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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资政院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奏定,复于宣统元年(1909)、三年改订和续订,并颁布施行。共十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总纲规定“资政院钦遵谕旨,以取决公论,豫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设总裁二人总理全院事务,以王公大臣简充;副总裁二人佐理全院事务,以三品以上大员简充。会议分常年会议(每年一次)、临时会议(不定期)两种。并对议员的资格、名额分配、任期,以及资政院与行政衙门的关系、与各省咨议局的关系、与人民之关系,资政院的编制、纪律、经费等,均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