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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一)

  萬鎮臺移送臺灣水陸各營舊章原額裁改新章官兵汛塘以及現在兵數並抽調練兵暨安防汛塘名數分晰清冊

  營制

  駐防兵制

  臺灣營制事宜摺

  兵部議準福建總督覺羅滿保奏臺灣一郡修築砲臺摺

  東溟兵制摺

  臺灣吏事兵事均宜及時綢繆摺

  遵旨籌商摺

  請改臺地營制摺

  上諭澎湖為由閩赴臺要隘扼紮勁旅認真操練覆奏

  奏籌澎湖海壇協互調事宜摺

  臺灣水師員額並武職補署章程摺

  議設陸路副將員缺酌撥營伍摺

  籌辦改設管制事宜摺

  兵制

  同治八年裁兵加餉案內裁存新章額設兵丁分別馬步戰守名數清摺

  臺澎水陸各營舊章原額清摺

  水陸各營新章額設官兵名數額需俸薪乾廉餉米加餉細摺

  安平新舊砲臺軍裝局火藥局電報局鎮海正左營事略

  ·萬鎮臺移送臺灣水陸各營舊章原額裁改新章官兵汛塘以及現在兵數並抽調練兵暨安防汛塘名數分晰清冊

  欽命記名提督鎮守福建、臺灣總鎮統領鎮海中軍等營統屬全臺屯務奇車伯巴圖魯萬為彙造總冊事。茲將臺灣水陸各營舊章原額、裁改新章、官兵汛塘以及現在兵數並抽調練兵暨安防汛塘名數,分晰造冊,移送查核須至總冊者。今開:

  總鎮一員。

  鎮標中營

  舊章原額: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三百八十二名、守兵四百三十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一名、馬兵一十二名、戰兵一百九十二名、守兵一百五十六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四名、額外二名、馬兵二名、戰兵一百九十名、守兵二百七十四名(新章額定馬步戰守兵丁共四百六十六名,內除抽裁革故停募未補兵丁四十四名,又抽配左翼練兵二百三十九名外,實在存營派練差操兵丁一百八十三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三十二名)。

  恆春營

  舊章原額(該營原系鎮標左營移駐恆春,改為恆春營。光緒五年六月內改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名、額外三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三百三十二名、守兵四百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一名、馬兵一十一名、戰兵一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五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馬兵三名、戰兵一百七十七名、守兵二百五十五名(新章額定馬步戰守兵丁四百三十五名。該營系新改營頭,奉文補足。內除抽練兵丁一百八十六名,又派防各汛一百八十五名外,實在存營兵丁六十四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分配塘汛額數:

  鵝鑾鼻汛:守備壹員、兵六十名、字識二名。船蓬石塘歸鵝鑾鼻汛分防:兵十名。大沙塘塘歸鵝鑾鼻分防:兵十名。

  車城汛:把總一員、兵十五名。

  楓港汛:把總一員、兵三十名。

  大樹房汛:外委一名、兵十五名。

  牡丹灣汛:外委一名、兵三十名。

  高士佛汛:外委一名、兵十五名。

  右六汛二塘,歸恆春營管轄。

  道標營

  舊章原額(該營原系鎮標右營,同治八年裁兵加餉案內裁改):遊擊一員、守備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五名、額外二名、馬兵十四名、戰兵二百七十九名、守兵三百五十三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遊擊一員(改為都司一員)、守備一員(改為千總一員)、外委二名、馬兵一十一名、戰兵九十三名、守兵八十一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馬兵三名、戰兵一百八十六名、守兵二百七十二名(新章額定馬步戰守兵丁共四百六十一名,內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三十名外,實存營派練差操兵丁三百三十一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五名)。

  城守營

  參將一員。

  城守營左軍

  舊章原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名、額外一名、馬兵七名、戰兵二百零五名、守兵二百八十三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外委一名、馬兵七名、戰兵七十五名、守兵一百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三十名、守兵一百八十三名(新章額設共步戰守兵丁三百一十三名,內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兵丁六十名,又抽配左翼練兵一百二十六名,又分派跑兵暨練兵九十一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三十六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分配汛塘額數:

  存城府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八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十八名。今設:兵十八名。

  南砲臺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塗墼埕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崗山汛:舊設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零八名。今設兵五名。

  大湖塘:歸崗山汛分防,舊設兵十三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七名。今設兵三名。

  半路竹塘:歸崗山汛分防,舊設兵六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羅漢門汛:舊設千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七十七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十一名。今設兵二名。

  茂公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八名。今設兵二名。

  猴洞口汛:舊設外委一名、額外一名、兵八十一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二名。今設兵二名。

  鹽水埔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十九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四名。今設兵一名。

  埤仔頭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十名。同治八年,改屬鹽水埔汛: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港崗塘:歸鹽水埔汛分防,舊設兵六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角帶圍塘:歸鹽水鋪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右六汛六塘,裁存六汛四塘,歸臺南城守左營管轄。

  城守營右軍

  舊章原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員、外委六名、額外一名、馬兵七名、戰兵二百五十名、守兵三百四十五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馬兵七名、戰兵九十六名、守兵一百二十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名、戰兵一百五十四名、守兵二百二十五名(新章額設步戰守兵丁共三百七十九名,內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一十七名、又抽配左翼練兵一百零七名、分防八城堆兵並跑兵共七十六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七十九名,另稿字識號令手四名)。分配汛塘額數:

  存城府汛:舊設把總壹員、額外一名、兵一百五十三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八十八名。今設兵四十名。

  加溜灣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三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五名。今設兵四名。

  北砲臺塘:歸加溜灣汛分防,舊設兵伍名。同治八年裁。

  紫頭港塘:歸加溜灣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蔦松塘:歸加溜灣汛分防,舊設兵七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木柵塘:歸加溜灣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溪邊塘:歸加溜灣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麻豆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八名。今設兵四名。

  茅港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二十五名。同治八年改塘,歸麻豆汛分防;兵五名。今設兵三名。

  水堀頭塘:舊歸茅港尾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下加冬汛:舊設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一百三十六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八十五名。今設兵二名。

  鐵線橋塘:歸下加冬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急水溪塘:歸下加冬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二名。

  北勢埔塘:歸下加冬汛分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

  八掌溪塘:歸下加冬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大穆降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六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十名。今設兵九名。

  舊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大穆降汛分防,存兵五名。今設兵二名。

  大武壟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五十三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十五名。今設兵五名。

  蕭壟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兵十八名。今設兵四名。

  西港仔塘:歸蕭壟汛分防,舊設兵七名。同治八年裁。

  以上九汛十一塘,裁存七汛八塘,歸臺南城守右營管轄。

  南路營

  參將一員。

  南路營舊章原額: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三員、外委六名、額外四名、馬兵一十名、戰兵四百二十九名、守兵五百八十名。裁兵案內,裁去:千總二員、把總一員、外委三名、額外一名、馬兵一十名、戰兵二百五十三名、守兵三百三十六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名、額外三名、戰兵一百七十六名、守兵二百四十四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共四百二十名,內除挑裁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二百五十三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一百六十七名,另新添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分配塘汛額數:

  鳳山存城汛:兼轄埤仔頭、苦苓門、打鹿潭三塘,舊設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四名、兵五百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百六十五名。今設兵一百四十一名。

  舊城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一百一十六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五名。今設兵八名。

  觀音山汛:兼轄小店塘,舊設把總一員、兵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四名。

  阿公店汛:兼轄二濫塘,舊設外委一名、兵五十名。同治八年改設:把總一員、兵四十名、兼轄石井塘。其二濫塘改屬城守營崗山汛。今設兵五名。

  攀桂橋汛:兼轄土地公崎塘,舊設把總一員、兵五十一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名。今設兵四名。

  枋寮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四名。

  石井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員、兵一百一十五名。同治八年改塘,歸阿公店汛分防,無額兵、今設兵一名。

  水底寮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員、兵一百名。同治八年改塘,歸枋寮汛分防。

  蕃薯寮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二名。同治八年改屬羅漢門汛。

  右九汛裁存六汛一塘,歸南路營管轄。

  下淡水營

  舊章原額: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馬兵六名、戰兵三百四十八名、守兵二百三十五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把總一員、額外一名、馬兵六名、戰兵二百一十四名、守兵三十九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三十四名、守兵一百九十六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共三百三十名,內除挑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二百零三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一百二十七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五名)。分配汛塘額數:

  山豬毛口汛:舊設都司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一名、兵二百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六十名。今設兵九十六名。

  萬丹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十名。今設兵八名。

  阿猴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六十九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六名。

  阿里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八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五名。

  潮洲莊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名。今設兵四名。

  東港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四名。

  新園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員、兵一百名。同治八年改塘,歸萬丹汛分防,設額外一名、存兵一十五名。今設兵二名。

  九塊厝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下里港汛分防,存兵五名。今設兵二名。

  右八汛裁存六汛二塘,歸下淡水營管轄。

  嘉義營

  舊章原額:參將一員、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四員、外委十名、額外四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五百一十二名、守兵六百一十二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二員、外委五名、額外一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一百九十七名、守兵二百三十四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參將一員、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四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戰兵三百一十五名、守兵三百七十九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六百九十四名,內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三百八十八名、又抽練兵丁七十二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二百三十四名,另新添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分配塘汛額數:

  嘉義城內汛:舊設守備一員、把總一員、額外四名、兵四百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百四十名。今設兵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二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九名。今設兵九名。

  山底塘:歸城外汛分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二名。

  八掌溪塘:舊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水堀頭塘:舊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牛椆溪塘:舊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店仔口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城外汛分防,存兵十名。今設兵四名。

  笨港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七十四名。同治八年改設把總,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十名。

  樸仔腳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十五名。同治八年改塘,歸笨港汛分防,存兵十名。今設兵四名。

  鹽水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九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八名。

  斗六門汛:舊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一百六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九十名。今設兵三十名、稿識一名。

  虎尾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四名。同治八年改塘,歸斗六門汛分防,存兵十名。今設兵四名。

  中路頭塘:舊歸斗六門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西螺汛:舊設把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七十四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八名。

  三條圳塘:舊歸西螺汛分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

  林圮埔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改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今設兵十二名。

  水沙連汛:舊設千總一名、兵五十名。同治八年裁。光緒十四年復設外委一名、兵五十名。

  他里霧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十二名。

  塗庫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三十九名。同治八年改塘,歸他里霧汛分防,兵十名。今設兵四名。

  大崙腳塘:舊設兵五名,歸塗庫汛分防。同治八年裁。

  大莆林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五名。今設兵八名。

  打貓塘:歸大莆林汛分防,舊設兵五名、今設兵二名。

  有十三汛八塘,裁存九汛六塘,歸嘉義營管轄。

  北路協

  副將一員(該員於光緒十四年奉文移駐埔裏社,合併聲明)。

  北路中營

  舊章原額:都司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九名、額外五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五百四十七名、守兵六百六十三名。裁兵案內裁去: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三名、額外三名、馬兵十四名、戰兵二百三十九名、守兵二百一十七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六名、額外二名、戰兵三百零八名、守兵四百四十六名(新章額設步戰守兵丁共七百五十四名,內除挑裁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四百六十八名,又抽調赴埔操防兵丁一百七十二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一百一十四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七名)。分配汛塘額數:

  彰化縣城汛:舊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二名、兵六百零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百七十三。今設兵六十名。

  八卦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名。今設兵三名。

  大墩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五名。

  大里杙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五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名。今裁。

  葫蘆墩汛:舊設千總一員、兵八十五名。同治八年改設把總一員、兵六十名。今設兵五名。

  四張犁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葫蘆墩汛分防,存兵一十四名。今裁。

  外泗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存兵二十五名。今設兵二名。

  沙轆塘:歸外泗汛分防,設兵五名。今裁。

  大肚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一十五名。同治八年改塘,存兵一十名。今設兵四名。

  許厝埔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六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名。今設兵三名。

  南北投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八十九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十名。今設兵七名。

  崁頂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改塘,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名。今裁。

  內木柵塘:歸南北投汛分防,舊設額外壹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十五名。今裁。

  燕霧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二名。今設兵一十一名。

  赤塗崎塘:歸燕霧汛分防,舊設兵五名。今裁。

  東螺塘: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四名。今設兵四名。

  沙仔崙汛:舊設外委一員、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四名。今設兵四名。

  觸口塘:歸沙仔崙汛分防,舊設額外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

  二林汛:舊設額外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名。今設兵三名。

  集集汛:舊歸嘉義營分防,設外委一名、兵十名。光緒十四年屬北中營。今設兵三名、效用一名。

  以上十四汛五塘,裁存十汛八塘,歸北路中營管轄。

  北路右營

  舊章原額: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六員、外委九名、額外三名、馬兵一十五名、戰兵四百七十九名、守兵五百二十二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三名、額外一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六名、額外二名、戰兵二百一十九名、守兵三百一十六名(新章額設步戰守兵丁共五百三十五名,內除挑裁老弱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三百二十八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二百零七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一十二名)。分配汛塘額數:

  竹塹城汛:舊設遊擊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二百八十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五十三名。今設兵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舊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二百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零六名。今設兵一十六名。

  後壟汛:舊設千總一員、額外一名、兵五十三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八名。今設兵七名。

  楊梅壢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六十七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六名。今設兵三名。

  大安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七十四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裁存兵三十九名。今設兵三名。

  銅鑼灣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六十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裁存兵三十一名。今設兵二名。

  中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外委一名、兵五十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外委一名、兵二十九名。今設兵三名。

  桃仔園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五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裁存兵十二名。今設兵三名。

