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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 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 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 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 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 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 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 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 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 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 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 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 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 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 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 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 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 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 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征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 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 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 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 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 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 谓诸圣者。即通三乘 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 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 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 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粗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粗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粗重。无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粗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 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 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著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 何故不言离所知障 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故不言离变易死 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 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 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 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 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 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 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 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
  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 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 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 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 以全未舍故 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 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
  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
  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
  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駃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 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 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 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 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 第二因简前六地 第三因简第七地 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 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 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 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 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征。五会。六难申正义。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咒.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 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征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
  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粗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
  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
  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 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 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 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 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 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 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 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 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 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 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 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 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 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 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
  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 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 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 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 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 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 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 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 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 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 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 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 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 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 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
  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 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 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粗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 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 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 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 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 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 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 依何静虑而起此智 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 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 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 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 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 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沙门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证有本识。于中有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下。总结劝信。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识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萨。三乘无学。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学等无故。举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此应知。如断.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为名 复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为论。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舍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别 何故言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者。小乘等计。阿赖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别辨。然即六识更无别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若言识等。举识等取余色等法。今言等识。唯取余识不取色等 又准下说一切有中。破五取蕴非爱著处。计离色等无别自体。不唯在色。今者应言眼等识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识故略不言色。举王取臣不言心所。举实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爱境故此不论。是虽共许五取蕴外无别有体。此离识蕴不共许故。今总答之。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第一初举教.理言识有体。此非世间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为决定证。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颂三经证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量摄 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证得。
  述曰。此后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 谓有难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识耶 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 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颂文义有异故其句亦别。其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别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故 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 亲生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生故 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即现执持诸法识也 无始时来。牒上四字 与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为依止故。言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置别说。
  论。变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别释依。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沉隐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即前执持。
  论。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总七转识不缘变之果。
  如何为依。先释五识。
  论。以能执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执受五色根故五识得转。即显此识展转为依。若不执持其五根者。识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约五根增上共许显处说故。
  释意识者。
  论。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识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第六意识依之得转。又第八识能与诸法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识转。如眼根等增上缘根。
  六别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许。故应立量。
  论。末那意识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识。亦依俱有依。转识摄故。如眼等五识 第六识因言转识摄。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许第六识转识摄故。末那之因亦转识摄而为因者。此所随一。今应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许是转识故得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来已辨本识为依讫。恐他外难第八识性应亦有依。下显第八识亦以七为依。七不断故。余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 此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故 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性故 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因显八以第七为依 或若不尔。前言末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下诸趣.涅槃证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识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广前有义 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正释也 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故。执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则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 此中所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 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 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 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论。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由有此识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成。世间净成。摄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与还灭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论。及涅槃证得者至有涅槃证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颂。于中有三。初总释颂。次别解。后总结。此初也。谓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牒上能有此识已。显下所有涅槃证得。
  论。谓由有此至证得涅槃。
  述曰。此广别解。于中有二。初总说也。下自料简 身中无漏种。名顺还灭法。言还灭者。五十一解。还即道谛。灭即灭谛。即种顺现行。道能证灭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证得涅槃。前顺于后。体顺于用。还顺于灭。准前应释 此解顺下第一但说证得师解。即出世净若无此识皆不得成。或摄世间净。远证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识执持。亦是依执。虽言执持无漏法种。而意证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执故。摄论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为遍计所执依。亦圆成实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顺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双取。执持无漏种。及涅槃依故。
  释颂中言涅槃证得。为取证得。为取涅槃。
  论。此中但说至此识有故。
  述曰。下料简有三义。此初也。谓此但说能证得道。执无漏种非执涅槃。涅槃不亲依此识故。疏则可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证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断前流转证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证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能断道。所断惑。能证道。所证灭。皆依此识。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断.证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 界性.因义故 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证得。是净法能依。此是染.净二法别依。第二句依。属总之依。由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证。道谛能证。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证灭故。前言闻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 或复初句显此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见趣。起二执故 圆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证得。即无漏法有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证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 然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是常。今阿赖耶识。
