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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地基租

  第一節給地基字

  第二節典賣字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一節給地基字

  (一)

  立給批人業主林俊英,緣佃人許周樹官承墾管內草地一所,該處無可蓋造房屋居住,就管內土名桃仔腳現有未墾餘埔一小段,東至大溪,西至溝,南、北俱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即將該處踏付佃人許周樹官前去栽植竹圍,起蓋屋宇居住,永遠為業。除給草地墾批外,合另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批底銀二兩,再照。

  乾隆四年八月□日給。

  (二)

  立出店地約字遷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頭此店地一間,不能成田,別番不得分爭,愿招得莊通哥前來,自備桁桷、土磚、蓋瓦架造,永為生理居住。當日三面言議,週年愿納地租銀三元正,二家不得爭多減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系大宇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倘若後日回唐,別處創業,出退以及先問眾土官查得誠實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約紙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謝彥

  知見人(土官)

  ·立出店地約字番大宇眉勿

  (三)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有淡水武撈灣加里珍莊、樹林頭洲尾埔莊劃斷一段青埔,屋地界址東至小陰壢為界,南至小路直透為界,西至小路尾曲轉陰溝為界,北至陰溝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劉光異有在墾內開闢田業,年載已滿,一應分還業主掌管。和林帶念異系叔姪之情,將墾內物業踏明界址,劃斷一段歸送於姪劉光異前去掌管,架造房屋,安身居住,永為己業。遞年納課開墾業主大租銀三角正,給單執照。保此業委系和林叔自己開墾在墾內之物業,亦無重張包給他人為礙等弊,俱各分明。其此業劃斷給出,千休永斷,瓜藤永斷,叔永遠不敢向討取贖,並及子孫人等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癸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姪禮輿

  在場男光剛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

  (四)

  立給批字業主薛啟龍,有奶笏崙莊空埔一所,坐落桃仔園公館後過橋頭,東至田溝,西至小溪,南至田墘,北至大路。今有佃人徐道生前來給批,起蓋茅屋,年納地基租銀二錢,給付完單執照。其他人起蓋房屋,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口恐無憑,合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薛。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給。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遺下餘埔一塊,店地一所。四張犁店坐東向西,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願招得族間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領,當日面言實領過店地基銀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後,任從宗兄弟送、裕,不得異言生端等情。倘有叔姪兄弟生端阻擋,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送、裕兄弟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批招字一紙執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納地租銀一中員正,約限至十月終完納,立批是實。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見人兄鳳有

  代筆人兄供登

  棉

  立批招字人兄弟

  起

  (六)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蓋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管,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藉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割佃。今欲有憑,給批為照。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仔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備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十元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給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保此地基系元等自己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阿甲乞

  悔仔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

  烏肉元

  (八)

  立給批地基竹塹社原土目三斗限比抵,先年眾社鬮分應得有屋地一塊,坐立新埔莊,東至麻朥吻恭地基,直透范四下面牆腳為界,西至里孛日一竹圍直透為界,南至崁面車路,北至竹圍外大車路為界;以及界內禾埕、菜園等項,四至界址分明。茲招得漢親郭登壽前來承給,即日收得地價佛銀二十五大員正外,每年供納地租銀錢四百二十元,永為定例。歸限自收,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禾場、菜園隨即踏付,廳壽依價前去架造房屋,以為永遠管業,不得窩匪聚賭滋事。日後倘欲別創,任從退手,不敢阻擋。保此地基系限自己之業,亦無掛礙;如有房族人等藉端滋事,地主一力抵擋。立給批地基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東畔與麻朥恭交界內,黃運起屋侵入半間之地,其大租歸壽收納,照界以直透范四下面牆腳為准,立批,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阿大

  知見姪加朥嗄

  在場男何把里

  立給地基批原土目限比抵

  (九)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崙為界。今有佃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去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

  立招架造字朴仔籬山頂茅武噠社番茅格打布也,先年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土名土牛內橫車路下。即日同到踏看,東至車路為界,西、南自己田為界,北至沙王拜煙田水溝為界。茲因漢人劉鄰元兄無所居住,前來向到稅有荒埔一處,即日經通事、社丁三面言定,要架造房屋,元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限至六月一足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其埔地任從元前去架造房屋,永為居住,茅格每年亦永收地租銀,日後二家不得爭多減少,生端滋事等情。此系二比兩願,恐口無憑,立招架造字一紙,永為執照。

  嘉慶元年八月日。

  親茅格通

  知見姊夫河四老阿沐

  代筆熊朝綱

  立招架造字番茅格打布也

  光緒丙子三月十七日外批:此約自鄰元老祖屋邊踏山,從正南西車路周圍一帶,其鬮分授受之業,一與章志公,一與衍茶授受,與各房無干,各管各業,批照。

  此約內之房屋、地基,於光緒丙子三月內,各房兄弟齊到劃清界地,自後各執撥單,各自守管,批照。

  批明:光緒己卯年二月初四日,四老弟各乏銀應用,再向得原典主之孫進錄手借過銀母五大元正,每年貼利銀一元,即將字內地租銀抵銷清楚,批照。

  (一一)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礐,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錢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多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一二)

  立給店地基字業主陳有為,承祖遺下店地一處,址在四張犁下街東片。因乾隆五十九年,家兄瓜綿有收過廖福觀店地基銀四大員正,今即將此店地基踏明界址,東至店後水圳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福德爺店牆為界,北至蕭家店牆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廖福觀起造成店,永為己業,遞年帶納業戶地基銀一員。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店地基銀一員足訖,再照。

  嘉慶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並為中人邱相龍

  立給店地基地業主陳有為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一四)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觀曠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掘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舍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

  (一五)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保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番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墾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按年交附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其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一六)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崙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租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圍邊店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已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員。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文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親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員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玉龍

  為中人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

  (一七)

  給出墾單字業主陳貴生,承祖陳周文昔年開墾四莊遺下四張犁上街地基一所,透二落,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滴水為界,南至廖順芝為界,北至送自己牆腳為界;四址踏明。今有黃送欲店居住生理,前來手內給墾,送願送花紅佛銀十三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地基一所,透二落,踏付送掌管,自備工食架造楹樑,起築成店,永為己業。當日二面議定,逐年應納地基租佛銀一大元,的限六月終,親帶到家交納,業主陳周文之裔陳貴生給出完單為憑,不得拖延。支給出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嘉慶十四年八月日。

  中見人江岐

  有為

  給墾單字陳貴生

  貞九

  (一八)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鐘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林康貴