  吞宵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六名。今設兵三名。

  斗換坪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歸中港汛兼防,存兵二十一名。今設兵一名。

  海口塘:歸楊梅壢汛兼防,舊設額外一名、兵一十二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三名。

  香山塘:歸楊梅壢汛兼防,舊設額外一名、兵一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三名。

  白沙墩塘:歸後壟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名、兵一十名。同治八年存兵五名。今裁。

  嘉志閣塘:歸後壟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名。今設兵九名。

  貓孟塘:歸大安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存兵三名。今裁。

  大甲溪塘:歸大安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員、兵十名。同治八年存兵五名。今裁。

  南孟塘:歸桃仔園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六名。同治八年存兵二十名。今裁。

  老雞籠汛:新增,設兵一名。

  磺油山,該處系奉文派兵看守,新增設兵六名。

  右十汛七塘,裁存九汛七塘,歸北右營管轄。

  艋舺營

  參將一員。

  艋舺營陸路

  舊章原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五名、額外二名、馬兵八名、戰兵二百六十五名、守兵四百二十七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外委二名、馬兵七名、戰兵九十名、守兵一百七十一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馬兵一名、戰兵一百七十五名、守兵二百五十六名(新章額定馬步戰守兵丁四百三十二名,內除挑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二百二十五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二百零柒名,另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分配汛塘額數:

  艋舺汛:舊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二名、兵四百二十二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百六十二名。今設兵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五十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五名。今設兵三名(外委於光緒十五年移板曲橋汛)。

  龜崙嶺塘:歸海山口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水轉腳汛:舊設額外一名、兵二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五名。今設兵二名。

  大基隆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九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十五名。今設兵七名。

  三爪仔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一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暖暖塘:歸三爪仔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大三貂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十七名。今設兵一名。

  燦光寮塘:歸大三貂港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馬鍊汛:舊設額外一名、兵二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十八名。今設兵一名。

  北投汛:設外委一名、兵一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板曲橋汛:新增,設外委一名、兵六名。

  右八汛三塘,歸艋舺營管轄。

  艋舺營滬尾水師

  舊章原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四名、額外三名、戰兵三百八十八名、守兵三百一十二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二名、戰兵二百九十二名、守兵一百六十八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戰兵九十六名、守兵一百四十四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二百四十名,內除裁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四十二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九十八名,另稿字識號令手四名)。分配汛塘額數:

  砲臺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五百七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七十五名。今設兵七十一名。

  八里坌汛:歸砲臺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五名。今設兵一十名。

  北港塘:歸砲臺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五名。今設兵一名。

  金包里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五名。今設兵一十名。

  石門汛:歸金包里汛兼防,舊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五名。今設兵六名。

  小雞籠塘:歸石門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存兵五名。今裁。

  右四汛二塘,歸艋舺水師營管轄。

  噶瑪蘭營

  舊章原額: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名、外委四名、額外三名、戰兵四百五十五名、守兵二百四十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二名、戰兵三百零三名、守兵一十二名。另添改把總一員。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守兵二百二十八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三百八十名,內除裁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七十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二百一十名,另稿字識號令手五名)。分配汛塘額數;

  五圍城汛:舊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兵三百六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百五十九名。今設兵一百六十六名。

  頭園汛:舊設守備一員、外委一名、兵一百名。同治八年改設千總一員、裁存兵五十一名。今設兵十名。

  三圍塘:歸頭圍汛兼防,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一名。

  砲臺塘:歸頭圍汛兼防,設兵一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八名。今設兵一名。

  三貂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五十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今設兵三名。

  溪洲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八名。今設兵八名。

  北關汛:舊設外委一名、兵四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九名。今設兵六名。

  加禮遠汛:舊設額外一名、兵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一十四名。今設兵五名。

  蘇澳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十二名。今設兵七名。

  南風澳:歸蘇澳汛分防,舊設兵三十名。今設兵一名。

  龜山嶼: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今設兵二名。

  右七汛、二塘、一澳、一嶼,歸宜蘭營管轄。

  安平水師左營

  舊章原額: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六名、額外二名、戰兵三百二十六名、守兵三百八十二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五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九十四名、守兵一百八十四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三十二名、守兵一百九十八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共三百三十名,內除挑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六十三名,又原配烏龍江水兵一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並配船巡哨及巡邏守局等項兵丁一百六十六名,另舵炊一十六名,新添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分配汛塘額數:

  鹿港汛:舊設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兵三百四十三名。同治八年裁把總、外委,存兵一百四十名。今設兵一百十六名。

  水裏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改小汛,歸鹿港汛兼防,存兵二十名。今設兵三名。

  王□海口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四十五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歸鹿港汛兼防,存兵四十名。今設兵四名。

  三林汛:歸鹿港汛兼防,舊設兵十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十名。今設兵二名。

  番仔挖汛:歸鹿港汛兼防,舊設兵十名。今設兵二名。

  笨港汛:舊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兵二百三十名。同治八年裁千總、外委,存兵七十名。今設兵三十一名。

  海豐汛:舊設外委一名、兵二十名。同治八年改小汛,歸笨港汛兼防,存兵二十名。今設兵二名。

  ■〈魚逮〉仔挖汛:歸笨港汛兼防,舊設兵九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七名。今設兵二名。

  猴樹汛:歸笨港汛兼防,舊設兵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七名。今設兵二名。

  新店汛:歸笨港汛兼防,舊設兵八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六名。今設兵二名。

  右十汛,歸安平水師左營管轄。

  臺東陸路協

  副將一員。

  臺東陸路中營

  舊章原額(該營原系安平水師中營,於光緒十四年,奉文改為臺東陸路中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戰兵三百五十一名、守兵四百零七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戰兵二百零七名、守兵一百九十一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添設都司一員、舊存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四十四名、守兵二百一十六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共三百六十名。內除挑汰及陸續革故停募未補兵丁一百九十五名,又抽配練兵六十八名,又烏龍江水兵一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兵丁九十六名,另舵炊一十五名,新添稿字識號令手一十八名)。分配汛塘額數:

  安平汛:舊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兵五百一十三名。同治八年,改設:都司一員、外委一名、額外一名、兵二百二十名。今設兵六十二名。

  大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七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十三名。今設兵一十二名。

  崑鯓塘:歸大港汛兼防,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崑鯓頭汛:歸大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二名。今設兵一名。

  喜樹仔汛:歸大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茄萣仔汛:歸大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蟯仔港汛:歸大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二名。

  鹿耳門口汛:舊由中右兩營守備千總按年輪防,兵五十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十名。今設兵四名。

  蚊港汛:舊設把總一員、兵八十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兵三十八名。今設兵八名。

  青崑鯓汛:歸蚊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馬沙溝汛:歸蚊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北門嶼汛:歸蚊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南崑鯓汛:歸蚊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三名。今設兵一名。

  右十二汛、一塘,歸安平水師中營管轄。

  臺東陸路右管

  舊章原額(該營系原安平水師右營,於光緒十四年奉文改為臺東陸路右營):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三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戰兵三百五十一名、守兵四百零七名。裁兵加餉案內,裁去: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三名、額外二名、戰兵二百一十九名、守兵二百零九名。裁兵加餉案內,新章裁存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二名、額外一名、戰兵一百三十二名、守兵一百九十八名(新章額定步戰守兵丁共三百三十名,內除挑汰及陸續革故停寡未補兵丁一百八十三名,又配撥練兵六十名,又原配烏龍江水兵一名,外實存營安防汛塘並配船巡哨及巡邏派守軍局等項兵丁八十六名,另舵炊一十五名,新添稿字識號令手五名)。分配汛塘額數:

  安平汛:舊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五名、額外三名、兵六百四十三名。同治八年,裁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外委四員、額外二名、存兵二百名。今設兵二十一名。

  岐後汛,舊設兵十名。同治八年,改設外委一名、兵五十二名。今設兵十名。

  打狗汛:舊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名。同治八年改小汛,歸岐後汛兼防,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蟯港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赤崁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萬丹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大林蒲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西溪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下淡水汛:歸岐後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東港汛:舊設千總一員、兵三十名。同治八年改設把總一員、兵三十八名。今設兵一十五名。

  茄苳汛:歸東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放■〈糸索〉汛:歸東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大軍麓汛:歸東港汛兼防,舊設兵五名。同治八年裁存兵四名。今設兵一名。

  小琉球汛:光緒三年增設:官一員、兵三十名。

  右十四汛歸安平水師右營管轄。

  ·營制

  鎮守福建臺灣總兵官一員,雍正十一年,議準照山,陝沿海之例為掛印總兵,帶方印,駐臺灣府。標下中、左、右三營,遊擊各一員,中軍守備各一員,千總五員,把總九員,分防南、北、中三路。

  協鎮臺灣水師副將一員,駐安平鎮;標下輪防鹿耳門中營遊擊一員,右營都司一員,中、右營中軍守備各一員,千總四員,把總七員,分防蚊港、大港、東港、打鼓港等汛。其左營遊擊一員,駐彰化縣,轄鹿仔港。中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分防笨港、大突、新店、三林港、海豐港等汛。

  協鎮澎湖水師副將一員,駐媽宮澳;標下中軍兼左營遊擊一員,右營遊擊一員,左、右營中軍守備各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分巡八罩、西嶼、嵵裏、風櫃、大北山、瓦硐港、文良港、通梁港、將軍澳、竹篙灣等汛。

  協鎮臺灣北路營副將一員,駐彰化縣城;標下中營都司一員,斗六門都司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四員;分防南北投、西螺、燕霧捒、水沙連、牛罵溪等汛。其右營遊擊一員,駐淡水廳城。標下中軍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六員,分防大甲、大安、中港、香山、後壟、桃仔園、銅鑼灣等汛。

  臺灣城守營參將一員,駐臺灣府城;標下中軍守備一員,右軍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四員;分防羅漢門、大穆降並鳳山縣轄之岡山,嘉義縣轄之加溜灣、下加冬各汛。

  南路營參將一員,駐鳳山縣城。標下下淡水都司一員,中軍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六員,分防萬丹、石井、枋寮、下淡水、阿里港、興隆莊、山豬毛口等汛。

  嘉義營參將一員,駐嘉義縣城;標下中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分防蕭壟、北新莊、佳里興、石榴班、鹽水港等汛。

  艋舺營參將一員,駐淡水廳轄之艋舺;標下中軍守備一員,滬尾水師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分防石門、金包裏、大雞籠、三貂港、八里坌等汛。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駐噶瑪蘭城;標下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二員;分防頭圍、羅東、蘇澳、加禮遠、大里簡等汛。

  臺營武職,屢有添設移改。今計臺、澎一十八營,共設總兵官一員、副將三員、參將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又外委一百零二員;由外劄委派,不歸兵部推選。雍正間,全臺額設水陸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初無馬兵。乾隆五十三年,始議增設,並增添步兵。今計全臺共設水、陸、馬、步、戰、守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名;內額外並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均於內地各營撥往輪戍,三年班滿,仍回原營。

  定例臺灣總兵官三年俸滿,奏請陛見。副將三年任滿,給咨引見,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三年任滿,咨部推轉。千總、把總三年屆滿,調回內地,候缺升補。乾隆五十一年,停止前例;副將、參、遊、都、守俱俟歷俸五年,方准升補內地。惟總兵及千總、把總,仍從舊規。其各員俸廉、薪蔬、心紅、馬乾等項及額外並馬、步、戰、守兵月餉銀二兩、一兩伍錢、一兩,月米三斗,均如內地營制,年共應需銀二十六萬一十二兩零。戍臺班兵,額餉之外,另有眷米、眷餉、卹餉、加賞等項。雍正二年,奉諭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斗,以資養贍。七年,又蒙特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均勻散給,計每兵月得銀二錢八分零。八年,復發帑銀二萬五千餘兩,置產生息,名隆恩莊,為戍兵拾骸、扶柩家屬吉凶事件賞卹之資。乾隆五年,又令於生息銀內賞給往來盤費。凡戍兵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父母本身亡故,各賞銀四兩。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每名賞銀四兩;十名賞銀四十兩,照此類推。故兵遺骸拾運回內,如在上遊賞銀三兩,下遊減半;有營船帶運者,止賞銀一兩。病兵辭退革伍回籍者,按照程途,每站賞給盤費銀四分。遊巡兵丁每名每日賞銀一分五釐。期滿班兵換回內地,上游每名賞給費盤銀二兩,中游一兩五錢,下游一兩。五十三年,復奉恩諭以林爽文案內抄沒田園家產,遞年租息,加給臺澎戍兵,每名每月銀四錢,歲為例。

  臺灣在海外,中國一彈丸地耳;而設總兵以下官一百餘員,水陸兵一萬四千餘名,歲需俸餉二十六萬餘兩,更有眷米、加餉等項,共銀十餘萬兩。規制如是之嚴密,經費如是之繁鉅,賞賚如是之優渥;不稍憚煩靳惜者,蓋以地雖褊遠,實為東南數省藩籬。臺灣安,則數省俱安。且使內地之兵更班分戍,三年一易,籌慮尤為深密。

