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餉
雜稅
·雜餉
厝餉,屋舍餉也。閩人謂家室曰厝,謂屋舍亦曰厝;如稱傭婦,則繫其姓曰某厝;稱人所居,則繫以地曰某處厝。厝有草、瓦之別,以其厝皆官地,故沿鄭氏之舊徵之。臺灣縣街市瓦屋,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草厝,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歷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無,未邀除免;而星羅廈屋,終歲不出分文者。雍正初,復加查驗,凡得瓦厝七千九百餘間;按額勻攤,每間徵銀一錢五分零,給單為據。如有倒壞,許執單繳驗註銷;另查新屋補其缺。嘉義縣祗笨港有市厝,每間徵銀多寡不等。他邑無厝餉。
瓦窯、菜園餉,瓦窖,燒磚瓦者;以座計,每座徵銀二兩五錢。菜園,種菜蔬者;以所計,每所徵銀一兩。獨嘉義縣有之,他邑無。
蔗車、牛磨餉,一以糖徵、一以麵徵。蔗車,製糖具也,以張計;牛磨碾麵具也,以首計。每張、每首均歲徵銀五兩六錢。
檳榔、番檨餉,二者以宅計,皆果屬也。每宅徵銀多寡不等,嘉義以北無徵。
鹿皮、小米餉,皆徵之歸化生番;以番之捕鹿獻皮並有獻小米者名其餉也。鹿皮每張折輸銀二錢四分。淡水番社有獻獐皮者,折輸銀數與鹿皮同。小米惟彰化社番獻納,每石折輸銀六錢(淡水廳同)。
船稅,船有尖艚、杉板、■〈舟古〉船、渡船、採捕船之分;其稅有以隻計者,有按其樑頭大小以擔計者,每擔以百觔為則。尖艚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每隻半之。彰化■〈舟古〉船每隻徵銀一兩一錢五分五釐;渡船、採捕船每擔徵銀七分七釐,俗稱則有澎仔、龍艚、大■〈舟古〉、小■〈舟古〉、按邊、穵仔、一封書等名,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捕採;不能橫渡大洋者。正稅外,舊有規禮;乾隆二年諭:『海島居民,置小艇捕漁以糊其口,乃年有規禮為衙門公事之用。漁人多受剝削,頗為苦累;著即永行禁革。若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將他項銀兩酌撥補之』。
港、潭、塭餉,就蓄魚產魚之所徵之。港者,海水支流之處;潭者平埔開窪,積水甚深;塭者,沿壖築岸,納水其中;咸待魚繁以資捕取。港以所計,有徵銀二百二十兩者,或六十、九十餘兩,少至一兩及四錢,分別大小徵納。潭亦以所計,每所徵銀十二兩及七兩零不等。塭以口計,每口徵銀五十兩及七兩九錢零至五錢止,亦視大小為等差。
罟、罾餉,漁課也;就其器名之,皆以張計。網之巨者為罟,先駕二舟,沉罟海底;後用四、五十人挽其兩端,牽圈至岸,得魚最多。亦分大小,大者每張徵銀十一兩七錢六分,小者徵銀減半(五兩八錢八分)。罾有舉罾、搖罾、車罾等名。舉罾止用一人,港潭海澨皆可採捕;搖罾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穵仔船捕魚海中;車罾恆掛海岸,上搭高藔,人在寮中,將罾索用車車起,以取魚之入罾者。大罾每張徵銀四兩二錢,次者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小者徵銀八錢四分。澎湖大網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泊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大滬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小滬每口徵銀減半,四錢二分(「澎湖志」)。
■〈罒上令下〉、縺、■〈糸袞〉餉,三者以條計,均取魚具,亦魚課也。■〈罒上令下〉者,網上有盪,能浮水面,下繫網袋無數,袋掛鉛墜沉入丈餘,魚投袋中輒不能出。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縺小於■〈罒上令下〉,結網長數十丈,廣五、六尺,冬、春二時在海外捕大魚用之。■〈糸袞〉者垂餌以釣,大繩長數十丈,繫一端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懸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糸袞〉。縺與■〈糸袞〉每條徵銀與■〈罒上令下〉同。
蠔、箔餉,亦以條計。蠔者,蠣房也,即以為徵餉之名。隨潮而產,黏結海坪。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於端,如剪刀然;潮退時於海淺處鉤致之。箔以竹為之,潮將滿時,橫插海濱,雜羅水族;汐則取之,無一遺者。二者每條徵銀亦如■〈罒上令下〉數。
網、滬餉,惟澎湖廳有,就其捕魚之製名之。網以張計,口闊尾尖,用大小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掛網於上,魚蝦之屬隨流入內,潮退舉網,解尾出之。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次曰小網,每張徵銀大網之半。再次曰箔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小者曰小箔網,每張徵銀半箔網。滬以口計,用碎石圍築海坪,潮漲魚入港內,汐則捕焉。小滬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大者倍之。
烏魚旗餉,亦魚課類;納餉領旗,方准採捕,故以名。烏魚即鯔魚,臺灣於冬至前後,先出彰化之鹿仔港,次及安平鎮,南至鳳山之瑯■〈王喬〉,放子石罅中;仍轉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頭烏,肥而美;後之所捕曰倒頭烏,瘦而味劣。漁人伺其時,先向鳳山縣請旗,旗以白布為之,書「烏魚旗」字並船戶姓名,鈐蓋縣印,插於船首。每旗一枝,納銀一兩零五分,然後駕舟。舉網長百餘丈、廣丈餘,一舟數十人,出海採捕;土人謂之討烏(以上「東瀛識略」)。
澎湖地種,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賦役全書」:每地七畝四分七釐五毫,折種一石。每地一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種一石,徵銀四分二釐(「澎湖志」)。
雜餉,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餘銀二分,共一錢二分(「淡水志」)。
「大清會典」:臺灣府雜賦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兩有奇(兼鹽課等而言)。乾隆十年,舊志原額雜稅共徵銀七千八百三十四兩八錢五分二釐八毫。乾隆二十八年,舊額雜稅臺灣縣徵銀三千三百四十五兩四釐,鳳山縣徵銀一千六百二十兩三錢三分二釐。諸羅縣徵銀二千四十二兩九錢七釐八毫,彰化縣徵銀六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淡水廳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澎湖廳徵錢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二兩八釐八毫(以上「府志」)。
臺灣縣
港潭七所,共應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魚塭一所,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縣志」:港五:曰加老灣港,歲徵銀三十三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隙仔港,徵銀六十兩;草頭港,徵銀七十二兩六毫;北線尾港,徵銀二百二十三兩;茄籐仔港,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六毫。潭一,曰鯽魚潭,徵銀一百六十兩。塭三,俱鳳山撥歸者:曰風櫃門塭,徵銀七兩五分六釐;喜樹仔塭,徵銀一兩;鹽埕小塭,徵銀五錢。雍正十一年,報陞風櫃門塭餉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凡歲徵港、潭、塭餉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釐。按當得五百八十一兩一錢二分四釐)。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縣志」: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次罾九張,共徵銀十九兩八錢)。
