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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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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仪与法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erard,1852—1922)签于北京。该约系对《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的修订、扩充。凡九条。主要内容:(1)准法国在广东东兴(今属广西)任便派驻领事;(2)将前约所订商埠中的蛮耗改为河口,并增开思茅;(3)经龙州、蒙自、河口、思茅四处货物进出口税率减十分之四;(4)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先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5)中国思茅与越南孟阿营电局接线。通过此约,法国不仅扩大了在华商务特权,而且进一步攫取了矿务、电政方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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