  道光初,大府有因戍兵驕不易制,議改班兵召募土著以省煩擾、節繁費者。姚石甫廉訪時任臺灣令,奉諭將行,為議以上曰:『夫兵者凶器,以防外侮,先慮內訌。自古邊塞之兵,皆由遠戍,不用邊人,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家室也。戰爭之地,得失無常,若各顧室家,心懷首鼠,則相率朝秦暮楚是其常態,雖頗、牧不能與守;故不惜數千里勞遠更迭往戍,使之亡軀效命,盡力疆場。臺灣遠隔重洋,民情浮動,易為反側。然自朱一貴、林爽文、陳周全、蔡牽諸逆寇亂屢萌,卒無兵變者,其父母妻子皆在內地,懼干顯戮,不敢有異心也。前人猶慮其難制,分佈散處,錯雜相維,用意至深。今罷止班兵,改為召募,則以臺人守臺,是以臺與臺人也。且貔貅之用,必使常勞,勿任晏逸,自古名將教習士卒,勞苦為先;故練技藝,習奔馳,月行荊棘之叢,夜宿冰霜之地,寒能赤體,暑可重裘,然後其兵可用。班兵約束煩難,且以數十處不相習之人,萃為一營;操練勢難畫一。將備懼罰,即欲不事勤練有所不能;是以更換之中,即寓習勞之意。若改召募,則將弁操演視同故事,日久安閒,有兵與無兵等;彼百戰之兵,所向無前者,膽氣壯,故視輕敵也。臺洋駭浪驚濤,茫無畔岸,班兵往來頻數,習而狎之,膽氣自倍。一旦衝鋒冒鏑,庶不致畏葸卻步;土著膽氣既無,見敵心寒,鮮不潰敗;愛之適足以死之,甚非國家所以養兵之意。然大府之所以議改者,亦自有說:一曰節縻費;二曰處游民;三曰免紛擾。殊不知欲貪節省之虛名,必誤百年之大計。有事所費,必倍尋常;況召募之額有常,游民之來無限;不為兵者何以處之?若輩游惰無根,設或操之稍急,鼓噪為變。奸民乘機蠢動,此輩皆其逆黨矣!若慮三年抽換,往來絡繹,案牘紛煩,務求便安;此事簡民醇之區,所宜講求;而非所以施於繁要,矧海外重兵之事乎?或謂欲易之也,以班兵不得力耳!朱一貴等之亂,皆賴義民之力,繼以大兵,而後殄滅;豈非不得力之明證?嗟呼!此文武諸臣之罪也,班兵何與乎?太平日久,文恬武熙,惟聲色宴樂是娛;故使奸人伺隙生心,得以緣結為亂;倉卒事起,官弁猶在夢中,致亂之由,言之令人痛恨,於班兵乎何尤?藉使當時已皆召募,能保無事耶?然林爽文初拒嘉義,總兵柴大紀一出而殲賊復城。陳周全遣黨攻斗六門,千總龍升騰以兵百人敗賊千餘。蔡逆攻臺,副將王得祿以水師兵六百,破賊數萬於洲仔尾。是班兵非不得力,顧用之何如耳』!時總督閩、浙者,武陵趙文恪(慎畛)韙其議,事得寢。又有以班兵驕悍之說進者,廉訪復上書文恪曰:『自古治兵與治民異。其人大率粗魯橫暴,馭之之道,惟在簡嚴。簡者不為苛細;如宿娼、聚賭、欺虐平民,此小過之可寬者也;嚴者非為刻酷;若械闘人命,不受本管官鈐束,不服有司審斷;此紀綱所系大端之不可宥者也。今之用兵者,既不知簡,又不能嚴;所以令之不從,禁之不止。然不足慮也,戍兵皆撥自內地,上游與下游不相能也;興化與漳泉不相能也;漳與泉復不相能也。是其在營,常有顧忌之心,必不敢與將為難。故百餘年來,有叛民而無叛兵。乃治兵者每畏之而不敢治,則將之懦也。且兵卒多無賴健兒,故能強悍勇敢,捐軀致敵;若皆循循規矩,則其氣不揚;氣不揚,則情中怯;雖眾將焉用之。壯士如虎,懦夫如羊;牽羊千頭,不能當一虎之虓。何必費國家億萬金錢哉?明季邊事之壤,正由書生不知兵;撓軍情而失事機,有猛將勁卒而不能用,一切以法繩之。未見敵人,其氣先沮;此壯士所以灰心,精銳所以銷折也。近時,武夫行陣之不習,技藝之不講;而惟兵之驕悍不守法是慮,亦可哂矣』!後二十年,當陽周芸皋觀察(凱)備兵臺灣,達洪阿都統為總兵官;議練精兵六百名,歲需犒賞等費二萬五千有奇。道府廳縣捐助番銀一萬二千圓,餘由總兵官捐發。曹懷璞司馬方知鳳山縣事,起而爭曰:『臺灣額設水陸兵一萬二千餘名,無一非鎮帥之兵。即無一非鎮帥當練之兵,所以不練不精者,乃弁兵之咎,非賞賚之薄。今不務遵守舊章,申明紀律;而動議變增。計所練之兵,僅全臺二十分之一;此而當練,孰不當練?此而可精,孰不可精?如必厚賞而後精,則非厚賞遂不必精;必厚賞而後練,則非厚賞並不能練;是必歲捐數十萬金,為全臺練兵之用而後可;不然,是予各兵以藉口之端,而開各營推諉之漸也。且精兵六百,以之自衛,則有餘;以之衛人,則不足;遂可恃以無虞哉!倘一旦南北交警,此六百人者顧此則失彼,顧彼則失此,勢不能不仍驅未練未精之兵,相與從事。夫平居未沐精兵之賞,有事仍蹈精兵之危,此人情所難堪,事理所弗順也。況練兵之費,各屬公捐者半,鎮軍自捐者半。後之鎮臺灣者,既未必倒篋慨捐,又未必按日親操;而屬捐既有成數可稽,即不能不視等陋規,照常致送。誰能以練則與,不練則不與;練之不精者,不復與為鎮軍直陳也。賞罰之政,備在中樞;實力奉行,何施不可?全臺處處皆宿重兵,人人宜練,人人可成勁旅;何必多此二萬餘金之糜費,轉使眾兵懈體!腐儒之見,思於事有裨益,諒其愚直為幸』。二公所論,極為透快。顧改戍練兵之舉,仍有指為當務之急者,非卓然自負如二公,不能侃侃言之若是,更勿庸複贊一詞。

  咸豐初,通州徐清惠(宗幹)觀察臺灣,以精兵恃眾生事,衛民適為民害。議請酌裁一半,所留之兵分撥南北兩路巡查,不得並居一城。是未收一卒之用,而害己如此。為期未十年也,清惠又有請改澎湖戍兵議,曰:『澎民捕海為生,勤儉安分;且熟諳水性,履波濤如平地。挑選壯健入伍,以備不虞,較戍兵實為得力;必不致桀驁不馴因充兵而滋生事端。如將澎湖水師改為募兵,不但節省餉需,海島窮黎亦可藉資事育;一舉而數善備焉』!議上,未行。蓋未悉臺、澎情形迥不同也。臺民悍,澎民懦;臺民奢佚,澎民貧苦。作奸犯科不數年輒蠢動者,皆臺民;澎民無有也。而戍兵之驕橫,則以澎營為最。酌留戍兵之半,分防各澳,而募土著為遊巡兵,使之互相鈐制,似為兩得。若以臺宜更戍例視澎湖,未免揣籥疑鐘,世有擔當任事之人,當不以斯言為謬。辛未九月又識。

  再,國初紋銀每兩,易錢七百文左右;每米一石,糶錢八錢有奇;布帛薪蔬,價無不賤。故守兵月餉一兩,已足贍家餬口。近年銀價米價倍逾往昔,百物因之昂貴,各兵無以資生,不能不兼事負販,即不能認真操練。兵艱宜卹,庫帑有常,審慮兼籌,弛張非易。於是長沙左恪靖伯(宗棠)有裁兵加餉之議。至同治七年,臺內各營,先後奏定,請將臺鎮右營改為道標,改原設遊擊一員為都司,守備一員為千總;其餘弁兵,分別裁留,歸臺灣道專轄。並改臺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遊擊各一員為都司;改噶瑪蘭營守備一員為把總。共裁各營守備四員,千總十七員,把總十七員,外委四十六員,馬步戰守兵六千九百五十三名,官馬五十匹;合計臺澎實留總兵一員,副將三員,參將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並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馬兵月加餉銀七錢,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月加餉銀一兩五分,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月加餉銀一兩四錢,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加草乾銀五錢,共銀一兩五錢。綜計年應俸廉餉乾等項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兩零;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一千八百餘兩,即將裁賸兵米折銀湊發。其舊時每月每兵加餉銀四錢,仍照舊章給領;附識於此,以資考鏡。第昔人有言:自古未有無騎兵而能戰必勝、守必固者。鄭成功之犯江寧,蔡牽之犯臺灣,各省土匪之肆擾,皆不旋踵而敗者,無騎兵也。英、法之內犯,粵逆之披猖,其衝鋒悉用馬隊。就臺事而言,藍總戎(廷珍)之征朱一貴,用騎與否,無明文;然藍鹿洲太守,經理臺事書中,即有添設馬兵四百之請,足徵馬之不可少矣!福康安貝子之翦林爽文,馬提督(濟勝)之剿張丙,無不以馬隊當先。海上交綏,固資砲火,一經登岸,非馬不足以制敵。今全臺官馬僅七十匹,散之各營與無馬同。湘潭曾文正(國藩)之征粵匪也,始起皆水師,繼以增步益騎,乃克奠定東南;雖發縱指示,別有勝算,亦未必不資馬軍之力。此近事之彰彰可見者,古人豈欺我哉?辛未十月再識(「東瀛識略」卷四)。

  臺灣本無屯設,屯自乾隆五十三年始,時大學士福文襄貝子(康安)勘定逆匪林爽文之亂,因各社熟番,隨同官兵殺賊有功,議照四川屯練例,擇番丁之壯健者為屯弁、屯兵,分給界外民墾丈溢田園,歸屯納租:一等田每甲徵租粟二十二石,園每甲徵租粟十石;二等田一十八石,園六石;三等田一十四石,園五石;四等田一十二石,園四石;五等田十石,園三石;六等田六石,園二石。計分田園各六等,每粟一石折徵番銀一圓,由官徵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使之自耕自食,不徵租賦,即古寓兵於農意也。五十五年奏准,南北兩路設立屯千總二員,分統一路屯務,由屯把總拔補;每員年給餉銀一百圓,各給埔地七甲。把總四員,分管一縣屯務,由屯外委拔補;每員年給餉銀八十圓,各給埔地五甲。屯外委十二員,分司一屯之務,由屯兵拔補,每員年給餉銀六十圓,各給埔地三甲。大小屯十二所,大屯屯兵四百名,小屯三百名,共屯兵四千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圓,各分給埔地一甲至一甲二三分不等。五十七年,改令屯租即歸屯弁自收散給。嘉慶十九年,復議歸官,設立佃首給串徵租,按屯發餉,每佃首一名年給辛勞銀六十圓。計南路屯千總一員;臺灣縣屯外委一員;新港小屯一所,屯兵三百名。鳳山縣屯把總一員,外委二員;放委大屯一所;搭樓小屯一所;屯兵七百名。北路屯千總一員;嘉義縣屯把總一員,屯外委二員;蕭壟柴裏社小屯二所,屯兵六百名;彰化縣屯把總一員;屯外委三員;東螺大屯一所,阿里使、北投小屯二所,屯兵一千名;淡水廳屯把總一員,屯外委四員;竹塹、麻薯大屯二所;日北、武勝小屯二所,屯兵一千四百名。各屯悉隸南北路理番同知管轄,無事歸農,有事仍聽調發。時噶瑪蘭尚未開闢,未設屯。澎湖無番故無屯,亦無隘。隘者,巡防野番出沒之隘口也。有官隘、民隘、隘首、隘丁、隘地、隘租、隘糧、隘寮等名。蓋內山一帶,舊設土牛紅線為界,年久湮沒無蹤,土人越墾日深。野番遁入深山,蠢悍嗜殺,每每乘間出而戕人。乾隆間,由官遴募壯丁,扼要巡邏防禦,每隘多者二、三十名,少至八名六名,曰隘丁;更於通事、隘丁中公舉熟諳隘務者,令其統率各丁,曰隘首;所需口糧、鉛藥、辛勞之費,准各隘丁於附近山麓之荒林磧土或一、二十甲、或二、三十甲,自行墾種,列為不入額之款,謂之隘地,是為官隘。其由承耕課地各佃及往山樵採諸人選舉隘首、隘丁,或按田園或就所獲,均勻鳩資,支給每丁。年給番銀三十圓,或粟三十石,謂之隘租、隘糧,是為民隘。就隘所搭蓋草舍,以資棲止,謂之隘寮。臺灣縣羅漢門內山林深嶺峻,無野番蹤跡,故未設隘。鳳山縣官民隘十二所,隘丁一百八十六名。嘉義縣官民隘八所,隘丁一百二十名。彰化縣官民隘十六所,隘丁二百十八名。淡水廳官民隘二十七所,隘丁五百二十八名。噶瑪蘭廳官民隘二十所,隘丁七十二名。今惟淡、蘭二廳各隘如故,略有遷移增減。鳳、嘉、彰三邑舊設各隘,半已不知其處(「東瀛識略」卷四「屯隘」)。