■〈罒上令下〉三條,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二兩五分二釐。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縣志」:雍正七年報陞)。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半,共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八錢(「縣志」:四十五張;雍正八年,報陞三張半、鳳山撥歸二張半,內豁免一張、撥歸鳳山一張:共四十九張,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徵銀四百七兩九錢六分。
北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番社三社,共徵銀七十三兩。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泊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二兩六錢八分。
小滬二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尖艚船五隻,共徵銀二兩二錢。
杉板頭船九十二隻,共徵銀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杉板頭船五隻,共徵銀二兩一錢。
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三千三百九十三兩五錢一分六釐(「賦役全書」)。又共徵銀一百六十六兩五錢四分四釐(「縣志」)。
鳳山縣
港五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縣志:竹滬、打鼓、蟯港、萬丹四所,共徵銀二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四釐零;石螺潭一口徵銀一十一兩。又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鯤身塭一口,共徵銀四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案此乾隆間額,與「賦役全書」不符)。
石螺潭魚塭一口,徵銀一十一兩。
大塭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五兩八錢四分。
罾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縣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系雍正六年續報)。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共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縣志」: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樑頭五千零三十八擔,每擔徵銀照舊,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雍正六年,新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九錢二分六釐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一百零九隻,無徵銀一百六十三兩六錢五分六釐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無徵溢額銀一兩七錢二分二釐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二十三隻,無徵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七釐零。現徵銀二百八十兩四錢三分四釐。案此乾隆間額,「與賦役全書」不符)。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又溢額粟一十三石,折銀五兩二錢。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縣志」:採捕烏魚旗餉原額九十四枝,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失水二枝)。
蔗車一百二張半,共徵銀五百七十四兩。
乾隆五十五年,首報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九年,首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嘉慶九年,彙題豎立糖廍一張半,共徵銀八兩四錢。
番社四社又一宅,共徵銀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分二釐。
番社四十七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五分(「賦役全書」)。
嘉義縣
菜園一所,徵銀一兩。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間,徵銀二百兩五錢。
另瓦■〈石屚〉磘五座,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含棲港魚塭二口,徵銀一百兩(「縣志」: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茄籐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大線頭並浮塭一所,徵銀三兩八錢八分零八毫。倒豐港並竹橋港一所,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四毫;猴樹並礁巴嶼、潭蠔益港一所,徵銀七兩四錢八釐八毫;笨港一所,徵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八毫。案港有通塞,贌餉有多寡;故「縣志」在乾隆時反多「賦役全書」,在嘉慶時反少)。
罾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糸袞〉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縣志」:罟一張,徵銀十一兩七錢六分)。
船四十一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擔,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蔗車一百五十六張,共徵銀八百八十六兩二錢九分一釐。
糖廍二張半,共徵銀一十四兩。乾隆四十二年,首報豎立糖廍四張,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乾隆四十四年,首報豎立糖廍五張,共徵銀二十八兩;乾隆五十七年,首報豎立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九年,首報堅立糖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嘉慶三年,首報堅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嘉慶十年,冊報被水沖陷豁除無徵餉廍銀四兩一錢、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
番社十社,共徵銀二百十六兩四錢。