  楊雙明

  曾榮高

  在場見

  李顯龍

  林開連

  曾以開

  林睦淑

  立合約字人

  熊世西

  (一九)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基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莊。東自過橋大路邊,西至林家厝基為界,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員,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系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折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併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二○)

  立給賣地基字人中港社合歡、瓉生等,有同管曠地一所,坐在中港海口莊頂面,東、西、北接連林胡生牆頭踏出三尺二寸石釘為界,下面東至西石釘二丈一尺接連林二大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踏分明。前因林轉觀起蓋侵地,今同中議定地基銀二十三大元正,即日親收過足訖。又約每年地租粟一斗正,逐年完納。其地基隨付買主前去起蓋房屋,任從其便,不敢刁難。保此業系歡等合管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倘有此情,系歡同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三大元足,再照。

  又批:林轉觀現居房屋壓塞,前無車路,如日後歡等欲起田厝,須當林轉厝後折還通路,不得刁諉,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胡光明

  為中人林潭

  合歡

  立給地基字中港社

  生

  知見結仔

  (二一)

  立給厝地字業主王今,將管下新盛莊界內三塊厝莊西勢曠埔踏出厝地基一處,東至路,西至本家埔,明量二十六丈,南至車路,北至大消水溝,明量一十七丈;四至界址明白。許給佃人陳僯前去自行蓋屋居住,當收地基銀三十元,異日不得阻擋滋事。該佃人務須照踏給之地起蓋,不得侵佔過界。今欲有憑,立給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七年八月日給。

  (二二)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通事六萬海,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店地基一處,所築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轆街東畔埒。其四至,東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楊家地界北至杜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東南出入,年納番業主店地基大租銀六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墾,先問番親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雙鯉堂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墾店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墾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居住,或是出稅他人,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墾千休,日後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地基系是海承祖父應得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地基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地基店契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

  代筆人陳德

  場見□□□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番通事六萬海

  (二三)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今有自己向業主給墾埔地一所,土名坐落新興莊南柵外。當日議定,前後長九丈五尺,東西四至面踏分明,情願出批於右運、宗聲、日泰架造店房居住,永遠為業。倘要別創回唐,任從古家出退於人,旺再不得異言增贖等情。即日議定每年貼地租銀五角正,交旺供納業主。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永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

  在場男水生

  知見徐仁彩

  代筆徐奕俊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並地基契字人劉燦,今有先年自己買得茅店一座,土名龜崙嶺頂,前後共三落,又帶過廊一落,前後直透,又並門窗、戶扇、家物等項。前至本岩前車路為界,後至羅傳園為界,左至羅傳園為界,右至羅傳屋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逐年供納本廟地租錢二百文正。今因乏銀使用,情願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妹婿林繼宗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交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短少準折等情;其店即憑中見交付銀主居住,永遠為業。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等情。此店系燦之店,與房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先典後賣,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燦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羅傳分下地租銀,至庚子年起,每年供納地租銀一大元,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正月日。

  中人翁扶

  弟石成

  在見

  江仕海

  依口代筆陳東興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劉燦

  再批明:上手店稅字家伙單共一紙,付執為照,行。

  (二五)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員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設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設。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系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田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巳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二六)

  立給批字遷善南社番婦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等,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土名貫在埔尾莊,東至路界,西至水溝界,南至萬芳地界,北至阿來選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李海觀、李祖觀出首給厝地,時憑中收過批字銀價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任銀主起蓋,栽插竹木,永遠長久。當日三面言議,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給單存照。保此埔地系是萬、順承祖物業,與社內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萬、順同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批銀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埔地先年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社父給與海、祖之父起蓋居住,恐舊契券或有或無,查出不用,批明,再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

  來仔選

  在場

  大字彰

  阿目大萬

  立給批字南社番婦

  百字大順

  (二七)

  立給出地基批人許媽義,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物業等項,坐落土名滬尾莊仔內曝布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本額抽出地基一所,址在布埔,隨即四至踏明界址,外托中引就向族親抵伯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約定地基批禮金銀十大元正。其地基隨即踏明一間,量明尺數,內直長十丈,橫闊一丈八尺其前至鄭光豹官田田岸為界,後至自己田田岸為界,左至張家厝壁為界,右至蔡家厝壁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各踏明付抵伯前去起蓋屋居住,任其自便,不敢阻擋,其日後子孫承遵此約,不敢言及找贖,或借欠財物生端滋事。又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重張交加來歷不明等事為礙;如有等情,義自出首抵擋,不干抵伯之事。保此業永付抵伯掌管居住,永為己業,約其每年該納義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此系約定,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地基批一紙,付其永遠存照。

  即日同眾見交收過給出地基批內禮金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五年正月日。

  代書人宗伯際蛙

  為中人族長西伯

  金伯

  在場房親知見堂伯

  迎伯

  立給出地基批字人許媽義

  (二八)

  立過佃給出永管賣盡根店地基契字竹塹社番衛萬仔那,先年出賣於謝長富,茲因別創,情願將此茅店二間出賣於杜春生出首承買,謝長富當日場中三面說明,其上年永買衛萬仔那契字一紙,未覺失落,任查無可付照執。據謝長富情恩,自願將契內佛銀抽出二大元,經中付交於承買人杜春生自己前來向業主衛萬仔那親收。其店地基四至界址,謝長富賣契內注分明。又遞年每間供納地基大租錢二百文,二間每年計共納大租錢四百文,永為定例,不得加減。遞年六月給出完單執憑,其店地基任從杜春生架造,永為己業。即日經中三面錢契兩交足訖。保此業委系萬仔那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承管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面佛銀二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六年(丙戍歲)六月日。

  在場謝長富

  中人張阿生

  代筆饒榮錦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子竹塹社番衛萬仔那

  (二九)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往,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坎,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盡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印。

  (三○)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陞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業主。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三一)

  立給地基字總理杜崑崗,墾戶衛壽宗,同合莊人等,茲有咸菜甕南柵外三界廟門首對面石壆外公地一所,坐東向西,東至陳姓竹圍石壆為界,西至直街大路為界,左邊巷路為界,右邊黃乃露連牆腳為界,四址面踏明白;丈明一丈六尺闊。茲因建廟乏銀湊用,公議將此餘坪抽出店地一坎,給於湯錦壽架造店所,當日錦壽備出店地價銀十八大元正,交付總理收入建廟公用。議定每坎店地,遞年錦壽仍該納地租銀一大元正,付交總理收入為廟稅香燈費用,以便給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任錦壽擇日架造,安居生涯,永為物業;倘有人等阻擋生端滋事,系崑等抵擋。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付照,行。

