想。第二位能伏唯识想少伏烦恼。名有惭.愧。如前二位中解。又胜解者。胜解数。得决定故。信数初增久不增故。由惭.愧故崇善拒恶。有二胜德。并通二位故为能转体。此与摄论不同。不可一准。余文可知。
论。二通达转至真实转依。
述曰。即通达位。在见道中已证一分转依。未圆满故。
论。三修习转至真实转依。
述曰。谓十地中。即除初地见道。余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论。摄大乘中至现不现故。
述曰。以有相无相观通达真俗间杂现前。或真现非真不现。谓入观时。或非真现真不现。谓出观时。令真非真现不现故。又未能即空而观于有。有相观现真不现。无相观现非真不现。由此理故说通达转在前六地。我今此论。约初通达分别二障遍行真如故说初地为通达转。世亲摄论云。前六地真如为真俗观现不现因。故说通达转在前六地。亦不相违。
论。说修习转至不显现故。
述曰。摄论。又说修习转在后四地。由纯无相观长时现前。勇猛修习断余粗重。多令非真不显现故。四十八说。由第七地犹名为杂烦恼。未名不杂烦恼。非真犹有现时。但无相观长时故。说多令非真不现。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现时。得无相观长时种类同故。说后四地为修习转。我以十地断俱生二障粗重渐证真如义等。说修习转在十地中。亦不违也。然此论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现者。为简七地。二摄论释皆言唯有真实现非真不现。从长时说。然摄论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现故。
论。四果圆满转至利乐无尽。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论同。
论。五下劣转至名下劣转。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无学。一唯自利。二有欣.厌。三唯达生空。四唯断烦恼。五唯证真择灭。六无胜能。真择灭者谓真如。由慧择得此灭故 无胜堪能者。无一切智等故。
论。六广大转至名广大转。
述曰。摄大乘说。即诸菩萨能趣证转故。如来已转。故彼不说。此六翻前准前应悉 生死涅槃俱无欣厌者。大悲.般若常广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胜堪能。
论。此中意说至而证得故。
述曰。第三料简。颂中所取转依体者。唯广大转。舍二粗重而证得故。不言圆满转者。圆满转对菩萨说。广大转对二乘说 又圆满转唯如来。广大转在菩萨 今明十地取广大转。要地地中舍二粗重方证得故 又解既言取广大转。明圆满转亦在其中。略举一隅故。即六转依中第一假立转。未得真故。余五真名转。真实证得故。
第一约位解转依讫。下第二正解转依。于中有三。第一总解转依。第二虽转依义总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等者简别本颂所说转依之言。第三辨此修习位能证非已证。
论。转依义别略有四种。
述曰。第一总解转依名所目义。初总标。后别解。此为初也。
论。一能转道至渐顿伏彼。
述曰。下别解也为四。能伏道通有漏无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后得三智。有漏道六行。无漏者且如因第三地无分别智断定法爱俱所知障势力。令烦恼亦不现行名伏烦恼障。非别起道名伏烦恼。所知障可知。又如离第三静虑欲。伏四定以上惑入灭定。即是以后得智伏二障也 或加行道能渐伏。根本.后得智顿伏 或根本后得亦能渐伏。无加行道能顿伏者故 问加行智通无漏不 答不通。八地以上无加行智。亦无有漏心故 问若尔对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刚心有二。一加行道摄。二无间道摄 答无违也。以无漏心任运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说。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无漏。或复对法据二乘等通说金刚心有二。非谓菩萨金刚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无漏 或说亦通无漏。八地等无者。无有漏加行智别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运趣求故。今此初说加行唯有漏。如对法说金刚心有加行道。不简菩萨故。
论。二能断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后得智。一是曾习。二相执所引。三未能泯伏灭此相故不能断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证真如。趣求所引无分别智。未成辨故不能断惑。由无分别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证。即由所引无分别智。能证所证真如成辨故。能断二障非加行智 问若加行智不通无漏。言有漏心已摄加行。更言加行复何所须。若加行智通无漏。不须作此问答分别 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无分别。此有漏道亦有加行.无间.解脱。前言有漏摄彼三道。后言加行为简三智中根本.后得智别故复重说。
自下明其无漏心及根本后得智。
论。有义根本至故非断道。
述曰。此中初说唯无分别智能断二障随眠。后得不然。设作无相观。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断。唯无分别智有此断能。诸经论中无说后得能断随眠。非诸菩萨见.修二道前断所知用无分别。后断烦恼用后得智故。
论。有义后得至迷事随眠。
述曰。后得无力能断迷理见.疑等随眠。而于安立.非安立谛相。明了现前无倒证故。亦能永断迷事随眠。迷理随眠行相深远。要证彼理方能断之。迷事随眠行相浅近。虽实有相观亦能断之。
论。故瑜伽说至相执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说。修道位中有二种道。初即无分别智。后即后得智。后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数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纯世间故。无纯世间道能永害随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论。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断。
述曰。诸见所断虽有迷事忿等十法。见断顿断故。迷事之随眠随理观一品断此。及修所断无明.二见。及此俱根本及随迷理随眠。无分别智断。余有贪.恚.慢.无明。及此俱随惑迷事者。后得智亦能断。行相浅近故 问何为亦是根本断。亦是后得断 不违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萨。菩萨修道不断迷事随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断 烦恼障中通二智断。然为迷理身.边见等。各于自地第九品道时方顿断。而前八品既先断余烦恼。可起后得智断。第九品道时起无分别智断。以迷理惑故。此约九品别无间道断者。若不出观即断九品。唯无分别智断八品中迷事烦恼。不可一观道中前八是后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识中我见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断。虽无品数非如七识金刚心断 问彼金刚方断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无色界有学圣者。起无漏道却断下地我见等种过。若许尔者。即不还圣人应以现行润生妨。既许不还圣者种子润生故。先离下地欲时。其身见等并须断讫。不同第七识。不润生故。由此应作四句。有依下地断上随眠。如下地得圣。断上一切种识中随眠。有在上地断下随眠。如在上地取无学果。断下地第七识中烦恼种子。瑜伽等说要金刚心彼方断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谓断所知障。不可说上下自他地断故。然约缘缚.相应缚故可说地断。此即在下断上。在上断下。于五.六.七识皆不能遮。不违理故。非润生故。非缚法故 又解用后得智断菩萨亦能。十地断所知障中有执.非执。非执者亦名迷事。故亦许断。以障智故。虽未断本坚执之者。何妨先断。如烦恼障俱生者。以我见为首故。先断时未能断本。先迷事者亦可断故。断所知障类亦应尔。此等分别妙绝古今。于诸论师实未闻也。即二障六.七识合各得为四句 问有漏曾习。未泯相故不能断随眠。后得亦有相。如何断随眠。又此二智并各有相。此二何别 答后得虽有相。非执所引。非缚所缘。又非曾得。取境相时分明亲证。有漏不尔。故不能断。如五通等异生.圣者所证有异。净与不净明与不明各有别故。由如是等种种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别。