番社四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二千二百四兩九分一釐(「賦役全書」)。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縣志」:海豐五條港一所(當作二所),應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應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港尾塭一所,應徵銀四錢)。
番仔挖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縣志」:牛磨一十九首,共徵銀一百零六兩四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糖廍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乾隆三十六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四十四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四十二年,彙題原報廍地一張,改成水田,豁免原徵廍餉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七年,被水沖失,豁除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
番社十八社,共徵徵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番社十六社,認輸鹿皮折價銀十四兩八錢八分。
番社十一社,認輸小米折價銀二十六兩四錢。
以上雜稅,共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賦役全書」)。又共徵銀八十二兩(「縣志」)。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堅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堅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十七年,首報新堅立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三十一年,首報堅立糖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乾隆三十二年,首報堅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乾隆三十六年,首報堅立糖廍一十張,共徵銀五十六兩;乾隆四十一年,首報堅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乾隆四十二年,首報堅立糖廍四張半,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乾隆四十三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五十七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番社三社,共徵銀二百六十五兩九錢六分。
番社二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番社二社,認輸小米折價銀四兩八錢。
乾隆二年,生番認輸鹿皮、獐皮折價銀四錢八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四十一兩七錢二分(「賦役全書」)。
澎湖糧捕通判
小杉板船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
大網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
小網二十五口,共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
小罾六口,共徵銀五兩四分。
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溢額小杉板船二百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溢額小罟罾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雍正十三年,首報請置小杉板船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
小網六口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大網一口,徵銀三兩五錢;小滬一十九口,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小罾八口,共徵銀六兩七錢二分。
乾隆四年,首報置造大網二口,共徵銀七兩。小網五口,共徵銀八兩七錢五分;小罾一口,共徵銀八錢四分。小杉板船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乾隆十九年,首報置造小杉板船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置造大網一口,徵銀三兩五錢;小罾一口,徵銀八錢四分。
雍正七年,首報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又續報地種溢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
雍正十年,首報水田種地三十五石九斗八升,共徵銀十五兩一錢一分二釐。
雍正十二年,首報水田種地十四石四斗,共徵銀六兩四分八釐。
雍正十三年,首報旱田種地一百四十九石七斗四升,共徵銀六十二兩八錢九分一釐。
乾隆二十年,首報下則地種五石六斗九升三合,共徵銀二兩三錢九分一釐。
乾隆二十二年,首報水田地種一石二斗,共徵銀五錢四釐。
乾隆三十四年,首報水田地種五斗五升,共徵銀二錢三分一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一十二兩七錢二分(「賦役全書」)。
嘉慶二十四年奏銷雜稅,共徵銀九千六百八十四兩零四分一釐(「賦役全書」)。
道光五年奏銷雜稅,共徵銀九千六百兩零四錢五分三釐(「福建通志」)。
光緒三年奏豁免雜稅,共除錢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奏案」)。
康熙二十四年,諸羅知縣季麒光覆議餉稅,言:『偽鄭時橫徵苛斂,民番重困。自入版圖來,蘇望切而部議不察時勢,止就偽鄭冊,以「照舊」二字按額徵收。不知臺灣之人自官兵去之、難民去之、鄭氏之官屬宗黨去之;人散地荒,舟船貨物俱不足於當日之數。一切罾■〈罒上令下〉隳壞者有之,店厝傾圯者有之,車磨停廢者有之;土番社港亦無復舊商綜理矣!謹析偽徵之條目,兼繪民情之困苦:一社港偽額年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零八分,內南北兩路三十八社贌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八兩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餉三千六十兩。查港社系土番所居,紅毛始設,贌商稅額尚輕,偽鄭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贌每社每港銀若干,一叫不應則減,再叫不應又減;年無定額,亦無定商。偽冊所云:贌則得,不贌則不得也。自平蕩以來,商散業廢,卑縣等多方勸招,咸稱偽額重大,莫肯承認;相應酌量減輕。今議各社贌餉請減十分之三,竹塹一社請減十分之四,共請減銀四千九百五十八兩四錢二分四釐;實徵銀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兩六錢五分六釐。至港既有稅矣,又開罟罾■〈罒上令下〉網之徵、樑頭之徵、烏魚給旗之徵;是一採捕而分數徵也。自贌商散亡,漁戶無力修濬,任其坍漲。卑縣念餉稅所關,除鹿耳門、樓仔角、威里港、北鯤身、南岐仔、新港、海翁窟等六港無人承贌,缺額銀五百零一兩一錢二分;其餘各港亦呈減十分之三,共請減銀七百六十七兩六錢六分四釐。