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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察津毕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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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察津毕其格

明代西蒙古法规。亦称《旧卫拉特法典》,以别于1640年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察津毕其格》)。法典全文已失传,现仅存8个片断,载帕拉斯《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据其内容,史界一般认为制订于瓦剌四部(即四卫拉特)结成同盟的初期,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传入之前,约15世纪至16世纪前半期。是瓦剌领主会盟时在原有习惯法基础上制订的,旨在以法规来巩固和加强瓦剌四部的政治同盟,维护领主的利益和封建秩序。前四条是对通奸案件中不同阶级当事人的处理办法,反映了当时的阶级关系。第五条是关于儿子成年后的分居和财产分割,便于领主按户数征取更多的赋役。第六条是关于格斗时不许揪发辫的规定,因辫子归领主所有,表明其人身隶属关系。第七、八条是关于妇女权益的旧习惯法。这些片断是研究西蒙古社会制度、阶级关系和风俗习惯的珍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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