  晉寧李筠軒司馬(廷璧)「彰化縣志」論屯隘積弊,極其愷切,特錄於後。其言曰:『臺灣之設屯兵、立屯弁,分屯田、發屯餉,俾足衣食而資調遣,法至善也。然始未嘗不奮勵,而後之流弊有不勝言者。夫人必先有以遂其生,而後可以用其力,古今之通義也。脫令寒莫為衣,飢莫為食,凍餒迫身,欲從而驅策之,彼能樂為我用否也?吾知其勢固有不能,設屯以來,日就廢弛,相沿至今,幾乎有名無實。間嘗深維其故,而知其弊所由生矣。番性愚魯,衣食可度即不忍輕去其鄉;今即俯仰無資,紛紛散走。向時之社,經再過焉,而已為墟;屯丁尚闕其人,屯事安有實效?則以埔與餉之徒俱虛名也。不然,屯兵一名,給以埔地一甲,使墾而耕焉;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無如所給之埔,皆遠其所居之社,勢難往耕,不得不給佃承種,而歲收其租;於是鱷弁盜而給贌者有之,虎佃抗其租粟者有之,蠹胥潛為埋沒者有之;此埔地之無實也。屯餉雖有八圓,而官設佃首徵收,非諉之佃人抗欠,即推之官司挪移,而又屯書發串,恣刁難以勒索;屯弁冒領,捏假名以報銷;散給之盤剝靡已,藉端之短折尤多,此屯餉之無實也。是故,埔分一甲,終無尺地可耕;餉定八圓,不過數百可領。既不能自食其力,又不得仰食縣官,無怪其飢寒迫切,輕去其鄉也。然則琴瑟之不調已甚,可勿改弦而更張之耶?若番界之設隘,又與屯相表裏者也;而其弊亦相因。何則?屯租與隘租則取諸界外埔地,而頑佃輾轉為奸,屯兵向徵,則曰:此納隘也;隘丁欲收,則曰:此納屯也。蒙混既久,釐正為難;屯隘糾紛,無從究詰。界外之荒埔,俱為民間之樂土;而其詳不可得聞矣!微特兵燹屢經,案卷莫考;奸民猾吏,朋比為奸。激之既慮其釀禍,縱之莫得而清釐;蓋亦積漸使然耳!且山之有隘,猶海之有防。隘防野番之出沒,海慮洋盜之去來;其事殊,其理一也。今乃隘則猶是,而實已無存矣!凡隘首額缺,由番漢業戶舉充;彼豪強之輩,不惜多貲以謀充者,非能督責隘丁守隘口也,不過欲收隘地租糧,以飽欲腹耳!隘之無益於民,猶屯之無益於兵也。然則欲除積弊而有志廓清者,尤恐措理未洽,徒滋紛擾;則不如奉行故事之得以相安無事也。蓋屯隘之租,多在界外,官非不欲嚴定界址,以杜私越而歸核實;其如利之所在,民爭趨之,越墾隱佔之徒,性命尚不自惜,又何畏乎犯法哉?竊謂除弊不如興利,凡界外可耕之地,官為經理而墾闢之,倣噶瑪蘭成案,於以開曠土而安游民,則大利既興,諸弊可革,良有司得毋意乎』?今距司馬志成止十餘年,而南北路情形又異:南路之曠土早已墾耕無餘;北路則官隘有廢、民隘增。緣生齒日繁,土地日闢,游民之潛墾界外有深入數十里、百里者,非設隘以守,則野番不免滋擾。凡土人之素與番諗與贅於番社者,曰番割。比年,隘首隘丁半皆番割及亡命匪徒為之,故能安居險阻,泰然無虞。若輩中亦間有可用之才。後有人欲倣噶瑪蘭成案,易戎索而疆以周索,非用若輩不能聯民番為一氣。古人使貪使詐,視用之何如耳!如不善用,即不免轉為所用。「藍鹿洲集」中有云:『人無良匪,教導則馴;地無美惡,經理則善』。又云:『翦焉闢焉,正所以少事而非多事;理焉治焉,正所以弭患而非貽患』。旨哉言乎!蓋與其議丈量,不如籌墾闢。顧幸值升平無事,誰肯復持此議,自乾喜事之訾。昔之噶瑪蘭非出仁宗明斷,正值蔡牽、朱濆窺伺之後,又適有力任艱鉅毅然不撓之楊觀察,即不致終為棄土。遲至前數年,英人往犯而後議設官置戍,不知費幾許兵力、幾許軍需矣!

  ·駐防兵制

  臺灣鎮總兵官一人(駐劄臺灣府),管轄本標官兵分防各營。

  鎮標中營中軍游擊一人(駐劄中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二十二名。左營游擊一人(駐劄北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二十二名。右營游擊一人(駐劄南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二十二名。

  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左營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四百四十名。右營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四百四十名。

  臺灣北路副將一人(駐劄安平鎮),中營中軍都司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九十四名。左營守備一人(駐劄笨港),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九十四名。右營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九十三名。

  臺灣南路營參將一人(駐劄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二十二名。

  臺灣北路淡水營都司一人(駐劄八里坌),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五百五十一名。

  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一人(駐劄山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五百六十一名。

  臺灣水師副將一人(駐劄鹿耳門),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四十六名。左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四十六名。右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四十六名。

  澎湖水師副將一人(駐劄澎湖馬宮汛),中軍兼管左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二名。右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一名(「皇朝通典兵興」卷七十一第四十頁)。

  臺灣鎮總兵官一人(駐劄臺灣府),統轄本標官兵及分防各營。

  鎮標中營中軍遊擊一人(駐劄中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十名。左營遊擊一人(駐劄北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三十名。右營遊擊一人(駐劄南路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九百三十名。

  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駐劄臺灣府),左營兼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五百名。右營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五百名。

  臺灣協副將一人(駐劄安平鎮),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五十名。左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駐劄笨港),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名。右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五十名。

  澎湖協副將一人(駐劄媽宮汛),左營兼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一千名。右營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一千名。

  北路協副將一人(駐劄彰化縣),中營中軍都司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九十名。左營守備一人(駐劄諸羅),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八百十名。右營守備一人(駐劄竹塹),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七百名。

  南路營參將一人(駐劄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兵一千名。

  北路淡水營都司一人(駐劄八里坌),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五百名。

  南路淡水營都司一人(駐劄山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五百名(錄「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第六頁)。

  康熙二十三年,設臺灣鎮總兵官,鎮標分中、左、右三營,中、右二營各設遊擊以下將領八人,左營設遊擊以下將領六人,兵共二千七百七十名。又設臺灣協副將,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遊擊以下將領八人,左營設遊擊以下將領六人,右營設遊擊以下將領七人,兵共二千五百名。又設澎湖協副將左、右二營,各設遊擊以下將領八人,兵共二千名。又設北路營參將以下將領八人,兵共一千一百二十名。設南路營參將以下將領八人,兵共一千名。又設淡水營都司以下將領四人,兵五百名(錄「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第十五頁)。

  康熙六十年,移臺灣鎮總兵官駐澎湖,即移澎湖協副將駐臺灣。六十一年,以移駐澎湖之臺灣鎮總兵官,仍駐臺灣;其澎湖仍設水師協副將(錄「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第十八頁)。

  雍正十一年,增設臺灣鎮標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又設臺灣城守協參將以下將領九人,左右二營守備以下將領四人,兵共一千名。裁北路營參將,改設北路協副將。又增設守備二人,千總四人,把總八人,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合原設將領共二十二人,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都司以下將領七人,左、右二營各設守備以下將領七人,兵共二千四百名。又增設南路營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兵五百名;合原設參將以下將領共十二人,兵共一千五百名。增設淡水營把總一人,合原設都司以下將領共四人,兵共五□名。增設臺灣水師協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合原設副將以下將領共二十五人,兵共二千五百名(錄「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第二十頁)。

  道光四年十月丙戌,命福建臺灣道兼管臺灣水陸營兵(「東華錄」)。

  道光六年十二月己未,改臺灣鎮標右營遊擊為北路右營遊擊,駐竹塹;移竹塹守備一員,駐大甲。撥鎮標右營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歸守備管轄。移右營把總一員駐銅羅灣,外委一員駐斗換坪(「東華錄」道光六年十二月)。

  ·臺灣營制事宜摺

  雍正十一年八月己酉,兵部等衙門議準福建總督郝玉鱗奏臺灣營制事宜:一、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請於府治增置城守營,設參將一、守備二、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名,防守府庫倉獄並分駐鎮標南北兩路各汛。所有鎮標原設三營之兵撥派各汛者,全數撤回府治,以資彈壓。一南路原設參將、守備一、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名,不敷防範分撥之用,請將駐劄山豬毛口守備,改為下淡水營都司簽書;再添設千總一、把總二,兵五百名。原設弁兵分駐山豬毛口、阿里港、新園、萬丹、鳳山縣治鳳彈、下埤頭、攀桂橋、觀音山、石井等處。一、北路延袤千有餘里,原設參將一、守備一、千總二、把總四,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彈壓。請改參將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四、把總八,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守備為左、右二營,分駐諸羅縣治及斗六門、竹腳寮、笨港、鹽水港、彰化縣治貓霧捒、篷山、竹塹、中港、後壟、南崁、淡水等汛。其臺協水師原撥笨港、鹽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內扼臺郡,實係唇齒之區;請設立砲架七座,並酌量起蓋倉廠,貯粟三萬石以資兵餉。一、臺屬田地丁口漸增,請將各處莊民編做保甲,其各番社鄉保暨通事,俱嚴加選擇,勿令奸匪充當;並設立社學,延請優行生員教導,以化愚蒙舊屬。一、臺屬流寓人等,內有人材出眾,從前隨征效力者,請給外委功牌加劄付,即委為社長,約束居民。三年無過,準於內地兵丁以把總相間補用。一、臺灣孤懸海外,總兵一官有統馭民番之責,請照山、陝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從之(「九朝東華錄」)。

  乾隆三年戊午二月已酉,設臺灣北路義勝、永勝二寨(「東華錄」乾隆朝)。

  ·兵部議準福建總督覺羅滿保奏臺灣一郡修築砲臺摺

  己未,兵部議準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奏:臺灣一郡有極衝口岸九處,應修築砲臺十一座。內中路之鹿耳門為全臺咽喉,出入要口。安平鎮為臺灣水師三營駐劄之所,舊有紅毛城一座,見在補築城垣,其餘等處,亦見在修葺。有次衝口岸十五處,應修砲臺一十八座。再查澎湖地方實為臺灣門戶,金、廈籓籬;有極衝口岸四處;內如媽祖澳,原有新城一座,見在修葺。其餘等處,應築砲臺七座。有次衝口岸五處,應築砲臺三座,酌派官兵巡守。北路之淡水、雞籠為販商要路,又為臺郡後門;向系臺郡水師左營汛地,並未安兵屯駐,請於臺灣各營額兵內酌量抽調兵五百名,戰船六只,設立淡水營,令北路參將管轄。並請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防淡水,於臺標鎮中營撥千總一員、臺協左營撥把總一員,為淡水營千總,每年輪流分防雞籠。從之(「東華錄」康熙五十七年卷一百第九、十頁)。

  ·東溟兵制摺

  道光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奏:再查臺灣地亙一千四百餘里,水陸戍兵名雖一萬四千,自去年以來,內地夷務紛紜,暫停換班,至今缺額未補者已一千餘名。又澎湖兩營隔海,噶瑪蘭一營遠在山後,其山前各營,分守一廳四縣,城汛口岸本形單薄;現在水陸交警,處處戒嚴。臣達洪阿帶兵出剿北路逆匪,郡城存守弁兵無多;設南路有事,殊難策應。內地辦理防夷,亦正喫緊,未敢遽請添兵。現經稟請督臣,飭催內地各營,查明各營缺額之兵,趕緊挑補來臺外;臣等熟商,擬於現在民勇內,挑取年力精壯、技藝嫻熟者一千數百名,作為新兵;分配各營,一體支領名糧。既歸營伍,一切操防似更得力。俟軍務竣後,或陸續以補缺額;抑或稍增兵數,再行妥議辦理。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謹附奏(「東溟奏稿」卷二第十八頁至十九頁)。