  论。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计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异。且对彼说体性异故。
  论。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述曰。诸法及识。能依.所依俱生灭故。非如彼常。故与僧佉所计异也。然摄论文更难于是。义意极同 然却结故名阿赖耶言。
  论。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颂中但破胜性为因。唯据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者。今互摄藏摄论文同。然今有情执为我者。颂中所无。义意增说。以执为我正名藏故。具此义故名阿赖耶 或故名阿赖耶言。别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摄藏等是 前解结上二句。此更别显赖耶义。故与前别。
  胜者我开示者。
  论。已入见道至正为开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识故能证解阿赖耶识。不生诽谤分别我执。故我世尊正为开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后地未得令其进修今为开也。
  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造修。后入地时得真唯识。
  论。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犹未能证解。而能信解不生诽谤。希求此识转依之果。故亦为说 我即世尊自指称也 开示对于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上已前同故。摄论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后解。与此稍别。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此唯凡夫。余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能通达。谓不能证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漏道真证得之。彼不证故。非不为说名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应不名回心不作唯识观三性观等 唯此所除。佛不为说令其证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 由此应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不知俱生.分别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沉沦恶趣。冀其修无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属。随文可悉 然境等风所击之中。此第八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证讫。下外人以经为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 又若以契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岂即至教量所摄也。以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成 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 然摄大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对小乘有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 诸师于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余理当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余年成立一量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 我师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许发智非佛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引庄严论为证。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因证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余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 若尔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 余可怖事。谓正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 又诸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故 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余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 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说诸大乘经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等 又小乘经。应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余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余外道等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经摄。即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证智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有证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叶等余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乘是佛说。今佛。亦应说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汝言余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 非体者。若汝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 又此佛别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 量云。诸大乘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摄故。如余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大乘体 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构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 量云大乘是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 今不违三相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是菩萨法空。不违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等广成立已。
  论。余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记 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识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余六识时间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亲摄论无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寻求。五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余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相应行体无。余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三名。余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识。二谓生已下。征余非此。三异生有学下。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初文也 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论 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余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欣。欣故于未来喜。今但总言是贪总别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贪 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取 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著处。
  述曰。执为内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赖耶识是真爱著处。
  彼部计云。执余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赖耶故。
  论。不应执余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不应于余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征余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著故 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著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我故。世亲不解。无性云。贪俱乐受。是乐及贪总是著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缘。是此著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是爱著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中亦然。余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证.若信。虽于我见不著。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著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除无学如前说。余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非想九品及余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著处。
  述曰。无实体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著故。不言无为者。内道小乘不计为著处。彼非著处故。外道云我是著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著处。此中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著处破。非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著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若总若别有计.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爱我。故唯此识是真著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 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 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征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征。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征。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征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证中身受证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续故。如声.风等 故知前破但是总破 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故。如自许声等 大乘许是异熟生故 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 无断者言恒故。变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 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对经部 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别思虑无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余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异熟 量云。非佛起余善心等位。必应现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彼时(喻也) 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 起余者。余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余。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余无心位等。此简起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证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证。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余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无杂。谓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余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余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余趣生法故 二别简。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谓余加行善.及染污。余无记心.心法。长养等流色。皆可起余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余三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随所余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余五蕴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相应命根等故 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
  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谓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相续。故以为证。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非转识。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通破诸部。或彼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亦得为量。
  论。唯异熟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识立为持寿.暖识。无间转故。许有恒持用故。犹如寿.暖 此喻有失。以寿.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暖.寿二法。暖不持暖。寿不持寿故 今可应言我第八识可能持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 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暖 又第八识可为能持。许寿.暖.识中三法摄故。如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暖识。以寿.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征。此申难也 经说三法更互依持。余二相续独识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 量云。三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暖二 又或应返质。寿.暖二法亦应间断。三法摄故。如彼许识 此论主征。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暖。今者论主何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暖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征也。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暖不遍。岂坏我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暖为例。我以识无恒用。何得以暖为理 彼救意言。识有间故无恒持用。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唯识间转寿.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暖无。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设复任汝识间转如暖。汝宗六识为此中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暖故。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暖唯有漏有持。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 然今以识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 此义如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宁在 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证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先入灭定后方入无余。亦无心命终。彼无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 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证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梦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 然先释有二。一谓唯有第八无余六转。此文可然。宗无余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证。谓入母胎说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证。唯以无记心命终故 二说亦有意识。岂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证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 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 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余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摄故。如余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证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余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证尔。岂得随情便拨圣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征。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最后舍故。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 由是等文下七识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暖.识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等诸余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余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识也。又除初念余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余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余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证。
  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 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征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 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征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余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余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 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 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 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 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难言。