  即日批明:崑崗實收到錦壽地基銀十八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道光十六年六月日。

  依眾代筆人張耀堂

  在場見合莊等□□□

  立給地基字□□□

  (三二)

  立給地基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址土名貫在本社後竹林莊,東至路溝為界,西至愛著班園為界,南至綿生同蒲氏武葛園為界,北至六萬眉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種,不能掌管,先問社中叔姪、兄弟、姊妹、親戚不能承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王天來官前來出首,起蓋房屋居住,家聲大振,顯耀門閭,時三面言議定備出盡根契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蓋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大甲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歷年配納地基錢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納,給單存照;其地付銀主栽插竹木,系佃人工力,自始至終業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系是大甲之業;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基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人沙成金

  立給地基契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

  (三三)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托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員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三四)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丘園,號日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員,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一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三五)

  立出墾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今因台地未盡墾報陞科,原屬歸社額茲有關帝廳莊墘大路邊荒埔一所,有漢人詹稱官乏厝地租地前來,給出厝地一所,東至竹腳為界,西至圳,南至詹送,北至陳家厝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收過墾契銀半大元正,逐年配納大租銀二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完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詹稱官前去掌管種竹,起厝居住,永為子孫己業,日後永無棍番藉名嚇騙,言洗找反悔等情;如有此情,系通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契內佛銀半大元正完,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詹近台

  代筆人施景章

  立出墾契字人通事□□□

  (三六)

  立信地基批字業主董吳陳,有承管桃園街北門外一帶課地,前有佃人徐玉全向本業主給出北門舊橋頭地基一處,東至徐宗牆基,西至徐軒牆,南至大路,北至黃家田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其起蓋厝屋居住,逐年配納地基租銀一錢,給事為據。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永遠為照。

  業主董吳陳。

  咸豐二年十二月日給。

  (三七)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管下上陂頭店地佃人廖光傳欠地起蓋,向業主求地一所,址在大加蚋保朱厝崙莊上陂頭,東至陳家壁為界,西至謝家壁為界,南至過路曠地透埤為界,北至杜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付業主完課;四至界址,給付佃人廖光傳官前去興工起店,永遠己業。時先收過墾禮銀十大員正完足,異日業佃不得爭多減少。此系業佃仁義交關,不敢滋事生端,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批禮銀十大員正完足。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經齊

  在場知見人男天花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

  (三八)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等,有於道光年間,會內鳩資向楊家買置瓦座店一座,址在新莊街五十六坎內慈祐宮前左畔第七間,坐南向北,東至陳家店為界,西至周家店為界,南至水溝底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地基銀三錢,每年收稅,以為會內祭神之費,歷管無異。禍因咸豐三年間,分類街眾人民逃亡四散,座屋被火燒燬,店契一宗亦被焚滅。迨至四年平定之後,會內諸人回家,爰集公同言議,無力起蓋,時托人引出王祖糞出首自備工本起蓋,當日議定,言約每年應納地基銀十二大元正,以為會內祭神之費。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王祖糞前去起蓋,或自己居住,或稅出他人,任從其便。其應納地基銀十二元,每年至三月間辦會之時,自當備出繳納值年爐主,不得爽約。保此地基系舊郊媽祖會內承買楊家物業,與別人無干。雖會內有十餘人,而舉耀為當事,一人可核斷,無不明之理。此系仁義交換,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趙君德

  引就人蔡萬生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

  (三九)

  立給賣地基字鍾承欽,有承管楊梅壢公館前埔地一處。茲有黃元長前來認給公館前上街店地一坎,闊一丈二尺,東至牆,西至牆,南至店前大路,北至店後竹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配地租錢一百文,當日議明地基三大元正。其銀交欽收訖;其地照價踏明四至,付與買主前去架造掌管,永遠為業。地租錢每年十二月中備楚,向埔主完納,收單執憑。該長居住,務要安分守己,不得窩匪情事。倘欲回籍,抑或別創,任其退售,欽不能阻撓異言等情;須聲明埔主請租過戶,毋得妄退匪人。今欲有憑,立地基字付照。

  咸豐五年九月日。

  在場見給人□□□

  立給地基字鍾承歡

  (四○)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緣先年承父遺下埔地一所,坐址店仔崗莊,四界載在契內注明。今因宋李進前來向給地基一處,東至自己竹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石崁為界,北至陳家牆為界;四界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地基銀四大員正,每年供納地基租銀一員三角。自給以後,任從宋李進架造房屋,作園耕種,日後子孫人等永無異言生端。保此四界委系娘茂承父遺下物業,與他人並無交涉等弊。此系二比歡允,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茂實收到字內地基銀四大員正訖,立批,照。

  咸豐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郭名升

  在場人郭阿古

  代筆人彭日來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

  (四一)

  立補給墾批埔園字人霄裡社通事蕭聯裕,承祖父轄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桃澗堡員樹林莊份仔。今有漢佃曾繼長、曾繼房等承父親前年向到康兜、歐硯官買過旱埔,上手老墾在江家墾內,抽出犁份五分正。其界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崁坑為界,南至曾家園定石,直透崁竹為界,北至崁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繼長、繼房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厝,栽種果仔雜物等項,永遠為業。遞年永照四至界址內,俱該納地基租銀一錢正,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繼長、繼房自給以後,須要安分守己,不許窩藏匪類,致因生端等情。保此埔業裕承祖父轉下物業,與別社番漢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埔園前父親所置,系八大房公業。墾批遺失,再補給墾,批照。

  業主。

  咸豐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遊清華

  淮安

  坤富

  在場見社番振榮

  燕仁

  水養

  立補給墾批字□□□

  (四二)

  立給地基人王鶴茂,緣佃人曾光脯墾給曠地一所,址在新店後,長三丈七尺,闊一丈九尺,起蓋瓦屋一進一間兩面。議定現銷銀六員正,其銀親收足訖。逐年地基稅銀一員正,其銀至冬節納清,不得挨延。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立給地基字王鶴茂

  (四三)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壙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簷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壙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壙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壙地之所,明系水之壙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四四)

  立給墾批字人大安莊業主金晉安,有承買王家大坡一口四處浮復埔地,土名中店仔。佃人蔡成加前年彼岸外先起蓋居住納稅,今厝前大陂內埔地填築成業,托中求墾批,東至竹圍為界,西至陳家為界,南至陂水為界,北至厝後滴水張家園為界;四至界址踏明,橫直俱各立石為界明白。時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每年帶納地基租銀一圓,今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成加前去耕作,掌管為業。保此業系金晉安明買承管物業,並無重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業主安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仁義求給墾批,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並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邦札

