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户
有纳课役人口的民户。南朝时指向政府输纳三课(三调)之民户。齐顾宪之尝谓: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北朝亦有课户。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唐代州县计帐统计的课户和户籍上登记的课户又分为“课户见输”和“课户见不输”两类。前者指户内现阶段有输纳课役丁口之户,后者指户内现阶段有全免或部分免课役丁口之户。金代有课役户。《续通典》卷七:“金制以民户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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