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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二十条。规定官绅商民等投资兴办公司五十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元以上者得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带,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二十三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以上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商人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可分别给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