论。二所转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前说依他总名转依。今取持种故唯第八。
论。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依他起性虽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说。然无性等二摄论等。但以阿赖耶为转依。对法第十一。转依有三。一心转即真如。二道转即前能转道。三粗重即阿赖耶故。此转依略有二种。体宽摄论。彼无真如故。狭于对法无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转道中摄故。亦不狭于彼。余文可知 持种依中体。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学位唯有漏。若并佛说即通无漏。此唯约现行。种子识不能持种故。又是所弃舍中摄故。
论。三所转舍至妄执我法。
述曰。谓二障种者。此出体。舍在何时。真无间道现在前位。言真者有二义。一简有漏。不能断种故。二简后得相见道等 障治相违。如明与闇 说之为舍者。此即染中名舍依他起性。由依他种断故。不复能生现行之心妄执我法现行。由此断故说现行及种依他为断。依他既断已。
论。所执我法至遍计所执。
述曰。实我实法自性本无。但对妄情妄似于有。今妄情断无境对心。假说此境亦名为断。由此道理名舍所执。诸有处言断遍计所执者。义在于此。然三性中皆有舍义。一遍计所执。如此所言不对情名舍。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种。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违名舍。二非障法。下所弃舍中摄。三圆成实。此有二种。一劣法亦所弃舍中摄。二胜法唯此不舍。故总言三性皆有舍义。
论。二所弃舍至皆永弃舍。
述曰。谓余有漏者。即二障余。谓有漏善。三无记法全.异熟生少分。除法执一分故 劣无漏种。即十地中所生现行。及此种类中下品种。由金刚道转 极圆者。异前菩萨所依未圆满故 极明者。行相分明。异前菩萨智。彼不明故 或极圆。简一切有学。极明。简二乘无学 纯净本识者。净者无漏。纯者无杂。非如因位七识等善净而不纯。本识纯而不净。今此第八无漏相续故名纯净。此现行识非余有漏劣无漏种依。故皆永弃舍。
论。彼种舍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种舍已现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舍生死法及劣法。此乃总言。不简何念能舍。此同对法十四说得胜无漏亦舍劣法。如得果时即舍于向。如前已说。
既言余有漏法及劣无漏金刚心舍。为此前舍。为此俱舍。
论。有义所余至俱时舍故。
述曰。第一师前舍。与二障种俱时舍故。由有二种有余有漏及劣无漏。种既亡已。余有漏法.及劣无漏如何得在。又种生现。既俱时生。种随障已亡。现如何犹有。又三恶趣果与惑业俱亡。何故余有漏法不随惑俱舍。有漏既前舍。及劣无漏亦应然。由此理故。金刚道生有漏等灭。如明与闇不俱时生。此师意说。金刚心中已得镜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脱道证于灭故。诸无漏初起邻近有漏未名为佛。如见道舍恶趣因果同时。此师之意。即说粗重无间道生舍。解脱道生但为证灭。
论。有义尔时至应无用故。
述曰。第二师说。金刚心生犹未舍彼。犹余有漏与无间道不相违故。粗重违转依。岂违无间道。又金刚心即劣无漏。如何此位劣无漏已无。又若此位彼已舍者。菩萨应无诸生死法。生死法者谓有漏法。谁言菩萨生死法无。生死法无何名菩萨。又无有漏应无所熏识。非善无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萨已无所熏识。即住无间道应名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脱道生应无有用。解脱道生证极殊胜转依圆满。无所熏识故。无生死法。无劣无漏。能断粗重。与无间道别。如前已论。故无间道非佛。解脱道名佛。汝今既金刚心已有是事。用解脱道何为。次解前师之理云。若由二障种有余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萨非无漏圆。以所知障种有故等者。今难云。应由无漏未满足有漏犹在故不名佛。此无间道位已无有漏。无漏圆生何不名佛。又种生现必俱时生。如何种亡其现犹有。谁言此位余有漏等其种已亡。我若种.现异时。可如所难。我亦种.现同时。但不违无间道故。所以不与无间俱时舍。故汝所难非预我意。由种.现异时前已破故。此中不说。此师意亦种.现同时。若亦说者应成三说。今此许熏。明种生现同时。金刚心中犹有熏故。又三恶趣果与业惑俱亡。如何此位断有前后者。前十一障中已言粗重违解脱道即恶趣果与惑灭异时。何得今时率情为难。
论。由此应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余有漏等解脱道起方弃舍之。以解脱道位第八净识非劣无漏.余有漏依故。前师欲释后难。思准可知。然此二师俱不违理。所断舍中烦恼一分。所弃舍中劣无漏一分。通二乘有。余唯大乘。又由前能转道中能断道证所转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断舍.所弃舍少分。除劣无漏。劣无漏但由得胜舍劣。
论。四所转得至清净法界。
述曰。下别解中。二果别故即分为二。涅槃中有二。初总出体。次别解释四种涅槃。初总出体即此文是。此简菩提名所显得。文意可解。言真圣道者。谓圣所起道名圣道。妙观察智为能断道。解脱道位正证涅槃。有加行心为希求故。若非断道印证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证真理之圣道。于中唯正体智非后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随其所应。由此涅槃在缠未显。离障方显。故体一如。约显成别。
第二别解四种涅槃。于中有二。初总举数。次广解。
论。涅槃义别略有四种。
述曰。此举数也。
论。一本来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广解也。于中有三。初出四体。次三乘辨。后总结简。此即出体。初涅槃中文意可解 谓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体也。即七真如中实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显约诠所辨。涅槃依得显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净法界解 虽有客染等者。释本来自性。有十种义 具功德者。以能顺生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为具德。凝寂湛然故无生灭。众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与法理非一异。如前第八已解释讫 离一切相者。离所取相 离一切分别者。离能取相 寻思路绝。显唯内证非粗心境名言道断者显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处。非言依故异有为法 唯真圣者自内所证者。显能证者必唯胜人 其性本寂者。释涅槃名。以圆寂义是涅槃故。下三中出体义释名等准此解。
论。二有余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显其因尽苦依未尽。异熟犹在名有余依。依者身也。就实出体故是真如出烦恼障。此中有余约二乘说。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谓依身。以其所离显此涅槃。以大乘中难见相貌。从易处言。
论。三无余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尽。由烦恼尽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实出体。通三乘释。
论。四无住处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显唯菩萨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 大悲般若常所辅翼者。显缘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缘证如故。于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缘此虽起悲.智二用。体性恒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体。自下第二三乘分别涅槃具不具。于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问答分别。
