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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七详光绪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第一一七详光绪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新竹知县申覆台北知府陈: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不在境(附印结)

代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查申覆事。案奉宪台札开:「案准台湾府周移,奉前藩宪潘批,敝府详请发还咸丰十一年(云云照文全叙至)(注)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宪檄,遵即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垄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具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详覆宪台察核汇转,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结壹纸。

代理新竹县知县,今于与印结,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隐匿纵容』切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是实。

一、详

本府宪陈

光绪陆年贰月十三日承粮总

钤记 私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十四 私记

(注)据一一三○八-一二(札)如次:「台饷内奉划,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欠解周墩县丞任内征存地丁银二百一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缘由一案,移请转饬,确查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有无逗留在境,取结呈送移覆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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