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社董事
清光绪朝台湾高山族地区由官府委任负责监督若干“番社”之人。可由众“番社”向知县禀举,经批准后发给谕戳,其革斥,亦由知县办理。不直接执行“番社”事务,也不能代表“番社”,主要职责是为官府摧缴“番饷”、核查“番社”丁口及监督辖区内“番社”头人是否假公肥私。“番社”或其头人遇有纠纷,得会董事禀办,实为知县在“番社”中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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