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知縣夏瑚等,設法捐資代運旅櫬至廈,俾客亡親屬,按籍認領。咸豐年間,總兵林向榮鎮守時,各屬停柩不能歸葬者,資助運回原籍,皆一時傳為盛舉。要不若廣設義塚,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劃界勒碑,垂諸永遠,方無年久混侵之弊。後之樂義君子,或出貲倩工收掩暴露,或給地增設,請官立石存案並牛羊踐踏,以澤枯骨,而惠將來,則所謂種福田者其在是歟!茲將各處義塚開列於左:
中塚:一在廳治南門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塚邊,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諭諸紳士捐設。
枕頭山塚:在廳治東門外枕頭山。
土地公埔塚: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稟充。
--以上皆附城義塚。
桃仔園義塚:在桃仔園街頭,道光八年設。
艋舺義塚:一林士快獻給;一陳長茂獻給。今已滿,須再籌。
大隆同義塚:乾隆三十年,邱文華獻給。
滬尾義塚:在滬尾街後山仔頂,嘉慶元年何宗泮獻給。
嗄嘮別義塚:乾隆二十三年,眾社番獻給。
圭柔山義塚:嘉慶二年,陳晃生獻給。
新莊義塚:同治九年,縣丞鄒祖壽獻給。
鼻頭莊義塚:乾隆六十年,黃意使獻給。
--以上皆廳城北義塚。
後壟義塚:在赤塗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莊民陳伯樹獻給。
大甲東山嶺義塚:同治七年,業戶王昆岡獻給。
--以上系廳城南義塚。
謹按:廳治東門內外,前皆叢塚。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資清塚,將骸骨收掩數處。其開費餘剩銀項,於東門內置屋三間,謂之回生洞,凡客民無親屬可依者,病亟時送入其中,遣人看視,沒則埋之。然看視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鮮。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卹,俾疾苦無告之遊子不致顛連以待斃,亦廣行陰德之一端也(淡水廳志)。
(二)
一、在縣治東快官山上旱園,前彰化縣蘇謂生捐俸置。
一、在縣治東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處,前彰化縣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縣各處官山,並無配納供課者,前經縣主秦士望、劉辰駿、胡應魁、吳性誠歷任,出示廳民安葬在案。又嘉慶十六年,紳士王松、陳大用等稟稱:縣主楊桂森詣勘清出各處官山塚地,嚴禁土豪勢惡侵佔私墾,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後街尾,前巡檢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國王廟後,前巡檢王坦捐置。
一、在東螺北斗街外二處,武舉陳聯登、稟生陳樂、街耆吳士切等捐置,有碑記。
各鄉村義塚未能書錄(彰化縣志)。
(三)
台灣縣義塚:一在寧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歷年久遠,坵塚壘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一在水蛙潭,計園地八分,內葬無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壇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會寺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八十餘具,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義塚:一在台灣縣魁斗山後,久經壘塞。一在?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沫置。
諸羅縣義塚: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一在打貓保,計六所。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一在他里霧保,計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計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計二所。一在麻豆保,計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計六所。
彰化縣義塚: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蘇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計園地一甲四分,知縣胡邦翰捐置。
一、台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鬆惡,其客死無依者纍纍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為難。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夏,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為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台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前於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惻。輾轉思維,惟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咸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耑司其事,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於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塚,至期即令該僧人雇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並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費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於每年夏杪,會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梱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台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舟古〉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台,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台地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台查辦得以悉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員,以資經理。惟是船隻系台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或另籌船隻端運棺骸之處,未由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台察核,賜移台、廈二防廳定議舉行(台灣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