  ·臺灣吏事兵事均宜及時綢繆摺

  奏為臺灣吏事、兵事均宜及時綢繆,以惠邊氓而弭異患事:竊臣忝督閩、浙,於今三載有餘;初因浙寇未平,專意兩浙;嗣浙勾當甫畢,巨逆李世賢、汪海洋由粵東分道犯閩,臣率諸軍入閩剿賊,閩疆肅清,臣遵旨入粵,迨粵事速蕆。臣始抵任治事,以次按治各郡縣土匪。治軍之日多,治事之日少。計自二月十八日回閩以後,甫七閱月,復奉恩命,移督陝甘。自維時日迫促,智慮短淺,上孤朝廷倚注之恩,下負十郡士民望治之意;俯仰愧怍,莫可言宣。其最抱歉者,莫如福寧、臺灣兩府,初意擬俟各郡治匪事畢,再圖次第整理,福寧一郡距省匪遙,尚易隨時料量;至臺灣則遠隔大洋,聲氣間隔,該鎮道等遇事專制,略不稟承,細察所辦各事,無非欺飾彌縫,毫無善狀。現檄調補臺灣鎮總兵劉明燈、臺灣道吳大廷於抵臺後,逐加訪察,冀可銷患未萌。而吏事、兵事應早為籌畫者,不敢以去閩在即,稍事緘默,謹為我皇上一一陳之:臺灣設郡之始,議由內地各標營調兵,更番戍守,三載為期,用意至為深遠;計額兵一萬四千餘,可謂多矣!咸豐初年,因內地兵事孔亟,班戍之制不行;見今存者不及三分之一。名冊有兵,行伍無兵,一有蠢動,即須募勇。所募者本處遊手無藉之徒,聚則為兵,散則為匪,勒索騷擾,不問可知。從前臺灣道設有道標,以備調遣。近自道標裁撤,遇有剿捕之事,文員不得不借重武營。一切任其虛冒侵欺,莫敢究詰。武營從兵為奸,營兵以通賊為利,全臺之患,實由此起。道光四年奉旨,鎮兵歸臺灣道察看,久未奉行,群已習焉忘之。今欲復兵制,則宜遵班兵舊章,三年更戍。欲重道員事權,則宜復道標,俾有憑藉;由明鎮兵歸道察看之例,以杜欺回而重操防,庶幾互相維制,而軍政可肅也。臺灣水師向設戰船九十六號,今無一存者。戰船既無,而大修小修之費仍不肯減;船無可修,而修船之費仍不能無。武營虛冒侵欺藉口之定例,非文員所能禁革;而歷任總兵,從未有舉而釐正之者。將弁煬蔽於下,鎮臣回惑於上;積習相沿,由來已久。如欲剔除痼弊,移此款項,製船巡洋,募練水兵,以求實效,須必鎮道得人,同心共濟;而部中不復以舊例相繩,庶幾實事求是,而船政可舉也。臺灣物產素饒,官斯土者,惟務取陋規,以飽私橐。廳縣有收至二萬餘兩者,臺灣道除收受節壽禮外,洋藥、樟腦規費概籠入己。知府於節壽外,專據鹽利。武營以虧挪為固然,恬不為怪,交代延不結算,自副將至守備,多者十二任,少者八、九任。四、五任並無給報;侵吞款項,不知若干!非廉明鎮道,澈底清釐,何從究其底蘊?茲據吳大廷稟,擬將道署陋規樟腦、洋藥等項,悉數歸公;永革節壽陋規,以昭清白。劉明燈等亦毅然裁陋規、革節壽為請,是皆正本清源之策。所不容己者,惟陋規既以裁革,則必別籌津貼,以資辦公;庶廉吏可為,乃收正己率屬之效也。閩省文武錮習,以辦案、索兵費為取盈之計。近時內地嚴加懲誡,此風稍止。臺郡則遠隔大洋,肆無忌憚,民俗挾仇械闘,勝者輒佔敗者室家田產、謂之紮厝。地方官不為按律懲治,先勒索勇糧夫價;及其臨鄉,則置正凶於不問。或捕捉案外一兩人,聊以塞責;民忿官之貪庸也,乃相率結會私闘,浸成巨案,諺云:十年一大反,五年一小反;大概由此。必賴廉正明幹之道員,時以洗冤擇物為心,嚴操守,勤訪治,孜孜奉公,不敢暇逸,庶幾惠澤下究,人心固結,乃收長治久安之效也。臺灣生番性雖蠻野,卻極馴順;地方官如能清愨自持,以簡佚之道處之,最易見德。從前生番獻水沙連六社之地,請得薙髮,比於內地民人。畺臣以聞,而部議格之。生番鞅鞅失望,率致游民,勾番私墾,徒長械闘之風,寖且藏垢納汙,終為逋逃之藪。至今臺人言之,猶有餘恨。夫馭邊氓之道與內地殊,此輩山獸河魚,但能順其性而撫之,勿有擾害;積漸自然,自可無事。無論生番輸款內附,供糧當養於家,有益無損。即令稍有所費,亦當羈縻弗絕,以示恩信。何有擯絕不受,坐視客民強佔虐使,留為肇釁之端?況近自洋人入駐要口以來,遊歷內山,習知形勢;設我棄而人取之,尤於事體非宜。現當生齒繁盛,遊民輻輳之時;似宜弛墾荒之令,並聽生番薙髮,齒於編氓。所有番社情事,願內附者聽之;但勿強為招致,於事理似無不可。至臺郡雖屬產米之區,近因番船搬運頗多,地方官紳士民,時有蓋藏空虛之慮。禁出勢有不能,則當立社倉,廣謀儲積,似不可緩。凡此,均應由該鎮道察看情形隨時籌辦者。臣原擬於諸事務就緒後,東渡一行;今去閩有日,無暇及此,幸劉明燈、吳大廷皆實心任事,相信有素,必能綢繆未雨,為東南奠此巖畺。以上所陳可否,仰懇聖上天恩飭下該鎮道,察看地方情形,隨時會銜陳奏,責成妥為辦理,不勝感幸之至。所有臺郡事宜,臣任內未及辦理,謹擬責成新調之鎮道,籌辦情形,據實陳明,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施行,謹奏(同治五年□月□日「恪靖奏稿初編」卷三十四第二十八頁)。

  ·遵旨籌商摺(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奏為遵旨籌商,恭摺仰祈聖鑑事:竊臣等於本月初一日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同治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文祥奏,敬陳管見一摺:臺事雖權宜辦結,而後患仍在在堪虞;亟宜未雨綢繆,豈可仍蹈因循故習?所有在臺兵勇應如何酌留?淮軍應如何分紮?全臺事宜應如何布置?該大臣等務當妥為經畫,以善將來。並著李鴻章、李宗羲,將前議購買未成之鐵甲船水砲臺及應用軍械等件,迅速籌款購辦,等因欽此。我皇上幾先洞燭,安不忘危,循誦再三,且感且悚。伏計臺地延袤千有餘里,處處有口,處處宜防;淮軍十三營,練勇二十餘營,防海以此,開山以此,守碉堡護工役以此。晨星落落,已覺分佈不敷。現在淮軍,以二營駐紮琅■〈王喬〉,十三營駐劄鳳山,兼造旂後砲臺,專顧南路。倘北路有警,即須移羅大春開山之勇,以為防海之師;雖不敢於餉需奇絀之餘,率爾議加;亦斷不敢懷希圖苟安之心,率爾議減。至額兵之數不為不多,然七千餘人,不得一人之用。竭朝廷之巨帑,炙商旅之陋規;只供迎送飾觀,外此不自知所司何事?前者招洋教習數人、漢教習二十餘人,取各營所挑精兵,教之洋槍陣法,未見成效,徒滋怨聲;容再察看,數月而後,若仍毫無起色,只得奏請裁撤,以節餉需。其全臺事宜,應如何布置?臣葆楨已於十一月十五日具疏上陳,謹俟奉到批諭,再行欽遵辦理。是否有當?謹合詞繕摺附驛六百里馳奏。伏乞皇上聖鑑訓示施行。謹奏(「沈文肅公政書」卷五)。

  ·請改臺地營制摺(光緒元年七月初八日)

  奏為瀝陳臺地營伍積弊,擬請裁汛並練;酌改營制,統歸巡撫節制,以一事權,恭摺仰祈聖鑑事:竊臣等欽奉光緒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遵議籌辦海防事宜,分別開單,呈覽各摺片。海防關繫緊要,亟宜未雨綢繆,以為自強之計。陸軍須歸併,訓練方能得力。著各該督撫,各就地方形勢,量更舊汛,合營並操,畫一訓練;限一年內辦理就緒,奏請派員查閱。欽此。並准恭錄原奏內開:所有議准水陸兼練及選練陸軍,尤以醇親王摺內所指,酌撤分汛,汰弱練強,合隊合營為要。著應如何歸併合操扼要駐劄?各就地方形勢辦理。又准部咨議覆巡撫移紮臺灣摺內,所有該省原設撫標各營及臺地各營將備員弁,如何布置?是否仍由總督節制,抑徑歸巡撫節制之處?應令該督撫會同該大臣妥議具奏,等因。除福建內地練兵事宜,另由臣鶴年等籌議會奏外;查臺灣營伍廢弛,曾經迭次奏陳。上年府城挑練兩營,毫無起色,並將營官林英茂等參革在案。府城如此,外汛可知。其積弊之深,尤所罕見。汛弁則干豫詞訟,勒索陋規;兵丁則巧避差操,顧名頂替;班兵皆由內地而來,本系各分氣類,偶有睚眥之怨,立即聚眾闘毆。且營將利弁兵之規費,弁兵恃營將為護符,兵民涉訟,文員移提,無不由為庇匿。間有文員移營會辦案件,又必多方刁難需索,而匪徒早聞風遠颺矣!種種積習,相沿已久,皆由遠隔海外,文員事權較輕,將弁不復顧忌,非大加整頓不可。臣等體察情形,計無逾於裁汛並練者。蓋分汛裁撤,則驕擅詐擾,不禁自除;並營操練,則汰弱補強,漸歸有用。臺地除澎湖兩營外,尚有十五營,擬仿淮、楚軍營制歸併,以五百人為一營,將南、淡、嘉義三營調至府城,合府城三營、安平三營為一支,專顧臺、鳳、嘉三縣。其北路協副將所轄中、右兩營,合鹿港為一營為一支,專顧彰化一帶。艋舺、滬尾、噶瑪蘭三營為一支,專顧淡、蘭一帶。均各認真訓練,扼要駐劄,遇地方有事,接准劄調移撥,立時拔隊,不準延宕。其兵丁換班,固多疲弱;而就地招募,亦利弊參半,尚須詳加察看。顧立法惟在得人,而事權尤宜歸一。現既巡撫來臺,營伍似應歸統轄。千總以下,即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提督揀選題補。臺灣鎮總兵應請撤去掛印字樣,並歸巡撫節制。如蒙俞允,伏懇飭部另行頒換該總兵官關防,以昭信守。值此整頓伊始,將弁之營私骫法者,固宜隨時參辦;如有才具出眾,人地相需,亦應立予拔擢。署補各缺,暫請勿拘成例,俾收得人之效。臺地延袤一千餘里,處處濱海皆可登岸,陸防之重尤甚於水;而臺城以安平為屏蔽。安平向設臺協水師副將一員,所轄三營,中、右兩營都司駐安平,左營遊擊駐鹿港,現擬令改為陸路。府城有巡撫董率,且有道員隨同辦事,總兵擬請移紮安平。即將安平協副將裁撤,以鎮標中營遊擊隨總兵駐安平,其臺協水師中右兩營都司,改為鎮標陸路左右兩營都司。原設鎮標左營遊擊,改為撫標左營遊擊,隨巡撫駐臺;其撫標原設兩營,仍行駐省,改左營為中營,即以中軍參將領之。原設臺協水師左營遊擊,改為臺灣北路左營遊擊,歸北路協副將管轄。守備以下弁兵缺額,均仍照舊。至巡洋艇船,萬不及輪船之便利,應將各廠現造輪船分撥濟用。臺、澎各營,現僅存拖罾艇船八號,俟屆修時,應請裁撤,歸廠變價,以節虛糜。除改設各官關防,俟准部覆,另行題請頒換外;臣等愚昧之見,是否有當?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遵行。再,此摺系臣葆楨主稿,合併聲明,謹奏(「沈文肅公政書」卷五)。

  ·上諭澎湖為由閩赴臺要隘扼紮勁旅認真操練覆奏

  光緒十二年上諭:澎湖為由閩赴臺要隘,扼紮勁旅,認真操練,方足以資緩急。該處地方若由臺灣巡撫管轄控制,自更得宜,並著詳細議奏。其餘未盡事宜,該督撫如有所見,務當明晰敷陳,以備採擇。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欽此。澎湖本設副將一員,從前防務,系歸廳協會辦,遇有事故,既請命於鎮道,復受制於通判,處處牽掣,不能有為。若歸統兵將領辦理,副將一缺,又成虛設;且恐主客不能相安。現當海上多事之秋,今昔情形不同,該處為閩、臺門戶,似非特設重鎮,不足以資守禦。督臣楊昌濬與臣意見不謀而合。佢云擬將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各就現有弁兵,略為變通,無須再添額兵,所費無幾,將來海上有事,聲援隔絕之際,稍可自立。防務雖歸臣籌辦,仍歸督臣管轄,所需糧餉軍火,有事之際,必須閩、臺共濟,合力顧全,不分畛域,方足以保孤危。如蒙聖主採納,請命飭下督臣楊昌濬妥籌議奏。管見所及,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訓示施行,謹奏。光緒十二年三月初四日(錄福建巡撫劉案卷)。

  ·奏籌澎湖海壇協互調事宜摺

  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臺灣巡撫劉奏:為籌議澎湖、海壇鎮協互調事宜,謹繕清單恭摺復陳,仰祈聖鑑事。竊照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奉上諭:劉銘傳奏,澎湖為閩、臺門戶,非特設重鎮,不足以資守禦。楊昌濬與該撫意見相同,擬將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仍歸總督管轄等語,即著會同籌議具奏等因,欽此。臣等當將改設行省各事宜,一並會核具陳。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旋准部咨議復,澎湖改設重鎮,方足以資統攝而靖地方。該督等所請將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自應准如所請,至現任總兵吳奇勳,副將蘇吉良互相調紮,是否堪勝新任,應由該督撫察看奏明後,再行換給劄付;一切未盡事宜,仍令隨時奏明辦理,等因。即經咨行遵照去後;復查臺灣為七省屏蔽,澎湖尤為閩、臺咽喉;海外孤懸,四面受敵,雖經籌款造船、購砲築臺,飭令提督吳宏洛統帶防營,專駐其間,認真布置。而改設重鎮,要須斟酌盡善,委任得人,庶幾兵勇相輔而行,益以壯干城而垂久遠。海壇為福州海口籓籬,與閩安有輔車之勢;惟距省垣較近,聲勢尚易聯絡。茲就部指各節,既省局司道議詳等情,復加酌核,謹繕清單,恭呈御覽。其現任總兵吳奇勳雖老於水師,現籌防務機宜,未能深悉。副將蘇吉良患病日久,互相調紮,均難期勝任。事關海防要著,未便稍涉遷就。澎湖鎮總兵,應請旨另行簡放;其海壇協副將,仍令吳奇勳暫行署理。遇有內地水師總兵缺出,候旨簡明。所有一切更調事宜,應請敕部迅速核覆,以憑次第遵辦。謹將籌議澎湖、海壇鎮協互調緣由,合詞恭摺覆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施行,謹奏。光緒十三年六月□日(錄「撫署案卷」)。