论。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圣皆有初一。由此经说一切有情本来涅槃。凡夫二乘有学未证后三涅槃。二乘无学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萨。有初.及第四。无学回心入地菩萨。有初二.及第四。如来具四种。有此六位差别故。若断缚得。及得位次。同时异时。各应广说。余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问答分别。于中有三。一问答佛有余依。二问答二乘有无余依。三问答断所知障得涅槃等。
论。如何善逝有有余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余三者理可知故。为此问者。若佛有有余依。应苦依未尽。
论。虽无实依而现似有。
述曰。此答。虽无真实苦依未尽之有余涅槃。而现为苦谛等。似有有余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论。或苦依尽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与二乘别。约苦依尽故名佛无余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余依。以佛世尊具有无漏所依蕴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来亦有有余可尔。
论。若声闻等至说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问答二乘有无余依。此外人问。若二乘有无余依涅槃。如何有处说彼非有。即胜鬘经说无无余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余生法不尽故有生。有余梵行不成故不纯。事不究竟故当有所作等。乃至说言去涅槃界远。是故彼言无无余依。
论。有处说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论主先却质也。谓胜鬘经说彼二乘都无涅槃。岂有余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经如何言彼都无涅槃。彼云唯有如来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罗汉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广说。彼经说二乘不得涅槃。彼经不简无何涅槃。既有余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别意趣。
论。然声闻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无性者二解经文。此中论文义意可解。
论。又说彼无至与佛有异。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义。余文易了 谓有二乘者。简不定姓。身智灭位。尔时虽无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证此灭。可说二乘有无余依。非有身智在时可说二乘名有无余依。依实真如说三乘无别。依菩提说三乘差别。亦可依无住处说三乘有异。然今且说菩提差别。
论。诸所知障至得无住处。
述曰。下第三问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问应不得涅槃。二问应得择灭。三问菩提障。此外人问。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断彼得无住处。无住处者是涅槃。涅槃者体解脱缚。其所知障既不能发业润生。如何断彼得无住处。前言断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虽亦发业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为此难。若全不发业。即无犯毁三业。非于尔时断烦恼障故。勿以佛地论第七。说及所发业果是所知障。便谓发业能感于生。
论。彼能隐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 令不发生大悲般若者。真如为所证缘起后得智。后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于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证悲.智不生。
论。若所知障至不得择灭。
述曰。下第二问应得择灭。于中初问后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后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征。三释。四难。五通。此又外问。涅槃即以择灭为性故。
论。择灭离缚彼非缚故。
述曰。此答。由惠简择缚断得灭名择灭故。由所知障不缚有情招生死苦故。断彼已不得择灭。
论。既尔断彼宁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问。涅槃亦是解脱缚故。
论。非诸涅槃至中二择灭摄。
述曰。此论主答。非一切涅槃体皆择灭。此若不尔一切涅槃皆择灭者。即性净涅槃应非涅槃。体性非是择灭摄故。能缚有情住生死者断得择灭。此既不尔故不得择灭等。余文易解。不劳烦释。此中意说。涅槃性宽。择灭体狭。非诸涅槃皆择灭故。由此涅槃与彼择灭应作四句。有是择灭非是涅槃。谓断烦恼障因中所得灭。有是涅槃非是择灭。谓本来性净。及无住处。或六行得灭。是彼乃分涅槃。非择灭故。有俱者。谓有.无余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后二种。谓性净.无住处。即体于真如上立。中间有余.无余依二择灭摄。断缚得故。所依缚尽初得果时名为择灭。所依后无方显涅槃。后依无时由前择力。故对法等说恶趣果名见道断。瑜伽说是非择灭摄。
论。若唯断缚至四中谁摄。
述曰。第四外人复问。谓前说言所知障非缚断不得择灭。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亦非断缚得于四无为中是谁摄耶。四无为者。五蕴论说。一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四真如。百法论.瑜伽等说六。加不动.想受灭对法.显扬论说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则广.明无为义者。如前第二卷.别抄等解。
论。非择灭摄至非永灭故。
述曰。下论主答。此二于四中非择灭摄。显扬论第十八说此二无为暂时离系。非究竟离系故 问诸非择灭云何暂离不复生故 答择灭无为唯究竟灭。永害随眠故。非择灭中瑜伽第五十三说。非择灭法非一向决定。一向决定者学见圣迹。于卵.湿二生.北拘卢洲.无想天.女身.扇搋.半择.无形.二形等生。及于后有若爱.若取所得非择灭一向决定。余则不定。以伏种子令不生现名非择灭。种若遇缘便能生现故更生也。由此非择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灭者有永不灭者。故此二既非是永灭摄说暂离言。明非择灭。择灭之中有唯言者。显不通暂离义。非择灭中有非永言显不定义。对法第二说。有二应断法。谓诸烦恼。及所依受变易.不变易。如其次第当知烦恼断建立择灭。二受灭建立不动.及想受灭。此二受不生亦名断。不言二无为择灭中分出。不可为难 问既言无间道等如何是非择。择者惠也。无间生等岂非惠也 答起无间道。若有漏亦非择。若无漏不断漏种子者定非择灭。有何妨也。又此应征萨婆多师不染无知起无间道断而非是择灭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择灭故 或复今大乘起无间道别断惑种。余缚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择灭摄亦有何爽。既尔定知无余先得。所依永无方显先灭名得涅槃故择灭摄。如想受灭无为后时显故。实得在前。无余亦尔。或由先择断惑复永不生故。此义应思。
下第二解。
论。或无住处至择灭所摄。
述曰。此体虽非缚。由真择力灭障得故宁非择灭。灭障得故如烦恼灭。即二无为是择灭摄。次会显扬十八文。彼说暂伏灭者。谓说伏惑得。及无漏心灭惑位时说故。此若约无间道断.解脱道得。即对法第二等文为正。是择灭摄。若约伏灭得灭定等上建立。即非择灭。如显扬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对法第二卷抄解。不动义如前说。
