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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新奉吉长铁路协约》之续约。清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九日(1908.11.12)订于北京。凡七款。规定新奉路借款数为三十二万日元,吉长路为二百十五万日元,年息五厘,九三折实付,聘日人为总工程师和司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