  謹將籌議澎湖、海壇鎮協互調事宜,臚列清單,恭呈御覽:

  一、兵部:查海壇鎮總兵與澎湖協副將互調駐劄,所有該鎮協所屬官弁,應否改設添設等因。伏查海壇鎮標下舊制額設中軍遊擊兼管左營一缺、右營都司一缺、左右營守備各一缺。澎湖協舊制額設中軍都司兼管左營一缺、右營都司一缺。今鎮協對調,擬改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為澎湖中軍兼左營遊擊;即改澎湖左營都司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以符體制。惟遊擊向不兼理糧餉,且所管友營有千把而無都司,亦與體制未符。擬改海壇右營守備為澎湖左營守備,兼理兵餉;其海右兵餉,即歸都司管理,與澎右都司一律相符,俾昭平允。其餘概不更動,以節縻費。

  一、官弁既經改調,兵額亦應核定,以免偏枯。查海壇左營步守兵四百五十六名,又添募守兵二十一名。右營步守兵四百五十五名,又添募守兵二十名。統共實存額兵九百五十二名。除現減一成外,尚存八百一十二名。澎湖左營步守兵四百零二名,右營步守兵三百六十名,統共實存額兵七百六十二名。較之海壇計少兵五十名。今協鎮互調,擬裁海右守備,改添澎左守備,所有海壇右營添募之守兵二十名,擬全數裁去。即於澎湖左營添募二十名,以充兵額,而免藉口。其海壇左營添募之二十一名,除裁兵案內應減二名外,餘悉仍舊,勿庸並裁。

  一、戶部:查澎湖副將與海壇總兵對調,所有該二營歲需俸餉等銀,內地如何裁截?臺灣如何撥補?等因。除海壇左右兩營,歸於通省裁兵案內辦理,應毋庸議外,查澎營額餉向由福建藩司給發,其兵米向由臺灣縣解送,臺防廳撥船運至澎湖支放。惟由澎赴省,遠隔重洋,領餉每多阻滯。法防一役,尤為前車之鑑。今臺地改設行省,所有該二營俸餉,自應查照臺灣各營,一律辦理。擬俟臺灣藩司抵任,即飭福藩司檢鈔全案底冊,移交臺省,就近核發。一面截清數目,詳請專案報部;其公費銀兩,向由臺灣府支給,應與兵米,各仍其舊。

  一、禮部:查新改澎湖鎮總兵、海壇協副將應換關防,由兵部一並撰擬字樣,送部鑄造。至各鎮協所屬官弁,如有改設添設,亦應換鑄印信關防,等因。查現擬澎湖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都司、澎湖左營守備三缺,均系添改。如蒙俞允,應請敕部鑄造頒發,以昭信守。

  一、兵部:查新改澎湖鎮總兵,請聽閩、浙總督、禮建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新改海壇協副將,請歸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惟海壇已改鎮為協,其舊管閩安協副將暨新改海壇協副將,應歸何鎮管轄?等因。伏查海壇系海濱要區,閩安乃省城門戶,關係甚重。惟與福寧鎮轄之羅源、連江等處水陸昆連;該鎮曹志忠統領諸軍,近駐長門,尤足以資調遣,以壯聲勢。擬請將閩安、海壇兩協副將,統歸福寧鎮管轄。伏乞聖裁(錄「撫署案卷」)。

  再,海壇、澎湖鎮協互調案內准到兵部咨覆,所有新改澎湖左營遊擊守備,作為臺灣海外水師題補之缺;海壇左營都司,作為福建外海水師題補之缺。其原設實缺人員並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各弁,應否隨缺移撥?抑或另行改補?飭令查明復奏;並造具管轄營汛司哨銜名,暨駐劄地方里數清冊送部核辦,等因。經前督臣卞寶第飭查妥議造冊詳辦去後;茲據署福建布政使按察使張國正會同善後局司道詳稱,移准海壇協副將余致廷、前澎湖鎮總兵吳宏洛,先後查覆互調案內,改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為澎湖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改澎湖左營都司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改海壇右營守備為澎湖左營守備兼理兵糧。其海右兵糧即歸都司管理。惟澎湖、海壇雖有海外外海之殊,究與水師陸路互改有別;其現任實缺遊擊劉德安、都司楊興隆、守備鍾朝鳳三員,均已先後隨缺移撥;餘照原議,概不更動。至千、把、外、額既無增減互調,且洋面情形各所熟習,今悉仍其舊,而免紛更,等因。造冊送司,核與原議相符,轉造清冊,詳請奏咨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咨部外,臣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鑑,謹奏(錄「撫署案卷」)。

  ·臺灣水師員額並武職補署章程摺

  閩、浙總督督辦臺灣防務楊、福建巡撫劉奏:為臺灣水師員缺並武職補署章程,請旨飭部變通辦理,以資整頓而免虛縻,恭摺仰祈聖鑑事。竊查臺灣綠營額設水陸一十八營,水營七營,陸路十一營;共額兵一萬四千餘名。自同治八年,前督臣左宗棠奉准裁兵加餉後,存兵七千七百餘名。光緒三年,前撫臣丁日昌復請汰弱留強,暫停募補裁。至光緒八年,經臺灣鎮總兵吳光亮核明,咨報續裁,實存兵數四千五百餘名,年支餉銀一十七萬餘兩。此後如有革故缺出,隨時募補,是為水陸現存兵額,內水師七營,分隸澎湖、安平各協。原定船艦若干,久廢無存。臺、澎孤懸海外,今昔情形不同,海防緊要,非兵輪不足以戰守。此項經制,水師即有船械,亦屬無用;況其兵丁業經選充,練兵徒有其名。即陸路營汛,亦無異虛設,兵丁積習惰弛,不堪應敵。將領或年老疲病,嗜好太深;或服官日久,習氣過重。所有練兵出防,皆另委將弁管帶。凡補署現任人員,遇有搶劫重案,事前既不稟報,事後亦不緝捕,惟在地方抽收規費而已。若不變通整頓,廢弛伊於胡底?臣等因時制宜,詳加商酌:除澎湖水師兩營兵丁,暫照原章,俟總兵吳宏洛接印後再議整頓外;其餘安平、滬尾、噶瑪蘭水師五營,久無船械,未便任其廢弛;擬請改為陸路,仍隸原營。並請將安平副將移駐後山水尾。該處已經臣等奏請改為臺東直隸州,安平副將擬請改為臺東協;請將北路副將移駐埔裏社,均作為陸路題補之缺。所轄營汛,北路副將仍可照舊,臺東協須另行因地籌設。水尾為臺東新建之地;埔裏社為南北交錯之區,毗連生番,形勢扼要。既可以控制窮荒,又可免另添營汛;於節餉籌防之道,不無裨益;惟設營防於新闢之地,民番雜處,必須將弁得力。查臺灣水陸馬步兵丁每名月餉,及加給戍餉、兵米、練餉,均在三兩二、三錢不等。練兵出防,每月又加銀一兩二錢,統計在四兩五錢餘;較之勇糧尤重。一兵不得一兵之用,依舊疲弱,殊堪太息!若不變通整頓,遴選將弁;萬難挽回積習。惟有就現在軍營官弁並投效武職之中,或年力壯強未染惡習,或打仗奮勇辦事勤實;擬請由臣等按月考試。如五槍能命中三、四者,即分別奏咨留標,以後考列在前,准其補署。論槍法之高下,不論資格之淺深;庶鑽營之弊不禁自除;疲老之將,不遣自去。於例章不無破格,於營伍卻有實濟;事關水陸營制員缺更定移調,並各項武職人員酌留補署章程,相應請旨飭部,暫寬例章,准予變通辦理,以挽積習而免虛縻。如蒙俞允,再由臣等認真挑選,查取留臺各將弁履歷,考試列等後,奏咨備案。臣等為整頓營伍,實事求是起見,謹合詞恭摺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施行。再,此摺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錄一撫署案卷」)。

  再前准戶部咨開,查閩省現在裁減水陸額兵一成,以節餉需。臺灣陸營兵額能否仿內地裁減之處,應咨由臺灣巡撫酌度臺地情形,迅速會同總督奏明辦理,毋許延緩:等因。臣銘傳伏查臺灣地段遼闊,額設兵丁,歷次裁減,僅存四千五百餘名。現在改設行省分治,開山拓地日廣,設汛益多,實已不足分布,不能再行裁減。謹合詞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錄原案)。

  ·議設陸路副將員缺酌撥營伍摺

  光緒十四年,閩、浙總督楊、臺灣巡撫劉奏:為籌議移設陸路副將員缺酌撥營伍,以資統攝,請旨敕部議行,恭摺仰祈聖鑑事。竊准兵部咨:議復臺灣武職改設員缺一摺;奉旨依議,欽此。鈔錄原奏內稱,所請安平水師副將移紮後山水尾,暨安平以下水師各營,均改陸路,應毋庸議。至臺東應如何設官控制?准在附近水陸營分抽撥布置,等因。准此,查臺灣洋面遼闊,港■〈氵义〉紛岐;緝捕巡防,關係緊要,部議以經制水師各缺,未便全改陸路,系為專汛防守起見。至安平水師副將,昔年建設,原為要缺。第沿海情形,今昔不同;而臺東控扼山後,議設武職大員,未便稍涉遷就。臣等往返函商,安平僅距臺南府城數里;臺灣總兵有水陸兼轄之責,駐劄府城足以照顧海口。副將一缺,無船無兵,久為虛設。臺東為後山扼要之區,非參遊所能鎮壓,就近營分,無可抽撥;現當餉項支絀,又未便輕議添設,徒縻餉需。若以安平水師副將改為臺東陸路副將;所屬中右兩營都司等缺隨同移撥;其左營遊擊現駐鹿港,將來中路有撫標兩營分布,不虞單弱,應將鹿港遊擊作為安平水師營遊擊,隸臺灣鎮管轄。所有臺灣鎮屬之恆春營遊擊,改隸臺東;仍使鎮協兩標各還原營之數,似此量為布置,餉項毫無所增,於新設地方得有實濟,而於水陸營制亦屬相符。相應請旨,敕部議行。所有臣等籌議移設陸路副將員缺,酌撥營伍以資統攝緣由,謹合詞恭摺具奏。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敕部議覆施行。再,此摺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二日(錄「撫署案卷」)。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戶部為詳咨事:福建司案呈,准臺灣巡撫咨稱,據臺灣布政使呈詳准部咨閩、浙總督奏,臺灣額設兵丁歷次裁減,共存四千五百餘名,核與裁兵加餉案內實存兵數不符,檢查亦無該省續報裁兵案據。行令速將歷次裁減兵數,某處裁兵若干,專案聲覆。並將裁兵各原案,一並鈔錄送部,等因。遵經移請福藩司將臺灣裁兵各原案鈔錄移送過臺,另行核明詳咨並請先行咨覆在案。茲准福藩司移覆臺、澎額設兵丁,自同治八年後,並無續辦裁兵之案。惟於光緒二年間,奉前撫院丁奏准,汰弱留強,遇有兵丁開除事故,俱暫停募補,以節餉糈等因。節經移飭,按營將汰留若干名,裁汰何兵,截至何月日止,造冊送司!未據各營造送。是以餉銀司中莫從核實扣估,仍照同治八年裁定兵額請撥,所有曠餉銀兩,按年就於請領臺餉內酌扣,劃存司庫;並將未扣餉銀,飭令臺灣府截存府庫,以便持解。歷經詳奉督撫院核奏在案。合將同治八年裁兵各原案抄冊移送核詳前來本司。查臺、澎各營,現在實存各兵四千五百餘名,應需餉銀,自光緒十四年起,自應照實存名數估計,至閩省鈔送同治八年裁兵清冊,從前曾經鈔錄送部,此外並無續辦裁兵之案。其光緒二年間前撫院丁奏准汰弱留強,遇有革故暫停募補,未據各營將汰留何項,兵丁若干名,何兵截至何月日止?分晰造冊移送。以致閩省歷年估餉莫從截清扣估,所有曠餉銀兩業由閩省司庫遞年酌扣。其臺灣府庫截存曠銀,查光緒十年間奉提撥充海防經費銀一十二萬七千餘兩,業歸報銷案內列收。此外有無餘存曠銀,應候俟分別清釐,另行核明詳辦。除臺灣各營估需俸餉另行造冊詳咨外,理合詳請察核咨覆等情,相應咨部查照,等因前來。查光緒十三年十一月間,據閩、浙總督等奏,臺灣額兵歷年裁減共存四千五百餘名,不能再減,等因。當經本部核與裁兵加餉案內臺灣實存兵數不符,檢查亦無該省續報裁兵案據。行令查明聲覆,並迭次奏咨行催在案。今據臺灣巡撫覆稱,臺灣額兵裁留七千七百零四名,自同治八年後並無續辦裁兵之案,惟光緒二年間,前撫丁奏準裁弱留強,遇有事故,暫停募補。節經移飭,將裁留兵數、截清月日,造冊送司;未據各營造送。以致司中莫從核定,仍照同治八年兵額請撥;所有曠餉銀兩,按年就於請領臺餉內酌扣存庫。並將未扣餉銀,飭令臺灣府庫截存。至該府截存曠餉,查光緒十年提撥海防經費銀十二萬七千餘兩,此外有無餘存曠銀,應俟分別清釐,另行辦理,等語。查光緒二年,該撫丁日昌原奏,當日未經內閣發鈔,亦未據該省鈔錄原奏送部;本部無憑核對。至福建歷年酌扣曠餉一節,查該省向來奏報給發臺、澎俸餉摺內,僅止聲敘臺、澎各營應支俸餉若干、內由臺坐除暨由司核扣共銀若干,此外實發若干;節經本部隨案行查,究系核扣何款?該省總未聲覆。自光緒七年起,始據該省另案咨報。是年酌扣臺灣曠餉銀六萬六千一百十八兩有零。八年分酌扣銀五萬三千九百三十八兩有零。九年分酌扣銀五萬五千七十六兩有零。十年分酌扣銀八萬三千九百十一兩有零;又補扣九年分銀二萬五千兩。本年十一月間,復據該省補報十一年分酌扣銀四萬三百五十七兩有零。十二年分酌扣銀五萬一千八百二十九兩有零。其自光緒二年至光緒六年,每年酌扣若干?迄未補報。光緒十三年分酌扣若干?亦未報部。即光緒七年至十二年,每年所扣數目,亦復參差不齊。且九、十兩年,既每年扣至八萬餘兩之多,何以十一、十二兩年,每年又僅扣銀四、五萬兩?其中原委,文內並無只字聲敘,殊欠明晰。又臺灣府庫截存曠餉,據原文內稱,於光緒十年持撥海防經費銀十二萬七千餘兩,此外有無餘存,應俟分別清釐,等語。本部核與法防案內列收銀數相符,惟前項銀兩據銷冊內稱,系光緒三年起至七年止扣存截曠之款,計每年扣銀二萬五千餘兩。若按前數核算,自光緒八年起至十三年止,臺灣府庫應扣存銀十五、六萬兩。此項銀兩自系實存在庫,何以原文內尚稱『有無餘存,應俟分別清釐』?其中難保無侵那虧缺情弊。以上各節,均應確切查明,再行核辦。相應由四百里飛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光緒二年前撫丁原奏鈔錄送部,並將光緒二年起至六年止,酌扣臺灣曠餉若干?光緒十三年分酌扣若干?其歷年所扣曠餉銀兩均入於何年何季撥冊內造報?詳細查明,開單送部。並令該督撫轉飭臺藩司,即將臺灣額兵自前撫丁奏明裁汰之後,某年裁汰若干?應扣曠餉若干?分年造冊送部稽核。並查明臺灣府庫自光緒八年起至十三年止,每年扣存曠餉銀若干?又光緒二年分有無存曠餉?其歷年扣存銀兩均是否實存在庫?如果實存在庫,即行報部候撥,勿得擅動;如有絲毫虧那,即將歷任臺灣府知府從嚴參追,勿稍徇縱。所有福建藩司應行登覆之處,限文到一月內登覆。臺灣藩司應造冊籍,事務較煩,限文到兩月內造送,均勿違延。總之,臺灣額兵既經前撫丁奏明汰弱留強,空缺不補。該臺灣鎮、道何以不將曆年所裁兵數,所節餉數咨報內地?該福建藩司又何以並不嚴切行查,仍按原額估餉?即謂所裁兵數未報,無從核定;又何以不將實在情形於估撥文冊內聲明?因循十有餘年,以致餉項紛若亂絲,撥冊幾同虛設,實為各省所未有。現在既經本部查出,該福建藩司暨臺灣鎮道等,當思亡羊補牢之計,毋再遲延支飾,致干參辦可也。須至咨者(錄原案)。