  论。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 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证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余。所以出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余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 或影略门。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 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系 论主略故 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 此亦应然。言染俱已即随彼系 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 又作法各别不应为难 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余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余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证有此识。随文可知 初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 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余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故言是识 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名 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余识名识 摄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此标意。余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颠倒正思量故 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如言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得名 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余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余识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后广 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应言由有本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 如下广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论。转谓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续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乘义 于中有三。初总泛出极成所依有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归正义。
  论。诸心心所至总有三种。
  述曰。泛出所依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于大乘中何处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阿赖耶识 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义无别。
  论。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别列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泛说诸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论。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谓内六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论。三等无间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谓前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得作如下诤论 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多云次第。须次第者。云钵剌底羯烂多。钵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啰故。言等无间缘也 三是等义 摩是无义 难咀啰是间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子 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当辨 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 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也 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缘依随须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 开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异。
  论。唯心心所至非所余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总结简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余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泛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证。今即初也 因果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证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证将为犯声。论师乃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废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证对法第三云。
  论。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述曰。谓无学最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证。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论。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证。粗相因果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 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 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 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阙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 妙符二颂。销释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证。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余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 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 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 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 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余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征。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阙自在亦阙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阙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 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 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 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 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五识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显扬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 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 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余依远故。三也 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 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转识摄。二也 近三也 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下第三段也。
  论。第七意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论。如伽他说至余转识得生。
  述曰。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证。今文可解。
  论。阿赖耶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
  何以知然。
  论。论说藏识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证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 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 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 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无间断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论。而说三位至此亦应尔。
  述曰。下会违也。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 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论。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摄。
  述曰。阙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
  论。识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阙有境义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 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沙门基撰
  论。云后开导依至不相续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长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识。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复言后。开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师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识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别。彼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间而生。故大乘中。五识唯一刹那必不相续。终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余五识中随一生等。故知五识自类前后。及与他前后。皆不相续。
  论。必第六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识等随意识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识为无间依。第七.八识于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开导。故前五识各唯依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或由五识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识无间必意识生。故是此证。即明了心后生意识。即以自.及五识。合八识中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论。第七八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自相续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类为依 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识令其转变。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远。此常徒义。
  论。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 破中有三。一总非。二别破。三结。此即第一。拨前全非故言未究。
  论。且前五识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别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识。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识中。初纵。后夺。此即纵也。前师五识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识等。谓五识有三位。若论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贯下第三。后境之言复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余应相续。
  自下夺中即成三夺。先翻未自在位。
  论。若自在位至宁不相续。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识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运。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举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摄余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余不可尔。谓佛世尊于境自在。转变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别恒缘于此故名任运。更无疑虑故言决定。无所未知即无寻求。恒决定缘。此五识身何不相续。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于此不决定。五识之后起意寻求心。为先未决故。诸佛先决故无寻求。彼论复言前三心是无记。诸佛心善故无寻求。亦应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论假说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寻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决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于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后。佛则不尔。非此未定后方定故显五心者。谓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间断。佛即相续。
  已前总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后亦得相续。
  论。等流五识至多念相续。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论云故非二识互相续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证。后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识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决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识作意引生。如睹佛像。专注一缘未休睹来名未舍顷。意.眼二识俱并未舍。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此则出理。次引论文。
  论。故瑜伽说至应知亦尔。
  述曰。第三决定无记心后。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识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识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论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别章释 而彼不由自分别力者。显是意识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论已。
  论。彼意定显至俱相续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识身一念即灭。可言五识互相续生 彼若解言五识定断。若尔何故言相续转。递相续生。非眼识断已唯有意识。后复眼生可言相续。
  论。既眼识时至互相续生。
  述曰。论主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五识断已后意识生。若尔此是意相续生。如何乃言五识相续。如眼识时无意识。意识时无五识。更递生故可互相续。此既不尔。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名为相续。
  此第二以理成教难。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论。若增盛境至戏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标宗。次引证。后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夺于心故。可许暂舍五识不续。设许不续。若遇胜境逼身夺心。或双逼夺身.心。即五识身亦应相续。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举现事者如热地狱。火增盛故 戏忘天等等愤恚天。总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别言处。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层级。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此善.恶人缘强难舍。故五识身定有相续。
  释唯一念文。此据率尔.境平等故。
  复次引教成。
  论。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识。明知互为缘也。
  论。若五识前后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识间断故前后定唯有意识。彼第三说眼识率尔心后。定有意识寻求。此后或时散乱。或是耳等识生故。非眼识后许耳识生。以此中言眼识后唯意识。不言五识生故。即五十二应云若此一意识。为彼六识缘。乃至此六识。为彼一意识缘。以前后定唯有意故。
  论。既不如是至有相续义。
  述曰。结五识也。
  上来第一破五识身不相续义自他五识无无间缘。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识以前五识。不以七.八为开导依。有二。
  论。五识起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谓瑜伽第三说五识身随意识转。及六十七.集量论等云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即以前念自类意识为无间缘。何假五识。若前一念独起五识。后方意识寻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识不以五识为开导依。五识自无胜势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论。无心睡眠至为开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识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识断。此灭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识相续。后出无心时第七.八识。应与第六意识为依。彼先间断。此恒续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识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间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识同彼定意。以此断意同彼耳识故理应尔。
  论。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师说。彼灭定等。对法第五。以先灭心为无间缘。中间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类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识体虽断。无一自心隔故。应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识此既不许然。以先意识为无间缘。不以自类五识为缘。彼灭定等第六意识何故即尔。是即意识不假五识。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识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论。平等性智至为开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应以第六为依。唯于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余时起平等智义亦应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于中有二。先果中识难。
  论。圆镜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识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余时无故。
  论。又异熟心至相应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识难 摄论第三说异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亲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约异生.一分有学。菩萨受生如对法第五。有是愿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变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 或说在八地 前说为胜。
  论。既尔必应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证。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识皆有过证。第三结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论。应说五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以下结正归宗。五识以前六识皆得为依。自相续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间生。大论第三云亦非五识无间而生者。此据多分率尔心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类为开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论。第七末那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开导依。
