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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第四十五

任法第四十五

  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說,故民舍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辟,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彊,群臣無軸偽,百官無姦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罏,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群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說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彊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彊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湊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人君之所宜慎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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