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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省级政权机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书省之名,以“三司”为省级政权机构。“三司”有布政使司,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下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职掌一省的行政、民政、财政等事;都指挥使司,长官为都指挥使,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掌军政,管辖本省卫、所,隶属于五府,听命于兵部;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下有副使、佥事等,掌一省司法。“三司”的设置,使地方机关职能趋向专一化,提高了效能。三司之间, 互不统属,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