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别史 >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三九三合约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

第三九三合约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

铜锣湾等八庄合约

立合约字(注)铜锣湾庄、九湖庄、高埔庄、樟树林庄、三座屋庄、继武庄、芎中七庄、四湖庄等,为联络各庄,设立章程,以肃庄规,以靖地方事。切弭盗固贵立设,而保善尤在联庄。诚以庄联,则良弱可安;法立,则宵小知惧。迩来风俗日乖,弊端四起,所有匪徒,掳捉勒索,强抢扎屋。若不早立章程,其害何极?予等目击时艰,爰集众庄等,议定规条,凡在约内人等,倘有事务,阳奉阴违,徇情庇袒,查出,送官究办。所议之后,各庄诸姓,务宜父教其子,兄勉其弟,各安生业,共享太平,岂不美哉!今将所议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匪徒掳抢、扎屋等情,该匪徒胆敢拒捕,有能当场格杀贼匪一名者,给赏花红银陆元。有能当场生擒贼匪一名者,给赏红银拾陆元。若□□□杀伤者,公议请医

〔调治〕。若重伤疾废者,公给养生银三拾元。倘若不测致毙者,公给出立嗣银捌拾元。此银由公议给而行。所议是实。

一议:各庄倘有大小事情,先行投明公理处。倘若不遵,禀官究办。倘各庄人□有窝藏贼匪,接赃引透者,查明,禀官严办。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人被匪徒掳捉、扎屋等事,公传知号炮为凭,每家壮丁,随即向前追赶。如有一名不到,查出,禀官究治。所议是实。

一议:庄内人被贼匪□欺、掳捉、牵牛、扎屋,众人同心协力;有当场拿获贼匪一名,给赏花红银四元,由公酌议给发。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庄人捉贼解费、赏封,系由庄众酌议而行。所议是实。

谢镇安赖阿开

谢阿贼曾阿连

邱德生吴定官

刘合昌吴(阿苟)

赖细番黄(阿四)

刘捷云陈武番

吴阿安罗阿传

同治拾年十一月日立合约字人邱细妹彭阿旺

曾阿仁吴福粦

赖天福涂阿五

陈琰合陈阿三

李腾华陈世纶

李林旺陈阿二

李鼎添

(注)此系一二二一二--一(即第三九二号)之附件(抄本)。

查看目录 >>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 单词 趣味历史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