  论。阿陀那识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圆镜智时。诸异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总结成义 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论。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非前。次申其义。后总结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
  所以者何。
  论。开导依者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违难。下即初也 开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间缘别。但是开导依必是无间缘。有是无间缘非开导依。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谓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简色.不相应.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 无主者。即简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 能作等无间缘者。简异类他识为此识依。或自类识后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开导故 故言等无间缘即唯自类。
  论。此于后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于后心.及心所法。能开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属心。非诸心所.色.不相应。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后故。故复言等。此则第一释依体.义。
  论。若此与彼至为开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两种。一诸识不俱难。二色.心无异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开导力故。一身八识既容许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识与他类识为开导依。开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识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师六识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应无开导。
  论。若许为依至心不并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异部之心无并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并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论。又一身中至色等应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异难。中有二。一难无异。二释相违。此初也。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识或一识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应尔。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后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邻次而生无余自心隔故名无间。若许一心为多心缘。应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复言色如心等许是无间缘。
  论。便违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间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识。摄论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间缘。
  彼复难言。何为摄论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间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论。然摄大乘说至应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违。摄论所说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师色有等无间缘。夺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设许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谓前及后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设纵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计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证 若尔何故摄论第一。云非经部师唯色等法名无间缘 第三卷中约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据彼无识.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间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计。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 二者以彼第一论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计非必许色为无间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设许有欲夺因缘。非彼计色为等无间。此中即是色.心前后前为后因。
  论。若谓等言至等无间缘。
  述曰。前师复救。前但总说等字未更分别 彼谓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后亦此心.心所。表此同类得为缘者。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相依故。八识相望各各异类。何得为缘。
  论。是故八识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类眼识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类前念之识与后为依。
  论。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属于心。各随本识以说所依。故随识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于中有五。一诸心相应难 问八识俱时起。异类相望不作缘。异类心所既同生。应非心所导。
  论。虽心心所至不应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异类并生。而互相应不相违背。和合似一。故显扬论.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别施设殊异。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随一心开导之时。相应心所亦能开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间缘 言五义者。一相应。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灭。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开导同 诸识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应例心所令同异识。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 问心.心所法虽异类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应等。
  论。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开导依。于后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应为缘难 问八识自类如前眼识等为后眼识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后受等依。而眼识俱受。得与后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门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论。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阙。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别别望别别心所。自类为依者。第七.八识随其何位。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
  问缘阙何事。
  论。则违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违圣教。减三缘故。即与摄论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违也。
  自下第四后起由他难 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论。无心等位至即前自类。
  述曰。彼位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类为依。如对法第五说。
  论。间断五识至名无间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类心中为隔故名无间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论。彼先灭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将灭之时。已能为依于今时识为开导故。彼设若不去。后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异类之识为开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违难 问如解深密等五识由意引。大论第三五识引意寻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论。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摄论依染污。对法依悲愿等。皆云诸识互相引生。此岂非教异类依文。今何翻解。
  论。然圣教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间。非实是此等无间缘故不违彼。
  论。瑜伽论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别义。正与此同。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间乃至决定生。阿罗汉后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后定意识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识等名意根等。皆诸识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别识不为缘也。
  论。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述曰。彼论言总遍于六识。意乃别说六识自类。各各相望亦不违理。即总意言。若诸识生意取决定识。不取一切。今总言故诸识生等。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意。
  论。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结正。故知八识自类为依深契教理。并无违故。
  自下第三生下总结。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因此识依遂广分别名傍论也。诸识所依总说颂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开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颂中言依彼转者约何依说。
  论。此能变识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间缘。此泛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总聚言不须分别。种子不离识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间灭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论。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亲生。又并俱时。故论合说。非无间缘异时远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开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识。余二隐密所以说之。
  上来第二解所依讫。次第三门当解所缘。于中有二。初结前问后以发论端。第二依颂随别解释。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论。谓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颂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识所缘相。三释妨难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更别解。此举颂答。
  自下释颂。
  论。彼谓即前此所依识。
  述曰。自下别释。于中复二。初总解。后别诤。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变 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识。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异彼。
  何以知者。
  论。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述曰。大论.显扬.对法等诸论皆同此说。故知此识缘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诤。诤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论。有义此意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于三界中一类缘故不缘彼境 若缘彼境者。即我所执有时无故 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计我故。又应我所有时断故。唯缘识体及彼心所。
  以何为证。
  论。论说末那至恒相应故。
  述曰。由此缘识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执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 何等论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决择.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皆尔。
  论。谓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属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带我所行相转故。
  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论言但缘彼识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论。然诸心所至无违教失。
  述曰。谓诸心所不离识故。说识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识言。无违教失。论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识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论。有义彼说至缘触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执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论应别说。说既不别故述妄情 何谓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触等故。触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论不言缘。今为七境设属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验教甚相乖角。
  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论。应言此意至不违圣说。
  述曰。许缘彼识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执我.我所论有明证。故知我境以能变之功。但属识之见分。我所有属他之用。但属识境。即现色蕴。非彼种子。心所既别有体。论复不说别缘。故知识之见.相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识为体故不违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识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识故不违教。
  论。有义此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师。所以者何。论言缘彼阿赖耶识。即识蕴摄。许缘彼境者。即通色蕴。然此色蕴非识蕴摄。如何言缘识。而亦得摄色。色若是识蕴。缘识之言许缘色。色既非识蕴。缘识之言不摄色。
  论。应同五识亦缘外故。
  述曰。五识缘五尘五识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应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内起我。若缘内色名缘内者。五亦应然。等流境故。
  论。应如意识缘共境故。
  述曰。意识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应如意名缘共境。
  论。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蕴。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应无有我所。
  论。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谓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变色。应无有我所 又若变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变为色者。生彼无我所 又极厌色生彼不变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 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论。应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识及种藏识。如次执为我及所故。
  论。以种即是至不违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识功能。非实有物。体是假有。论言缘识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识故。于诸论中不简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识故。不缘余法。不违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识故。不缘余法 问彼何故计种无别物。若计别体。即五蕴种子是五蕴摄。第七亦缘五蕴为所故。不可简别缘此种子非彼种故 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识上有彼能生五蕴功能名种识故。故无有失 问何故大论五十二.摄论第二。皆言种别有物 此简遍计所执。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对彼言有。非如五蕴现行是实有物。故不相违 问前三师曰。何故五十一.显扬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实无所。
  论。有义前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护法菩萨总非 前说皆不应理。非前三师。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识蕴。色等种子非识蕴故 若彼救言识蕴摄者。难云能生色蕴种是种非色摄。能生识蕴种是种非识收。
  若言识体能生故。生识之种非色蕴。色蕴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识蕴。难云。识种非余蕴。望识可因缘。色种非色蕴。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识。非因之种不生色。
  论。论说种子是实有故。
  述曰。即违彼宗。难云说种是实有。言种便成假。言识是实有。是识便非实。识既不然故种非假。
  论。假应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应无因缘。非实有故。如无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师无教难 自下独理责合前三师。
  论。又此识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运一类。无始相似非分别起 恒相续生。明无间断。宁容别执有我.我所。若不相续有间断时。如第六识可许起别执。此既恒生一类而细。宁别起执 八十八云。依分别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别起我所见。即别缘诸蕴为我所 如第一师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论。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于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断.常二境。起二别执俱转义故。前后可然。此即举事。如断.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别执。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蕴多境。而起二别执。非执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执。不坚著故 执则不然。坚著境故名为执故。故无此事。人.法二执非别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复有说前起我后起所者。
  论。亦不应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
  此缘何法。
  论。应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识见分无始时来。粗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 似常。简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 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故。由此亦遮计余识为我 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缘余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分自证等用细难知故。
