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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欲以人禮葬走狗晏子諫第二十三

*景公欲以人禮葬走狗晏子諫第二十三

  景公走狗死,公令外共之棺,內給之祭〔一〕。晏子聞之,諫。公曰:「亦細物也〔二〕,特以與左右為笑耳。」晏子曰:「君過矣!夫厚藉斂不以反民〔三〕,棄貨財而笑左右,傲細民之憂,而崇左右之笑〔四〕,則國亦無望已。且夫孤老凍餒,而死狗有祭,鰥寡不恤,死狗有棺,行辟若此,百姓聞之,必怨吾君,諸侯聞之,必輕吾國。怨聚于百姓,而權輕于諸侯,而乃以為細物,君其圖之。」公曰:「善。」趣庖治狗,以會朝屬。

  〔一〕 則虞案:御覽九百五、事類賦二十三引「令」作「命」,「共」作「供」,「祭」上無「之」字。

  〔二〕 盧文弨云:「物,猶事也。」

  〔三〕 陶鴻慶云:「『反』當為『分』字之誤。第十九章云『又厚藉斂于百姓,而不以分餒民』,是其證。」

  〔四〕 王念孫云:「案傲,輕也;崇,重也。言輕小民之憂,而重左右之笑也。問上篇曰:『景公外傲諸侯,內輕百姓,』管子灋灋篇曰:『鬥士食于功,則卒輕患而傲敵,』韓子六反篇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也,』呂氏春秋士容篇曰:『傲小物而志屬于大,』是傲為輕也。般庚曰:『高后丕乃崇降罪疾,』是崇為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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