實在二十一所,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一分六釐。以上社港共徵銀一萬三千六十兩八錢七分二釐。一、罟、罾、■〈罒上令下〉、網、縺、■〈糸袞〉、蠔等項偽額,年徵銀八百十兩。內樑頭牌銀一千五百兩零七分。查偽鄭時計船二百一十隻,載樑頭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每擔徵銀一錢一分。今除損壞回籍船一百一十隻,計樑頭六千八百一十三擔,無徵銀七百四十九兩三錢三分外;卑縣等到任後,新收船四百八十六隻,計樑頭六千八百二十八擔,徵銀七百五十一兩八分。現在大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載樑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仍徵銀一錢一分;計溢額一兩六錢五分,共徵銀一千五百零一兩七錢二分。烏魚旗九十四枝,年徵銀一百四十一兩;此系外來之船,秋冬二季入港採捕,仍照原額徵收,二項共徵銀一千六百四十二兩七錢二分。一、牛磨偽額二十七首,每首徵銀八兩。查臺灣縣豎磨二十四首,諸羅縣豎磨一首;實在二十五首,共徵銀二百兩。一、蔗車偽額共一百張,年徵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查蔗車前奉部定每張徵銀八兩,內除缺額四十三張,臺灣縣造報二十八張,鳳山縣造報七張,諸羅縣造報二十二張,實在五十七張,計徵銀四百五十六兩。海中不毛之地,偽時地種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每石徵銀六錢,共徵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釐。除拋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實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照原額徵銀六錢共銀九十二兩五錢五分五釐五毫六絲。大小網泊八十張,年徵銀二百零八兩四錢;除損失四十二張外,實在三十八張,照例分別大小,共銀八十八兩。船隻一百一十一隻,年徵銀七十三兩八錢。除損失一十四隻,實在大小船九十七隻,照原額徵銀一兩二錢至六錢不等,共徵銀六十一兩二錢。以上澎湖丁地船網,共徵銀六百一十三兩三分四釐。一、僧道偽額四十五名,年徵銀度牒銀二百兩;僧每名牒銀二兩,道士每名牒銀五兩,今奉部文內開:盛京和尚道士,禮部題給度牒,應將臺灣僧道牒文換給,免其每年徵餉。一、載貨入港,偽額年徵銀一萬三千兩。查當時內地海禁森嚴,外番洋船多入臺灣,故有是額;今富商大賈盡歸內地,且奉旨開洋,外番船隻概向閩、粵、大澳,臺灣港道紆回,並無船隻入港,此項額銀實無可徵,合請豁除。一、街市店厝偽額共六千二百七十間半,年徵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一分。查房屋向無徵稅之例,前因軍興旁午,暫爾舉行。今臺灣人民星散,傾壞甚多,現在瓦店草屋尤非內地可比,斷難照每間六錢三分之例;今酌議瓦厝請減十分之三、草厝請減十分之五,計共減銀一千一百八兩二錢五分。又除倒壞一千五百六十五間半,無徵銀九百七十兩六錢一分外,實在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兩八錢五分。諸羅縣所轄俱系番社,並無街市店厝,合併聲明請免。一、鎮省渡船三十四隻,年徵銀四百兩。查鄭克塽及偽文武皆住安平鎮。往來絡繹,故有是餉。今止住營,兵稅從何來?遵現在破壞舊船二十三隻,令民修葺,改照樑頭,按擔輸納;計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一錢一分,共徵銀一百零八兩七錢九分。渡餉名目,合請豁除。今日之臺灣,非昔日之臺灣;種種情形,已經繪圖入告,仰請酌奪,為民請命』(「福建通志」)。又豫計糖額,詳文云:『白糖興販,關係軍需。賦為最重,在民力為最難。二十四年,臺灣辦糖一萬一千百之額;派於臺灣縣者六千石;派於鳳山縣者一千五百石;派於諸羅縣者三千五百石;鳳、諸兩縣以車少糖虧,興販需時,皆挪移正項,重價購買,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計及利害;但明年糖數又復倍增:六千石者,將一萬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將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將七千石矣!查民間蔗車並未添設,若取足於民,斷不能使窮山荒海之殘黎,堪此重困。若取足於官,更不能使蹈險履危之貧吏,勝此疊賠。即加參處而終無所濟,不得已欲照內地按田辦課。援今年漳、泉之例,計三縣田園之數,照田勻辦,庶幾眾擎易舉。計按田辦糖,其便有三,而應議者亦有三:每田園一甲,出糖數十斤,給以部價,不致賠累,一便也;種蔗之園,有糖可完,不煩別買;未種蔗之田,零星買納,不須躉辦,糖價不至頓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於田;明年不煩督勸,皆急公插蔗,糖額自敷;三便也。其所應議者:一、水田與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園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屬旱地,雖可種蔗,其收甚薄;故偽時之糖,皆辦於水田之佃丁。今總計三縣水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旱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斯則難易均矣。一、官田與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無主之地,按甲而納糖。眾所願從,自將軍以下,各自管耕督墾,即為官田;其數已去臺灣田園之半。今使之急公辦課,不特事難勢格,仰觸忌諱,即佃丁管事,亦非縣令所能制。縱目前自認均辦,在民田竭蹶而供之;而官田之糖,臨時違誤,咎將誰任?一、官車與民車之分也;種蔗之人,既豎車硤煮矣;若使之一無供辦,反可昂價轉售,是利歸車戶而累及百姓也。查三縣民車,舊額計五十張,而各衙門新立之車,亦不下五十張。按車而責,以一百石在民車,較今年之徵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車之糖,現有部價支領,誰敢阻撓?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議,可以少紓貧民衣食之資矣。官車與民車均派,官田與民田勻辦,再為分別水田旱田之輕重,約計官民之車百張為率,可得糖一萬石。官佃田園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萬六千二甲九分;就田勻派,以審乎輕重之宜。毋誤賦,毋厲民,立一時之計,垂萬世之規,則小民頌德,下吏沾仁』。又請免雜稅文云:『豬牛雜稅,向無刊入行徵條目,閩地有稅者始於省棍張貴等。康熙十七年自赴布政司呈請入稅,遂各按項徵抽,卒至禍及閭閻。臺灣初闢海疆,湯火甫離,豬牛雜稅,又系偽徵所不行。夫偽徵所有之重稅,念民困苦,尚欲弛之;為偽徵之所無,可徵之乎?雖為兵餉起見,然一縣所得不過二兩四兩之數,而禁遏買賣,差四出;其禍必至於眾困而人怨。況臺灣所在環海,並無豬牛入境賣買也。小民終歲勤劬看守,一豬一牛晨夕養飼,有如望歲,安忍借此而分其利?至海濱窮民,餐風飲露,採捕蟶蚶等物,赴市零賣,所得升合以活家口,其情狀更屬堪憐。聖朝寬大,自此爭此微末之稅重傷婦子之心也』(以上「福建通志」)。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水餉雜稅之徵,多屬鄭氏竊踞時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諸稅。夫船出入於港,而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袞〉、蠔則取魚蝦牡蠣於港者也。乃既稅其船,又稅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袞〉、蠔,且稅其港;蓋一港而三其稅焉!嗟此蟹蛤蚩蚩,有不望洋而興嘆,相戒而裹足者哉(「諸羅志」)!
