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德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之间的往复照会。清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888.11.26)德方首先致照,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清方复照被迫应允对方要求,其后德方又复照肯定,凡三件。主要议定:德国传教士前往山东兖州、曹州、沂州、济宁诸府地方,护照由德方颁发;如有别国传教士前往上述地方,须由其本国驻华公使馆证明其国籍,清方才可放行,如籍别有讹,则由德方处理;在上述地方有关德国教士之事,均由德方自理,别国教士之事则由其本国官员办理,清方均不能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