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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厘捐。旧中国的一种额外商业税。清咸丰三年(1853),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诚采纳幕客钱江建议在扬州举办厘捐,分两种:一称行厘(又称活厘),即通过税,抽之于行商;一称坐厘(又称板厘),是交易税,抽之于坐商。原定税率值百抽一,百分之一为一厘,所以称厘金。五年起各省相继仿行,推行全国,不仅名目日益繁多,且税率极不一致,不限于百分之一。至同治七年(1868),全国厘金收入在一千五百万两白银左右,缓解了清政府的财政困难,但极大地妨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民国成立后仍继续征收,至1931年始废止。