按沿海雜稅,各有專司:船責成船總,塭潭罟網等責成港商。小民捕取魚蝦,斤兩以上,必貼納餉稅於港商。雖曰稅賦所關,然其科索亦甚矣!故定例港商,一歲一換,亦體恤邊海窮黎至意(「鳳山志」)。
社番不通漢語,納餉辦差,該通事為之承理;而奸棍以番為可欺,視其所有無異己物,藉事開銷,朘削無厭,呼男婦孩稚供役,直如奴隸,甚至略賣;或納番女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無妻,各社戶口日就衰微。尤可異者,縣官到任,有更換通事名色繳費,或百兩,或數十兩不等。設一年數易其官,通事亦數易其人;此種費用名為通事所出,其實仍在社中償補。當官既經繳費,到社任意攫奪,豈復能鈐管約束?因與道府約:嗣後各社通事,俱令於該縣居住,社中有應辦理事件,飭令前往,給以限期,不許久住番社以滋擾累。盜買盜賣者,除斷令離異,仍依律治之。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當責革;若謹愿無過,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換,混行派費,違者計贓議罪。
周鍾瑄上滿總制書:『番俗醇樸,太古之遺。一自居民雜遝,強者欺番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導番為升木之猱;地方隱憂莫甚於此!社餉一項,鳳山、下淡水八社番米,為偽鄭原數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蕩平後,酌減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諸羅社餉,共七千七百八兩零,未邀裁減;前猶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產原多。自比年以來,流亡日集。以一定之疆土,處日益之流民,累月經年,日事侵削;向為番民鹿場、麻地;今為業主請墾,或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業,竟不能存什一於千百。且開臺以來,每年維正之供七千八百餘金,花紅八千餘金,官令採買麻石又四千餘金,放索社鹽又千餘金;總計一歲所出共二萬餘金。中間通事、頭家,假公濟私,何啻數倍?土番膏血有幾,雖不窮得乎?番社之餉,責成於通事;猶民戶之糧,責成於里甲也。然民戶可自封投櫃,而土番性既頑蠢,不知書數;行以自封投櫃之法,勢必不能。故民戶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謂社商頭家(番稱通事亦曰頭家)者,非真有商人於此貿易,不過遊棍豪猾朋比合夥,重利稱貸,以夤緣得之。而就中僉一人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頭家之別名也。查附近縣治如諸羅山、哆囉國、目加溜灣、麻豆、蕭壟、新港等六社,番漢錯居,向皆自舉通事;每年祗以辛勞(番每年計值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曰辛勞),為登記出納數目,而均其差役,應徵額餉,番自輸官,不經通事之手,因查縣北如打貓、他里霧、柴里三社,均屬附近,番習見官長,稍有知覺,與六社無異,亦令自舉通事自輸,使遠社盡用此法。雖朘削未必盡無,以視社商之包贌者,不大有間乎?然其本則在縣令之自正其身而已。舊例歲一給牌通事,以社之大小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紅;不者,則易其人。每年各社產脂麻之處,官採買而短其價;或發鹽計口分番,而勒以食貴。又各社歲派鹿筋、鹿茸、鹿皮若干。於是官以通事為納賄之門,通事得藉官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絲粒出入,無不操縱其手。雖欲禁之,亦惡得而禁之』(「諸羅志」)?