  為中人蔡團祖

  林士洗

  高慶庸

  王元亨

  知見人林和順

  林慶記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

  (四五)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員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三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四六)

  立給墾地基字人余有成,自置宅地一處,址在藍興堡頂橋仔頭街南畔,東至林溪店屋為界,西至自己壙地為界,南至十溪為界,北至街道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許將地基付他人起店,托中引就付與樹仔腳莊林樹官出首承墾,三人面議逐年認納業主余有成地基銀二員。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林樹官自備工本銀建築店屋,任從變更,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亦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有成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成自當出首抵擋,與店主無干。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元年三月日。

  代書人范志成

  為中人林大川

  立給墾地基人余有成

  (四七)

  立給墾單壙地基字人福德爺一所,址在下橋仔頭莊,東至溝界,西至溝界,南至竹界,北至石南山厝林永固田界;四至界址分明。林添慶自備工本起蓋茅屋一座五間,逐年配納福德爺地基銀五角,永遠認納,不敢抗延。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壙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光緒二年五月日。

  立給墾單字福德爺廟祝爐主□□□

  (四八)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油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員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此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行。光緒三年(歲次丁酉)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

  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

  家昌

  (四九)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奎府聚街尾土地公後街,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東至田,西至車路,南至許家,北至黃家;四至界址明白。議定現消銀九大員,每年配約業主地基租銀一員五角正,逐年完納,割單執照。於是托中引就與周張李氏僅涼前來承給地基一坎,時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銀九大員正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立字交付僅涼前去興工起蓋瓦店一坎,永為己業,日後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給現消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字內銀九大員足訖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陳振源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承先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鐘盛連埔毗連為界,南至元寶自己菜園壆為界,北至鐘盛傳門前相思樹,直透東片園壆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托中招得黃鶴翔、鐘茂興前來架造營謀,即日三面言定黃鶴翔、鐘茂興逐年應納大小地租銀一員,務必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分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於二人掌管,任其自行主裁成業,永遠居住,異日就出萬金,亦是各安天命,不得異言。保此物業明系元寶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包寫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元寶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字內四址內物業,逐年應納地租銀一元,豐荒兩無加減,批照。

  光緒六年(庚辰歲)十月日。

  為中代筆兄纉義

  在場叔阿增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

  (五一)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識,求將此空地付與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許允,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業,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五二)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消銀九員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家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出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消地基銀九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陞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三)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有地基一坎,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北向南,東至陳家壁為界,西至水老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過水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楊彭有向張廣福贌出地基一所,托同中三面言約,備出現銷銀二大元正。年限未定,每年應納地基主佛銀一大元正,照四至界址內聽付楊彭自備料工,起蓋茅屋一進,永為己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白同中現收過字內現銷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七年月日。

  代筆人張駿

  為中人陳水生

  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

  (五四)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晒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晒曝鹽斤交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館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情弊;若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晒曝;如若年年納清,永為晒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蔡慶

  陳瑞旺

  為中人

  郭循良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

  (五五)

  立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捒東等保大租及荒埔壙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壙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為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為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干永興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為照。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五六)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金富、金春、姪接興、順興兄弟,同姪登新兄弟等因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姪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園、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叔陳金蘭

  同陳金富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陳金春

  姪陳接興

  同陳順興

  (五七)

  立給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載陞、藍雲官戶下藍隆緒,有承祖提督藍元枚,蒙皇恩賞賜開墾捒東、藍興等保大租未墾之荒埔、壙埔,應歸藍興招佃開墾。今東大墩建設慎齋堂,在土地公廟東片,其地系藍興物業,東至林家田,西至竹路石埒,南至林家園,北至賴印林成店後尾牆圍石基;四至界址踏明。親收立墾銀六員,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交慎齋堂掌管,永遠居住。其地基租逐年喜赦慎齋堂佛祖添作油香。此系緒誠心奉敬佛祖,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地系緒承祖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立墾,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緒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慎齋堂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內佛銀六員,庫秤四兩二錢足訖,再照。

  光緒一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親筆不用代書人)

  親立給出開墾字人藍隆緒

  (五八)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承祖父遺下山頂井仔頭莊後地基一處,因前土目經向林萬給付地基字,為彰、泉擾亂分散,失落地基字,後復回林萬之子林清芳向本通事相商再給地基字。明踏界址,東至車路林牛界,西至林塔、林太宗界,南至車路界,北至林富界;四至界址分明。面約全年應納地基銀八點。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給地基佃人掌管,任從處置開造築茅屋埔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耕字內銀四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人嚴掌

  依口人陳飛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

  (五九)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壙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員,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員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陞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員,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員,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壙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賣買。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

  代筆人莊振良

  (六○)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誠、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崁。其厝坐北向東,東至竹圍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員正,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崁,並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異言及墾耕,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員正,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水城

  同立給墾字人廖朝孔裔孫生源

  得仁

  (六一)

  立給出地基字人進和、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麟兄菜園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折屋還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進和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

  進香

  (六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昔年間有承芳枝祖建置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大樹林頭莊。踏出店地一坎,坐北向南,前至火車路為界,後至過水橫牆路為界,左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為界,右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透牆圍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相商願將此店地基一坎給出,爰是托中招得佃人簡金土前來自備工本,同中當場三面議定給出店地,進連過水,土備出佛面銀八大員正。即日立字,母親收過給地基銀足訖。約定此坎店地一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大員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簡金土前去起造瓦屋成店,任從居住出稅。其地基銀年納年清,不得少欠分文亦不得拖延過限;如有少欠分文,自應歸管。保此店地系楊佳母承芳枝祖建置之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年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母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架造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給出店地基字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母經中人手親收過給出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楊天祥

  為中人楊水玉

  在場見人楊新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

  (六三)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術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祠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居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壆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員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台

  徐亦軒

  張兆麟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

  陳光海

  張大安

  (六四)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即鵬程,有地基一坎,址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南向北,東至張家壁為界,西至張家壁為界,南至張家菜園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照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吳琴德有向張廣福,即鵬程,贌出地基一所,時三面同中言約,備出現銷銀四大元正,交鵬程收足訖,每年應納地基大租的佛銀二大元正。四至界址內聽付吳琴德前去自備工本,起蓋房屋一進,連過水溝井在內。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現銷銀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輕泉

  為中人吳水生

  同立給起蓋字張廣福(即張鵬程)

  (六五)

