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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督漕粮兑收的制度。清政府规定,漕运军丁向地方州县兑收漕粮,装载上船,必须在监兑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兑收时,监兑官逐船核查,兑足正耗、行月、搭运等米数量,验明米色纯洁,面交押运官。粮船开行,仍亲督到淮,听漕运总督盘验,粮数不足,或米色不纯,皆按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