  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论。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计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违。
  论。此唯执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实离我别起我所执。由前理故。须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
  又有义解。
  论。或此执彼至义说二言。
  述曰。执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蕴假者。第六所缘。后我第七所计 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但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 或前是体。后我是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实但一我见。
  论。若作是说至有我见故。
  述曰。此顺理教。所以者何。多处唯言有我见不言有所故。何谓多处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 扬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 彼卷复云。如前所说意根恒与四惑俱。谓萨迦耶见.我慢.我爱.无明相应。萨迦耶言虽摄我所。然不别说故以为证 前三师即以此为证。亦摄我所故。若我见言即不摄所 十九显扬云我见.我慢相应。亦无我所故。
  论。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执亦不可例。人.法二执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于四解中第四为上。
  论。未转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识所缘相。未起对治断其我执名未转依 唯缘藏识。即除四人。此应分别。初地已去既转依已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余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佛地经说证得十种平等性故。彼论第五乃有三说。此第三评家义 十种平等者。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广如彼说 知诸有情胜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现受用身之影像。
  既许通缘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缘彼第八。
  论。此中且说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论说未转依时。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无漏名悟。有漏是迷。无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应尔。无漏无我。有漏有我。无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论。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妨难 问前言缘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论。如有后识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识缘前等无间缘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缘。大小二乘既共许。此第七缘第八亦即依之有何过也。此中亦如第六缘第七。隐故局故。此中不说。
  即是第三解所缘讫。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论颂中第一行颂第四句云思量为性相。第四.第五门。今牒之云。
  论。颂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双显体性.行相自证.见分二法体也。
  所以者何。
  论。意以思量至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为自性故。对法第二.摄论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论。由斯兼释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识。非此相关。由此性.相二义。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审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论。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学等。恒审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难。恐疑无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体.第五行相门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门。此总问言。此几所俱。后总答言且与四种。故合为文。
  论。此意相应有几心所。
  述曰。此即初问。
  论。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为二。初解因相应。后辨果相应 辨因相应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释余俱。三解受俱 就释染俱中复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辨废立 释颂文中又分为三。初解总句。四烦恼常俱。次显别句。烈四烦恼。后解烦恼字。总举颂中第五句答。
  论。此中俱言显相应义。
  述曰。释颂俱言。显非余义。
  论。谓从无始至烦恼相应。
  述曰。显与四种相应位次。行相所由。相应五义如第八识处即第三卷说。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烦恼。后解。
  论。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别名。释次二句问起烈名。
  论。谓我痴我见至是名四种。
  述曰。举颂第六.第七句答。于中有二。初列颂名。后依列别释。此以无明为本。因先有故先说无明。后三果故后说余三。诸论先陈其果。后说其因。以尤重故。
  论。我痴者至故名我见。
  述曰。释二种名如论可解。
  其无明相瑜伽第十.及缘起经。对法第一.第四。显扬第一等解。并诸无明相摄不共无明等。如下证中说。
  论。我慢者至故名我爱。
  述曰。释此二名亦如后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惮 其我爱如第十瑜伽.对法第一.第六.显扬第一等说 我慢.我见并如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等说。
  论。并表慢爱至无相应义。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颂中云并我慢.我爱。今解彼并字。谓颂并字。表慢.爱二法与见俱起。爱与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爱有见.慢俱。意遮萨婆多等无相应义。彼不许相应。各自力起。大乘相应。如下当解。
  论。此四常起至恒成杂染。
  述曰。自下却解烦恼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体已方释烦恼。此文势也 今解烦字。扰者乱。浊者浑。此四常起扰浊内心。非如所余六识中惑。扰浊他人等故。体是不善。今内缘故令外六转识恒成杂染杂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论。有情由此至故名烦恼。
  述曰。有情由此四烦恼故。恒执我等生死沦回。此中沦字。谓沦没也。回者转也。如车轮回无有休息沦没生死不能出离得圣道等。此解烦恼字。故名烦恼。恼乱行者。烦藉身心故。
  论。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废立门也。于中有二。初废立根本自类。后自释妨 根本烦恼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论。有我见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说无余见其文可解。行相别故。
  论。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述曰。此外人问。于五见中。何不起余见要起我见也。
  论。二取邪见至修所断故。
  述曰。此中三见俱分别起。唯见所断。瑜伽五十八.对法等皆作是说。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故不相应。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刚喻定方能断故。对法第四云。任运起者修道断故。
  论。我所边见至要有我见。
  述曰。我所及边见。依我见后生。此识相应不依彼起。任运缘内相续而生。不假他后起故。不起我所及边见也 其我所见何见所摄 此非我见。我见局故。萨迦耶见摄。以名通故 若尔何故不与我所.边见二种互相续生 以恒内执无有间断。不容余见互相续起故论说言恒内执我。又前二见通缘内外。此唯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而余四见非此相应。
  何故不起疑等。
  论。由见审决至烦恼唯四。
  述曰。此中身见能审决故。疑行犹豫故不相应。对法等云。疑都无所有 以此爱.见顺著我故。无憎背嗔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无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应.不共分别者如下说 四种爱以为集谛。此何爱摄。七慢等分别。如别章抄。
  论。见慢爱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释自妨难。外小乘等诸异计问。见与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许自力生故。
  论。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以行相同。对法第六.五十八等许相应故。
  论。瑜伽论说至宁不相违。
  述曰。外人复曰。五十五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云行相互不相违。
  论。分别俱生至义无乖返。
  述曰。此论主答 一分别俱生二种别故。谓五十五说分别。五十八说俱生。分别者唯见断。又未必唯见断。即修道中强分别生不相续者。亦是类故。分别起故。烦恼增猛贪下慢举。故二相违。俱生起者微细相续。故得相应 二外境.内境二义别故。若缘外境多分见断。亦通修断。贪染生爱心必下之。此通见修。若于彼慢即不卑下故。设卑慢亦不许与贪相应故。若缘内身为境。以自爱故心不卑下。缘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应。五十五约外。五十八等约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别故。谓若陵彼起慢之时必不起爱。故二相违。若自恃起爱心必高举。或陵他故。故得相应。并通见修断 四由粗.细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说不相应。二粗行相相违返故。若细者可相应。此二行相不相违故。通见.修断有四义别 五更加之。或随转理门说不相应。真实理门说相应故。彼此二文不相违返。或复多分说不相应。据实说之亦得相应。然凡简略先在遍行。烦恼便言先问根本。根本既讫更问所余。
  自下第二段第七余所相应门。于中有二。初问。后答。
  论。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问。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时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数诸识定有。别境等法或随有无。故在后门。
  论。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分别。此即初也 不尔故三字释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尔。颂有余字遂有诤生。下有二解余字。即为二文。一谓四惑之余。即次第一解是。二谓触等之余。即下四师解是。
  论。有义此意至定相应故。
  述曰。第一师中文势有二。初释本颂。后释无余心所所以。释本颂中。初以二义解余。后释及字。此识总与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余触等五法。意与遍行定相应故 五十五说。诸识生时与几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处.时一切耶等。故证此文言遍诸识。此则一解。余字四惑之余也。
  次第二解。
  论。前说触等至故置余言。
  述曰。此第二解。余恐谓此中触等五法。亦同于前异熟识俱者。亦是无覆无记性摄。显此俱五性异于彼相应五性故置余言 问若尔何故次后复说是有覆性 答言余者为异前性。不知何性。复言有覆分别自体。为简彼前性故置余言。
  问余字既然。及字何用。
  论。及是集义至恒相应故。
  述曰。及是相违义。显诸心所体各不同。又及者等义。举四烦恼等余触等。然今此师但以合集而释及言。前四烦恼.后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识相应。显非唯一法与此相应故。合集九法与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来第一释本颂讫 次释无余心所相应。为欲了知更须发问。
  论。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述曰。此外人问。遍行许有。其别境等何义故无。
  一一应答。初答别境。次答善所。次答随惑。后答不定。
  论。谓欲希望至故无有欲。
  述曰。欲缘从来未合事故。此恒缘合境常是我故。若忆过.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说于所爱事有欲生故。若尔诸佛应无有欲。无未合事故。今说非佛言未遂合。非说于佛有未合事。故不相违。下诸心所皆准此释。又欲但观所乐事转。所乐之事名末遂合。故此无欲。文与前别。与第八识所简乃同。
  论。胜解印持至故无胜解。
  述曰。胜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决定计我非余。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无胜解。此约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说于今决定胜解生故。
  论。念唯记忆至故无有念。
  述曰。念能忆昔曾所习事。曾于现在习者已灭今起追忆。非我已灭今生追忆。境恒有故。五十五说于串习事念方生故。
  论。定唯系心至故无有定。
  述曰。定唯别作意系心专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缘本质一法。不作别缘前后念解。亦非常解。此识任运不深趣求专缘一法。刹那别缘故无定也。五十五说于所观事其定方生。任运缘者即无此定 既尔如来便应无定。任运缘故 此难不然。如来识等深取所缘。非如七.八任运粗浅随业等境 又佛识等因定类生。设令能缘其必有定。非七.八识前时有定。种类引生专缘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专心。此散漫故。
  论。惠即我见故不别说。
  述曰。惠与我见非二并故。五十五说。见世俗有。即惠分故。余别有性 问惠缘观察事。此识言惠俱。定缘观察事。此俱应有定 答任运亦推度。此识说惠俱。深专一境有定生。此俱故无定 问二缘观察事。任运惠得生。任运既无定。应不缘观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缘。定得缘观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识俱无有定。虽同缘观察。而惠宽定狭。故此无定。
  论。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述曰。第二简善。其善十一体非染故非与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无随惑。根本前已说。
  论。随烦恼生至无随烦恼。
  述曰。烦恼分位前后差别建立随惑。随惑离根本无别体故不得并生。或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论虽说实。然是根本转变分位。如所造触。非如长等诸形色等。虽说有体。自不能与他根本俱。随根本后起。又且如嗔。轻微者名嗔。余名忿等。如长等色即于彼假。故忿等二十。不与根本俱生。此识恒与四根本俱。前后无始一类分位无差别故。此俱无随惑。此师意说。随惑皆离根本无体。故对法云忿等皆假。此识一向非随惑俱。言余染心说俱义者。约第六识及五识说。非谓此识。无分位别故。三文别者约别义说。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论。恶作追悔至故无恶作。
  述曰。其文可解。
  论。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沉重惛昧。此是内缘 外众缘力。即是病等。或凉风等 有时暂起。如对法论第一末说。即是间断非相续义 恶作虽亦然。而约义别说 此第七识所藉缘少 一类无始。简别不假内缘而起 又言内执不假外缘而起。简别外缘 由此缘故无睡眠也。
  论。寻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寻.伺二法并依外门。缘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语门转故。寻则浅推。伺则深度。寻则粗发言。伺则细发语。此识唯依内门。缘内我生故。一类执我。无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故。不与彼俱。故此识俱唯有九法 或此师之意。其随烦恼不遍根本特越常伦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无即非染心。论有诚说。遂言说彼六识中遍。遍行说通诸识。七.八应无 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诸论说七.八。五染遍染心。何处言遍七 若尔五染言遍。染六识中皆有。六识起根本。应知五亦无。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说之为遍。故知后说于义为胜 只如五遍染心。无此不成染。六染中文。无五中惛沈等。何妨论言五遍染七识中无。即是六识中。除根本余一切染此五皆有。无则不成染 若互有无。如下自解 若作此释前解为胜。
  论。有义彼说至显随烦恼。
  述曰。下第二师重释余字。初总解。后别诤。此即总释。颂中余字义实不然。何以知者。颂说此五有覆摄故。即知余字不简前性。若言余字简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简前故。何须别简。此破前师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谓触等五。若颂但言及触等俱。谁不知触等是四之余。更说余字。故知但是触等余也 若不尔者阙此意俱随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难理无逃处。故知余字目随烦恼。何以如此。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定显随烦恼。
  自下别诤有四师说。今此第一诸师共同。下有别者一一广解。第一因释诸论相违。就此解余是触等余中。总有四说。
  论。此中有义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随。后解此识俱 初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此即初也。
  论。如集论说至恒共相应。
  述曰。此引证也。五随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对法第六说。谓惛沈。掉举乃至恒共相应。是集论第三卷文。
  论。若离无堪任性等至无是处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杂集论文与此同也。谓离惛沈等则不成染。惛沈是无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对法第一云惛沈者无堪任为性。掉举者不寂静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懈怠者心不策励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
  论。烦恼起时至必有彼五。
  述曰。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论。烦恼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沈也。嚣动是掉举。余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嚣动者故 问如定.变化障硬涩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岂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
  问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体实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 此中掉举既是贪分。如何嗔时有。而言通染心。此师解云。
  论。掉举虽遍至但说贪分。
  述曰。下会违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贪分。后会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嗔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实有体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别体。是实有者即有别体。世俗有者或别有体或别无体。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实有。此中所辨实有体等。或文外意。诸论多约依贪上立故言贪分。世俗有中克实出体即别有也。
  为会此文遍染心起。举如何等。
  论。如眠与悔至但说为痴分。
  述曰。其恶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实有。而于痴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痴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痴分。即善.无记心此应非有。不尔愚痴应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恶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对法论等言遍三性。故别有体。不可在善.无记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但言寻.伺假故。今例掉举何义不同。
  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六法遍染。五十八说十遍染心。
  论。虽余处说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会六.十遍。诸论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别义说之为遍。非实遍也。
  六依何义。
  论。谓依二十至相显说六。
  述曰。依二十种。不取别境染分为体。妄念.散乱.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别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简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说名随烦恼。今约二十说故简别之 随烦恼者。简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随。不说根本名为遍故 解通粗细者。显此行相通粗细位。简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无记不善者。显通二性。简无惭.无愧二法。彼亦通粗细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粗者显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显简惛沈.掉举二法。