  立贌出地基字人埔主蕭德賢,緣承祖遺下石崎仔田業一所,歷管無異。茲有鄰親許友生托保前來,墾贌地基一座,址在陳昂竹圍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帶納大租銀一元,小租銀一元,計共二元,每屆六月中完納清楚,給單付照。自贌之後,任從生前去自備工本桁桷,蓋造屋宇、菜園、風圍居住。務要安分守己為業,不得非為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為業,該佃不得異言妄生枝節。倘日後務要別創,通知埔主清租過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業佃相依,兩無迫勒,口筆有憑,立贌地基字一紙,並承贌字一紙,共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佃所贌地基,蓋送屋宇居住,每年應納大、小租銀二元,屆期完納,給單憑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在場古寶

  代筆蕭祿

  埔主蕭德賢

  立贌地基字人

  佃戶許友生

  (六六)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出無利銀十大元正,即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與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養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東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六七)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久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六八)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出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折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員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陞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該明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文魁

  (七○)

  立永遠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興直堡新莊武廟口城牆邊。其空地現界,東至車路溝為界,西至自己厝滴水為界,南至港為界,北至滴水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空地永遠出贌與人,爰托中引就贌與老豐美號起蓋,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稅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於每年八月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聽付老豐美號起蓋成屋,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出贌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四年(陰曆戊戍)八月日。

  代筆人余鄭誠

  為中人高玉山

  立承贌遠出地字人高知久

  (七一)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西,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折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後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為先築土岸為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戍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遺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許厝港莊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與陳財寶、施緞合夥前來,自備工本、木料,起蓋店屋後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間,闊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應納二大房地基主銀二員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寶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連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連枝一力抵擋。此系兩願,連及子孫與房親人永不敢翻異。恐口無憑,筆乃有據,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壙地付寶等栽種風圍,枝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時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

  (七三)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壙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員抵納,為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壙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官,移作別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陳爐

  知見人□□□

  韋浸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法,韋丁山

  (七四)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枝,有承先祖父李天生向通土給墾出地基一所,址在分水寮莊,東至坑界,西至游火生厝界,南至張亮厝界,北至溪界;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明白。時踏明付與吳薯出首承給,任從建築,永遠居住,逐年應納地基銀一角。保此業系是枝承祖父明墾之業,與親房人等無干。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日。

  秉筆人曾世勳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技

  ·第二節典賣字

  (一)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緞,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並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西至路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余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祠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碑為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並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租業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項□□□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賣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給,不干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見中霖

  吳中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

  吳朝清

  ·第三節其他契字

  (一)

  立賣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贊卿,有上手明買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舊社南勢,東至本宅竹頭為界,西至禾程為界,南至竹園外水井為界,北至本宅為界,四至明白;內帶竹一頭。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出賣,托中引就送與姪文魁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屋地價銀三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拜收足訖;其屋地同中踏過,付姪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無取贖,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此屋地。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此系叔姪甘願,恐口無憑,立賣屋契並上手繳連共二紙,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英傑

  在見阿應

  為中人元遜

  立賣屋契叔祖贊卿

  (二)

  立杜賣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勢。叔因乏銀湊用,情願出賣一片,托中送與堂姪奇萬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屋價銀一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付用;其屋宇帶地基北片,對中廳分界,各坐一片。其買所任姪修整高築,內外人等不得異言阻擋。此系叔姪甘願,各無迫勒;如有來歷不明,系叔一力抵擋,不干姪之事。今欲有憑,立屋契一紙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中人叔芝愛

  在見人叔正山

  文蒼

  立賣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賣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處,坐在大武郡舊社南勢屋地一座,帶園竹在內,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出賣,前來托中送與本家弟元珍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錢銀一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付用;其屋地照分踏過,付弟修築架居,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恐有來歷不明,系兄山出頭一力抵擋,不干弟之事。恐口無憑,特立賣契一紙存照。

  內批:即日收過契內銀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筆中人溫俊成

  在見姪芝愛

  立賣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賣店契人黃榮周,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棟,坐落沙轆街溝仔墘,坐東向西,東至李龍奇厝後,西至車路,南至溝邊楊家店,北至本家店為界;四至分明。今因長兄回唐料理家務,不得前來,今又寄信喚回,自不能守候,盡問房親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吳三寅叔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值時價銀四十八員。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間並無來歷不明,以及先典後賣等情;如有不明,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為吳家己業,再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八員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叔光偉

  中人詹子振

  知見人同兄榮元

  立賣契人黃榮周

  (五)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契字人蔡士評,有承父遺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滬尾街,土名崁仔腳,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吳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並帶厝蓋、牆壁、門窗、戶扇俱備,年配納天后宮地基香燈銀一錢正。今因乏銀別置,甘願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王緘觀出首承買,三面言定厝價三十六員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遂將茅屋搬空,交過買主王緘觀掌管居住,或出稅他人,不得阻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貼,異言生端滋事。此系評承父遺下,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為礙;如有不明,評自出首抵擋,不甘買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茅屋連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慶章

  為中人何文清

  立知見人男蔡品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字人蔡士評

  (六)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有自己蓋造瓦店一座二落,帶店後空地一處,坐址在沙轆街中溝仔墘,東至朱項祥屋腳為界,西至店前車路為界,南至溝仔路為界,北至王朝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陳基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花銀八十六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彩隨即搬出,前往別處居住,將店依契界址踏明,門窗、戶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隨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每年配納番通事地基租銀三錢正。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彩子孫人等日後不得取贖,亦不敢言及增貼。保此店系彩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干,亦無上手歷遺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賴傳生

  謝士球

  代筆人楊上彩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

  (七)

  立給山批人林興,今因向業主董給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檜溪奶笏崙莊,東至淺窩透上崙頂分水為界,西至小溪為界,南至小坑溝為界,北至無尾坑透上崙頂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興願送界內價銀十員正,即日銀付業主收訖;其山地、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林興前去掌管,起蓋為業。自給批之後,栽種子孫永遠執照,行。

  業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給。

  (八)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遵示承買等事。據半線保北門外街民許苟美稟稱:緣蒙示召買抄封械鬥案犯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原估價銀一兩三錢零,美願繳價承買,稟乞給照管業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苟美即將收執承管抄封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撓,許即指稟赴縣,以憑拘究。將來奉文增估,另飭補繳,毋違,須照。

  計開:

  抄封許國樑北門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給許苟美准此。

  嘉慶三年八月十九日給。

  縣行。

  (九)

  立杜絕賣屋宇人張芳連,前經向得張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間,坐南向北,闊一丈六尺,包牆腳,東至莊五秀屋地為界,西至羅能招屋地為界,南至牆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儘問房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葉提兄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屋宇價銀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屋即交承買人居住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連一力抵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屋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到價銀一十五元正足訖。

