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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新竹知县范,因庄书朱呈玉充任,出示晓谕本城及各庄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案奉宪饬,设立庄书额缺,以为稽查逃粮、匿契等弊,业经各前县遵照定章,举充办理,分别示谕在案。兹据户粮税总书朱琛,以「庄书之设,专司推收过户,原为稽查粮额起见。今郑镜清等,过户为过户,而征粮为征粮,各办各事;以致业户买卖之后,向催钱粮,每每互相诿延,催收为难。禀举朱呈玉一名,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庄书额缺,俾得赍令在于粮房下承办。凡有过户,可以随时将实征户册,更换户名,以期联络,而便稽查」等情。取具认、保各结前来。据此,查核所禀,系为慎重粮额起见。除禀批示,并给发谕戳,颁发印簿,随时登记,按季造册送核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合邑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庄书原为查办催收,并稽查欺隐逃粮等弊。嗣后凡有典买田园、房屋、山场,应即持契,向现充庄书朱呈玉报明挂号,按照户粮甲数,推收过户清楚,由该庄书于契内盖戳为记。该业户随即备价,赍契赴县投税。以后按时完粮,倘敢隐匿抗税,许该庄书指名禀究。该庄书仍照定章,每契价百元,向买主算给办公经费银五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凛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各庄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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