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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西藏地方政府审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所据的成文法。源于吐蕃之六种大法,后经西藏历代执政者整理,编成一套政教合一以维护农奴主利益为主旨的等级森严、科条分明的法典。分两种:一为“却尺母”(藏语音译,意为喇嘛“教法”),凡喇嘛犯法皆依此法由寺院处治,或除僧籍,逐出寺院后,始能由西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另一为“甲尺母”(藏语音译,意为“王法”),凡西藏地方人民犯法皆依此法由司法部门处治。主要有※“十善法”、“十六净法”、※“十五法”、※“十六法”、※“十三法”、※“十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