论。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问菩提障外人问。此师说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论。说烦恼障至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师答。初却质。以烦恼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为障。何得以所知为难。文意可解。
若尔如何诸圣教说二障障别。
论。应知圣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诸圣教中依胜用说。此义不违。实各双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别解涅槃讫。
论。如是所说至名所显得。
述曰。第三总结。以三涅槃名所显得以自性涅槃不由显故方得。本来寂故。唯有后三名所显得。障灭显故。
论。二所生得至相应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于中有三。初出体。次别释。后总结。初出体。文可知。
论。云何四智相应心品。
述曰。此问起也。第二别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论。一大圆镜智至现众色像。
述曰。于中有九。第一出体辨四智差别。佛地论第三解此诸名有少差别。对法复解。余可知也。圆镜即智。持业释 相应心品言。通相应法。
离诸分别者。佛地云离我.我所执。一切所取.能取分别。境及行相二俱叵测名为微细。诸不愚者不迷闇义。由此如来名一切种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现前义。由此如来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为清净。有漏永亡离诸杂染 纯净圆德者。纯者无杂。净者离染。圆者满义。纯简因无漏。净简一切有漏。圆简二乘无学功德。现种依持者。现行功德之依。种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种故 能现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缘著本质。如现余三智影等名为能现。余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亲照本质故。又身.土等法亲缘之境。于识上现名为能现。三智等法亲缘不著。但从此生名为能生。又自第八识上别种所生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别有种故。若现他身诸趣等影名能现。无别种生但有识种。唯于识上现名能现。智为性故 无间。就时 无断。就方。一切时能现一切处影故 如大圆镜现众色像。佛地经云如依圆镜众像影现。依佛智镜诸处.境.识众像影现平等平等。故以为喻。
论。二平等性智至穷未来际。
述曰。此据正义七通无漏 平等性。真如理。智缘于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执故自他差别。今无我故自他平等 大慈悲等恒共相应。此摄十平等中几性者慈.悲等摄八德 随诸有情所乐示现者。随十地菩萨所宜现也 无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缘无住涅槃故。此识恒共悲.智相应。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显真如名无住处。即是建立无住涅槃。佛地论云。建立佛地无住涅槃。更无转易名为一味。无间断故名为相续。余文易了。
论。三妙观察智至皆获利乐。
述曰。神用莫方称之为妙 具缘诸法自共相等名为观察。筹量境相妙用胜故 摄观无量总持定门者。总持门者陀罗尼门。定门者三摩地门。虽余三智非无此德。入出诸禅总持差别胜余三智。此智能摄藏故名为摄亦常观察此总持定门故名为观 功德珍宝者。谓六度.道品.十力等法 作用差别者。谓现通等。
论。四成所作智至所应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论第七说。变化三业者。瑜伽第九十八说。不能化根.心。言三业者似意业转。如后当知名似心故。以上并是第一出智体。以作用显体故辨差别门。
论。如是四智至以智名显。
述曰。第二释相应多少门。得智名非识所以 二十二法者。遍行.别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寻.伺因通无漏。即妙观察二十四法。今从因果二位通论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体。能变者是见分。所变者是相分。或识自体名能变。相.见二分名所变 或能变是种。因能变故。所变谓现。果能变故 智者。决断了达之义。彼位决断了达相显。故智用增。
论。故此四品至功德皆尽。
述曰。第三以体摄用。故佛地论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摄。故此四智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智为主故说智用增。诸余功德智差别故。
论。此转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转何识得何智门。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无性菩萨.及庄严论说。且观智转五识等。此中唯转第六识得。佛地论中有二师说。彼非次故。说法断疑非五用故。广如佛地。不能繁引。与此无违 转识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复次。初释可解。第二释中。识是分别有漏位强。智为决断无漏位胜。转强得强故言得智。此中因解舍识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论。大圆镜智至净种识故。
述曰。第五转识得智位次。此第八识初说可解。若金刚心无无漏识有漏已舍。无漏未生应无能持净种之识。如前所转舍中诤。
论。有义此品至不相违故。
述曰。无间道与异熟识等俱灭故。既非障法故不相违。又对法第十解金刚喻定无间尽智等生。不言金刚心时尽智等起。如何说无间道位圆镜智生。此唯正义。种现同时.种现异时复有别释。
论。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余有漏是。谓善.无记体非障有漏之法。无间生已四智圆明无所熏识。诸无漏法更不增长应成佛故。悲.智无穷故尽未来际。前师解对法尽智生时文云。彼言无间位后尽智等圆满而生。不言此时此尽智等未起。又无间者是俱无间义隔越尚称无间。俱时宁非无间。如异念言俱有等。佛地论中无此二说。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论。平等性智至尽未来际。
述曰。见道初位现在前者。真见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顿断妙观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时。若渐次断平等后起。然诸见道.十地间起如上数明。法云地后尽未来故。第八决定与一俱故。自力既胜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转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论。妙观察智至皆容现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观品 渐悟入者至解行地终 顿悟者至无学位 或至上位者。谓至菩萨十地位中顿.渐皆尔。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观必带生观。加行入心虽独法空。入必细故带其粗意。此非有漏及无心通上诸位。
论。法空观品至皆容现起。
述曰。法空观品要菩萨见道位方初起。法空观品准前应释。若至佛位唯生空观。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观。皆自在故。余文可解。
论。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缘中已解。第一师云。菩萨修道位中。第六意识后得引故亦得初起。于净土中起五识故。佛地论等亦有此义。虽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见道。见道已后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见道中不缘外事起粗识故。
论。有义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师说。如前四缘中已解。无别文义故不叙之。此中比量。简过及释妨难具如前解。佛地论有评。义取后解。
