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賣盡根園契人安定里西保將軍莊吳彙賽,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園一坵,年帶施侯爺租穀一斗二升正。坐落土名草湖,東至本家園,西至陳家園,南至本家園,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盡問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本房親和尚出銀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紋銀六八平八十四大員足重。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明白;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果系是賽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額,與他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拖欠舊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賽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是兩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根杜絕園契一紙,付銀主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吳彙集
知見人男起孰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吳彙賽
代書人吳善成
(二)
業主靖海侯施,為給批事。照得本侯府祖遺勳,地在嘉屬蕭壟保等處。查界內將軍莊有勛業一所,土名厝頭,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吳起,北至胞弟;四至明白為界。內抽出四分二釐集,付與莊佃吳騫前去耕種,年帶本侯府租穀四斗二升七。茲據吳騫前來認佃,合行給批。為此,批給該佃吳騫照約犁耕。自本年起應納之租,明約年年清款,到館交納,管事給單為據,不得拖欠租穀,亦不得私卸他人,亦不許額外侵漁;如有頂耕,應赴本侯府報明,另換佃批;倘有侵耕及抗租不法滋事,聽本侯府起耕,呈官究追,各宜凜遵,給批為照。
業主靖海侯施。
同治十年月日給。
(三)
世襲靖海侯業主施,為收租事。據□保將軍莊佃吳燦完納光緒九年份勳業租穀零石九斗零合七勺。
光緒十年十月十九日給完單。
侯府宇字第一六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