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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

淡水厅八房办案章程

计开列〔八房办〕案章程(注)

一、升授官员,报捐贡监,及登挂各书卯册,应归吏房办理。

一、开设蔗廍、牛磨、当饷,及地丁、钱粮、耗羡,示禁小钱,并设秤等项,应归户总办理。

一、报垦田园,升科赋税,及仓务、正供、采买、屯饷、配运官榖等项,应归粮总办理。

一、控争田土、第宅,及田房税契,抗欠佃、社、业户各租,佥举保长、总董、庄正副,编造门牌,分别良莠,应归户、税房办理。

一、学校、考试、义节、名分、庆谢、婚姻、祀产、祭祀、祀典、学租、行香、唱礼、祈祷雨晴、寺祝、庙僧、道士、团头、屠户,及寻常奸情,控争坟山,示禁卖买鸦片、栽种英菽,应归礼房办理。

一、海洋港■〈氵义〉,开挖澚口,发给商渔船牌照,及拿获海洋盗匪,船上禁物,并船只遭风搁浅、被抢,奔辕喊冤呈控,营兵报欠钱债,递解革兵回籍,又在澚居民滋事,登注各班役卯,应归兵房办理。

一、□□〔赌〕博、私宰、结会、打架、奸拐、卷逃、强奸、轮奸、剪辫,首告子弟赌荡,生番杀人,人有急事,奔辕喊冤呈控、〔扭交〕,及赴案控验伤痕,并告发冢劫棺、毁坟灭骸、戕伤坟穴等案,又指明伤痕呈请辜医,二比滋事,乡保禀〔请谕〕止,已保辜死者(原注:不必批准辜医字样),不论何事由,应〔归〕刑房办理。(原注:如保辜无指明伤痕,谕止无乡保禀报),仍照事由,分别归办〔注〕□。(原注:〔命〕案依死〔日归办〕,验伤按日对班次第轮〔办〕。□□□□□□□均依呈报日归办。再〔命案〕归死日,由来已久。然向议,如系夜间致毙,以上下半夜〔分〕别;但黑夜之间,难定时刻,易致争端。今改议,夜间致死命案,自申至寅,归是日值刑;如系卯刻毙命,即属明晨管局,归明晨之日值办。总之,以天明为断。倘出门致毙,呈控不知死日,系见尸之日归办。如无见尸之日,即归呈报值刑之日归办)。

一、兴筑、制造军工木料,及油车、铁铺、铸户,并一切工匠、皮藔、饭店、开濠、凿池、埤塘、沟圳,拿获私儎铁祸(锅之讹)、硝磺、铅药等项,应归工房办理。

一、兵民控欠钱债,及批发、仰讯等项(原注:查寻常新事者),应归承发房办理。

一、公出、勘验,往返程途,及在公馆、署前递收新呈,应归随行书办理。如在公座递收,则不得归随行。

一、公出乡征,久住在艋,及到公馆十日之内,递收新词,归随行各书分办。十日外,仍照本衙章程归办(原注:倘十日内有命盗、抢劫重案,亦应归各经管办理)。随行不得混争。

一、接奉各宪札檄,及各属详禀,营汛咨移(系新事者),以文后押〔填日子〕为准,查照事由,分别归办,(原注:如有列款粘抄,归首条之经管承收),分付各经管遵办。(原注:至接奉一切刑例,应止收存备考〔统〕□□经管,俾有专责。其历年应办例案,系各值经管,照章仍归自办外,有收〔新〕□□□归办文件,今参旧议,概以文后填押日子,归之值刑收办明白,将案卷交刑总收档,以免散漫,日久不至遗失。今特更议,永为定程,均苦乐之中,仍寓责成之意也)。

一、批驳未准呈词,暂交承发房收贮,后再递呈批准者,检同未准呈词,查明呈内所告何事由,呈后墨押何日子,应归何房,分别发交,毋许承发房私匿窃办,致干查究。

一、案断结,另作新词瞒翻者,查出,归还原案经承办理。旧议,检前归后,殊不顺理。兹特更正,永为定程。

一、呈内胪列三房、四房事由,抽为标赏。

以上十五条,毋论巨细利害,〔承引〕归办,各书永远□□。倘此外尚有一二未录(以下缺)。

(注)本文件系下一件之附件。又文内注明为「原注」者,原文系写成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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