论。此四种姓至胜后佛故。
述曰。第六种性本有始起门。地前种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体增。现起别故。余文可解。唯护法义。
论。大圆镜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缘何境界门。初师可解。所以如文。
论。有义此品至亦缘俗故。
述曰。庄严论说于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余文可知 言诸处者。谓内六处。境者六境。识者六识。此十八界。或十二处。六根.六识并名识故。身.及土定须缘故 会不可知言行缘微细者。行相.所缘也。因既微细果亦难知。非不缘俗。
论。缘真如故至准此应知。
述曰。言二智者。体是一用为二。何故俱生缘俗名后得者。了俗由证真。证真为先缘俗智生。故名后得。佛地论又说。或似后得名后得。后得不证真故。或如后得因中缘俗真观后生故。下准此解。余所引文勘佛地论。因有二类种。果恒唯一种生二用现行。
论。平等性智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中三说。所以如文。缘十平等故通缘真俗。第三说也。
论。妙观察智至二智所摄。
述曰。文义易了。
论。成所作智至后得智摄。
述曰。引论文等皆勘卷数如前已显。同类境故说缘五境。不定唯尔故不违也。五识皆能缘六境不违理故。行相浅近缘事智故。但遮无为如文证成。
论。此四心品至利乐有情。
述曰。第八缘境作用门。成事智通现净秽土。妙观察智通二土说法。
论。如是等门差别多种。
述曰。第九指例门有多。如是等门差别多种。佛地有四分心缘境。如前第二解。诸智相.见分别门。即前第九卷解讫。相应心所多少门。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识。第四卷第七识。第七卷解六识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无漏门。如随识中辨。假实分别门。及摄诸功德门。此论虽无总明处。然随诸识已明讫。故不繁叙其间。智依何定起。何受相应。转何界后识后智生等。佛地虽无。如前已解。
上来总是第二别解所生菩提讫。自下第三即结是所生得。
论。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为结也。就解所转得有三。初总举所转得出数。二别解所显所生讫。三总结故。
论。此所生得至名所转得。
述曰。总结前也。
就解转依中有三。上来第一解转依讫。自下第二明本颂所说转依之言。
论。虽转依义至转依言故。
述曰。总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余三转依不可证故。设有真如.及无漏道。不是证义故不说之。
论。此修习位至因位摄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证二转依。非已证得要成佛方证故。此十地无间道断障为因。解脱道方证于彼故。
上来解五位中第四颂。虽有广略不同。总是解十地修习位讫。
论。后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谓究竟道。于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论。颂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颂中有三。初一句出位体。次七字显胜德。余八字简二乘显三乘别。
论。曰前修习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颂文。后诸门分别。初释四句文即为四段。义乃为三。如判颂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颂初句出体。后问答分别解本颂中。初总判。次出体。后别释。此显位相也。
论。此谓此前至无漏界摄。
述曰。此下出体 无漏界摄。即菩提.涅槃二转依果是究竟位 言究竟者。略有二义。一简前四位名究竟。二简二乘名究竟。二乘虽得菩提.涅槃。非究竟义。非高胜故。此略释第一句颂中上此即字。兼解无漏界讫。
论。诸漏永尽至故名无漏。
述曰。下释无漏义 诸漏永尽者。能除漏义。能证.所证皆能除漏。此即离彼相应缚义 非漏随增者。即是显非所缘缚义 又诸漏永尽者。显离杂彼烦恼 非漏随增。离二缚义。又初是染法自性断。后是离缚断。初性唯染。后通一切有漏 言性净者。简二乘无学善有漏等蕴。虽亦离二缚。而性非净。前有漏类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净故 言圆者。简一切有学无漏。因未圆故 明者简二乘无学无漏。显彼虽圆果之极故而非是明。非胜妙故 又净简有漏。圆简二乘。明简菩萨无漏。具五义性名无漏界余无漏等虽亦名无漏。非究竟无漏。此中虽解无漏之言。长读尚字。意乃为远也。
论。界是藏义至利乐事故。
述曰。界者藏义。无为功德涅槃所藏。有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义。或为所缘。或为增上。展转传说为利益等。谓体能生五乘世出世间利乐事业。或为缘生他利乐事 何故经云在缠名如来藏。出缠名法身。此中出缠方名为藏 彼约位此约体。或彼依有障.无障以辨法门。此明本末故不相违。即是总解第一句讫。
论。清净法界至如何唯无漏。
述曰。下明问答中有二问答。此为初问。外人问云。清净法界可唯无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无漏。岂如来身皆唯无漏。此除大众部等余小乘难。法界理法既同择灭可许无漏。非佛身中有为功德皆无漏摄。如何唯言是无漏也。
论。道谛摄故至已永舍故。
述曰。此论主答。六十六说。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谛所摄。前已成立大乘圣教。所以为量。
论。虽有示现至道谛所摄。
述曰。如来示现叱呵身.语。现起入灭。现有背痛。似苦集谛而实无漏。
论。集论等说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问云。集论第三等说十五界.十色处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并无漏。既尔如来岂无五根.五识.五外界等 等者等取十有色处.法处少分等。今论主言如来一切皆是无漏。论说十五界有漏摄相违故难。
论。有义如来至理不相违。
述曰。答有三义。此第一说。如来身.土离能所分别.三七分别。绝名言戏论。非蕴处界有情等所摄。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论诸师多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为问。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说。此师当第三义。彼亦无评。
论。有义如来至性散乱故。
述曰。此第二说。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诘。三释难。四重问。五解征。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问。二复征。三又解。四复问。五复释。如来根.境皆以意识妙定为先方变。本识随变。设第八变妙定生故法界所摄。非佛以外所余菩萨.及异生等。虽依此佛所变上变为佛身.土。然佛变细。余变者粗。佛变细者非五境摄。他之所变义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来第八胜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识不尔。五称散五常缘故。理亦少难熟思之也。根.境既无如来五识亦非五识界。根虽非实似其根相故佛现有。他不变根但变似境。以相粗故。或可受用故。无垢称经.及十八不共法中。如来之心恒在定故。大众部计亦恒在定。对法第一说五识身性散乱故。
论。成所作智何识相应。
述曰。此外人问。既无五识。成所作智何识相应。
论。第六相应起化用故。
述曰。论主答。第六识相应。能起化用故。非余识俱。
论。与观察智性有何别。
述曰。此外人问。既与六识相应。与观察智体性有何别。不可一识二智生故。
论。彼观诸法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论主答。彼观察智能观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别。
论。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复问。此二智品应不并起。余论等说无处无容同身同类一身二识许俱时生。今既一类第六识者应不俱起。
论。许不并起至俱亦无失。
