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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中奥北京条约》。奥匈帝国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9.2),由钦差全权大臣董恂、崇厚与奥匈帝国代表毕慈(Antonvon Petz)签于北京。凡四十五款。主要内容:(1)奥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处;(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奥设领事,任奥人贸易、居住、租地建造、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3)奥国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4)清方负责保护奥人在华之财货、债权;(5)奥享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