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請豁臺屬雜餉,奏云:『該處所徵雜餉,尚有相沿鄭氏舊轍,未經釐定者。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為名。至所謂塭餉者,則徵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蔀者,同業異名,系各就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徵餉,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榨稅,直隸之有榛粟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之處,無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屈之基。牛磨即磨麵之場;旁及瓦窖、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徵餉。其徵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糸袞〉、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採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徵,窮民苦累日甚。且所繳離餉,傭戶漁民,均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須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即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大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餉、蔗車、糖蔀,其弊尚易釐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
·雜稅
田房稅契
凡買賣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兩輸銀三分有奇。此順治四年臺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康熙四十三年,覆准田房稅契用司頒契尾,立簿頒發,令州縣登填,將徵收實數按季造冊,報部查覈。雍正四年,覆准凡典當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該地方官印契過戶,一應贏餘稅銀,儘收儘解。六年,奉旨准河南總督田文鏡之請徵收田房稅契銀兩。飭令直隸各省布政司,將契紙契根印發各州縣,存契根於官,以契紙發各紙舖,聽民買用。俟民間立契過戶納稅之時,令買主照契填入契根,各用州縣之印,將契紙發給納戶收執,其契根於解稅時一並解司核對。至典業亦如賣契例,若地方官稽查有人能據實報出稅銀至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別議敘。其田房稅給發契紙,徵收儘解。各州縣同。十三十二月初六日,奉上諭:民間買賣田房,例應買主輸稅交官,官用印鈐蓋契紙;所以杜姦民捏造文券之弊,原非為增國課而牟其利也。後經田文鏡創為稅契稅根之法,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行之既久,書吏夤緣為姦,需索之費數十倍於從前。徒飽吏役之壑,甚為閭閻之累,不可不嚴行禁止。嗣後民間買賣田房,著應照舊例自行立契,按則納稅;地方官不得額外多取絲毫。將契紙契根之法永行停止。至於活契典業者,乃民間一時借貸銀錢,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嗣後聽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稅銀。其地方官徵收稅課者,多亦停其議敘,仍著各該督撫嚴飭藩司,時加察訪,儻有書吏索詐侵蝕等弊,立即嚴行究處,毋得稍為寬縱。乾隆元年,定民間置買田地房產,投稅仍照舊例行使;稅尾由布政司編給各屬,黏連民契之後,鈐印給發。每奏銷時,將用過契尾數目,申報藩司考覈。十二年,奏准民間置買田房產業,令布政司多頒契尾,編列字號於騎縫處,鈐蓋印信,仍發各州縣。俟民間投稅之時,填註業戶姓名,契價契銀數目;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申送布政司使查覈。如有不請黏契尾,經人首報,即照漏稅之例辦理。
臺北府淡水縣,徵銀九千一百二十五兩二錢五分四釐。
新竹縣,徵銀二千九百七十六兩六錢七分五釐。
宜蘭縣,徵銀二千八百二十八兩七錢六分七釐。
基隆廳,徵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一分九釐。
臺南府安平縣,徵銀五千六百五十一兩一錢三分七釐。
鳳山縣,徵銀四千五百兩。
嘉義縣,徵銀三千三百六十一兩五錢七分。
臺灣府臺灣縣,徵銀五千九百八十兩八錢四分二釐。
雲林縣,徵銀二千一百五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
彰化縣,徵銀八千一百九十九兩六錢六分。
苗栗縣,徵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四錢九分九釐(司冊光緒十七年)。
以上共徵銀四萬八千一百二十兩四錢二分一釐,儘徵儘解,無定解。
典舖稅
每年每典納稅銀五兩。此康熙三年,臺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
臺灣府新竹縣,收銀五兩。
臺南府安平縣,收銀七十五兩。
嘉義縣,收銀十兩。
臺灣府臺灣縣,收銀二十五兩。
苗栗縣,收銀十兩。
彰化縣,收銀一百二十五兩(「司冊」。光緒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徵銀二百七十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鐵鑪稅
每年每鑪收稅銀五兩。
臺北府淡水縣,收銀五兩。
新竹縣,收銀五兩。
臺灣府,收銀五兩(「司冊」。光緒一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收銀十五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茶釐