述曰。此论主答。许不并起于理无违。前后刹那别异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识体义用分二。说二智俱亦无有失。如一意识见色.闻声。一体义分。此亦应尔。此第一解成事智品与第六俱。
论。或与第七至成事品摄。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与第七俱。依根缘境是平等智差别用故。此平等智既能变起受用.变化二身。能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识唯平等用。起化用粗化异生类名成事智。起化用细化地上类名平等智。
论。岂不此品转五识得。
述曰。此外人难。岂不今此成事智品转五识得。何言七俱。
论。非转彼得至不应为难。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灭涅槃得显。名转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尔。由转去因五识灭已。此缘粗事境识品生。说成事智转五识得。不以因中五识转。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识。此师若谓转五识得成事智品。便违庄严.摄论等说。即是第二师解。佛唯三界是实余虚。十五界等文为正也。
论。有义如来至有漏无漏。
述曰。有三。一标宗。二会违。三结正。此初也。第三师说。彼蕴.处.界等皆通有漏.无漏。故佛蕴.处.界等三法皆唯无漏。
论。集论等说至所知境摄。
述曰。以下会违有二。初会第一师。二会第二师。会初师文。集论第三等说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粗恶之境体浅识智之境体说。或粗境体。浅是识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萨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说一切凡.圣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论。然余处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大般若经及处处经说。显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论。所以者何至解脱身等。
述曰。有为皆蕴。说一切法皆处界摄诸论通文。说十九界等无垢称经之所遮故。非如来根.境非十八界等摄。此遮第一师计如来根.境非界处摄。若绝戏论故非界等者。亦不应此颂说如来功德即无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乐。亦不应名解脱身等。解脱身等既可名者故。蕴.处.界理应可名。
论。又处处说至是密意说。
述曰。又涅槃经.庄严论等说。转无常蕴获得常蕴。胜鬘等说。如来妙色身等。故诸经中说为非色等是密意说。密意说者。显非粗浅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师计。
论。又说五识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师。
论。故佛身中至而纯无漏。
述曰。三结宗义。三师说中此义为正。
次解众德有四。一不思议。二善。三常。四安乐。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议有三释。摄论第九.世亲等解同无异见。
论。此转依果至言议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与境皆具此义。
论。微妙甚深自内证故。
述曰。别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缘境自内证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内证故。又二皆通。摄论唯有内证之言。唯解缘真如故。
论。非诸世间喻所喻故。
述曰。别解不议。绝比无方故不思议。如摄论中以三义解不思议。显扬十七有不思议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论。此又是善至俱说为善。
述曰。次二明善。颂言善者白法性故。体白故异不善.及无记。能断黑名白 若尔此与有漏善何别 以法界远离生灭极安稳故。四智品妙用无方比。及极巧便故。无为.有为二皆顺益。与有漏善差别。并违不善。以下合其四义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讫。
论。论说处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为外难。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对法论第四说八唯无记。谓五根.三境。如来岂无五根等也。
论。此中三释广说如前。
述曰。今论主答。此中三释。广说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论。一切如来至无漏善摄。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灭道摄。灭道摄者诸经论中说既唯无漏故此唯善。又对法第六.瑜伽等说有清净法界非苦.集故。摄论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则六解。既尔即佛所有眼等。皆是无漏善。似有漏善.及无记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为善等非实然也。
论。此又是常至无断无尽。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无尽期故。又真如无生灭故常。无变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体。无断及无尽故说常。无断常者。是不断常义。报身也。无尽常者。是化身。相续常义。庄严论说三种常故。如常施食受乐等事。四智非自性常义。从因所生者。谓明从种生故。若初唯生后不灭者。便违佛说。一向记言生者皆灭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见说故。违比量故。获得常色等者。由愿力化有情。是不断相续常义。七十八.解深密说化身有生起相故 穷未来际。亦释不断.无尽常义。愿力常故。余文可解。
论。此又安乐至俱名安乐。
述曰。次四解安乐。无逼无恼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处生死。恼乱有情类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烦恼故。故非安乐。二转依果俱名安乐。乐谓五乐。安谓五安。各有多种。安之与乐差别云何。谓诸有漏乐受者。乐而不安。粗动转故。有漏轻安安而不乐。不能顺益得涅槃故。此安乐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别。
论。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脱身。
述曰。次解解脱身。于中有二。初略。后广。二乘所得此二转依果。但名解脱身。解脱生死.及缚法故。以彼转依无十力等殊胜法所庄严故。不名法身。殊胜法者。断所知障得无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经.七十八等说真如为解脱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转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当名何身。名解脱身。由解脱身故。说二乘与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说有差别。无量最胜功德。算数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脱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体唯胜解数故。此无为解脱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脱知见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离缚故。但名解脱身。