  ·籌辦改設管制事宜摺

  光緒十八年三月初七日,閩、浙督部堂侯希、臺灣巡撫部院邵會銜奏:為改設副將,暫緩移駐,仍令督率原營照舊巡防;一面籌辦改設事宜。恭摺仰祈聖鑑事。竊查兵部議復臺灣改設副將等缺一案,原奏內稱:准將舊制駐劄安平之臺灣水師協副將,移紮臺東,改為臺東協陸路副將。中、右兩營都司、千總、把總各缺,隨同移撥。舊制駐劄鹿港之臺灣水師協左營遊擊,改為安平水師營遊擊,即行移紮安平處所。中路應俟撫、標兩營奏明移撥,再行核議,等因。經將臺東協陸路副將員缺,請旨以岱齡補授在案。該副將岱齡到臺,因印信尚未奉頒,由司刊送木質關防,啟用任事。原擬即將安平中、右兩營移設臺東;一面察度安平及中路情形,將鹿港原駐之臺灣水師協左營暨內地撫、標兩營,分別移調,以符奏案。惟查臺灣經費支絀;內地撫、標兩營尚難調令東渡。鹿港原駐之營,一時未便撤赴安平;若將安平原駐之水師中、右兩營驟行移改,該處海口不免空虛。查臺東向駐勇營分防,尚為得力。綠營汛地雖應及時議定,而官署兵房工資太鉅,營造勢有未遑。臣等督同臺灣鎮司道切實籌商,擬請將改設臺東之水師協中、右兩營,暫緩移紮;俟內地撫、標兩營調布中路,鹿港左營可以抽赴安平海口,屆時再行一律改移。似此暫為變通,安平既有兵巡防,臺東亦可從容締造;目前之計,兩得其宜。至岱齡系屬陸路副將,於水師固有未符;但查該副將到任後,暫駐安平數月以來,隨同臺灣鎮總兵萬國本請求水師事宜,深為熟悉;且臺東籌設汛地,亦須就近先事經營。擬懇天恩俯准岱齡以臺東協副將,暫管安平水師協,督率中、右兩營照舊巡防。一面會同臺東直隸州知州,將臺東陸路應辦事宜,隨時布置;於水陸營防均有裨益。據臺灣布政使可唐景崧、護理臺灣道兼按察使銜唐贊袞會同臺灣鎮總兵萬國本呈請奏咨前來。臣等覆核無異,除咨部查照外,謹合詞恭摺具奏。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鑑,訓示施行。再,此摺系臣友濂主稿,合併陳明。謹奏(錄原案)。

  ·兵制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駐蘭城。守備一員,駐頭圍,兼轄烏石港、砲臺、硬枋、三貂、三圍等汛,帶領戍兵一百名。千總二員,一員專防城汛;一員為輪防嶐嶐嶺汛,兼轄大里簡、三貂交界等塘,帶領汛兵五十名。把總二員:一輪防溪洲汛,兼轄羅東,帶領汛兵四十名;一駐蘇澳口,兼轄南關,帶領汛兵五十名。外委四員:二協防城汛;一隨防頭圍;一分防北關、魚硬枋等塘,帶領汛兵四十名。額外外委三員:二員貼防城汛,一員防加禮遠汛,帶汛兵三十名,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由內地按班撥換)。守兵二百四十名(由內地按撥)。

  噶瑪蘭營歸艋舺營參將兼轄,新舊兵七百二名。由各處抽撥額數:延平協左營兵四十二名,內外委一員。延平協右營兵四十一名,內外委一員。建寧鎮中營兵四十二名。建寧鎮左營兵四十一名,右營兵四十一名。汀州鎮中營兵三十五名,左營兵三十六名,右營兵三十七名(內額外一員)。邵武協左營兵四十一名(內額外一員)。右營兵四十一名(內額外一員)。右噶瑪蘭營舊額上府兵三百九十七名。福寧鎮右營兵三十五名。福壇鎮右營兵七名。福寧鎮中營兵三十名。建寧鎮中營兵十四名,左營兵十名,右營兵十名,連江營兵五十名,長福營右軍兵五十名,羅源營兵三十五名,長福營左軍兵十名,連江營兵十二名。延平協左營兵十三名。興化協左營兵十五名。右噶瑪蘭營新撥上府兵三百名,即由戍臺之城守、北、左及艋舺三營舊額內所抽撥者瓜代之。時皆准由艋舺、八里坌配渡入五虎門。

  噶瑪蘭營舊額營制:都司一員(系於道光五年新設),守備一員(系於同治八年裁弁案內減守備一員,千總二員(系於同治八年裁弁案內裁減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同治八年新添一員,現實三員),外委四員(同治八年裁減二員實只二員),額外三員(同治八年裁減二員,現實一員),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同治八年裁減三百十五名,現實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守兵二百二十八名。共三百八十名。又另新添稿識號令手五名)。

  新章額設: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外委二員,額外一員。步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守兵二百二十八名。新添稿字識號令手五名。

  以上官八員,戰守兵三百八十名。於光緒八年陸續事故,並後又奉文裁汰老弱,再減去戰兵七十四名,守兵九十六名除外,實定額兵七十八名,守兵一百三十二名,稿字識號令手五名。

  ·同治八年裁兵加餉案內裁存新章額設兵丁分別馬步戰守名數清摺

  茲將臺澎水陸各營同治八年裁兵加餉案內,裁存新章額設兵丁,分別馬步戰守名數,造摺移送查核。須至清摺者,今開:

  鎮標中營新章額設:馬兵二名,戰兵一百九十名,守兵二百七十四名,合共馬戰守兵四百六十六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三十二名。

  恆春營新章額設:馬兵三名,戰兵一百七十七名,守兵二百五十五名,合共馬戰守兵四百三十五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該營原系鎮標左營於光緒五年六月內改為恆春營,移駐恆春縣)。

  道標營新章額設:馬兵三名,戰兵一百八十六名,守兵二百七十二名,合共馬戰守兵四百六十一名。又稿字識令手五名(該營原系鎮標右營,於同治八年裁兵加餉案內改為道標營)。

  城守左軍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三十名,守兵一百八十三名,合共戰守兵三百一十三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

  城守右軍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五十四名,守兵二百二十五名,合共戰守兵三百七十九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四名。

  南路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七十六名,守兵二百四十四名,合共戰守兵四百二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

  下淡水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三十四名,守兵一百九十六名,合共戰守兵三百三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五名。

  嘉義縣營新章額設:戰兵三百一十五名,守兵三百七十九名,合共戰守兵六百九十四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七名。

  北路中營新章額設:戰兵三百零八名,守兵四百四十六名,合共戰守兵七百五十四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七名。

  北右營新章額設:戰兵二百一十九名,守兵三百一十六名,合共戰守兵五百三十五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

  艋舺營新章額設:馬兵一名,戰兵一百七十五名,守兵二百五十六名,合共馬戰守兵四百三十二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

  噶瑪蘭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守兵二百二十八名,合共戰守兵三百八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五名。

  滬尾水師營新章額設:戰兵九十六名,守兵一百四十四名,合共戰守兵二百四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四名。

  臺協水師中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四十四名,守兵二百一十六名,合共戰守兵三百六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七名(該營於光緒十七年八月內改為臺東陸路中營)。

  臺協水師左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三十二名,守兵一百九十八名。合共戰守兵三百三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二名。

  臺協水師右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三十二名,守兵一百九十八名,合共戰守兵三百三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五名(該營於光緒十七年八月內改為臺東陸路右營)。

  澎湖水師左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六十名,守兵二百四十二名,合共戰守兵四百零二名。又稿字識號令手十七名(該營於光緒十四年改歸澎湖鎮管轄)。

  澎湖水師右營新章額設:戰兵一百四十四名,守兵二百一十六名,合共戰守兵三百六十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五名(該營於光緒十四年改歸澎湖鎮管轄)。

  以上臺、澎水陸各營新章額設:馬兵九名,戰兵三千一百二十四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總共馬步戰守兵七千六百二十一名。又稿字識號令手二百零四名。

  ·臺澎水陸各營舊章原額清摺

  茲將臺澎水陸各營舊章原額兵丁分別馬步戰守名數,造摺移送查核。須至清摺者,今開:

  鎮標中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三百八十二名,守兵四百三十名,合共馬戰守兵八百二十六名。

  鎮標左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三百三十二名,守兵四百名,合共馬戰守兵七百四十六名。

  鎮標右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二百七十九名,守兵三百五十三名,合共馬戰守兵六百四十七名。

  城守左軍舊章原額:馬兵七名,戰兵二百零五名,守兵二百八十三名,合共馬戰守兵四百九十五名。

  城守右軍舊章原額:馬兵七名,戰兵二百五十名,守兵三百四十五名,合共馬戰守兵六百零二名。

  南路營舊章原額:馬兵十名,戰兵四百二十九名,守兵五百八十名,合共馬戰守兵一千零一十九名。

  下淡水營舊章原額:馬兵六名,戰兵三百四十八名,守兵二百三十五名,合共馬戰守兵五百八十九名。

  嘉義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五百一十二名,守兵六百一十二名,合共馬戰守兵一千一百三十八名。

  北路中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四名,戰兵五百四十七名,守兵六百六十三名,合共馬戰守兵一千二百二十四名。

  北路右營舊章原額:馬兵一十五名,戰兵四百七十九名,守兵五百二十二名,合共馬戰守兵一千零一十六名。

  艋舺營舊章原額:馬兵八名,戰兵二百六十五名,守兵四百二十七名,合共馬戰守兵七百零二名。

  滬尾水師營舊章原額:戰兵三百八十八名,守兵三百一十二名,合共戰守兵七百名。又舵炊十四名。

  噶瑪蘭營舊章原額:戰兵四百五十五名,守兵二百四十名,合共戰守兵六百九十五名。

  臺協水師中營舊章原額:戰兵三百五十一名,守兵四百零七名,合共戰守兵七百五十八名。又舵炊十五名。

  臺協水師左營舊章原額:戰兵三百二十六名,守兵三百八十二名,合共戰守兵七百零八名。又舵炊十六名。

  臺協水師右營舊草原額:戰兵三百五十一名,守兵四百零七名,合共戰守兵七百五十八名。又舵炊十五名。

  澎湖水師左營舊章原額:戰兵四百一十九名,守兵四百八十三名,合共戰守兵九百零二名。又舵炊十七名。

  澎湖水師右營舊章原額:戰兵四百一十九名,守兵四百八十四名,合共戰守兵九百零三名。又舵炊十六名。

  以上臺澎水陸各營舊章原額:馬兵一百三十二名,戰兵六千七百三十七名,守兵七千五百六十五名,總共馬戰守兵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五名。又舵炊九十三名。