  再批:每年要納地租錢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

  為中人盧金祿

  在場見人劉秀福

  莊主□□□

  代筆人盧朝煥

  立杜絕賣屋字人張芳連

  (一○)

  同立賣斷杜盡根絕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並直頭一間,樓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蓋,下及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水溝、磚石、瓦木俱全。其店坐東向西,坐落土名塗城尾新興街,每年載地基稅銀三錢。經丈過橫二丈,直九丈六尺,東至圳溝、西至街路,南至吳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要別置,先儘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沛興號王鎮觀,時三面言約議定賣出佛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店聽銀主沛興號王鎮觀前去管掌起蓋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價值已敷,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同置自己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不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關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新福興號謝海觀、柯尼觀、柯他觀、柯九觀自己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是以合應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地基契一紙,共四紙,付沛興號王鎮觀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業,日後若有私借,宜認其房經手取討,不干別房之事,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場知見人蘇梧觀

  作中保人吳錫

  施懋功

  柯他觀

  同立賣盡斷根絕契字人新福德號謝海觀

  柯尼觀

  柯九觀

  執筆代書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賣園厝契人余妹,有承買過張阿尾竹園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龜崙山仔頂東南社,內帶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園苗埕一所,以及果子、雜物等項一概在內,年納業主吳大租銀二錢正。東至厝後竹圍外路為界,西至厝前謝家埤墘為界,南至謝家埤墘為界,北至張家園墘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梁嘉瑨官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言議,出得時值佛面銀三十二大元正。銀、契即日交收足訖;其竹園及茅瓦屋宇、葉園、苗埕、水井、果子、樹木等項,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種,重新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瓜葛,寸土無留,日後妹及房親子姪人等不敢言找贖刁難生端。保此業系妹自置,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園厝契字一紙,繳連上手老契及買契共八紙,合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親收過契內銀三十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魏廷耀

  為中人張韶秀

  知見人李水生

  立杜買園厝契人余妹

  (一二)

  立給薗埔地基人竹塹社番錢茂才,先年承父遺下鬮分內應得有埔園地物業一處,坐落土名石崗仔莊坎面。其園東至坎唇范家毗連為界,西至蘭壆背路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橫過路黃家毗連為界,北至園崁橫過水壢口梁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納番業主地基租銀二角正。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商議,將此業出賣與人,先問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與漢人劉萬亂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價佛銀一十大員正,同中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則等情。其園地四至界內,寸土無留,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及子孫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園地雜果物業,概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種經營,永為己業。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園埔地基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錢茂才同中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鬮分字別田業山埔甚多,不得付來,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歲)月日。

  為中人林阿倍

  在場人弟茂陞

  代筆人黃光榮

  立給埔薗地基字人錢茂才

  (一三)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枋、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店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親房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麟,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再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一四)

  同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發加乃、施金香、宇文蘭、眉加乃發、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憲恩卹給配養贍地基一段,址在社內,東至金水加乃為界,西至烏來陣為界,南至紅加乃為界,北至乞宇士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公費,無奈,托中引就與本社內漢人莊敬觀出首承受,時磧地銀三員,再添價銀一員,合共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交付銀主掌管為業。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為滿,聽番備母銀取回原字;如是無銀取回,與舊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三面言約,歷年帶納租錢六十文正,付番主給單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義交關,各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收磧地銀字一字,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磧地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倘有宇文蘭典契字執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長發

  為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發

  施金香

  發加乃

  宇文蘭

  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

  (一五)

  同立鬮書人長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蓋聞兄弟一氣而分形,子孫異枝而同本,祖父固樂其永好,世代難保其無乖。昔我祖父來台,開基創業維艱,而貽留於今,世守勿替。竊慕往古同居之風,不宜一旦分折而處。第生齒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見窄,世事如棋,欲其無生嫌隙,何必勉強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議,邀請尊長親戚,將祖父遺傳田宅財物,先踏祀資以外,品搭均分,禱神拈鬮為定。諸凡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安份,照鬮管業。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輪流值當。從茲以往,後昆垂裕,先業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聲於以丕振矣!今恐口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一、公業踏得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間數不等,坐東向西,併油車器椇在內,歷年稅銀八十二員。又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坐東向西,歷年稅銀十八員。以上二條,兩房輪流,但因公有借欠債項,故將此稅銀扣還債項明白,然後依次輪收值當,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頂東畔茅店屋一座兩進,坐東向西,長房珠池應往得前落一進,連灶間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應得住後落一進,連灶間一半,並深井埕一半。

  一、長房珠池鬮得田宅: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林慶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周余觀耕作,歷年稅銀五員。

  本街峰仔頂西畔檳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年稅銀十二大員。

  本街陳敬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林德潤官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閤司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鬮得田宅:

  楊厝寮莊旱園一所,現佃許岸觀耕作,歷年稅銀三員。

  舊莊旱園一所,現佃黃前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本街崎仔頂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歷年稅銀十二員。

  本街雞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廖研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莊禾舅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姪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頂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經已鬮分前後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經踏存為公,當即照管無異。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茲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親戚即將二所店屋拈鬮分居,長短相補。自此以後,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計開:

  一、長房珠池鬮得崎仔頂瓦店屋一座,每年應收得珠俊佛銀四員,照。

  一、二房珠俊鬮得崎仔頂茅屋一座兩落,每年應貼還珠池佛銀四員,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筆人白梅壁

  在見並公親人功兄曾哲

  知見並公親人房兄守猜

  長房胞兄珠池

  同立鬮書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墾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張永建出首量收,不敢異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將來若欲移徙別處,抑或倒壞,將地基交還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給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遺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頂店莊內,東至郭井厝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杜蓋厝壁牆中為界,北至張藏厝及至陳炎田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給出開墾盡根,先問盡社中親房眾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店莊漢人郭鉗觀出首承墾盡根,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基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郭鉗觀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永遠為業。自此義一出墾千休,永遠杜絕,葛藤永斷,日後義以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義承外媽遺下之物業,與內外親房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柯賢和

