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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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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

简称《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自188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员到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一处驻寓,“察看通商情形”;(2)双方派员商订云南缅甸边界地区来往通商章程;(3)清方赔偿关银二十万两;(4)中国各地“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英可派员观审;(5)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商埠,大通、安庆、武穴、陆溪口、沙市为停泊码头;(6)各口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鸦片除外),未划定租界的各口予以划定,洋货运入内地,只纳进口税;(7)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入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入藏。英国借以进一步攫得侵略中国滇、藏等多方面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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