  对法第一说惛沈障毗钵舍那。掉举障奢摩他 瑜伽等说惛沈障定。掉举障惠。别障定.惠。非俱通障 对法论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沈障定。掉举亦尔。翻此应知。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惠。故以通障定.惠相显简惛.掉二然约其体细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尔。其不信.懈怠.放逸.恶念.散乱.恶惠。于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细。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随惑之言。虽复简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随惑者。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取五别境染分为随。成二十二 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论。依二十二至非互相违。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摄在中。亦简不定 随。简根本 解通粗细。简忿等十 二性。简别无惭.无愧。通后二义言遍 说十。非所余法。二十二等虽简他法非所遍义。故论三文亦无违理。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解此识俱中。初显有。后辨无。此显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随.别境中惠。以是见故得成十五。
  问岂二惠得俱也。
  论。我见虽是至故开为二。
  述曰。我见即是别境所摄。五十一心所中义别说为二。一惠是别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宽狭别说不同。故开为二。如不以见即惠体故别说见。今亦不以惠即见故别说惠也。
  论。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述曰。下显无也。虽知更加五随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余心所。
  论。谓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从染答。前根本中无余六者。五师皆同下不别说 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师同故。此论师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随。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识审细故无彼十。
  论。无惭无愧至非彼相应。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论。散乱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乱若别有体无体。令心驰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内审故无散乱。此师意存别有体也。下论说言若别境中定为体者。是假不遍。余者说遍。然今此师设别有体。以缘外起或间断故。不遍一切染。此识中无。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不外驰流故无散乱。
  论。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数设是别境惠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门身.语.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违越轨则。三界皆然。并越善故名违轨则。彼缘外生。此唯缘内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内无故 且如二十二随烦恼中忿等十四如文说无。别境五法。及随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随三亦非遍欲也。答随中三即是别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
  论。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述曰。此例与上第一师同。若远例于上。第八识同故不别说。根本四惑如前共说。然忘念一纵是痴分。以其行相与别境中念分无别故不说有。不正知设惠分。亦是痴分。散乱别体者。与定.惠行相别。恐谓亦俱故今别说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强。既许有惠。恐亦许有故为简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别境少分故此不说。
  论。有义应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四。并准于前。此标宗也。立彼六种随惑遍诸染心。
  何以知者。
  论。瑜伽论说至皆相应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五说不信等至皆相应故。名有六也。此师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应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违。如前师说实遍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应释。
  论。忘念散乱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乱.恶惠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痴等摄。散乱别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论。要缘曾受至诸烦恼故。
  述曰。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简择故。起染污心 如缘灭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乐如天上乐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拨无灭谛等。拨先曾受所闻之境种类名故。非拨彼体。亲不证故。但亲拨无彼类名故。如他界缘惑。皆缘名生缘自心相 故染心时定有此二 问曰染心皆有惠。五识应有执。以有惠故 答曰五识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执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 又此痴分。故遍染心。
  又缘于内如何起散乱。谁谓不起。如何名散乱。
  论。烦恼起时至起散乱故。
  述曰。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于境起散乱故方流荡也。诸论解散乱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荡之义。与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无惛沈.掉举二法。
  论。惛沉掉举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会违也。释无惛沈.掉举所以。行相相违起一无一。非诸染心皆能遍起。掉举外相高生。惛沈内相下起。
  若尔何故对法等说五为遍也。
  论。论说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论言遍遍于四义。
  一者通粗细。简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违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进。惛沈翻轻安。掉举返舍。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简散乱从定数来。设别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违善。忘念.恶惠.邪欲胜解。随彼所翻理亦应然。并翻别境之数来故。
  三者纯随烦恼者。简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随烦恼故。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也 四通二性者。简无惭愧。由斯四义故。对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义说十。
  论。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述曰。如初家说。遍二义故。
  论。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识俱申正义也。初显有。后辨无。此相应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随如文可解。并别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论。此别说念准前惠释。
  述曰。此别说念。如次前师说惠所以。即我见故。此中忘念即念数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义说为二。邪简择故名为恶惠。执我故名我见 或是痴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别说之为二 能发恶业者。是第六识.五识中语。非约第七。故此识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说更不问之。
  论。并有定者至曾不舍故。
  述曰。何意有定。专注一类所执我境不暂舍故。如于志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师。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之所存别故。
  论。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无明重故。内迷执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论。无掉举者此相违故。
  述曰。下显无也。此与惛沈性相违故。不可双起。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无别境欲.及胜解二。及染污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师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余如上说。应可知也。
  论。有义复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此第三师。说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标宗也。
  论。瑜伽论说至三界系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即同初师。有忘念.恶惠.散乱三种同第二说。加欲.胜解故偏简也。
  论。若无邪欲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总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论。于所受境至诸烦恼故。
  述曰。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顺己者要乐合故。法违己者要乐离故。先或起贪。后或起恚 若是不爱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摄 又未有于境不乐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灭亦是离欲。戒见取等即是合欲 若于境界。不乐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乐及印持故方起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证十有余证有如前说。
  问如疑谛理等岂有印持耶。
  论。诸疑理者至亦有胜解。
  述曰。下会违也。诸疑理者。此念之时于苦等事必无犹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于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证。彼宗说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决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决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摄。于理疑是烦恼。于事中必印持。谓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应定有胜解 问印是定。疑不定。相违得俱起。见是决。疑不决。相返得俱生 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违不并起 问事决理犹豫。疑.解二俱生。事决不生疑。所缘应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 答据二行相增。事决无疑相。论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
  问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则无所印。此疑相应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论。于所缘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于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于杌为人.非人。是异熟生无记心摄。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 问耽染名贪。理事俱贪。犹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贪行相通境该理事 问于理生犹豫。事中即决定。于事生犹豫。理中决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现知。理难晓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事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于五事。谓他世等者。此约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于现事必生印可故。
  问欲.解遍染心。论文何不说。
  论。余处不说至非粗显故。
  述曰。余论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爱事。情则不欲此事。疑于理时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粗故。体细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约粗显。论体实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据有体所以言遍。
  论。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述曰。五中无余忘念等三。如说六之家会其五也。说六之中无沈.掉二。如说五家会六说也。余互有无故如前说。
  论。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释。
  述曰。下解识俱。初显有也。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各各别说。故摄惠等。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下辨无也。说此相应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随。如上准说。
  论。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述曰。护法菩萨为第四说。于中有三。初总非。次申理。后总结。此初也。
  论。且疑他世至欲胜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随。后此识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后显遍。此破前说 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带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谓于他世.作用.因果.诸谛.宝中心怀犹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烦恼。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若谓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于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别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现印亦有胜解者。难言疑未来为无。此应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决定。疑时无胜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应有解。若尔许者应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违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违故。其寻.伺相违贪.嗔相返等皆应难之 二云然于去.来若事.若理生犹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去.来。于何生印。于释种涅槃中生犹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断。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断。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浅非是烦恼。
  此破第三师十遍义。若尔何故说十俱耶。如初师解。
  论。烦恼起位至无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师义。起烦恼时若无惛沈。此染污心应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摄。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异于善者。有惛沈故 对法等云惛沈性者无堪任性 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论。掉举若无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举若无应无嚣动。嚣动者扰恼义嚣谓諠嚣举也。动谓掺动掉也。染心既是嚣动。明知定有掉举。若无嚣动便非染心。无嚣动故。如善.无记心。故此掉举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两难。一无勘任无嚣动。二非染污位。然此与惛沈二粗行相不可并增。若一粗时其一行细。体皆具有 此难第二师唯六无沈.掉。
  论。若染心中至烦恼现前。
  述曰。次难初师唯许五俱。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如善心等。既有流荡由散乱故。此有三体。一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违善定故。如萨婆多比诸法师皆作此说。今无此文。
  二无别体性。非彼定数。此复二说。一是愚痴分。无明为体。二云贪.嗔.痴分。对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乱.恶惠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别有体性。第六卷说故 念.定二法别境为体。故亦无别体。或是痴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应是善性自无记心。许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师。无此三故。
  论。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显遍随。染心定有八随惑俱。加第一师三。加第二师二。彼无惛.掉故。除第三师二。
  论。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说故。
  述曰。为简别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别境念.惠为性。不遍染心。论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师。以彼唯执是彼数故 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拨无灭谛此岂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拨无者。岂拨名耶。今邪见拨体。体未曾受故 非诸染心皆有简择。简前师说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约此别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约无明为体。遍故说也 问曰此中所说何假何实 如后自解 问如起邪惠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惠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惠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亦尔。或总于惠.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显识俱。有十八法。谓前九法及八随惑以别境惠。即我见故如初师释。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无余心所至不违教理。
  述曰。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第三总结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论第五卷
  论。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别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显余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颂中以同初能变故所以不说。今说有异。是故说之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此初问也。此下诸说非必别师。颇设异计后申正义。
  论。有义此俱至生喜爱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论。有义不然至违圣言故。
  述曰。应许喜受通于三界.九地系故。此破前师。以此识受一类而转故此应通 违圣言故者。违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忧。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乐。于无相中出舍根。乃至广说。若许喜.乐通在有顶。应许忧.苦通三界有。
  论。应说此意至善业果故。
  述曰。许此意与四受相应。唯除苦根唯五识故。余文可解 此师意说。第七所缘阿赖耶识是引业果。随在彼善.恶地。此第七识即与彼地能引果业之增上受类相应。缘彼业果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业。随是何受缘彼地业果故。见随彼增上与彼受俱 欲界虽有舍受之果。此识应与舍受相应。而业劣故此不说俱 如苦.乐受。唯在五识非引业俱。故今不说 初二定乐怡悦五根。义别说故亦不说之。准可知也。
  论。有义彼说至不相应故。
  述曰。第三师言。第二师说亦不应理。此无始来一由任运故恒。二由一类故无变。故唯舍受。非是舍受可名变异。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证俱生舍受第八识俱。非可起余忧.喜等受。亦证此义。然乐.忧等皆思惟引发。此识任运。如何不起舍。
  论。又此末那至唯有舍受。
  述曰。谓此本颂说此末那。与第八识义有异者。皆别说之。此若与彼四受相应。颂应别说。如依缘等。既本颂中略不别说此与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 问异熟一切种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识而不别说 答彼是第八自相别义。此中亦解识之自性。又言染污显即异彼。故不别说 触等五同。何故今说 何不须说多少异故谓加爱等 恒转如流何故不说 此三位舍。即显非恒如流转故。又如枢要解 又此若与四受相应。则金刚心非顿断过。由前位中少分断故 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 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于后方永离故。