  為中人陳定

  在場見□□□

  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

  (一八)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人蘇惠發、蘇連登兄弟,自咸豐四年間,向武聖帝君會贌出店地一所,自備二本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址在新莊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門腳第二坎,坐北向南,東至鄭家店合壁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大租銀三錢正,又全年應納武聖帝會董事陳水等地基租銀六大員正。至同治四年間,兄弟分爨,連登拈得鬮分字內此瓦店一坎兩進。今因乏銀別創,登夫婦商議,願將此瓦店一坎兩進出賣他人,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詹盛渥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八員正。銀即日同中交登親收足訖;其瓦店一坎兩進,內帶門枋、戶扇、古井等件,一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與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稅,收稅抵利,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登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等情。自此一賣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鬮分應得之額,與兄弟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應出手一力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店契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八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蓋,並無帶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聽詹盛渥取出鬮分字觀看,不得刁難,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書人楊志量

  為中人楊士乃

  高一且

  杜場見人

  蘇連發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蘇連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穀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穀,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二○)

  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興街郭壽萱,有承父建置明買過本街張萬福瓦店一座,併連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東至文祠溝墘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李家店為界,北至文祠公店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稅銀三錢。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燒去,欲徙居他處,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宗親媽世兄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四十大元,庫兩二十八兩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空地系壽萱承父自置物業,與房親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項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萱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庫平二十八兩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該壽萱出首抵擋,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張則敷

  立杜賣盡根厝地契字人郭壽萱

  知見人母上官氏

  代筆人陳清祈

  (二一)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大溝尾莊張接發,有自己明買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國王廟前左畔第四坎,坐東向西,東至小巷為界,西至大街路為界,南至邱家店為界,北至聖母會店為界。帶門窗、戶扇、水井一口、浮沉、磚石一應在內,逐年配納大租銀四角,又配納地基銀一員六角,界址、租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將此店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厝莊詹克家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店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收利納租,永為己業。保此店系接發自買之業,與房親叔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發自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付執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於光緒二十五年八月間,三大房分爨,當場公議付與長房長孫昭木掌管,以為優待之業,地租、大租自行完納,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緒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榮儒號

  為中人益清號

  兄張金

  知見人胞叔張塗

  姪張塗

  在場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張接發

  (二二)

  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權、林武圖,同偕姪瓊元、豐年四房等,有因光緒丙子年間,兄弟共八人俱各分業撥鬮,實蒙先父在日之遺命也。當時立鬮炳據,延及丙子年終,各處總董會及大墩原屬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亂起禍,一旦變為荒墟,僉議再建興街,既已定規,四處預白,各人起蓋店座,各人永遠掌管,嗣後權等四房仍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備出資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東大墩街北片。其店東至連順號為界,西至連陞為界,南至街路為界,北至牆外劉遠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門窗、戶扇、上下樓屏大小間數所有物件一應在內,遞年配納封收加餉館地基銀二元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叔姪相商,情願將此茅瓦店盡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綿昌號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足重。即日同中銀交契立,互相收訖;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盡界內所有物業,概付買主掌管,逐年收稅並納封收地基銀,永為已業,任從居住出稅及翻蓋改易。權等一賣千休,及日後子孫永絕找贖。保此茅瓦店確系權等四房再為合爨備出資本起蓋之業,與分居之房親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地基銀等情;如有等情,權等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一紙,付為永遠執照,行。

  即日同中場見權四房等親收過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正足訖,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歷來並無字據,倘日後有假冒契字,出為爭較,此店不得行用,當場批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賴照臨

  為中人林子明

  知見人胞弟武衡

  在場同收銀母親林門曾氏

  權瓊元

  同立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階姪

  圖豐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併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官、柯沃官、柯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穀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科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扣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官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官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炭

  作知見柯登山

  柯世農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人葉來福,有承祖父自置備工本起蓋茅店兩座兩進,並過水、天井、水涵在內,坐址在中港慈裕宮前中街,坐北向南,東與許家典過顏家合壁為界,西與林家前進合壁後進與業家曠地為界,南至下街路為界,北至陳家牆壁為界,遞年應納杜家地基佛銀一元一角正,歷管無異。不意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失火,此茅屋兩座兩進及過水被火焚盡,只遺基址及水井、水涵。時乃自揣無力再行起蓋,置之空存,店基曠地一所將為廢物,況兼乏銀別創,願將此店基曠地、水井、水涵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洽興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賣盡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親收足訖;隨將店基、壙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銀主掌管,自備工本,任從起蓋店基,安排間格,永遠物業。福此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福及子孫永不敢異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壙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蓋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相喜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親收過賣盡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元足訖,又照。

  又批明:祖父當日承買契字,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被火焚盡,是以不得並繳,合應聲明,批照。

  光緒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楚卿

  為中人黃士九

  場見偕男德發

  立杜賣盡根店曠地字人葉來福

  (二五)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唐專,有明置過茅店一間,坐落湖日莊,坐北向南,東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揚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納抄封地基銀一元五十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茅店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店價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正。即日銀、字同中交收足訖;此茅店隨即交付買主承去掌管居住,永遠為業,日後專及子孫不敢找贖情事。保此茅店系專明置之物,與別房人等無干;倘有不明,專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帶上手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專收過契字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再照。

  光緒十八年六月日。

  代筆人李安癸

  為中人楊環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唐專

  (二六)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墾築成茅厝二座,並地一所。其厝並地基址在馬崗厝莊橫街仔,東至廖正寶菜園界,西至廖正寶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納業主廖朝孔公地基稅銀四角正。茲因乏銀應用,托中引送與廖正愛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茅厝並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廖朝孔公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愛掌管,任從永遠居住,贌佃收稅,永不敢言及討贖滋事。保此業明系廖朝孔自墾之業,與別股業主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今因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內厝價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張典棋

  秉筆人廖阿聲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緣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樹杞林米市街下,與黃明記贌出地基納租,架造瓦店兩落,並過廊及拖厝豬椆、門窗、戶扇、桁桷、柵柱、枋桷一應在內。前至店口滴水為界,後至第二落後檐滴水為界,左與劉估牆毗連為界,右與陳雲牆毗連為界,上連蓋天頂為界,四至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夫妻商酌,情願此店出賣與人,先儘問房內親疏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前來招得蘇紅盛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盛備出依時店極價五百二十大員正。即日色現,經中場見等同過交於貴親手收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經中場見等概點交於盛前去掌管,出稅抵利,永為己店。保此店系貴承父自造瓦店,與房內親疏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一木一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自己及子孫等貴賤各由造化,不得言贖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來歷、地租不清及業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賣主自擋,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逼勒,口恐無憑,紙筆有憑,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一紙,並帶黃明記贌約一紙,共二紙,付照。

  即日批明:貴同中場見等實收到字內店極價佛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後尾,在戊戌年□月間,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從今賣後,買主若架造,不干賣主之事,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業水

