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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长蘅撰《王氏渔阳诗钞》十二卷、《宋氏绵津诗钞》八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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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长蘅撰《王氏渔阳诗钞》十二卷、《宋氏绵津诗钞》八卷成。

公元1695年 七月
  邵长蘅《王氏渔阳诗钞》十二卷、《宋氏绵津诗钞》八卷成。

据其自序。


公孙弘七十一岁,丧后母,服丧三年。
司马相如四十五岁,作《难蜀父老》。
司马相如《长门赋》约作于此时。
东方朔三十三岁,陛戟殿下,直言切谏,历数窦太主男宠董偃之罪,使武帝令窦太主引内董偃之酒宴自宣室移往北宫;得武帝黄金三十斤之赐。
东方朔作《立皇子禖祝》。
枚皋作《皇太子生赋》。
枚皋为卫皇后立,奏赋以戒终。
主父偃为立卫皇后事立功。
司马相如四十六岁,失官。
兒宽约二十四岁,或于此年为掌故。
韩婴于此年前后与董仲舒论于武帝前。
刘安受武帝赐几杖,可毋朝;作《八公操》(《淮南操》)。
主父偃上疏言愿令诸侯得分封子弟,武帝从之。
主父偃言朔方为“灭胡之本”。
公孙弘驳主父偃之议。
主父偃言“徙豪杰兼并之家于茂陵”,武帝从之。
主父偃发燕王刘定国乱伦事,致其自杀。
主父偃令诸大臣生畏,或赂以重金,或说其“太横”,主父偃则声言“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即五鼎烹耳”。
主父偃欲纳其女于齐王,齐纪太后不许,因衔恨上言齐王有淫行,武帝拜其为齐相;至齐,与亲族断绝关系;又以齐王与姊奸事威胁齐王,齐王乃自杀。
主父偃因赵王使人上书告其收受诸侯贿赂,遂下狱;承认收受诸侯金,言未胁迫齐王自杀,武帝欲勿诛之。
公孙弘廷争“非诛偃无以谢天下”,主父偃终被族(? —前127)。
孔臧让御史大夫,为太常;与公孙弘等议请“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不能通一艺,辄罢之”。
孔安国为侍中。
司马相如四十七岁,复召为郎。
严助或于此年得武帝书,上书谢,遂留侍中。
吾丘寿王约三十三岁,征入为光禄大夫侍中。
公孙弘为御史大夫,为布被,食不重味;请罢朔方郡之置。
朱买臣言置朔方之便,难公孙弘。
公孙弘七十四岁,以游侠郭解“当大逆不道”,致郭解被族。
孔臧坐南陵桥坏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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