  论。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自下第二显因果位相应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诸师所说多少。此第七识已转依位。与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识已转依位说 亦如彼唯舍受俱。任运而转曾不易脱。不分别生。六识可然。虽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无不行时。据此义故亦名无动摇。故唯舍受 又复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胜。功德相应在第四禅故唯舍受 又设下地有平等智。不变异故。如在因位唯舍受俱 若在十地随第六识所引何地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灭定时彼地有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舍受。此义应思。不可以因数难。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唯舍受俱。诸善心所法尔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颂以释性俱。
  论。末那心所何性所摄。
  述曰。此为问起。此识及心所何性所摄。
  下答有二。初依颂答因位。后总解果位。
  论。有覆无记所摄非余。
  述曰。此举颂答。
  论。此意相应至故名无记。
  述曰。今以相应显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释有覆名。如第八识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隐没者不善言故。余文可知。
  论。如上二界至亦无记摄。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问上界烦恼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识何为名为无记 此识相应四烦恼等虽无定力。以所依识行微细故。任运转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无记摄。非如见道欲界一切分别生惑。及修道粗能发恶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细言摄论二本皆第一说 此中两解。一云前问及颂答。总问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举相应染以显心体。以心体细显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圣。唯惑覆心名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应亦障圣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问显皆唯问答心所不问未那。以俱染法说为不共无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问心所以显心王亦有覆摄。
  论。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颂解因有覆。今显果位唯是善性。以顺理故。以寂静故。
  次第七段第九系界别门。于中有二。初辨染。次明净。染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末那心所何地系那。
  述曰。此为问已。
  论。随彼所生彼地所系。
  述曰。答中有二。此举颂答。后释颂答。此初也。
  论。谓生欲界至应知亦然。
  述曰。下释颂答中有二。初且总解。后别显之。此初也。乃至有顶九地皆然。即彼地系。若第八识生彼欲界乃至有顶。现染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余地亦尔。与六十三等同。然显扬十九约界为论。无地分别。
  何以尔者。
  论。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识恒执自地藏识为内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间俱生别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对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间缘他地法计为我故。我见随境自地所系。他地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别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识种子。种子许通他地法故。亦不缘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异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 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别缘我。故唯自地。若总缘我。许之缘他。如下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识家。
  此上文总。已下别解。
  论。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若起彼地藏识现行。除于种子。乃生彼地。为简种子。故论说言异熟藏识。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缘彼执我。系属第八名彼所系。八非能系。七非所系。相从名系。不可难以相应.所缘二缚名系。相从相属是此系义。第八是所属。第七为能属。即是以彼所缘为所属。第七属彼也。如王为所属。臣等为能属。随王系国。
  论。或为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此第二解。此识俱惑。随生处是何地即此地摄。此第七意。为自俱时四惑所系名彼所系。识是所系。烦恼能系也。何名所生。为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系缚。名彼所系 又解此文三释。一云谓生欲界乃至应知亦尔以来。此中意说。若生欲界之现行末那。其相应心所。随彼心王即欲界系。系是属义。如臣属王 任运恒缘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以能缘心属彼所缘之地所系相从名系。如牛属舍 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以来。释能缘心属所缘义。下方正解。先显所由。后解属故 或为彼地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心王属彼。随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所系。以王属臣属相应缚 虽有此义前解为胜。
  论。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转依位。有非所系。是无漏故。前所系言亦通法执。是彼类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门起灭分位。
  论。此染污意至或暂断耶。
  述曰。于中初问。后答。因欲举颂故先征起。
  论。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述曰。此下随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断分位。二傍乘义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诤答 初中有二。初举颂。后别释。此即初也 即与对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无学。二有学。无灭定者非是相违。彼说灭定二位中起故亦摄尽。又彼说世道伏与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举灭定。灭定非道故。亦非有学。非无学故。又彼唯依人故说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说有三位。
  言无有者。有永暂义。如下自解。
  论。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
  述曰。别释之中复分为二。初总解。后别释。此等即初 总摄三乘无学果位。如第八识断舍之中。引对法等文。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执。约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摄故。法执在故。能染菩萨。暂舍门摄。非永舍摄 在无学舍。随其所应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谓人执。在无学俱不行。二谓法执。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舍。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灭。非唯人执 问人执染二乘。所执藏识二乘可名舍。法执染菩萨。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 答烦恼障粗。藏名从立。法执既细。菩萨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执藏名舍。法执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设有能执不名藏识 问通染三乘所执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执独名为藏。应设劬劳 答藏名据缚唯在烦恼。染体据障亦通法执。
  论。学位灭定至故说无有。
  述曰。随其所应。三乘学位灭定。出世道中暂伏灭者。即随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顿悟。二乘及菩萨.人空。唯伏人染。顿.渐二悟菩萨法空亦伏法染。
  论。谓染污意至违我执故。
  述曰。上总解颂阿罗汉.圣道.灭定三位不行。下别解三。
  于中有二。初解灭定.圣道不行。后解无学 初中有三。先解圣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说同。彼论云。何以故已离欲犹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观。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诸烦恼皆是本识种子所引。于一切时微细一类任运而生。非所对治及能对治。境界缘力差别转故 八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世道不伏 彼约六识中语。彼缘三界法为我所故。然不言金刚心方断。此不同彼断。然不伏相似 随其所应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无分别智真无我解。违我执故。随人.法观并自违故。
  论。后得无漏至亦违此意。
  述曰。无漏后得智。随人.法观无分别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现行。若二乘.菩萨等。入有漏后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达无我理故。六十三同。
  论。真无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显出世道亦摄后得。以无漏故。如无分别。
  论。灭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灭尽定。灭尽定中何故不起。圣道后得无漏观之等流是彼果故。犹如涅槃极寂静故。与彼相违故亦非有。
  论。由未永断至乃至未灭。
  述曰。后显前二灭已后生。小乘人空.菩萨法观引者。生及法执。随其所应亦不现行。出观后行未永断故。对法第二.大论六十三.显扬十九.十七等同。
  论。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断。
  述曰。解阿罗汉无所由义。非见道断。任运生故非分别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断。不断之法并无漏故。明是修断。
  于何时断。
  论。极微细故至永不复起。
  述曰。此识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于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顿断。以各自地极微细故 同障无学一时顿断 名势力等。欲界所系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润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断成无学 若有难言。既有九品。应随彼地九品道断。许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细非一类 此识既行常一类故。故与下下同时顿断。即是一品无九品义 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断便言品力齐。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断。力品岂齐 今解如彼实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学故一时断。但由此一类胜道。方能断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于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顿断 若许粗细三界相似。便无增减。无性有情此第七识应非能重。阙第三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知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断善根。此亦应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势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一时顿断 若尔无性有情第七应非能熏。阙增减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违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 若二乘人断此染者。断缚彼故。若菩萨断无染亦除 问见道除恶趣。恶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缘第八既言无。能缘此识亦应断。若以不行名为断。此识可除。若以断体。于彼不可尔。实理解者。彼趣果无。谓彼不善业所招者无。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无。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断障及别抄说。
  论。二乘无学至不别说之。
  述曰。若断种子毕竟断者。即迂会无学。名不退菩萨。何故不说。同第八识初师舍义为问。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学.顿悟菩萨.回心有学菩萨。同类故不别简。定性之中三乘无学。并已明讫。唯有回心无学与菩萨不同。应次别说。为同何例 此一切时与彼未回心者等故。此虽是菩萨。仍名阿罗汉。以应义等。即摄彼在毕竟断位阿罗汉中。故不别说。如前第八识中第一师解。
  以上文义诸家共同更无异说。文势总故。
  下明三位无义。为体为义。余如枢要。
  论。此中有义至三位无故。
  述曰。下更诤也。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识俱时。唯有人执无有法执。对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执。应言三位有。准此师计。即成佛时无第七识。余七识成佛。
  论。又说四惑恒相应故。
  述曰。显扬第一说四惑俱。故无法执。不言净位有此识故。然今此论。不依佛地.无性摄论为证义文。本经.本论不言七识有净亦通无漏故。
  论。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述曰。摄论第一论本。不言为净依故。无净第七法执第七。灭定.圣道.无学三位。无第七体也。
  论。有义彼说至经说有故。
  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论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证有此识。即是解脱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义。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故。二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净。
  此违教。次违理。
  论。无染意识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学出世道现前。及无学位有漏无漏第六意识。皆无第七依者。此等无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简第八.及无间缘.种子等。宗也。是意识故。如有染时意识 论阙因也。下六证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论。论说藏识至则七俱转。
  述曰。至下当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经。当七十六。
  论。若住灭定至一识俱转。
  述曰。此难前说灭定之中二乘无法执。大乘位中无净第七者 论说恒与一识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无故。
  前师说云此据多分。若不尔者非定恒俱故。
  论。住圣道时至定二俱转。
  述曰。此难圣道随法执。及净第七无者。第六意起唯一识俱。如何可言二识俱转。
  前师若云据多时语。
  论。显扬论说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说。复如何通。翻彼相应平等行故。烦恼相应恃举行故 然所引识起多少中。有无学五识起唯六识俱。非七俱难文。意似为有藏识之言故不说也。无学无藏识故。
  论。若由论说至便无第八。
  述曰。若由大论六十三。说阿罗汉位无有意故便无第七。则无学身应无第八。以圣说故。何爱第八而便许有。憎第七而言无。言无染意以俱许故。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尔。此第七识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论。又诸论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庄严论.摄论第九。转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识。故有第七净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别所依识。说转得故。如余三智 第七若无。即平等智亦应非有。非离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论。不可说彼至如镜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经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镜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识也。又六识中随依一识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许。许佛恒无转异行如镜智故。非六识智。六识智有转异不恒故。又间断名不行。此非间断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处说。
  论。又无学位至如余识性故。
  述曰。无学无此识。第八应无依。若许八无依。违比量过。汝无学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
  彼师许第七以第八为依故。
  论。又如未证至彼依何识。
  述曰。又难。如凡夫等未证人空人执恒行。二乘人等未证法空。法执亦应恒现前有。为例均故。若此识无。法执恒行依于何识。二乘定有故。
  论。非依第八彼无惠故。
  述曰。彼说八识皆有执故。不可说执依第八识。第八识俱无惠执故。非八俱也。
  论。由此应信至法无我故。
  述曰。二乘圣道。及灭定位。法执有故。此第七识恒行不绝。未证法空故。意显回心.顿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证法空有此净智。
  论。又诸论中至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摄论第一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
  论。圣道起时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学。及无学。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论所立之宗因应俱有过 谓若总言第六意识。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别依。即违自宗一分宗过。自计圣道及无学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违之过。此一分意识无依。与余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识摄故为因。成前总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识六识摄故意识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学意识。六识摄故。意识无依。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过失 谓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摄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 故无第七。摄论.大论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应乃知之。
  论。或应五识至六亦应尔。
  述曰。义虽不然。汝之五识亦应许有无依之时。六识摄故。如汝意识 此有自宗相违过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难。五识恒有依。意识应亦尔。结成前难。
  论。是故定有至此亦应尔。
  述曰。故无染意于上三位亦恒现前。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随所应思之差别。回心向大其理皆然。论说三位无末那者。随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如说四位不退菩萨等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舍染名故。故人执俱定有法执 下自更解无漏亦有净第七识。一一皆如佛地论说。及枢要说。诸门分别如第十解。下唯正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沙门基撰
  论。此意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颂第十门中。已略分别伏断位讫。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 于中有三。初标分位行相差别之数次列其名。后随别释。此即初也。
  论。一补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应。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应法显识行相。
  论。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长不同故成位别 自下别释有二。初别解三位。后重断简。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应。正云补特伽罗。通五趣摄。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异生全。二乘有学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一类之言。谓即简取顿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渐悟菩萨.二乘有学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学回心菩萨者。故言一类。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学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执必无故。
