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刑罚名。即剥夺罪犯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其名始于北周,并列入五刑之一,年数为一至五年。隋改为一至三年,唐、宋、元、明、清因之。唐律规定,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劳役地点在京师(长安)者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地官役使。刑期带枷。能赎罪者(见“赎章”),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三十斤,二年四十斤,二年半五十斤,三年六十斤。宋承唐制,亦分五等,并依折杖法,五等徒刑可改为责打脊杖二十至十三下,即予释放。明制折杖为一百至六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