  場見宗兄吳鳳義

  代筆溫玉堂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

  (二八)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姪兄弟分居,鬮分自己應得有壽字號鬮內水田、山林物業一所,坐落土名陰影窩。其業當日憑中場見,面踏門首大肚水田一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邊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連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連為界,北至觀音竹外圳溝為界。又應得雙連陂面山牌水田一段,東至自己田業崁山腳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觀音竹壆水溝為界,北至張、廖兩家車路毗連為界。又將屋背水田連壙地一段,東至自己公所頭下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自己灣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為界,北至茂源田邊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圍外昌美田塍水溝為界。又應得北片陰溝背中段一小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連為界,南至大陰溝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又應得老屋角樹林一所,東至公竹頭下為界,西至自己園墘路為界,南至昌美樹林毗連勒石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連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帶界址內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應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氵蔭〉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應得該陂底魚蝦,以及陰溝陂頭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右片瓦屋大小六間,內具門窗、戶搧、門外天井、廁池、禾埕、菜園、風圍、雜樹、竹木以及餘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內,原帶清賦丈甲紅單字號下則田與下下則田計共三甲四分六釐,並每年納地租印串單炳據。今因乏銀應用,父子相商,願將此業出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外就於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盡典價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場見面交付昌洋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亦無短少分毫;隨即同中仍到業所,將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納糧。保此業明系昌洋自己鬮分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此業盡起耕典界內,寸土無留。自此出典以後,洋父子不敢另生枝節以及異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為期。屆期滿限之日,如果要贖,預先八月中送定銀三十大員正。其贖字冬至前為期,一足付還;倘若無銀取贖,將定銀抹銷,仍照原典約字而行。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各無反悔,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印契連司尾一紙,丈單一紙,老鬮書一紙,新鬮書六紙,計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昌洋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千二百大員正,經中交付足訖。

  又批明:印契丈單原有新舊,鬮書字約各有破爛,贖字之日,洋不敢異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帶納業戶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納,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無利花紅銀九大員,系承典人先備出,贖字之日備還承典人,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歲)十一月日。

  在場姪茂仁

  在場弟昌光

  知見姪茂源

  為中人黃國棟

  代筆人曾維友

  在場男茂進

  茂財

  茂廣

  茂喜

  茂瑞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人,彰化北門外祖廟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戶陳扁、陳榮,同承先父明買過李清蘭、李坤瓦店一座二進。前落瓦店,後落茅屋,連後壙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門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東至黃家地基為界,西至朱家地為界,南至菜園水溝為界,北至車路滴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納楊業主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黃椪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點明界址,並店內厝蓋、樑楹、角柱、門窗、戶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磚石,一概交付買主黃椪掌管,永為己業,任從翻創居住,扁兄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買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扁兄弟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一紙,並繳連買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三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篤敬

  為中證人王先進

  在場知見王氏

  陳扁

  立杜盡根瓦店銀契字人

  陳榮

  (三○)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買。茅店一座,並帶店後西片另處茅屋一間,有厝蓋、牆壁、楹桷、門窗、戶扇、磚石、竹林、壙地一應在內,坐址東大墩街祖廟前隘門內第三間,坐西向東。其界址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楊呆牆路界,北至林火爐牆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納抄封館地基銀全座佛銀一員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茅店出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茅店價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六兩六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茅店等件,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完納地基,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居以及子孫或房親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併場見收銀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付紙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稅與詹阿溪居住,其稅銀始終經已會算清楚。但店前涼庭一處及過水仔連後落二間,併店後尾南北片連西片牆圍等業,俱當時系詹阿溪自己備出工本起築之業,與居無干無涉。自此以後,永系詹阿溪執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應配完地基銀一員,理合批明,照。即日憑中親收過杜賣盡根茅店契地內字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兩六錢正足訖,再照,行。

  代筆人遊壽三

  林秀茂

  為中人

  盧清香

  嗣男水成

  在場同收銀

  胞姊林陳氏

  知見人族親阿錐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

  (三一)

  候選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興,為出示招墾諭納事。案據岸裡大社業戶丁潘宗倫暨社番耆甲等稟稱:緣倫於七月間,呈墾示諭葫蘆墩望崗寮街內地基歸墾歸納一案,蒙批:既系爾祖蒙賜管業之地,應有執照字據可憑,著先繳驗查核等因。倫遵將乾隆年間,岸裡社轄地,東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贌與漢人,存僅附社蕞土,繪圖具結示諭一道。又祖先敦仔,為淡、彰等立戶潘大由仁示諭一道稟繳,伏乞恩準定稅,諭飭歸墾歸納,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社通土具呈,業經示諭歸墾歸納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墾諭納。為此,示仰岸裡社管下葫蘆墩、望崗寮街、翁仔崎腳等處民番諸色人等知悉:爾等如有原墾田園埔地以及起蓋房屋,在於該番界內者,務須遵照認向該番完納租稅,毋得冒聽漢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併恃強霸佔,藉端抗納,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即嚴拿究辦。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三二)

  天啟元年,漢人顏思齊為東洋國甲螺(東洋即今日本,甲螺即頭目之類),引倭屯於台,鄭芝龍附之,尋棄去久之荷蘭紅手舟遭颺風飄此,愛其地,借居於土番,不可,乃紿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許之。紅毛剪牛皮如縷,周圍圈匝已數十丈,因築台灣城居之,今安平城(台灣府志)。

  (三三)

  賞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圓,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圓。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準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圓,每年仍交地租二圓,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三四)

  署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真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獅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祐,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併設碑記於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曉曉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光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準出示照舊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三五)

  台灣葛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路,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哥請給天后官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哥準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分駐大甲副府龔,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據佃戶王為呈稱:承祖於乾隆年間,同鄭金井自備工本牛隻,向黃前遊府憲給過大甲氾轄北門外之營盤口,與各兵操演無礙處所,墾闢水田一小段。茲因邇年年溪埔漸行浮復,經為等多備工本銀五百餘員,再行開墾,東至林祥記謝秋田為界,西至社尾大路為界;南至車路並車路頂十坵為界,北至陳跳田為界。前奉大甲中軍府諭令,每年完納地租銀四十四員;但未呈明換墾,誠恐日後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驗給照等情前來。查該田業經本副府先期委員邱吉標,會同總理張成華踏勘稟覆在案。茲據呈明換墾給照,誠為有理,除立碑曉諭後任營員毋許藉端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佃王為等遵照,照界址實力耕種。其每年應納租穀,折銀四十四員,照期每六月為始交清,毋許短欠,致干未便,凜之,毋違,此照。

  右照給佃戶王為準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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