  论。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识缘阿赖耶识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舍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长。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细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舍名 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舍。如下亦然。舍此相应。何故第八舍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舍 答八据永舍。以性未能离他执故。七据暂舍。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违也。不可说彼得互舍也。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若许暂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亦应名舍。染污末那违无漏故。
  论。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应。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长也。即诸异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学.无学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顿悟。及学无学渐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 法空智者。谓无分别智入法空观时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谓法空后得智。及依法空后得智入灭定位。无分别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识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细。第七法执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类同故。然此中言。简取人空无分别智。及人空后得智。并此人空所引灭定。此位之时虽灭人执。法执仍在。人空观粗。法执行细不障彼智。唯第七人执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执不行。如来地时此识无漏。故不说也。
  论。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执心缘异熟识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长。异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长故不说彼。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论。后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应心也。后胜全论。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顿.渐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远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论说。后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 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 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如佛地论说法观后得现前。若远果者。即人观后得现前 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后得智亦无妨 然此中据初解邻近果说。若约后义即果全论 又此果有缘虑不缘虑。不缘虑者即灭定。缘虑者可知。
  论。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于佛地时缘无垢识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识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异熟识及真如故 问若许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识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别智此第七识。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实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识引生别故。今此总言缘异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后得智不亲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应。故亦无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异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许缘真如。佛地论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 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复言等。即是识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异熟识。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应暂舍。
  问二执俱起。何故分位前后不同。初广前人执。
  论。补特伽罗至方谓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 广初有二。初明二执宽狭。后明用.体同别。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狭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执为人。迷杌为先后方人起。
  此中喻况理有浅.深。浅喻谓人是人执。迷杌是法执。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谓人是起人执。法中据迷理。人中起事执 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执 答不然。人狭法宽。以法为本故 难浅喻云。若执是杌即执人。可使执杌是法执。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应非是法执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于法执。非谓执是实杌方为不了 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别 答彼犹豫故。此决定故。决定迷杌遂执是人。故是法执。
  问如何二执得俱起耶。
  论。我法二见至此亦应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别。我法用别。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违于理。如一眼识缘青.黄两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两境两行共许识。喻不共执心。然今所执非是二境。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执故 问若尔前言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二行二境耶 彼虽非执行相别故。执则不然。以推求故。以坚著故。境.行别者亦不俱起。今此不违故许俱起。
  即是广前初人执位。此下广前法执位中有三。初总广一切唯法执位。次更重诤八地以上。后解法执染.不染义。
  论。二乘有学至我执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执位也。此执宽故。初位必有此法执故。更不须释一切异生。理无疑滞具有人执 定性二乘有学起圣道住灭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执 顿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违法执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 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后得智。及人空所引灭定也。有学渐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识法执。以此人执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灭定。顿渐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执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断故。唯有法执。顿.渐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执故。
  然唯起法执中。定性二乘无学及此渐悟如何。
  论。二乘无学至我执已断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谓此定性二乘无学全。及此渐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渐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执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执也。然此一切若是渐悟有学.无学。顿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势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间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诤之。
  论。八地以去至不相违故。
  述曰。重诤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执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学渐悟彼已永断名为不行。有学渐悟。及顿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犹起法执。不相违故。细执不障粗观起故。若不然者即应起法观。唯无漏相续。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证。
  八地已去。若彼许起第六意识有漏心者。何故人执彼位不行。人执不障有漏心故。设未永断彼人执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
  此以何为证。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论。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论。此所知障至亦应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执。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识中法执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断故 若谓彼说第七惑余识中法执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应言在。十地之中未断第七及余修道烦恼种故。应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许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执。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余时第六意识唯有法执。经于一切时都无人执故。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执染.不染义 问何故上言二乘.异生全言有也。
  论。法执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于二乘等。等诸异生。虽名不染于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执通二无记。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记。不障二乘故。
  论。是异熟生摄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记。此何无记摄。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性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是从善.恶异熟业所生名异熟生。异熟生无记名通故摄此。
  论。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摄。
  述曰。三缘不摄。皆此缘摄。三无记不摄。皆此无记摄 何者非异熟生耶。余三虽亦从异熟生。然有别名。此不在彼别名中故。是总名摄。然即别名。非余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论下二障中叙。
  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门讫。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证有此识。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后释颂。下会唯立六识是也。小乘执此即是六识入过去者。故为此问。
  答中有二。初总以教理为量。二别以教理为量。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总答也。
  论。谓薄伽梵至是三别义。
  述曰。自下别答 于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证有。次依隐经以理证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许经。二共许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等种种分别。然无别体 今显于经言别有体。上总解已。
  论。如是三义至了别转故。
  述曰。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识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别名。所以稍广 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 余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此胜各别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论。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识。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颂。旧云本识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错翻。次下显证第八是无记等。谓心常无记法。意二边取相。取现法是识。彼是善.不善 意二边者。应言有我.我所执。颂翻错也。不计断.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余六是识。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论。又大乘经至故此别有。
  述曰。谓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论说转第七识得。此唯大乘所信。
  论。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论。解脱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许之经。非是解解脱义名解脱经。然四阿含不摄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并是为阿含不摄。此经解脱阿含故名为解脱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恶也。
  其此颂文长行自解。
  论。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痴。
  述曰。释颂初半。无明为后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摄论中无性第一。世亲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爱。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别。
  论。对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释颂后半中初句。成无学竟居解脱道中。此意从彼无间道断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为拘。
  论。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学位。此意相应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断故。然萨婆多等计。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举共许则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颂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极成故 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许诸部解别 上座部等计。即染第六识惑许并生。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乐。非谓一切时有名恒 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后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识。此中至教诸论所无。
  论。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
  理中有三。初结前生后。次依标正释。后总结。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结前显教生后隐教诤理取之。
  论。谓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此第七识六证颂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别。无想许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证。此初证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证。后理征释 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谓此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识彼应非有。是论师说。
  何名不共。
  论。谓诸异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后释不共之义 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后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释经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 覆真实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 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论。如伽他说至谓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摄论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论。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异生类恒处长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长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 无明所盲者。谓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 惛昧醉乱恒自缠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证无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尔恒行。
  论。若异生位至便违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谓多分说。实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违教为彼宗过。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 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 何随惑摄耶 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 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 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 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 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 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 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尔何故唯说无明 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 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 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 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 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 此计不然 以世现见极成法难 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 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 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 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 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 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 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 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 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 双问二家。如何思量 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 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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