  光緒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水陸各營新章額設官兵名數額需俸薪乾廉餉米加餉細摺

  茲將臺灣水陸各營官兵,同營八年裁改新章,額需俸薪乾廉餉米加餉等款,逐一分晰造具細摺,移送查核。須至摺者,今開:

  臺灣各營官兵新章額需俸額:

  總鎮一員,月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銀二百兩零二錢九分七釐八毫。年共支銀二千四百零三兩五錢七分三釐六毫。

  副將二員,每員月各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一百一十兩零一錢二分一釐四毫。年各支銀一千三百二十一兩四錢五分六釐八毫。

  參將四員,每員月各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銀六十九兩九錢四分四釐九毫。年各支銀八百三十九兩三錢三分八釐八毫。

  遊擊四員,每員月各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銀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一釐六毫。年各支銀七百零三兩三錢三分九釐二毫。

  都司七員,每員月各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九釐四毫。年各支銀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八毫。

  守備十員,每員月各支(俸薪心蔬馬乾養廉)銀二十八兩二錢二分伍釐四毫。年各支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四釐八毫。

  千總一十五員,每員月各支(俸薪乾廉)銀一十六兩。年各支銀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三十五員,每員月各支(俸薪乾廉)銀一十二兩五錢。年各支銀一百五十兩。

  外委五十二員,每員月各支(正餉養廉)銀四兩二錢。又米三斗。年各支銀五十兩零四錢。又米各三石六斗。

  額外二十五員,每員月各支正加餉銀三兩一錢。又支米三斗。年各支銀三十七兩二錢。又支米各三石六斗。

  馬兵九名,每名月各支正加餉銀三兩一錢。又支米三斗。年各支銀三十七兩二錢。又支米各三石六斗。

  戰兵二千八百二十名,每名月各支正加餉銀二兩九錢五分。又支米三斗。年各支銀三十五兩四錢。又支米各三石六斗。

  守兵四千零三十名,每名月各支正加餉銀二兩八錢。又支米三斗。年各支銀三十三兩六錢。又支米各三石六斗。

  稿字識號令手一百七十八名,每名月各支正餉銀一兩。又支米三斗。年各支銀一十二兩。又支米各三石六斗。

  以上全年官兵額需俸餉銀二十六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兩五錢九分六釐八毫。又外額馬戰守兵稿字識號令手共支米二萬五千六百一十石零四斗。

  光緒二十年三十日摺。

  ·安平新舊砲臺軍裝局火藥局電報局鎮海正左營事略

  謹將準采訪局移送安平新舊砲臺、軍裝局、火藥局、電報局、鎮海正左營,逐一照抄清摺,呈送憲局察核備纂。須至摺者,計開:

  安平大砲臺臺建於郡小西門外之三鯤身地方,西臨大海,控扼形勝。同治十三年,日本窺臺,辦理海防欽差大臣沈公葆楨,以臺南郡城為根本重地。鹿耳門雖稱天險,尤必有洋式砲臺安置大砲數尊,方足以洞穿鐵甲敵船,而固金湯。爰即奏建,擇是年九月興工,至光緒二年八月告竣。考臺系方式,四角為凸形,中為凹形。凸者列大砲以利遠攻;凹者列洋槍以防近撲。照魯班尺,周圍三百丈,高一丈六尺有奇,厚一丈八尺有奇,下以磚石砌腳,上築土城,周圍設有馬路,並於砲臺之內馬路之下,建造糧房、兵房、伙食房、火藥庫等項。中留空地、以資操演;外深濠以固防守。濠岸以一丈為率,注水以七尺為常,均系磚築,以防沖刷。又建城門洞一處,榜曰:『億載金城』。門之外建築木橋,以通往來。統計東、西、南、北四面,並西北、西南、東南、東北四角,周圍砌築磚牆及四面砌築磚墩濠溝,對岸砌外磚牆長二百五十三丈有奇。磚牆之上,又周圍砌築磚墩,共用磚六百萬塊,以外竹、木、石灰稱之。開通海水溝一處,每邊長三丈三尺有奇。臺上容一千五百人,配安蒙士唐大砲五尊,小砲六尊,砲兵二百七十二名;餘皆洋槍隊,此三鯤身砲臺之大略也。嗣光緒三年正月間,前撫憲丁勘驗具奏,於臺之南畔調紮勇丁一營,以為援。又於砲臺之裝壯(?)添建土牆,長七百二十八丈,連馬路統闊三丈,牆面加鋪草皮以為外護,兼防海水沖刷。臺基於三年四月興工,至九月工竣;又築小砲臺二座,用三合土砌成;高八尺,闊一十丈,在大砲臺之壯。於三年九月動工,四年六月告竣。蓋至是而砲臺之規制始備矣!惟時督辦臺上者,為臬道憲新建夏公獻綸、總理營務處順德黎公兆棠,幫辦為洋員帛爾陀魯富、翻譯官日意傑。由郡城至砲臺有兩道:一由大西門至安平七里有餘,至三鯤身又須三里。一由小西門出,直與三鯤身正對,無庸繞道。

  電報局一在臺南府城內右營埔;一在安平鎮一鯤身。同治十三年,沈文肅公葆楨來臺,以防務來往文報緊要,奏明設立。由丹國人德勒耶攬辦在案。嗣經丁中丞日昌擬由府城至鳳山縣之旗後口先行起辦,札飭沈遊擊國先率同船政電線學生蘇汝灼等,自光緒三年七月初十日由郡開辦大工起,至九月初五日止,南工一律告竣。計設立電線二條,一由郡局達安平鎮海口;一由郡局達旂後。總計九十餘里三十迷盧。光緒十年,法人肆擾。至光緒十二年,經爵撫憲劉公銘傳札飭通商委員李彤恩與德國上海泰來洋行李德儀,由滬尾、基隆兩處海口起至臺北府城;又由臺北府城至臺南府城、安平海口設立陸路電線,以華里八百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飛捷電船由福州川石安放水線,二十二日駛抵滬尾海口,將陸線線端接續,即於本日開往澎湖安放,直達安平水線。所有臺灣各處電報,一律告竣。

  軍裝局一在小南門內萬壽亭後;一在小西門內;與火藥局同時奏建,閱五個月告竣;凡築圍牆八十五丈五尺,建房屋四十二間。

  火藥局一在小東門內。同治十三年六月間,沈文肅公葆禎來臺辦理海防奏建。飭委員同洋匠,按照洋式起造,閱六個月告竣。凡築內圍牆五十六丈,外圍牆一百零二丈,房屋三十二間,亭子一所。一在大北門內之天池底。因小東門火藥局儲滿,於同治五年另買民園一所,在天池底。周圍計一百四十餘丈,中建三間排庫屋一座,又修理原帶破爛三間排正屋一座。四圍竹築牆五十六丈三尺。

  安平鎮舊砲臺同治十三年未建洋式砲臺之時,防務緊要;經臺南府績溪周公懋琦飭紳趕修完固,以衛海疆。

  鎮海左營在安平第一橋邊。同治十二年,提學道新建夏公獻綸札飭本營統帶朱鎮名登相度起蓋。內公棚三間,中、前、左、右、後哨,共兵房六十九間,伙棚二十五間,周圍營牆上置砲臺四座,以扼海口要道。

  鎮海正營在安平第一橋西岸。周圍沙埔,東北界大港,西南築有小堤。光緒八年,提學道劉公璈因岳營營累地方逼窄,不能為緩急之備。飭岳營管帶李勝才在該埔建築砲臺營壘,郡西一面足資保衛。

  茲將本鎮所統各營暨安旗兩處砲臺駐劄處所、勇糧數目,逐一分晰開具清摺,移送查核。須至摺者。今開:

  鎮海中軍正營駐紮臺南府安平縣西門外半路亭。計統領一員,營官一員,哨官四員,哨長四名,什長三十八名,親兵六十名,護勇二十名,正勇三百三十六名,伙勇四十二名,長夫一百名,大砲教習一名,官弁勇夫共六百零七員名。現因經費不濟,裁減一成,正勇四十八名,長夫四十名,每月統費薪糧等項,大建湘平銀二千四百四十六兩六錢;小建湘平銀二千三百七十五兩五錢八分,合併登明。

  武毅右軍右營駐紮臺南府安平縣西門外安平橋。計營官一員,哨官四員,哨長四名,什長三十八名,親兵六十名,護勇二十名,正勇三百三十六名,伙勇四十二名,長夫一百名。官弁勇夫共六百零五員名。現因經費不濟,裁減一成,正勇四十八名,長夫四十名。每月薪糧公費等項,大建湘平銀二千三百三十兩零六錢;小建湘平銀二千二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合併登明。

  鎮海前軍右營駐紮臺南府鳳山縣之大坪山。計營官一員,哨官四員,哨長四名,什長三十八名,親兵六十名,護勇二十名,正勇三百三十六名,夥勇四十二名,長夫一百名,官弁勇夫共六百零五員名。現因經濟不濟,裁減一成,正勇四十八名,長夫四十名。每月薪銀公費等項,大建湘平銀二千三百三十兩零六錢;小建湘平銀二千二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合併登明。

  安平砲臺一座,建設臺南府安平縣之安平鎮海口東岸三鯤身地方。配設安蒙士唐十八噸前膛大砲五尊;又四十磅前膛小砲四尊;又二十磅後膛小砲四尊。額設兼帶營官一員,幫帶官一員,教習一名,正頭目五名,副頭目五名,大砲什長十名,小砲什長四名,頭等砲手三十名,二等砲手三十名,三等砲手二十名,號鼓手三名,木匠一名,水伙夫十二名;計共一百二十三員名。現因經費不濟,裁減三等砲手十名,每月薪糧公費等項,大建湘平銀九百九十五兩二錢;小建湘平銀九百六十七兩三錢六分,合併登明。

  旂后砲臺二座,建設臺南府鳳山縣之旗後海口南北岸。一配設安蒙士唐七噸前膛大砲四尊;一配安蒙士唐四噸前膛大砲二尊;分撥鎮海前軍方營右哨駐守,添額頭二等教習四名,砲手六名,筏夫三名,銅匠一名。每月加給薪糧大建湘平銀一百七十兩零八錢;小建湘平銀一百六十七兩一錢零六釐六毫。又大坪山砲臺一座,建設旂后北首大坪山海岸,配設阿母斯脫朗八寸、七寸、五寸口徑後膛大砲三尊,分撥鎮海前軍右營前哨駐守,尚未籌給教習、砲費等項。合併登明。

  欽加協鎮銜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加三級記大功五次吳為造送事:據署左軍守備石國珍,造送本營左軍新章額設汛塘安防弁兵及四至交界相距里數,造送清冊前來;據此理合轉造,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今開:

  福建臺灣城守營左軍新章額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外委三員,額外一員,步戰兵一百三十名,守兵一百八十三名。內參將一員駐劄臺南府城。內隨防府汛把總一員。新章額設安兵五十八名;東至大東門三里,西至大西門二里,南至大南門三里,北至大北門半里。

  崗山汛:駐防守備一員,隨防把總一員,新章額設安兵一百零八名,屬鳳山縣地方;離郡城三十里,離鳳山城五十一里。東至溪一十五里與羅漢門汛交界;西至海埔莊十九里與安平水師交界;南至二濫塘十里與阿公店汛交界;北至崗山溪七里。

  大湖塘:新章額設安兵七名,屬鳳山縣地方。離汛十五里,離郡城二十里,離鳳山城六十里。

  半路竹塘:新章額設:安兵五名,屬鳳山縣地方。離汛十三里,離郡城二十五里,離鳳山城五十五里。

  查該崗山汛守備一員,前因衙署倒壞,移駐郡防垣,理合聲明。

  鹽水埔汛:安防外委一員,新章額設安兵十四名,屬安平縣地方,離郡城十三里。東至猴洞口汛二十里,西至瀨口十里,南至二層行渡船頭二里,北至郡城小南門十三里。

  碑仔頭塘:新章額設安兵五名,屬安平縣地方。離汛二里,離郡城五里;歸鹽水埔汛管轄。

  港崗塘:新章額設安兵五名,屬安平縣地方。離汛十里,離郡城十里;歸鹽水埔汛管轄。

  羅漢門汛:安防千總一員,協防額外一員,新章額設安兵六十一名,屬安平縣地方,離郡城六十里。東至鳳屬阿里港汛交界二十里,西至右軍舊社塘交界五十里,南至鳳屬阿公店汛交界六十里,北至右軍大武壟汛交界二十里。

  茂公汛:安防外委一員,新章額設安兵一十八名,屬安平縣地方。離郡城六十里,東至南莊與番社交界十五里;西至番仔厝莊十里,與右軍大穆降汛交界;南至尋仔寮十五里,與羅漢門汛交界;北至木柵十五里,與右軍大武壟汛交界。

  猴洞口汛:安防外委一員,新章額設安兵三十二名,屬安平縣地方。離郡城三十里,東至羅漢門汛交界三十里;西至港崗塘交界二十里;南至崗山汛交界十里;北至右軍舊社塘交界二十里。

  光緒二十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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