臺北府茶釐總局,光緒十二年設。滬尾驗卡、雞籠驗卡、大溪口驗卡、新莊驗卡、竹塹驗卡、後壟驗卡、大安驗卡,皆光緒十二年設。茶釐,自光緒十二年,包商歲繳銀十六萬元。十六、十七等年,增至二十萬元。
(「淡水志」:淡北石碇、拳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為業。道光年間,各商運茶往福州售賣。每茶一擔收入口稅銀二元,方准投行售賣。迨同治元年,滬尾開口通商,茶葉遂無庸運往省城。省中既無入口稅銀可徵,臺地亦無落地釐銀可抽,而茶葉出產遞年愈廣。同治十年,臺道黎兆棠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試辦抽釐,每擔酌收釐銀一元。有奸棍章華封、金茂芳等聚眾希圖抗抽,適臺道黎兆棠卸事,酌量減收;臺灣徵收茶釐自此始。「臺陽見聞錄」云:滬尾海關稅冊同治七年出口茶三千九百六十一擔,八年五千九百六十九擔,九年一萬零五百四十擔,亦有內地商船運往福州、廈門、廣東者,不知其多寡。又云:臺灣業茶各商,皆承領洋行資本,入山採買,並無重資自設茶行。又云:近年洋船運茶約有一萬五千擔,商船三千擔。
臺北府稅釐總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淡水分局、滬尾卡、基隆分局,皆光緒十二年六月設;三貂嶺卡、金包里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宜蘭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利澤簡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新竹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後壟卡、舊港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鹿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笨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番挖卡、梧棲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安平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十二宮卡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布袋嘴卡,港仔藔卡、撲仔腳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旂后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東港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臺灣港■〈氵义〉紛岐,商販恆多繞越。所設局卡,因地制宜,隨時增損;不能一定所收釐金,亦無常額;光緒十七年,收銀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五兩九錢八分八釐。
釐金之名,肇於咸豐年,所以濟稅課之不足。名之曰釐者,極言其輕,亦國家不得已之政也(「淡水志」)。咸豐十一年,知臺灣府洪毓深奉檄試辦釐金,比照舊船稅梁頭法,但計擔石,不論精粗,行之積年,所收無幾,已而改用商人承贌社港遺意,招商承領,按年繳稅。其名目:一曰洋藥釐金;臺南自咸豐十一年始,至光緒元年,改歸商辦;臺北自光緒七年始,即歸商辦。十三年裁;併入海關。一曰樟腦釐金;樟腦有防費,前已著之釐金者,取諸防費外者也。先本贌商,同治九年,改官辦。光緒八年,與洋藥同歸商辦。光緒十三年,併入百貨釐金。一曰船貨釐金;始於同治二年,至光緒八年與洋藥、樟腦、概歸商辦。光緒十二年,奉准停止。今所行者,曰百貨釐金,自光緒十二年六月始征出口,不征入口(「局冊」)。
磺務
臺北府磺務總局,光緒十二年設。北投分局,金包里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油坑由金包里分局兼辦。歲出硫磺六、七十萬斤,收贏餘銀三、四千兩。
磺山出磺處。一在山西南,曰磺嘴;一在山北曰油洞(「基隆採訪冊」。語在「山川」)。磺穴一在大屯山下;一在七星墩山下。石穴湧泉,如湯之沸;煎之則成硫磺(「淡水採訪冊」)。
仁和、郁永河「采硫日記」:近硫穴,風至,硫氣甚惡;更進半里,草木不生,地熱如炙。左右兩山多巨石,為硫氣所觸,剝蝕如粉。白氣五十餘道,皆從地底騰激而出,沸珠噴濺,出地尺許;即穴旁視之,聞怒雷震蕩地底,而驚濤與沸鼎聲間之,地復岌岌欲動。蓋周廣百畝間,實一大沸鑊。人行鑊蓋上,所賴以不陷者,熱氣鼓之耳!右旁巨石間一穴獨大,俯瞰穴中毒焰撲人;目不能視,觸腦欲裂。左旁一溪,聲如倒峽,即沸泉所出源也。又曰:凡布七疋,易土一匡,衡之可得二百七、八十斤。眾番男婦,相繼以莽葛載土至。土黃、黑不一色,質沉重,有光芒,以指撚之,颯颯有聲者佳。反是則劣。煉法:搥碎如粉,日曝極乾,鑊中先入油十餘斤,徐入乾土,以大竹為十字架,兩人各持一端攪之。土中流得油,自得油土相融;又頻頻加土加油,至於滿鑊,約入土八、九百斤。油則視土之優劣為多寡,工人時時以鐵鍬取汁瀝突旁察之。過則添土,不及則增油;油過不及皆能損硫。土既優,用油適當,一鑊可得淨硫四、五百斤,否或一、二百斤乃至數十斤,關鍵處雖在油,而工人視火候似亦有微權也。又曰:工人辟硫毒,頻飲糖水;並以浴體。
臺灣磺務,自光緒三年兩江總督沈葆楨奏請開禁,委廣東遇缺補用道葉文瀾來臺試辦。履勘臺北淡水所屬之北投、油坑、金包里等處山場,出磺取之試煎,驟成磺塊。爰招工開磺,購置鍋具。僱匠熬鍊,先派司弁在三處設廠監督,稽查偷漏。前收買民間所熬私磺於滬尾油車口地方,設一儲磺之廠,派員駐紮,專司收發。三處所繳硫斤,北投年可出磺五千餘石。金包里油坑二、三百石。油坑磺色質尤佳,故名天生硫磺;如遇旺年,三處可收磺六、七十萬斤。若非旺年,則三、四十萬、五、六十萬不等。由總督分咨各省,轉行製造需磺各營局,來臺購運。並寄磺樣較驗,比東洋所出尤高一、二成,甚為合用。惟時開禁伊始,專為官用,猶未許民商分售也。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請弛出口之禁,是年設磺務總局於臺北府城,各設分局北投、金包里、油坑,由金包里局員兼辦各分局,收解總局。總局轉飭滬尾磺廠委員收存,以備官用商運。自此而後,有經商包銷,有遠商自運,接踵而至,頗為疏旺(?)。計所收售於成本,局用經費外,歲餘銀三、四千兩,報銷入海防經費(「局冊」)。
