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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

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

淡水分府严,斥革九芎林等庄总理、董事,出示庄民不得与之私相受授

署淡水总捕分府严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总董之设,原为办理地方公事,协拿命盗案犯,当选取诚实、谙练者出为充当;不应以贪婪者滥充斯缺,为乡民之害也。兹查九芎林等庄总董姜荣茂、刘维兰、曾鼎拔、徐振纲、彭捷科等,遇事需索,维利是图,殊非本分府除盗安民之至意,亟应斥革换充,以除民害。正在示革饬举间,兹据某等佥举,某等接充某庄庄正,当经发给谕戳,准充在案。除将姜荣茂等示革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九芎林等庄绅耆、乡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原设总董姜荣茂、刘维兰、曾鼎拔、徐振纲、彭捷科等五名,业经本分府示革在案。嗣后凡有地方公事,须向新充各庄正等投明妥办,不得仍向原设总董姜荣茂等,私相受授,串同索扰,致干并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分示仰

私记

同治柒年贰月卅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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