论。大觉世尊至所庄严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无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离言法也。或离过故。故名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离言不二法门名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转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脱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离烦恼故名解脱身。离所知障具无边德名为法身。此中意说。有为.无为各于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论。体依聚义至皆此摄故。
述曰。何故名身。体性义.依止义.众德聚义。具三义故名为身故。故通三身。若别.若总离名相义。此亦佛地论有。余文可解。
论。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诸门分别有七。初三身别相门。初总出法身中。复有胜义别立身名自性 离相者。无十相也 寂然者。寻思路绝也 绝诸戏论者。离语言也。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为.无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论。二受用身至广大法乐。
述曰。及极圆净常遍色身者。众相咸备名极圆。体离众患名极净。无间无断名极常。无所不在名极遍。积集有碍之体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断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续湛然者。言相续者简自性身。有生灭故。言湛然者简他受用。及简化身。彼时断故。
论。二他受用至诸利乐事。
述曰。他受用中现身.土由平等智。现通说法等由观察智。自他受用法乐等者名受用身。变化不尔。
论。以五法性至皆有实智。
述曰。第二五法摄三身门。第一师。经说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经说。论说转第八得自性者。摄论第九说。转去藏识得圆镜智亦智殊胜 说平等智于纯净土为诸菩萨现佛身者。佛地论云如余论说。竟不出何论。庄严论说。然须勘抄 说观察智大集会中等者。佛地亦言如余论说。亦在庄严论。须勘抄诸文 亦有转诸转识得受用身者。是摄论智品说 说成事智于十方土现难思化故者。佛地论说庄严论说。又摄论智殊胜具摄三身。
论。有义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有二。初自性。后余身。自性文有四。一标。二引证。三解违。四释 自性身本常者。庄严论说三种常。如佛地论第七等引 说佛法身无生灭者。佛地云。赞佛论说。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无生灭。化身有起尽故 说证因得非生因者。世亲菩萨金刚般若论说 又说法身诸佛共有等者。佛地论云诸经论说。即对法第一.摄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说。
论。然说转去至彼实性故。
述曰。然说转去藏识得者。会第一师引摄论文。今以断粗重显真如故。智殊胜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实性故。
论。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余身中有二。初标智摄。后解释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后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证。二解违。三说相。平等智品现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别为化上机现身.土等。成事智品随类化身.土。妙观察智于中说法。据实二身四智俱现。岂圆镜智缘于二身不能亲益。今但相似后智用。说圆镜智是受用佛。此庄严论文。然前师如何解此文意 转诸转识得受用者。摄论文。此文即证四智皆受用身。
论。虽转藏识至属何身摄。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摄大乘不说转藏识得受用身。所以说为法身者。如前已解。圆镜智品是实色.心。与此非色.心违。
论。又受用身至实智为体。
述曰。此以理解难。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违。后说相。
论。虽说化身至体实非智。
述曰。释前所引摄论智殊胜摄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实智为体。准他受用身等。不说实无漏智。
论。但说平等至自受用摄。
述曰。释前所引平等智现受用。成事智现三业化文。但明二智现二身。体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于中有四。一标举。二立理。三引证。四会违。
论。然变化身至无形质法。
述曰。是化现心心所。佛地论说。此实相分。似见分现。佛地第七有二说。如彼。不能繁引。
论。若不尔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证。
论。由此经说至化作三业。
述曰。下引证。
化无量类皆令有心者。化无量化人之类。皆令有心为引他故。此涅槃经。下佛地经。
论。又说变化至相分现故。
述曰。此解深密经文。七十八同。
论。虽说变化至故不说有。
述曰。会违。即九十八说。于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及业果报等。又无根等用。不如色.声等故说不化。不尔香等亦应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为何法等。
论。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异门。法身应以木.石为难。彼亦不能起贪.恚等。应名具功德。此顺生善法故不得为例。常乐我净等应分别 离染简有漏 众善所依。简有为无漏 无为功德。显无生灭。余如枢要。并取佛地第七。
论。又自性身至为他现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门。可解。
论。又自性身至遍一切处。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别门。如枢要说。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属佛.法相.性异故。以佛义是相。谓有为功德法所依故。众德聚义故。二身自体故。法是性义。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诸法自性故。体为土义为身。
论。自受用身至亦无定现。
述曰。还随自受用土。下二身随自土亦尔。非离身别有土名故。如枢要说。然此功德随所依身.智慧。随所证如法。亦可说言遍一切处 随住十地菩萨宜者。十地经说。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广如彼说。唯见百佛见百叶化佛。见百三千大千世界变化身土 净秽佛土因缘成就者。以化土中有净有秽。非他受用土故言净秽。他受用法乐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虽复说法。神通增故立变化名。法乐义劣。此佛地论广说大精。
论。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诸佛身土所化同异门。须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实是多。见者谓于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论引弥勒菩萨根熟后等。又勘别抄。弥勒发心劫数长短乃至广说。
论。此诸身土至俱善无漏。
述曰。第七门。于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变。二因解唯识见.相同异。此即初门 第八虽实皆通缘染.净土。然约增胜现所得者。自受用者唯净无漏识之变。既唯佛能知变。非余所知变故。他受用身.土体唯是净。然能变者通有.无漏。如来.及十地中菩萨无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无漏。若十地第八识并五识。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有漏。无他受用土体是秽者。非有秽心之所变故 问既许有漏识亦能变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净 答本质佛所变者非秽故。能变之者无烦恼秽故。无秽识故。所以所变之土唯净通有.无漏。此据相似。若变化土本质通净.秽唯无漏。若随彼二乘等无漏心所变即无漏。然彼无此事。彼无漏狭不能缘身.土等。若随彼二乘有漏心.并异生所变即有漏。皆通净.秽。或二乘等后得不能缘。即唯有漏。通染.净。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见异故。今此文中总约三法.一切有情为论。