「臺陽見聞錄」:臺北磺山綿亙數十里,現祗磺窟三處、油坑一處,系山內湧出磺油煎熬所得;北投等處,均就地挖取磺土,提煉而成。此物向例祗准官用,不准販運出口;現弛禁令,凡民間藥材花砲需用較廣,惟日本產磺極多,奸民私販獲利;即以廣東英德、清遠二縣,民間自開磺礦,亦准弛禁。故目下臺地積存磺石不少也。
腦務
臺北府腦務總局,光緒十三年設;十七年,改歸磺務委員兼辦。北路大嵙崁分局、三角湧分局、雙溪口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中路彰化稽查,光緒十九年二月設;雲林分局、埔里社分局,罩蘭分局,皆光緒十七年設。歲出樟腦六、七十萬斤,納防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外,歲收贏餘銀四萬餘兩。
臺山惟樟木最大,即古稱豫章材。村人業樟腦者起山寮,作土灶。偵樟樹堅光微臭者,削令成片,先浸漬一宿,拾寘釜中;上覆以粗碙,其下以水火逼之,類人炊黍者。氣騰騰上蒸,令透一晝夜,取碙出視,四周凝結如霜,是為樟腦。初臺地取產樟腦,皆私販於夷人,價值最昂,每百斤值十金、十數金不等;後有綱市利者,開設匠館以抽其稅,因遂歸官云(「一肚皮集」)。
「淡水廳志」:淡、彰出產樟木,向歸艋舺料館收買,故內山各煎腦灶戶,亦歸料館約束。料館為道署軍工廠料,煎腦則傷料;數十年來樟腦買賣皆料館操縱,腦灶各無賴亦知斂跡。同治五年,臺道吳大廷委司料館者,有不售樟腦與洋人之說,遂為藉口。同治六年,委興、泉、永道曾憲德來臺,會同議辦,議准洋人自行入山採買樟腦,明定章程,料館遂名存實亡。
樟腦一宗,產自內山,民間煎作,業已有年。嗣因外山樟木砍伐殆盡,內山逼近生番,民不敢入;光緒八年以後,顆粒無出矣!撫墾設局,生番一律歸化;又復募勇防隘,居民方敢進山築灶。經幫辦臺灣撫墾林維源儘先前選用道林朝棟籌商收歸官辦,以取撫番經費。光緒十二年九月,巡撫劉銘傳奏准,委通商委員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候補知府丁達意會同設局收售。並於北路之大嵙崁、三角湧、雙溪口,及中路之後壟、梧溪各設轉運局,分飭委員司事人等,專駐秤收。而辦人得法;光緒十七年正月改由商辦,按灶抽收防番經費。腦由腦戶自行投市;仍於臺北府城,設總局,歸磺務委員兼辦。於北路之大嵙崁設稽查委員,三角湧、雙溪、南莊分派司事。中路之雲林、埔社、罩蘭設彈壓稽查委員。十九年二月,復札中路彰化縣城,添設會辦腦務委員,就近稽察埔、雲、罩蘭三分局。中北兩路腦灶日興月盛,能熬腦六、七十萬斤,收納防番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銀外;盈餘四萬餘兩。樟腦遂為臺產一大宗(「局冊」)。
「臺陽見聞錄」:三角湧樟腦每石計成本九元,加運費折耗合價十元。臺北每石十三元,無定價,視香港銷路與為上下。考「本草註」:樟腦出韶州、漳州;故一名韶腦。今漳、韶均無出,而彰化、淡水獨擅利。樟有二種:赤者腦多,白者腦少,傳聞美國有一地多虫,惟畏腦;其人殯殮,必需用之。中國年運至粵東轉售西商。
金沙
基隆總局,光緒十八年二月設。瑞芳分局、暖暖分局、頂雙溪分局、四腳亭分局、六堵分局、七堵分局,皆光緒十八年二月設。歲出金沙若干兩,收釐金二萬兩。
「臺灣志略」:銀山有礦,產銀。
蛤仔難、內山港,水深而且冷;生番沉入,信手撈之。亟起,口噤不能言;爇火良久,乃定。金如碎米粒。「番境補遺」:哆囉滿(亦生番社名)產金,淘沙出之,與瓜子金相似。
「海上事略」:臺灣山後出金,其地土番,皆傀儡未入聲教。其出金之水流從山後之東海,至返流之處,聚有金沙。番善泅者,從水底取之,如小豆粒。鄭成功時,上淡水通事李滄愿,取金自效;偽監紀陳福率宣毅鎮兵偕行,土番欲決戰,福不敢進而還。
「臺陽見聞錄」:光緒十六年,基隆、三貂堡、龍潭渚一帶,顯露金沙,即有土人淘洗;利聲四達,遠近踵至。職員許棟材等稟請於八堵隔岸煖煖庄、三貂莊一帶,就近試辦。護巡撫沈批准行司,飭基隆廳勘驗;由廳詳復,請一律封禁。光緒十八年二月,巡撫邵友濂片奏:『基隆廳轄龍潭堵一帶溪河,上年秋冬間,忽有金沙顯露;經禁止私採,顧利之所在,窮民不免爭趨。該處地段遼曲,山徑處處可通,漸有難於查禁之勢。疊據地方紳民稟請開採;當查產金各處,土淺沙浮,歷加考求,迄未得其根脈。若遽由官採取,一時殊無把握,此當經費支絀,成本亦未易籌。惟地利既已顯呈,自無棄而不取之理。現准本地殷實業戶,僱工淘洗,由臣派員會同地方官,設局試辦抽釐;並撥募營勇,逐段稽查彈壓,以裨國計而裕民生』。奏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旋准戶部咨查:此項金砂抽釐,究於何年月日開辦?並如何設局?薪水、局用如何開支!暨仿照何項章程抽釐?每月每日可抽釐若干?併由何營撥勇若干?糧餉是否仍由原營支給?云云。光緒十九年六月,復奏:『據臺灣善後局司道詳稱,查基隆、龍潭堵一帶金砂顯露,於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在基隆設立總局,又在瑞芳、暖暖、頂雙溪、四腳亭、大堵、七堵等處各設分局,委派員司試辦抽釐,就地招募勇丁一哨,酌撥原駐該處之銘字左營勇丁一哨,稽查彈壓。淘洗工人每名每日領牌一面,酌抽釐金七二番銀一角,仿照百貨釐金章程開支局用一半;嗣因產金漸少,洗工日稀,正擬另籌辦法間;適有商人金寶泉稟請承辦,每年認繳釐金銀二萬兩,其一切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糧,均由該商人給發;並聲明如果將來金苗枯竭,淘洗無人,准其退辦等情,稟蒙批准。自十九年正月初一起,歸商人金寶泉承辦,將原設各局一律裁撤。其自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官辦期內,計共收釐金番銀三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八角。按七二折合庫平銀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兩八錢九分六釐。內除開支局用一半銀二千七百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又支給新募勇一哨,勇丁薪糧銀五千九百五十六兩九錢;又支給勇丁領用帳房、衣器等項折價銀七百八十二兩五錢九釐外;實剩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二兩一錢九分七釐四毫。容俟彙入光緒十八年分海防報銷案內別收造報。至銘字營勇丁口糧,系由原營支給』,奏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