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节
官员或使臣外出时持皇帝所授节杖,以示威权。《后汉书·光武纪》:“持节北渡河。”李贤注:“节,所以为信也,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眊三重。”魏晋以后,军事长官出征或出镇时,加持节即可杀无官位之人,在军事行动中享有诛杀二千石以下官员的权力。大臣出使出巡或代表皇帝参加祭吊时,亦持节,以示权位与尊崇。后渐演变为一种官号。唐武德元年(618)规定,刺史加号持节;贞观二十二年(648)以契丹窟哥为持节十州诸军事松漠都督府都督,奚可度著为持节六州诸军事饶乐都督府都督。其后常加,然有名无实,但颁铜鱼符。后有节度使,持节之名亦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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