论。纯善无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无漏相分同能变识一向是善无漏。相不离见同非系故。以能缘心变似自境故。缚与不缚理必须同。净与不净理必须同。无漏心等顺益义胜。悲力广大。相分与见必同善性。一切无漏法尔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顺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见性有别。言因缘者。是种子也。
论。蕴等识相至杂引生故。
述曰。以蕴.处.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谓见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识所缘色等。以与见分非一类种生故。色.心等别。以不相违故。无漏所变相分法中有五蕴。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纯种。与见分无漏及性同也。与见杂种故。色.心蕴等亦各有异。乃至相应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识起相等同不系法。纯种。唯无漏。作用法不同。杂种生色.心。不可有漏同无漏难。
论。有漏识上至非灭道故。
述曰。纯从有漏种子生故。同是系法。所以言纯。故唯有漏 问何故界系见.相许别系。有漏.无漏必同耶 答见.相虽界系别。仍相顺故。
论。善等识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识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别故。有漏名等势分转故。不顺理故。不能引相与见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识见与彼相分非必同性。故与见分非必性同。见.相分中三性因缘杂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别故。性不可同。如无漏缘使等相分唯有漏。虚空等能缘心通三性。相分唯无记。香等三境唯无记。能缘之识通三性等。若皆纯种唯一性者。三境唯无记。等言应不成失。不可说约第八所变唯说无记。三识所变通三性。二境亦尔。以三识所变三处摄故。应言通三性。诸论无文故。虚空.非择例亦应然。故相分.见分不必同性。性别既尔。蕴等识相或相.见分同。或相.见分异类此应知。亦不定故。若相分与见分蕴等亦同。便无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别。既有三科别。明知相.见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论说。三身生灭门。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尔。三身相对四句门。生法二身摄三身门。十佛摄三身门。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变.所变。即释唯识相.见异同。上来已依略.广.及位等。明能变识等讫。自下解相.见分或异同中。即明能变之识相.见同异。第七门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识义。
论。然相分等至俱实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变现。所变名为行相。依识变现等者。唯难陀二分义。小分有异亲疏所缘二皆不实故。以疏所缘等取亲相。不为行相。此所疏知。如识变故 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复次解 依识变现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见分。识自体之所变故。此相.见分虽体是依他。识自体之用故。非如识性依他中实。识是根本自体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轮。如灯.及光。实.虚异故。若不尔应不言唯识。应言唯境唯见分等。以许相.见与识自体 俱实有故。此义应思。设缘色等见.相亦俱不实。不及于识。如缘过未虚空等识相分。虽有非稍实法。见分非无。仍缘虚境。虚境行相是不实心。故见不及识自体分。识自体分唯缘于识。是根本故。证自体故。体性是实有。其变似色等亦并不实。此师意也 若尔无分别智境相如何 彼内证故此所不论。如缘自体。余是外境故不同如。设缘真如自体实有。非识所变故。真如体实。今论所变故相.见假。又纵真如是实。以于境中少实有故。但言唯识不言唯境。今以内证是故不可例同于外。佛地第三有此师义。许有三分依他性义。
论。或识相见至虚实如识。
述曰。第二师说。识与相.见分等。皆从缘生因缘法故。此二与识虚实皆同。虽有缘去.来等。相是依他故。与识不多别。又此师意。但有相分与识一种是实。不遮缘过.未但得假法。此是正义。前师相.见即识种生。此师相分与识别种。见分与识同种生故。
若尔应言诸法唯境。何言唯识。
论。唯言遣外至亦应非实。
述曰。论答。唯言遣心外遍计所执。不遮内识所变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应非实有。真如既实境即实成。能缘如心宁容是假。若是假者应不缘真如。若非假者见便是实。故非心.境一向非实。以境是虚言唯识故。若境是实。遣心外境名唯识。即真如不离识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识摄。
论。内境与识至唯识非境。
述曰。外人难。内境与识既并非虚。如何可言唯识非境。
论。识唯内有至但言唯识。
述曰。答有二。初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内是依他。外是遍计所执。以非心所变法说之为外。非体实有名外。恐心内之境滥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识。又疏所缘缘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论。所执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设不虑滥。言唯境亦得。为简外故但言唯识。
论。或诸愚夫至如外都无。
述曰。一谓所执为实。二谓亲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执于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师解唯识佛地所无。为破执故虽为愚夫。非心之理岂佛非有。即前二师许有相见分义。
第三师解。
论。或相分等至定相应故。
述曰。此师不许有相.见义。唯一识性。由前妄熏习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见。即佛后得智无别相.见分。有漏善心因后得智有相.见者。有法执故。佛似见.相净秽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执。余作二解故是所执。又佛自在了妄执故。设变见.相皆非所执。由往因中熏习力故。今果亦尔。佛证诸法不可言故。余即不尔。见.相皆执。不证不可言境故。今此依余说故言无别。或佛不现余人自见。若尔真如非妄习生。应非唯识。识之实性故言唯识。故除识性无别有法。
论。此论三分至成唯识论。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释结施愿分。即第二师解论文谓。初一颂半略明能变识相。中有二十三颂半广明唯识。后有五颂明唯识位。以佛说法初中后。善.纯一.圆满.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释。余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实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体分别唯识性.相义。
论。亦说此论至极明净故。
述曰。言净者。谓从喻显。如真如性虽本性净。若不修习净无以彰显教.理俱得。如珠宝等性虽光洁。若不磨莹无以出光故也。如苏迷卢虽宝所集。无日轮回照何以显光。此论亦尔。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论。此本论名至登无上觉。
述曰。初二句结牒上。后二句正回施发愿。由三十颂显唯识理非增减者。依三义配释。皆有非增减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